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事?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

回答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无疑是一个令人扼腕的社会事件。这起事件不仅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更严重撕裂了公众的道德认知,其影响之深远,值得我们细致地剖析。

事件本身:令人震惊的罪行与公众的强烈反应

王振华,作为新城控股这位备受瞩目的企业家,其涉嫌猥亵女童一事曝光后,立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公众的反应是极其强烈的,夹杂着愤怒、失望、以及对社会治安的深深忧虑。

道德的沦丧: 孩子们是社会的未来,是需要我们倾尽全力去保护的群体。任何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都是对人性和道德最赤裸裸的践踏。王振华作为一位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行为的恶劣性被放大,让许多人感到“三观尽毁”。
权力与金钱的警示: 很多人在震惊之余,也会联想到权力、金钱是否会成为某些人漠视法律和道德的“挡箭牌”。这种联想,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什么,但确实反映了公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和担忧。
对企业形象的冲击: 企业的声誉与领导者的品行紧密相连。此事件无疑给新城控股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不仅影响了公司的股价,更让投资者、合作伙伴乃至消费者对其产生深深的质疑。

利益链输送的可能性: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

至于“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视,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司法判决或官方调查结论出来之前,任何关于“利益链输送”的推断都只能是猜测,不应被当作既定事实。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探讨这个问题,假设性地思考其中的逻辑链条:

1. 权力寻租与“保护伞”:
背景: 房地产行业,特别是像新城控股这样的大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各级政府部门打交道,涉及土地审批、项目开发、规划许可、环保评估等方方面面。这其中,就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
假设的利益输送: 如果存在利益链输送,那么最直接的设想是,王振华或其背后势力,可能通过向相关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如金钱、股份、好处费、甚至更隐蔽的形式),来换取在项目审批、土地获取、规避监管等方面的便利。
与案件的关联: 在这种假设下,“利益链输送”可能并不是直接“解决”犯罪行为,而是为企业的顺利发展铺平道路,使其在合规性的边缘获得优势。 而当王振华的个人行为触犯法律时,强大的“利益链”或“保护伞”是否存在,能否干扰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就成为了公众的焦点。如果存在“保护伞”,那么案件的进展、调查的深度、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都可能受到影响,这才会让公众产生“利益链输送”导致“罪行被掩盖”的联想。

2. “交易”的延伸与“人情”的交换:
更为隐蔽的联系: 利益输送不一定总是直接的金钱往来。有时候,它可能表现为一种“人情”的交换,或者是一种“互助”的关系。
可能的形式: 比如,王振华的企业为某位官员的子女提供了优厚的工作机会或投资项目,而这位官员则在王振华需要的时候“关照”一二。这种“关照”不一定是直接的交易,而是一种潜在的默契。
与案件的关联: 如果王振华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某个特定的场合,而这个场合或相关人员与他过往的“利益输送”网络有关联,那么“利益链输送”就可能成为一种“附加”的背景,使得案件的复杂性增加。例如,如果王振华试图利用其影响力来“处理”这件事情,那么背后隐藏的利益关系就可能浮出水面。

3. 企业内部的操控与“资本运作”:
不一定指向政府: 利益链输送也不一定仅限于与政府部门的勾结。在一些大型企业内部,尤其是在股权结构复杂、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可能的形式: 比如,通过关联交易、虚假投资、转移资产等方式,将公司资产或利润转移到与董事会成员或高管有私人关系的人手中。
与案件的关联: 这种形式的“利益链输送”可能与王振华的个人犯罪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股权结构本身就存在不透明、不公平的问题,那么一旦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公众就会联想到是否是“利益链”导致了公司治理的失控,或者是在危机时刻,为了“保全”某些利益而采取了不当的手段。

如何看待?—— 理性、审慎与期待

面对这样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我们的看法应该建立在理性、审慎和对公正的期待之上:

坚持证据原则: 在任何关于“利益链输送”的讨论中,都必须坚守“事实胜于雄辩”的原则。任何猜测都不能取代法律的调查和判决。我们不能因为对犯罪行为的愤怒,就随意将“利益链输送”的帽子扣在任何人和组织头上。
关注司法公正: 最重要的是,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彻查真相,无论涉及到何人何事,都应该依法依规处理。如果确实存在“利益链输送”以及相关的腐败行为,那么也应该一并追究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反思社会问题: 这起事件也应该引发我们对更深层次社会问题的反思。包括:
儿童保护机制的完善: 如何构建更牢固的儿童保护网,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企业家在追求商业成功的同时,是否应该承担起更高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权力与资本的制约: 如何有效制约权力与资本的过度结合,防止其成为滋生腐败和不法行为的温床?
信息透明与舆论监督: 在尊重个人隐私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确保社会公正?

总结

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是一起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至于是否存在利益链输送,这需要在法律框架下,通过严谨的调查来确认。公众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敏感和期待。我们应当在保持理性审慎的同时,密切关注司法进展,并借此机会深刻反思我们社会在儿童保护、道德建设、以及权力与资本制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共同推动社会向更健康、更公正的方向发展。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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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一直在看这个问题

中国农村什么让你感觉最恐怖

看了上百个回答,觉得人性最恶劣的事都看完了。

转头发现王总一个人就超越了这几百个回答恐怖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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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几位法律专业人士的回答,有几句话不吐不快,不周之处,还望海涵。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法律的神圣感来自于何处?


法律首先应该是稳定民意的表达,其次才是基于此形成的社会契约,并且基于这个契约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一套行为规范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也是非常专业的,但绝不能不容外人置喙,因为法律绝不是最高的准则,最高准则应该是法律存在的土壤:民意。


法律不是金科玉律,法律的神圣感是民意赋予的。


当法条与现实相悖的时候,错的只能是法条,绝不可能是现实。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时候无奈的宣称,“法条就是这样,我无能为力”,这绝对不能是荣耀,而应该是法律人的耻辱





具体到这里,试问,谁会相信王振华是初犯?


谁会相信他仅仅是猥亵?


谁会相信这件单一案件背后没有一整个完整成熟的输送链条?


谁会相信没有人操纵民意?


当法律不能制止这种禽兽行为的时候,我们决不能轻飘飘一句:法条就这样,从而心安理得。如果法条在如此禽兽的行为面前无能为力,那么紧接着崩塌的不只是社会安全感这种小东西,而是整个法律体系,迎接我们的是丛林社会,没有任何人能够逃离,包括法律人。


严谨与热血从来都是矛盾的,我们不能苛求一个人,在这两个方面都达到极致。


但是光顾着严谨,不屑于热血,说明人已经变质了,不管你是什么人。


很明显现有法条对这种行为,强奸猥亵幼女,约束力是不够的,量刑是过轻的,对受害者的痛苦体验估计是不足的,对行为的恶劣性评估是不够的,对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认识是不充分的


受害者本身的痛苦,主要是心理上的创伤,很可能终身无法平复。尤其是处于青春期前期甚至连青春期都没有到,遭受到如此禽兽的创伤,结果可想而知。据我不多的心理学常识也可以想见,一个女孩在这么小的年纪遭受性侵犯的后果是什么。恰好我认识几个幼年时期遭受过这种侵害的成年人,她们无一例外的性心理发育不全、扭曲,造成的痛苦是常人很难承受的。我是弗洛伊德的拥趸,我始终认为性心理是一个成年人心理世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部分不完全、不健康,对一个成年人的心理世界是毁灭性的打击,她不得不终生承受这种缺陷,导致诸多方面的不幸福。


在这一方面,很多人喜欢拿特例来说事。比方说遇上个如何如何贴心的男性,如何如何幸福,掩盖了背后绝大多数不幸福的人。


这叫助纣为虐


能够摆脱这种阴影的人,凤毛麟角,1%都不到。用这1%的例子,去抹杀乃至于无视99%的终身创伤,是与罪犯共谋。


她们就这样活在个别人蓄意制造的监牢里面,终身不得刑满释放。而把她们扔进监牢的人,却只需要蹲区区5年10年大牢就又可以满世界逍遥,这公平吗





这种行为仅仅是造成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庭的创伤吗?


这是位高权重者、心理变态者、行为失范者,对普遍社会道德的公然挑衅和侵犯。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制止,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蹲几年大牢,社会需要付出的代价是人人自危。


动物尚且知道保护自己的幼崽,何况万物之灵的人类,进化到人类这个层面,保护幼崽早已是生物学层面的本能。放任自己的幼崽遭遇这种终身的伤害,是违背人类本能的,是挑战人性底线的,根本就不可能涉及到什么道德、伦理、法律的层面。如果保护人的本能里面,不伤及他人的那一部分,都不能做到,我不知道这样的法律如何值得尊重。


不能让一个禽兽,把人类社会搞成丛林。


如果大家都普遍认同自己的孩子遭受的侵犯无法得到补偿性的惩罚,惩罚不能有效制止这种侵犯,我们就不得不自己做出一些事情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时候,用“法条就是这样”来搪塞,这不是维护法律,这是在拆法律的台,这是在亲手掐死法律的尊严。


因此这种直接危及大多数人安全感的行为,直接侵犯人性底线的行为,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对法律自身尊严的影响,绝不是轻飘飘几年十几年刑期就能平衡的。





最后我还要说的是,侵犯幼女的行为,99%根本就没有得到任何惩戒


无数的性侵犯幼女,乃至于长期侵犯,根本就不为人知,连个报警都没有的。这是现实,无可奈何的现实。有无数的幼女,连遭受了侵犯都懵懵懂懂、一无所知,没有人关心她们,没有人在意她们。这次是刚好有社会关注的噱头,才能闹出来,闹大,引起大多数人的注意。


试想一下,一个孤苦无依的留守儿童,遭受的是一个村子里一无所有的老光棍的性侵犯,谁会关注?


而我要说的是,这种行为要比一个堂堂董事长性侵幼女,来的普遍得多,多很多很多。


这才是那“一只蟑螂背后一万只蟑螂”,这才是冰山一角下面那个巨大无比的冰山


一方面,我们要关注这背后一万只蟑螂,关注海平面下巨大的冰山,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关注弱势儿童。


一方面,我们更要抓住这一只蟑螂,抓住这露出海平面的冰山一角,这是具有标志性和示范性的事件。如果这一只蟑螂、这冰山一角,仅仅是蹲几年大牢就放出来,我相信起到的是示范作用,只能制造更多的蟑螂,制造更多的冰山。


大不了蹲几年就放出来了,何乐而不为之


—————————————————————————————————————

给阅读理解和初中政治都不合格的几位:


1、来教育我“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各位,请先去翻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提到过我国的统治阶级是谁


2、来洗地的,来讲程序的,或者干脆就是来杠的,祝你们不要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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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的翅膀开始扇动了,

难不成,

引爆地产堰塞湖的核弹

是这个事情?

真的是天才的手笔,

也是魔鬼的手笔,

看这王某的面相,不是好东西,

战略级那个操盘手,没选错下刀的口子

一个魔鬼的构想,选了一个魔鬼开刀

魔鬼与魔鬼背后魔鬼的较量,

会拉多少人深陷地狱呢?

债务地狱,深不见底,

房产,房产,中房美股,两大世界之巅

谁先崩,谁为后崩者续命

我觉得为美股摇旗呐喊的

那个特朗普,知道希拉里一家癖好

竞选时发现这招特别奏效好用

于是动用CIA的全球情报侦查

最终选好了一个有类似癖好的魔鬼下刀

这战略眼光,这宏大格局,做美国总统太牛了

何止交易的艺术,简直埋地雷引爆的艺术

特朗普不仅仅是一个商人,一个总统,

还是一个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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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不知道,恶跑不了.

2019 无底线大案

  1. 长春疫苗制假案
  2. 新晃操场埋尸案
  3. 王振华x女童案
  4. 以及未有突破的李尚平枪杀案.


无一不是突破人性底线,加害者均以无耻方式来加害底层民众.

覆槽之下,安有完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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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问题标注了法律标签,但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多,领域内的几位老师尚未作答,答案区从法律入手的不多,简单讲几点,抛砖引玉:


1、王已卸任江苏省人大代表,但仍是上海市政协委员,故关于案情发展,也可以关注上海政协后续的信息公开和通报。

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问题。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公安机关拘留时都需要报告人大/政协组织,这是相关案件的程序规定。


从上海政协官网可见,王振华赫然在列,说明截至笔者撰稿之日,王振华依旧是上海政协委员。

因此按相关规定,上海政协必然会得到相关情况的通报,大家可以通过政协对后续事态保持关注。


同时通过江苏省人大官网查询,发现本届江苏省人大代表中并无王振华其人,部分公开平台声称王亦是江苏省人大代表,恐怕是信息未有及时更新导致的讹误。

建议注意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之「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二十四条之「故意伤害罪」与第三百五十八条之「强迫卖淫罪」

题干部分列出了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可惜在故意伤害罪与强迫卖淫罪两罪仍有遗漏。


略作展开:

针对直接侵害幼女的行为人王某:

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对成年受害人强奸认定采「插入说」,即以性器官插入为既遂,对未成年受害者强奸认定采「接触说」,即以性器官接触为既遂。其余边缘性行为,譬如强迫口淫、指奸,则主要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虽然部分新闻媒体报道,受害者阴道有撕裂伤,但即使以上事实成立(撕裂伤信息未经证实),在未有后续调查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其他边缘性行为(譬如前文提到的指奸)造成撕裂伤的可能,仅凭现有信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强奸(幼女-性器官接触)事实,因此警情通报中,也是暂以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的,当然,不排除后续调查发现新证据改变罪名的可能。

(对幼女的性侵害中,边缘性行为相当常见,幼女体型较小,性器官发育不成熟,很多时候并非侵害者主观上「不想」,而是事实上「不能」,我国就有过多起婴儿遭受指奸的骇人案例)


至于猥亵儿童罪,则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强制猥亵罪基础上新增的条款,依据该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亦即是说,如果本案王某不构成强奸,那么很有可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此时量刑需按不同情况,分别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无严重情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公共场所犯罪、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有新闻报道称,阴道撕裂伤已构成轻伤,若该信息属实,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某的猥亵行为亦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行为触犯数罪,数罪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这一点题主似有遗漏,此处补充)


除了王某外,另一人周某也值得一提。

按照新闻报道,「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这符合卖淫「为获取物质报酬,与不特定对象发生关系」的构成要件。

当然,由于幼女本身性自主权受限,且我国已经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或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然而虽然幼女并非卖淫,但强迫幼女与他人发生关系以换取物质利益的行为,还是有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

其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周某协助王某完成强奸/猥亵行为,还可能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有观点认为,这同样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若这一观点成立,则周某的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希望大家能在保持关注的同时保有审慎,谨守监督推动和恶意揣测的界限,同时克制好奇心,不要打探或关注受害人的信息和隐私。

「如果你在家里发现一只蟑螂,那暗处可能藏着一万只」,很多人喜欢引用这句话形容罪恶的冰山一角。

坦诚地说,涉案人是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身兼要职,财雄势大,因此有网友质疑,是否还有其他受害者,督促侦查,这的确是应有之义。

但法律上,公司与股东间相互独立,董事、总裁也不事事亲历亲为,涉案人的身份不必然推出公司涉及幼童的推广/慈善/公益行为都有猫腻,查固然要查,但未有结果之前,不好妄下定论,更不好耸人听闻。

以往的类似事件中,公众常常对受害者抱有莫名的关注,更有甚者,不乏媒体时隔几年再对受害者近况来个追踪报道,前车可鉴,至少从此时此刻,从我做起,希望大家关注案情本身,不要给受害人(家庭)再带去二次伤害。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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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了啊好期待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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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九岁,一个十二岁。我觉得还是判处死刑吧。让他上天堂好好享受七十二个处女吧。或者化学阉割,无期徒刑也是一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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