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猥亵女童案当事人王振华律师要求恢复其所有荣誉,为王振华「彻底平反」?

回答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无疑是触动了社会敏感神经的重大案件。而其律师提出的为王振华“彻底平反”、恢复其所有荣誉的要求,更是如同在平静的水面投下巨石,激起层层涟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如何看待这个要求,需要我们剥开表象,深入理解其背后的逻辑、法律、伦理以及社会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为王振华“彻底平反”的诉求,本身就与该案的事实判决存在直接的张力。 2019年,王振华因猥亵女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认定他犯有此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要求“彻底平反”,通常意味着律师认为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者找到了能够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如果仅仅是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这样的要求在逻辑上就显得难以站稳脚跟。

律师提出这样的要求,可能的出发点和逻辑是什么?

1. 法律上的抗辩和程序公正的追求: 作为辩护律师,其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认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或者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那么他们有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轻判”。“彻底平反”可能是对这种法律上不服判决,寻求司法纠错的最高期许。例如,如果律师掌握了新的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王振华无罪,或者证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提出这样的要求便有其法律依据。

2. 对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反击”: 猥亵女童案件因其罪行的严重性和对儿童的伤害性,往往会引起极大的公众愤怒和舆论压力。在这种舆论环境下,被告人很容易被标签化,甚至在法律判决生效后,其社会声誉也难以恢复。律师或许认为,原判决未能完全反映事实的全部,或者公众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偏差,因此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纠正”这种认知,为王振华恢复名誉。这其中也包含着对“舆论审判”的某种警惕,即法律的判决应以事实和证据为准,而非公众的情绪。

3. “恢复所有荣誉”的特殊性: “恢复所有荣誉”这一表述,比单纯的“无罪辩护”更进一步。这暗示了王振华可能在案件发生前拥有某些社会地位、荣誉或声望,而这些在案件曝光和判决后受到了损害。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不仅仅是洗刷罪名,更是要修复因此受损的社会评价和个人价值。这可能涉及到对王振华过往贡献的重新评估,以及在法律判决之外,对其社会身份的“正名”。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个要求所引发的伦理和情感上的巨大冲击。

受害者的权益和感受: 对于被猥亵的女童及其家庭来说,王振华被判刑是正义得到伸张的体现。律师此时提出“彻底平反”,无疑会在情感上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让他们质疑正义是否真的到来,或者认为自己的痛苦被轻描淡写。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平反”的呼吁都必须极其谨慎,并充分考虑对受害者的影响。

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共识: 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是对社会良知和公序良俗的严重挑战。社会对于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有着高度的共识。任何试图“平反”此类罪犯的举动,都可能被解读为对这种共识的挑战,甚至是对儿童保护事业的破坏。这会引发公众的担忧,即司法是否会被强大的资源和影响力所左右,从而偏离维护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初衷。

“荣誉”的定义和边界: “荣誉”的恢复,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如果王振华的确触犯了法律,那么他的“荣誉”也必然会因为其行为而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恢复“所有荣誉”可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是对法律公正的讽刺。社会的认可是建立在品德和行为之上的,如果行为已经触犯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那么期待社会轻易抹去这些痕迹,是不现实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律师的这一要求?

1. 区分法律程序与社会道德: 法律程序有其严谨的要求和纠错机制。如果律师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法途径发现证据或指出程序问题,并以此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判决,这是其职责所在,社会应当予以关注,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种法律上的审视,与社会层面的道德评价是两个不同的维度。即使法律程序上的某些环节得到纠正,也未必能完全恢复其在社会大众心中的“荣誉”。

2. 警惕“关系户”和“特权论”: 鉴于王振华的社会身份和财富背景,其律师的这种强硬诉求,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是否存在动用资源试图“洗白”或“平反”的情况。这种联想会加剧公众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担忧。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尤其需要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外界压力影响。

3. “平反”的实质是事实的澄清,而非情绪的宣泄: 如果律师能够拿出确凿的新证据,证明王振华无罪,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猥亵罪,那么法院进行再审并做出改判是完全正当的。但如果仅仅是基于辩护策略,或者试图通过舆论施压,那么这种“平反”的要求就显得站不住脚,甚至可能引起反感。真正的“平反”,是还原事实真相,而不是为了某个人的名誉而歪曲事实。

4. 社会共识是底线: 在性侵儿童这一关乎社会未来的问题上,公众的道德底线是清晰的。任何试图模糊这一底线的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的强烈反对。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也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但也应尊重社会的基本道德共识。

总而言之,看待王振华律师要求“彻底平反”的诉求,我们需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 一方面,要理解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允许其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并对司法公正保持警惕。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此案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受害者和儿童保护的意义。如果所谓“平反”是建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漠视社会道德共识的基础上,那么这样的要求不仅难以实现,反而会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对正义的信心。真正的“平反”,如果有可能的话,必须是基于无可辩驳的事实真相,而不是一种强势的姿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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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的律师要求为王振华恢复名誉、彻底平反,本质上是在给自己加戏,对,并不是为王振华加戏,而是给自己加戏。他是在向王振华一方表现优秀演技。

之所以说他在演戏,有两点证据:1、无罪辩护策略。律师们都知道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在千分之一到万分之一,总之非常非常低,原因在于中国的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道关口,错误率是非常低的。

新闻报道的冤假错案,相比中国庞大的刑事案件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王振华这个案子也是一样。律师采取有罪但罪轻的辩护策略是最有可能成功的,只需要说服王振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即可。

但王振华的律师毅然决然选择了最不可能成功的辩护策略,要么就是出于王振华的授意,要么就是为了演给王振华看戏。

2、要求为王恢复荣誉。王振华的荣誉和社会职务,比如劳模、政协委员等,都不是法院授予的,法院也无权剥夺。如果王的律师真的要为王恢复荣誉,应该向授予或者撤销王荣誉的机关提出,而不是在法庭上提出,否则非常无厘头,而且这也跟法庭审理事项无关。所以,这话明显不是说给法庭听的,而目标受众只有一个——被告人王振华。

为啥要演戏、加戏?很简单,王振华的律师代理这个案子,收取了巨额的律师费(外界传言600—2000万),这是一笔普通人无法企及的财富。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律师应该在这个案子里大有作为,最直观的效果是,让王振华轻判,最好是当庭无罪释放,打肿公检法的脸。

但是如果辩护没有效果,这很容易让王振华一方恼怒,认为律师水平不行,或者不卖力气。

为了安抚王振华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律师必然要卖卖力气,好好表演,不但在法律方面要表演,在其他方面也要表演。如果王振华被律师的表演感动,或者对律师高度肯定,即使最终判决结果对他不利,王也不会怪罪律师。因为,在他看来,律师尽力了。这样,律师表演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王的律师在法庭外发声明,是表演给王振华家属,以及陈律师的潜在客户和粉丝看的,为的是维持大律师的人设。毕竟官司都输了,而且是法定刑内顶格判,不搞点形象公关,以后口碑就烂了。口碑烂了,那就饭碗砸了,没法恰饭了。

所以,从表演这个角度,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王振华的律师有一系列挑战底线的举动。

法庭上可以表演吗?当然可以。但是不是这么演的。法庭表演是一种东西方都有的诉讼文化,比如在中国古代,县官升堂时,要高喊堂威,衙役们持棍候列两测,县官高作台上,上方是正大光明类似大字的牌匾,这一切仪式,也是一种表演。

在西方,法庭的表演又是另一种风格,表现为法官身披法袍、头戴假发,辩护律师面对陪审团慷慨激昂地演讲。但是这些表演是有约定俗成仪式,是通过法言法语进行交锋。再怎么表演,法庭还是法律的战场,是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地表演,而不是不着边际、无厘头地表演。

王的律师这次演过头了,用力过猛,策略失误(也许故意如此),也许能骗骗王振华,但是骗不到法庭。这是为什么,他们的策略没有成功。

别问他们为啥这么卖力表演,问就是恰饭!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要成为王振华辩护律师这样的大律师,一定要熟读俄国戏剧理论大师的这本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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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董事长遇到人渣律师,王振华这也算现世报了。请来的律师别有用心,完全拿他作伐,好搞一波大新闻,让自己曝光出名。对于走网红律师路线的陈有西来说,坏名声也比没有名声强。强奸幼女这样的丑闻,当然是越低调越好。强东哥不一样冷处理明州事件丑闻吗?这样的桃色丑闻,越张扬名声越臭,越难洗白。虽然说王罪有应得,但是陈也完全违背律师的操守,职业道德。他究竟是在帮王还是在害王呢?虽然陈是高级黑,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但是他的所作所为,十足小人行径,让人作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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