问题

如何看待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一文?

回答
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无疑是一篇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它以其冷静、深入的笔触,触及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正当防卫”与“激情杀人”之间的界限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反思。

要详细地看待这篇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分析:

一、 报道的内容与焦点:

核心事件: 报道的核心是山东冠县的“辱母杀人案”。主人公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长期被高利贷债主苏银霞及其团伙的侮辱和逼迫,在被对方几十人轮番殴打、侮辱,甚至用烟头烫伤其母的危急时刻,情绪失控,持刀刺死了其中的两人,并刺伤三人。
事件的背景: 报道深入挖掘了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包括高利贷的泛滥、暴力催收的恶劣手段,以及受害者一家在遭遇困境时的无助和绝望。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陷入高利贷,并遭受债主方的长期、公开的凌辱,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人身尊严。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报道将焦点聚集在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与社会普遍存在的“同情弱者”和“反击不公”的道德情感之间的张力。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原谅?这成为社会讨论的核心。

二、 报道的价值与意义:

推动法律的进步与反思: 这篇报道最显著的价值在于,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对正当防卫条款的认识和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往往被划定得非常严格,很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刺死辱母者》的出现,让公众开始质疑现有的法律解释是否过于僵化,是否能够回应现实生活中“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反击”的需求。
关注社会底层群体的困境: 报道也揭示了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底层民众在面对非法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问题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和无助。这促使社会关注更广泛的社会公平和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引发公众的道德共情: 于欢的行为触动了许多人内心深处的道德底线。在面对母亲被如此侮辱和欺凌的情况下,许多人能够理解他的绝望和反击,从而产生强烈的同情和共情。这种共情反过来也促使人们思考,在法律之外,是否存在一种“人性”的考量。
提升媒体的监督作用: 南方周末作为一份以深度报道著称的媒体,其对这一事件的深入挖掘和客观呈现,再次彰显了媒体在揭露社会问题、监督权力、引导舆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 报道引发的争议与不同解读:

“英雄”还是“杀人犯”? 这是最核心的争议点。一部分人认为于欢是“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母亲而不得已反击的“英雄”;另一部分人则坚决认为,无论动机如何,于欢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故意杀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法律的解读: 法律界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有着严谨的定义。报道中的于欢是否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及“造成损害”的条件?他的反击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不同的法律专家对此有不同的解读。
媒体的“煽情”与“引导”: 一些评论认为,南方周末的报道可能带有一定的情感倾向,通过对受害者家庭困境的渲染,以及对媒体和公众情绪的引导,可能影响了对案件的客观判断。
“以暴制暴”的危险: 也有观点担心,如果社会过度推崇于欢的行为,可能会鼓励人们在遇到问题时选择“以暴制暴”,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秩序。

四、 报道的后续影响:

再审与改判: 尽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由于报道引发的巨大舆论压力和社会关注,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于欢的动机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后,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但也引发了新的争议。
法律条文的完善与讨论: 《刺死辱母者》事件及报道,客观上促使了中国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条文的讨论和完善。虽然没有直接修改法律条文,但它无疑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社会价值观的讨论: 事件和报道也促使全社会重新审视和讨论,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与人性的温情,如何在面对极端不公时给予公民合法、合理的反击空间。

总结来说,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是一次成功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深度报道。 它不仅仅是一篇新闻报道,更像是一次社会实验的记录和对中国社会深层问题的挖掘。

它展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力量, 敢于触碰敏感议题,并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它挑战了现有的法律解释和实践, 迫使人们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边界,并推动了相关法律的讨论和进步。
它揭示了社会转型期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如高利贷的危害以及底层民众的困境,引发了对社会公平的关注。
它也暴露了社会在处理复杂伦理问题时的困境, 如何在法律的严谨与人性的温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长期需要探索的课题。

看待这篇报道,既要肯定其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律反思方面的巨大贡献,也要认识到其可能带来的争议和挑战,包括对“以暴制暴”的警惕,以及媒体报道在保持客观性与引发社会共情之间的权衡。最终,《刺死辱母者》的故事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节点,也留下了值得我们持续思考的深刻印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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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礼记》

施剑翘的父亲战败被俘,然后枭首示众,暴尸三日。 施剑翘一介女子,为父报仇,其中艰辛自不必说,事成之后拨打警察局电话,然后自首。

按照民国法律,这样的罪行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死刑的。

法院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

我印象特别深刻一句话是施剑翘说:

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此案引发社会极大反响,许多人认为施剑翘为父报仇是敢作敢当的大英雄,希望无罪的声音也是越来越多。

后来法院改为七年。

但人们认为还是过重,许多名人上书民国政府,最后施剑翘入狱11月后,被宣布特赦释放。


我并不是说于欢无罪,但判刑太重。

施剑翘是不光因为父亲被俘而死,主要因为死前与死后受此大辱,按照民国用枪说话,法院警察那是指望不上了,施剑翘只有靠自己。

于欢可是生活在如今,但面对要账可以,别动手打人这种混账话,他有什么办法?他从小受到的教育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但是这武器不起作用啊,这个时候最直接打破局面的方法,除了以暴制暴,难道还有别的出路吗?

当公理无法战胜强权时,以牙还牙,以牙还牙是几千年来朴素的观念啊,施剑翘这样做了,于欢也这样做了。

所幸群情与民国时一样,判决过重也与那民国初次判决有点像。

只是最后若是维持原判,这比民国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

只有一声叹息。


令我奇怪的是,在古代为父母报仇大都看做是孝顺的表现,但在今日似乎有一种理性观点认为无论何时都该拿起法律的武器。 按照我朋友一句话,你问他要是他母亲他会怎么办,你信不信他说你侮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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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那个收容所的案子,死了20个被收容人员,县委书记都被免职了。

南周在这个节骨眼上搞个大新闻,不排除是转移注意力的嫌疑,毕竟南周从不舆论监督广东的事情。

大家的注意力还是往广东那边转转,那个事更大。广东有些地方比山东黑多了。

托养中心49天死亡20人 知情者:年盈利百万以上

这是事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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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喜欢凑热闹的我要出来说两句了。事件本身另说,只说这篇稿子。采访和写作角度来说中规中矩吧,社会意义可能会很大。


1. 全文一共只有3530字,对于《南方周末》来说算短,文本非常平实,没有任何技巧,基本上所有的叙述都交代了来源,这是一种相当不“文学”,但是很稳妥的写法。我看到有人说“这是记者在煽动情绪”,我只想点评一句:这么说的人,只要是看到一张纸上写着字,都会说是“煽动情绪”的。


消息来源主要包括:


刘晓兰(化名), 源大工贸员工。
不具名的冠县工业园企业主。
警方内部人士。
判决书、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硬证据。

硬证据先不说,另外三方都选择了匿名,略微降低了可信度,但是没关系,现在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各自已经派员去复查,如果任何一方说得有问题,最高检有话说。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行文风格谨慎到这个份上的文章,不太可能抓到什么事实性的漏洞,这句话我放在这里,大家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做判断。


2. 有朋友今天问我,从微博信息来看,记者和于欢的律师似乎关系不错,这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对这类问题统一解释一下:


但凡涉及到这类法律案件被捅到报纸上的,一般都是当事的某一方不满意,需要借助舆论力量,律师跟记者认识再正常不过。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报道出街后,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当然知道是谁把消息捅出去的,记者说得如果不对,其他当事方以及政法机关都是可以跳出来反击的,所以记者如果没有什么免死金牌(例如中央媒体的身份)在手,操作起来会比一般的稿子更加谨慎,而编辑部也会更强调信息的准确度。


强调一下,记者是否认识律师不说明任何问题,重要的仍然是稿子的内容。借用一下狼人杀里面的概念。你完全可以把自己当一个闭眼玩家,现在有一个人跳出来说自己是预言家,如果后面没有别的玩家跳出来自认预言家,你完全可以先按前面的玩家是预言家的路子去走,如果有了两个预言家,你再对比双方的陈述即可。


3. 有人认为稿子没有着重提到苏银霞自己也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所以涉嫌拉偏架。先说一点,件事有提及:


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

其次,苏银霞是否存在别的违法行为,和于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如果没有,则其他违法行为不必展开阐述。


4. 杜志浩用来污辱苏银霞的“极端手段”在判决书和证人证言里都有,但《刺死辱母者》一文没有提及是什么,这算是传统媒体的一点洁癖吧,但是在社交网络上,这个极端手段是本案最有传播力的部分。


5. 有媒体同行认为稿子没有理顺的一个点是,为何在国家一直执行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以苏银霞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仍然要铤而走险,去借高利贷呢?他们不知道高利贷危险?是不是经济基本面差,企业急需资金,而货币宽松永远宽松不到这样的小企业头上?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犀利的视角,但一篇稿子有一篇稿子的作用,《刺死辱母者》一文应该有的作用已经起到了,但我仍然希望有财经类媒体从前述的视角再来一篇。


6. 哪怕总体业务能力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下降了,《南方周末》仍然是可以代表中国市场化媒体业务水平的标杆,这一点没得说。


7. 政法系统里面,检察院系统相对比较有节操,最高检既然插手了,本案必然有后续。后面要注意关注的几个点分别是:于欢的上诉结果;被于欢捅死捅伤的四人的民事诉讼结果;所有参与讨债的人的行为定性;所有出警的警察的行为定性;吴学占涉黑案是否会波及当地警方管理层。


慢慢等后续文章吧。事实上的翻转可能不太会有了,但是司法中的攻防空间还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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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就是明显法盲干傻事,按照报道所说,之前把头摁马桶里的时候对方就已经犯了《侮辱罪》直接报警以侮辱罪告对方,那就是三年以下。就没后面这么多事了。包括警察来的时候,跟警察说对方犯了《侮辱罪 》,就可以直接把对方带走。因为《刑法》,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就是说,你不要求警察以《侮辱罪》来处理,警察肯定是可以不管的。你自己都不说,那你情我愿谁知道你们玩什么重口味play。


不要什么锅都扔给警察,首先自己得懂法,我国法律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方没有进行这些严重暴力侵害,捅死对方肯定不算正当防卫,甚至对方都没有进行殴打,谈不上防卫。上去捅死对方,当然是要按故意杀人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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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mp.weixin.qq.com/s/6sol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人民日报)

前天微信上新闻看到的,原文链接贴在上面了

这个后续没有别的意思,只是凡事要有个交代。

事无绝对,见仁见智,不展开了。



——————



一件事我不是很懂。

本案被害人杜某,系某肇事逃逸至人死亡案的嫌疑人,死者为一名十四岁女童。女童父母倒公安局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嫌疑人找不到。

而另一边,身负命案的杜某,却还能大张旗鼓的为非作歹对于欢母子实施侵害,甚至警察来了还敢安之若素,这是怎样一种心理素质。

我们按照常理设想,如果涉事警察按照程序,将实施非法拘禁、暴力侵害的杜某带走调查,那么是不是一桩未果的交通肇事案可以告破,一个痛失爱女的家庭得到慰籍,一个无良的凶手得到法律的制裁,一对正在被侵害凌辱的母子得到解救,一个放高利贷的黑恶团伙被绳之以法,一个怒杀辱母者的少年能被救赎。

可惜没有如果。

结合到场民警明知现场涉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等一干违法行为,却留下简单一句"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便转身离去的不作为。

有没有理由怀疑,当地警方正是作为一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角色,在本案最初始的时候出现。而正是这把伞,压垮了儿子于欢最后的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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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高检也派调查组了,我相信它能看到我看得到和看不到的,静待结果吧。在这个答案下问已经评论得很疲惫了。恕不回复。

——————————补点很多人问的问题。

第一是紧迫性:所谓“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直接面临说,其实也是着手说。这是因为,既然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就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着手。所以,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学说。—《刑法学》

所以否认此案是紧迫性的行为得否认此案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

第二,防卫过当没有过失

首先,防卫人确实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又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时,一般宜认定为过失,特别情况下认定为故意。—张明楷

防卫过当没有直接故意,可由间接故意或过失构成—马克昌、高铭暄

——————————————

对人渣啸西风的答案无语,张开闭口法盲、却不知道自己才是法盲。

首先,讨债人的行为明显触犯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该答主告诉我因为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警察管不了?

告诉才处理不过是指不能公诉罢了,手段仍然具有违法性,无论被害人是否起诉,都无碍于警方必须处理。你告诉我有人在街上拿粪便扔人,警方管不了?

即使讨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仍然构成行政违法,警方仍然必须处理。

本案警方在收到多次报警后,到达现场后未进行任何调查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至少构成玩忽职守罪。

即使是刑法学研究生都记不全快500个罪名,要求被害人报警还要说出罪名的说法简直匪夷所思,被害人被打了被侮辱了难道还得把公安检察院法院定罪的活都做了???

本案中,被告人在母亲面对不法侵害之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显然是防卫行为。法院认为此时不具有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的观点过于狭隘。

紧迫性要求正在犯罪过程中,且该法益侵害如不立刻防卫就可能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害。(因此实施行贿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罪的行为不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本案中无论是非法拘禁还是侮辱都可以进行防卫,且当事人已经多次请求公力救济。

同时,面对具有十几名侵害的的情形,被告人使用匕首的行为并不过限。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超过了限制,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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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前提示:

1、答案发布时间较早,当时的高票已经不容易找到,可以搜索用户人渣啸西风查看,如果他还没删的话。

2、本答案只是想反对为公权力无责任洗白、反对复仇正当化、反对狭隘地理解紧迫性以及将黑吃黑背后其他违法行为与本案该怎么判联系起来等错误观点。

3、“警察来了又走”可以理解为请求公权力救济不奏效,勿抠字眼。如果公权力真正意义上在场那么原本也不会发生二打十一的局面,点到为止。就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而言亦不影响我认为其对紧迫性的认识过于狭隘。

4、暴力催债所涉罪名是根据报道所述的情况说一下涉嫌,你可以想象一个你自己受害后向律师咨询的场景,就能理解。

5、已经把答案整理成文发在公众号 ,个人主页资料里有,欢迎关注。

6、能不能不要在评论里用jc指代警察啦!我总以为是剑纯。。。

没仔细看回答的人恕不回复了----以上编辑于2017.3.28 16:28。以下是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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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某高票答案笑哭。从头到尾没有一点儿地方正确的。您要是代表警察的话不是给警察抹黑么,知名政法大学里面公安学院的校友们可是有不少通过司考的。

1、告诉和报案的区别

某答主认为,侮辱罪告诉才处理,所以警察人来了,你没说出“侮辱罪”仨字,警察就不管。

告诉才处理是什么? 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不是说喂110吗我告诉你他犯侮辱罪了你管管啊这个“告诉”,而是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控告犯罪人及其罪行,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报案是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不要把这提升到告诉的高度好吗。如果告诉跟报案没有区别了,那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不要了?

2、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某答主认为“上去捅死对方,当然是要按故意杀人判了。” 可是人家法院明明判的是故意伤害罪,你比法院还狠。暴露真相了。

故意杀人罪既遂,被害人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希望的、意料之中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发生了伤势过重死亡等结果,在行为人意料之外。

3、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

某答主认为“对方没有进行这些严重暴力侵害,捅死对方肯定不算正当防卫,甚至对方都没有进行殴打,谈不上防卫。 ”233333学过刑法吗。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不是说说除了针对这几种暴力行为,其他的就不能防卫,而是说针对其他犯罪行为的防卫要适当,而针对上述几种暴力,爱怎么防卫怎么防卫,弄死也不犯法(无罪)。

这一条叫做“无过当防卫”,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针对这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怎么样防卫都不犯法,不存在过当,而其他违法犯罪只能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如防卫过当触犯刑法,会负刑事责任,不存在什么“谈不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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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谈谈对本事件的看法:

1、暴力催债涉嫌什么?

就该报道看,至少涉嫌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没看明白是强奸还是猥亵)

2、本案的定罪量刑

美国“被虐者综合征”理论认为,弱者在长期受殴打等手段的恐惧折磨下,会产生心理变异,在极端的恐惧下为保护自身安全而使用暴力,情有可原。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法院已经普遍接受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基于该学说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近年来有学者不断提出,“强者不断欺凌弱者而后弱者在争执中或强者以侵害姿态出现时因恐惧而先发制人使用暴力致强者伤亡的行为”应纳入正当防卫范畴。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XXXX等四人被捅伤·····XX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警察来了又走,于欢母子仍然在危境当中,警察来了没有起到作用必定使得于欢母子内心恐惧升级,而讨债方拦着不让走,面对十几名侵害人,如果非要到暴力侵害开始才能进行防卫,那无异于让防为人等死,还防卫个毛线。

所以我认为紧迫性是存在的。但我国不会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这太激进,那么防卫过当的情况下, 如何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致人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杜志浩的死亡结果: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故意,从报道的描述来看,于欢行动受限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受伤入院后因为失血过多后死亡,是否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有待商榷。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也是有点标题党了,强化母亲受辱,给人一种于欢故意报复的感觉,然后评论又是一票支持这种故意的,舆论没有往正确的方向走。

然而,即便认定故意伤害罪,那么量刑是否没有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定罪是否正确,如定罪正确的情况下量刑是否过重,留给刑法学专业人士评论。

3、有不少人从债权人的角度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那么作为黄世仁(借款人或P2P平台投资人)支持非法手段催收是也是合情合理的?

首先,还不起债不是因为真还不起,而是因为高利贷还不起。对此,法律已经规定,超过年化利率24%以上的利息不支持(这是包含所有借款成本谓之利息,包括杂七杂八的违约金、管理费),超过36%以上的需返还。而事实上,等额本息还款的P2P、小贷公司大部分年化利率达到48%,而纯粹的不太正规的民间借贷则更高。债务人很多都是早已经把法律支持的部分还清,也就是说收了36%以上,如果债务人反过来起诉债权人,债权人还得吐出来一部分。本案便是如此。

其次,因为执行难,黄世仁现在的情况的确也是哑巴吃黄连的。P2P、小贷跟银行相比,坏账居高不下,因为本来借款人就是银行刷下来的那一批,违约风险本来就较大,平台真是坏账率都是秘而不宣的,实际上你的投资八成早就违约过,只不过加上一些担保或变相的担保措施,以及平台的风险金垫付、保险之类能覆盖一部分,违约了你也根本不知道。实操中强制执行确实困难重重,但是只要债务人的身份证真实,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现在对老赖越来越多的限制手段,实际上就很难过活了,在城市里生活基本寸步难行,只要他还想正常活,长期来看必须还款,就是时间和数额的问题,可能几年,也可能数十年。存在这个风险是为了得到利息而必须承受的,否则就存银行吧,银行保险也有风险啊,改朝换代啊。

再次,投资P2P血本无归的最大风险不在于这种单笔单笔的出现的坏账,而在于整个平台的跑路。平台风控做的一团垃圾,在法律上又只属于中介,水比较深,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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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在21届军训中发生的一件事——让一千余名学生冒雨陪同校长观看爱国电影,且近半小时不解散的情况,这确实引发了不少讨论。咱们就来捋一捋这件事,看看其中有哪些值得说道的地方。首先,从组织者的角度来说,安排军训学生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电影本身是一种常见的教育形式。军训嘛,除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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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南方日报再次就肖战相关话题发声,并将文章发布在了肖战的超话之中,这无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南方日报的公信力与角色定位。南方日报作为一家具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官方媒体,其报道内容往往被视为具有一定的指示性和代表性。当它选择点名某个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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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李淼教授“背刺”南方科大事件的几点看法李淼教授,这位在物理学界享有盛誉,同时又以其通俗易懂的科普写作风格广为人知的人物,近期围绕他与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之间的一些言论,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少讨论,甚至被一些人冠以“背刺”的帽子。要理解这件事,我们需要梳理一下脉络,并从多个维度去审视。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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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原油基金“偷吃”事件,说白了,就是基金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利用规则的漏洞,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给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事儿在金融圈子里,虽然不常被大张旗鼓地宣扬,但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一旦曝光出来,那绝对是捅了马蜂窝,对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公平性都会造成极大的打击。“偷吃”到底是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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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我听说了,挺有意思的。我跟你慢慢说,别带官方腔,就是咱老百姓唠嗑。首先,这件事儿啊,触及到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地域黑。你想啊,东北这地方,好不容易因为一些文化输出(比如二人转、郭德纲的一些段子,还有一些电视剧)让全国人民觉得挺亲切,甚至有点好玩。但地域黑这玩意儿,就跟苍蝇似的,总有人喜欢去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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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方试点供暖”的建议,这是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也触及了我们生活中一个实际的痛点。很多人可能觉得,南方不比北方冷,供暖是不是有点多此一举?但仔细想想,这个“冷”是相对的,而且每个人的感受又不一样。我怎么看这个建议呢?首先,我得说,这个建议提出来,说明有人真的关注到了南方一些地区在冬季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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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我们来聊聊肖战“喜提”《南方日报》这件事,并且尽量让它听起来像是一个对事情有深入观察的人在说。“喜提”这个词,本身就带点调侃和玩味,用在这里,也说明这件事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有点出乎意料,又或者是一种“意料之中”的官方盖章。要知道,《南方日报》作为广东省委的机关报,它的报道,特别是对一个年轻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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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啊,最近在网上闹得挺热闹,说的是上海某位院士,公开表示江南饮食比北方饮食更适合咱们中国人,还顺带提了一嘴,说北方人普遍比南方人胖。这话一出来,可不是炸开了锅嘛!首先,咱得承认,这位院士的身份在那儿摆着呢,能走到这一步,那脑瓜子肯定是有两把刷子的。他提出“江南饮食模式更适合国人”,这背后肯定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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