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题主给出的限定,显然,法律层面是自由的,而道德层面是可以不自由的,于是个体层面,就也可以是不自由的。而道德层面的不自由,也是为了保证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的自由。若另一个共同体,在法律层面也不自由,那么这种不自由,自然也(理应)是为了保证自由。
因为道德层面的约束,通常来说是个弱约束,于是道德层面的不自由,个体可以选择在个体层面去对抗。但只要对抗了,就默认了他人对你进行道德批判的自由,即必然同时存在个体层面的不自由。
具体一个特定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对自由的限制,即对自由的保护,是到哪一个层面,到什么程度,由该共同体的具体环境而定。通常来说,多种族混合的移民国家,会更倾向于确立法律层面的不自由,以及道德层面的强约束,以保证社会个体的自由。而种族和民族高度单一的国家,相关约束会少一些,因为并不存在很强烈的,“通过约束来保证自由” 的需要。对后者来说,会涉及到种族的话题,通常会被包含到 “国际关系” 这个范畴下的约束中,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等。
具体到今天的我国,法律层面是自由的,道德层面是弱不自由的,于是个人层面的相对自由的。即,对种族歧视,我国相对来说,不是很敏感,也并非一个主流社会议题。最终的呈现就是:1,种族歧视和逆向种族歧视并存;2,一个在日常生活中会歧视黑人或跪白人的人,在国际关系层面,又可能真心会希望和非洲国家平等相处,或对西方国家重拳出击。
在以上提到的第一个呈现上,东亚国家的状态,大同小异。如前所说,在种族和民族高度单一或集中的国家里,社会对这些话题相对不敏感,于是人民基本上更容易处在个体自由层面的原生态,使得种族歧视和逆向种族歧视长期共存。
对于题主补充的问题表示,其实是这样的,如果歧视行为的外部性明确阻碍歧视目标享有其权利和自由,那么歧视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罚……
比如我是大学校长/老板,不收广东人,会被罚。
但个人层面上的喜欢和厌恶是不会被罚,也不可能罚的。
明确地说有权。
举个例子,广东人。
1.你不喜欢,不接近广东人,合理合法。而且称不上歧视。
2.只有当你以实际的行动确切地妨碍广东人行使其权利、享有其自由,并且你的理由是“你不喜欢广东蛮子”,才构成需要承担责任的歧视行为。比如你是一所大学的校长,规定不招收广东人,这涉嫌歧视。之所以称涉嫌,是因为你还有机会举证自己有合理的其他原因,比如有数据证明广东考生毕业率较低。
3.归根结底是行为的“外部性”的问题。就是,你行使决定自己主观好恶的自由,以不伤害别人的自由为限。当然,你在公共场合声称,或者大肆宣扬自己不喜欢“广东蛮子”,或者如果你是私下说但你是个关注度很高的公众人物,那是会影响蛮子们的人格尊严权的,所以构成歧视。
4.有些类似歧视的行为其实不是歧视。比如广东人约你打球,你拒绝了,不是歧视。因为你的拒绝并未伤害他/她的任何权利。他/她本来就没有不经你同意就和你打球的权利。你也没影响他和别人打球。所以不构成歧视。
大致如上。
为防喷起见,声明:
我是广东人,说广东人仅为举例,不涉及歧视问题。
不首先使用种族歧视。
但由于你们先要宣战。那就不要怪我塔塔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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