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回答
这是一个深刻且极具争议性的哲学、法律和政治问题,涉及到国家与个体之间关系的根本考量。对“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人的政治哲学观、法律体系的侧重以及历史文化背景。

让我们从两个角度详细阐述:

角度一:主权高于人权

支持“主权高于人权”的观点,通常强调国家作为独立政治实体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可侵犯性。其核心论点和理由可以概括为: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内部秩序与安全: 一个有效的主权国家拥有维护内部秩序、防止混乱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唯一合法权力。没有稳定的主权,就无法有效实施法律,也就无法建立保障人权的机制。例如,一个国家如果被外国干预,其内部安全可能崩溃,民众的人权将面临更大威胁。
提供公共服务: 国家负责提供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这些服务是实现许多人权(如健康权、受教育权)的重要载体。如果主权被削弱,国家提供这些服务的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法律体系的制定与执行: 人权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得到界定和保护。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制定、修改和执行符合其国情的法律,包括人权法案。外部力量强行干预,可能会将不适合该国的价值观强加于人,反而损害当地的人权。
国家自主发展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自身的文化、历史和发展阶段,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并为此制定政策。如果人权被视为凌驾于主权之上,外部势力可以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内政,阻碍国家自主发展,这本身就可能侵犯了该国人民的集体人权(如自决权)。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强调:
《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原则: 国际法的基石之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宪章明确规定,不干涉会员国“国内管辖”的事务。虽然宪章也提到了人权,但很多国家认为,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如果出现潜在冲突,主权是首先需要维护的原则,以免导致国际社会陷入无序状态。
防止“人道干预”的滥用: 有观点认为,将人权置于主权之上,可能为大国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行侵略之实提供借口。这种干预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破坏和人道灾难,对当地人民造成更大的伤害。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在国际法体系中,国家是首要的主体。国际关系的大部分规则是围绕国家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制定的。人权虽然越来越受到国际法的关注,但其实现和保护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国家行为。

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
不同文化的理解差异: 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对人权的理解和优先顺序可能存在差异。强行推行一套普世人权标准,而忽视了国家自身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可能会被视为文化帝国主义,并引发不必要的冲突。主权可以被视为保护本国文化多样性和价值观的盾牌。

支持这种观点的例子可能包括: 一些强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政府,在面对国内分裂主义或外部“颜色革命”时,会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内部稳定为由,限制一些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的权利或言论。

角度二:人权高于主权

支持“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则将关注点放在个体及其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上。其核心论点和理由可以概括为:

人权是天赋的、普世的:
超越国家界限: 人权被认为是属于全人类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因国籍、地域、文化或政治制度而改变。国家只是实现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工具,而不是权利的授予者。如果国家未能履行其保护人权的职责,甚至侵犯人权,那么国家的主权就不再是不可侵犯的绝对界限。
道德的优先性: 从道德层面看,保障个体的尊严、生命和自由,比维护国家形式上的主权更为根本和重要。当国家机器本身成为压迫的工具时,任何形式的“主权”都失去了其正当性。
普世价值: 现代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人权是普世价值。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所有人都享有尊严和权利,不受歧视。这种普世价值应该超越国家主权的界限。

国际人权法的兴起:
制约国家行为的法律框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深刻反思了国家滥用主权造成的灾难。由此诞生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宣言,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法律条约确立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并允许国际社会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
“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 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认为当一个国家未能保护其人民免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种族清洗罪和反人类罪的侵害时,国际社会有责任采取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阻止或制止这些大规模暴行。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主权概念的一种重塑,将保护人权置于干涉主权之上的重要位置。
国际刑事法院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就是为了追究那些犯下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责任,即使他们身处国家权力的高位,这表明国际法并不绝对承认国家主权可以掩盖人权暴行。

国家存在的目的:
服务于人民福祉: 一个国家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其人民的福祉和权利。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例如,压制言论自由、非法拘禁公民)直接损害了人民的基本人权,那么这种主权就是不义的、不正当的。
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历史上有太多国家滥用其主权来压迫人民的例子。将人权置于主权之上,可以为国内外的监督和干预提供合法性基础,防止国家权力不受约束地侵犯公民。

支持这种观点的例子可能包括: 国际社会对纳粹德国的反人类罪行进行审判;联合国对卢旺达大屠杀后的干预和追责;以及当前国际上对某些国家内部人权状况的关切和外交施压。

总结与平衡的思考

实际上,这两者并非绝对的二元对立,而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寻求平衡的动态关系。

理想状态下的联动: 在理想的国际秩序和国内治理中,有效的主权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则是国家主权合法性的基础。 一个主权完整的国家,应该有能力和意愿去维护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反之,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其主权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现实中的张力: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关系常常充满张力。
当国家机器以主权为盾牌,系统性地、大规模地侵犯其国民的基本人权时,国际社会对干预的讨论就会出现,人权就可能被推到更前面。
而当外部力量以人权为借口,随意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其主权,甚至导致更大的混乱和人道灾难时,主权的重要性又会凸显出来,人们会警惕人权概念被政治化和工具化。

法律和政治的演变: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演变也在不断尝试界定和平衡这两者的关系。从早期强调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到现在日益重视国际人权法和“保护的责任”,可以看到一种趋势是,单纯以国家主权为理由来回避人权责任的时代正在过去,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石地位,也并非完全被取代。

最终,大多数人权倡导者和国际法学者倾向于认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为了制止大规模、系统性的人权侵犯,国际社会有必要和有权以某种形式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人权”的价值可以高于被滥用的“主权”。 但这种介入必须谨慎、有法律依据且合乎道义,避免成为干涉主义的工具。反之,一个真正合法的、负责任的国家主权,就应该是能够并且愿意在其管辖范围内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因此,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它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历史语境和国际法原则来分析的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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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答案都是“人权高于主权”。看到这样一边倒的答案,我是有些高兴的,知乎上的网友们对于人本身的作用有了思考,并且主动去认识什么究竟是人类存在的意义。

但是(对,但是,抱歉),这个世界和我们想像的那个最高理想状态是不一样的。

黎塞留

在17世纪为法王摆脱了宗教对立(天主教一边和新教一边;法国当时是信仰天主教,现在也是),而将法国国家利益设置于宗教之上,为了抵抗神圣罗马帝国斐迪南二世,资助了信奉新教的瑞典国王

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

对抗神圣罗马帝国。黎塞留是第一个从中世纪的道德规范和以宗教分野相互对抗中走出来的重要政治家,他穷尽一生,使得法国能够不至于被哈布斯堡王朝环绕(当时西班牙和意大利大部分北部城邦属于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而北面少数不为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控制的接壤地区则属于奥地利哈布斯堡家族)。他这样的将国家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上的做法,使得法国能够在这样“包围圈”中生存下来,同时到他死去时,在法国身边的只有没有统一而十分弱小的德意志,与德意志还在不断争斗的同样使用德语的奥地利,已经实力已经衰弱下去的西班牙,和仍然执着于城邦的意大利。为法国能够在之后的一百五十年中成为欧洲一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否则拿破仑是不会有这样的舞台的。)

从他开始,整个欧洲的主权国家意识开始发展起来。因为每一个欧洲的杰出政治家都会从他身上以及法国的发展壮大中去找寻原因。这样的多米诺效应,也使得中世纪仍然以两大宗教争端为大分野,下面是几十王,几万诸侯相互征伐的状态,逐渐由民族归属的认同形成了主权国家。

特别是在哈布斯堡王朝在

三十年戰爭

后并没有能够获得中欧霸主的地位,直到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彻底瓦解。横跨在国家这个单位上的形态(宗教,家族等)都在政治舞台中逐渐退出。而之后的同盟(比如:

Quadruple Alliance (1815)

或者

神圣同盟

)都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利益的形式而建构起来的。而在之后的18-20世纪中期的大部分时候,欧洲的“国家”正式成为主流价值观,并且这段时间内要不就是互相攻伐,要不就是拉帮结派攻伐,直到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力量平衡之后,休战分地盘分殖民地分百姓。这样的古典“均势”(虽然也坚持了很久)一旦被打破,就是再战再划地盘分殖民地分老百姓。

在这个长达耗时一个半世纪的演化过程中还发生了件最为重要的事情,为了实现人类的平等的法国大革命发生了,“以高唱人权为始,却以血腥的过程和恐怖统治为终”(Kissinger,1962)。

在之后的“均势”时代中,不但是欧洲民众(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在战争中被划去了另外一国做他国时产生的民族主义情绪增强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同时新划入的土地和国民的确是无法得到平等的人权待遇。而且同时在殖民地,殖民地人民的人权地位更是离开殖民者差距很大。

到18世纪后期之后,这样的矛盾凸显得更加清晰起来,一个简单的逻辑被逐渐总结了出来,没有国家主权的保护,能获得什么样的国民人权待遇就完全掌握在征服者手中了。待到了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的人民都站出来谋求自身能够获得的人权,所以希望脱离殖民地待遇,获得自己的国家主权。

所以,我可以亮出了我的第一个观点,只要以国家为单位划分和解读这个世界的结构没有被代替:国家主权的重要性绝不会比个人人权低,因为国家公民的人权情况是由这个国家对外主权的能力来决定的;国家主权是该国公民能获得与其他国家公民同等待遇的重要前提。

第二个观点,将主权和人权直接拿来比谁高的关系,这个问题是不科学的。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比这样简单的对比关系复杂得多。因为尤其时间推进到了20世纪之后,出现了个以国家主权为借口,而以自身意志投递到国家意志上并且试图传导到国民身上,迫害自己国家中特定群体的独裁者——希特勒。

最后,我希望读者能够理性得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20-21世纪的人们被独裁者加深了这样可怕事件的印象,但是不要因为这些印象从时间上更靠近我们,就忘记了在18-19世纪这个世界上大部分人口在没有主权保护的情况下受到的人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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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当然高于主权。国家是为国民而存在的,国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

但实际上你要看谁在说这个话。

有的人说这个话,是着重于人权这两个字,是为了保护人权。有的人说这个话,是着重于主权这两个字,是为了便于侵犯别国主权。

美国政府把人权高于主权喊得震天响,说白了只是为了侵犯别国主权寻找一个理由。如果美国真的笃信人权高于主权,为什么美国不打印度呢?当初高喊“人权高于主权”的时候,美国把南联盟炸的一塌糊涂,把关系民生的各种设施都炸毁了。话说当地居民的人权何在?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主权要是没了,人权也就没了。因为来侵犯你主权的国家和社会,基本上不可能是为了你的福利来的。战争或者干涉行动,都需要花费巨额资金,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为了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就要花费极高的代价。这世界上有无私的个人,但没有无私的阶级,更没有无私的国家。一国跑过来打另一国,其最终目的一定是要获得收益。民主国家更是如此。不管一个总统在国外建立了怎样的民主、文明、高尚的体制,花了一堆钱,没有回报,导致国内失业率上升,国民生活水平下降,这都是要下台的。

所以,当一个国家高喊着“人权高于主权”来侵犯另一个国家的时候,绝不会是为了那个国家国民的人权。因此,听到有政府说这话的时候,最好打起十二分的警惕。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与“我们必须用德意志的剑为德意志的犁取得土地”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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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本身不是由精确的语言所构成,也难以用精确的语言给出直接的回答。我写过一篇《和出租车司机谈国际局势》,供参考:

和出租车司机谈国际局势

2011-03-22

遇到一个健谈的出租车司机。和北京的许多司机一样,他也爱谈国家大事,爱谈国际局势。

多数司机谈起自己时,对不许干个体强迫交车份儿之类的事是非常不满的,对社会上的不平也相当愤愤。但谈起国际局势,则几乎百分之百都是《环球时报》的义正,《新闻联播》的辞严。

所以,当谈起国际上最近正热闹的事时,他表达了自己新华社通稿式的观点:“……为了……仗着……干涉……”

我:“没错,是这么回事。不过这也得看怎么说。”

他:“怎么说啊?”

我:“譬如说,你家邻居,两口子拌嘴,你听到了,你管不管?”

他:“……我不管。”

我:“没错,我也不会管。这是人家的家务事,咱干涉人家不好。现在两口子打起来了,你管不管?”

他:“嗯……”

我:“我还是不管。人家打架是人家的事情,对吧,两口子能打出什么来啊?现在,那家男的拿起刀,要杀老婆孩子,你管不管?”

他:“嗯……”

我:“我还是不管。倒不是不该管,我觉得这时候是该管的。但咱不是武林高手,人家还拿着刀呢。我打110,让警察来管。”

他:“对,该报警。”

我:“但要是没有110,没有警察,你说该咋办?咱是没能力,但是有人有能力,譬如霍元甲,霍元甲你知道吧,他去管了。他管这个你说对不对?”

他:“嗯……”

我:“霍元甲管这个事儿的时候,不小心把他家孩子也打死了,这霍元甲肯定是有错儿,对吧?”

他:“嗯……”

我:“要是霍元甲管这个事儿,目的是因为看上他家媳妇了,这霍元甲错儿就更大了,对吧?”

他:“嗯……”

我:“但是,这个错,错在霍元甲本人。是来管事儿的人有错,并不是管这个事儿不对,更不是事儿不该管。这个理儿没错吧?”

他:“嗯……”

我:“所以,这事儿也得看怎么说。麻烦您右拐靠边停,我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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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了人民的国家,人权高于主权。国家职能的定义如此( for the people)。

对于追求稳定权力的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因为人权是需要维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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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类似于法学中的实质正义,主权类似于程序正义。人权和实质正义是目的,主权和程序正义是保障目的的重要手段。如果认为手段服务于目的,则人权和实质正义更重要。然而从现实角度讲,一般情况下应尽量维护主权和程序正义。因为无数血的教训告诉人们,破坏主权往往导致更大的人权损害,破坏程序正义也极易招来实质正义的被破坏。即使一时没有发生这些恶果,也可能对旁观者的心理产生很大影响从而深刻改变他们的未来行为造成巨大隐患。比如美国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名的一系列战争行为与现今朝核伊核问题困局是分不开的。

当然,既然是手段,主权和程序正义就并非任何条件下都具有道义上的不可损害性。只不过要破除主权和程序正义意味着破除最基本的国际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则,破除者通常只能以蛮力行之而世间不服者甚众。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人就不应该幻想靠说理能解决问题。

未来中国也可能以“人权高于主权”(或换个类似口号)为名干涉外国。我未必会反对。但即便支持,我也不会对空辩什么“人权高于主权”有多大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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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ereign,至高无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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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孰重孰轻,其实是两个问题的结合:

1、是否需要牺牲人权来维系主权?

2、能不能通过破坏主权来保护人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主权的建立,就是通过国家内部的人们通过让渡自身权利而结成社会契约、对国家外部人群强制剥夺相应人权从而建立的。

包含了:最高的统治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

军队的建立,需要人们让渡部分生命权、自由权;

税收制度的建立,需要人们让渡部分财产权、发展权;

边境与签证制度的建立,剥夺了一定范围内外人的财产、自由等人权;

自卫的权利一旦行驶,也就剥夺了对方军事人员的生命权等等。


因此,需要认识到“人权”不是一件成分单一的事物,而是由

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发展权、获取尊严的权利最后到民族的一系列部分组成。

这些组成部分的侧重、组合比例在各个历史文化背景下各不相同,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通过群体间的妥协形成了维持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利益关系结构。

这种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一个国家的各项制度,最终的结果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以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境下让渡、牺牲部分人的部分人权为条件,来维系主权国家内人群利益最大公约数的最高形式。

所以,第二个问题“能不能通过破坏主权来保护人权?”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因为主权保证的是一个国家内人群各方面综合利益——人权的最大公约数。从全局出发,而不是看的一个人、一部分人人权的某个部分。

因此,当主权遭受破坏时,从整体的角度看人权必然受到严重侵害。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没有一个主权破碎的国家还能最大可能的维护其国民的人权,一个也没有。


两个例子:

独立战争前的美国,尽管主要是英国人后代,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居民享受了经济方面、政治方面的优待,但是没有主权的保护,其生命权、财产权仍旧掌控在英国人手中。伦敦的法令可以丝毫不顾及北美利益,龙虾兵团可以肆意践踏殖民地居民。因此,尽管实力悬殊,殖民地军民的生命和财产必然受到损失,但在最大限度利益(人权)的驱动下,建立主权的独立战争必然爆发。

另一个例子是:卡扎菲统治下的利比亚。尽管被认为是独裁者,但卡扎菲在利比亚的统治,更多的是依靠利比亚部落、派系间的平衡来维系的。作为一个在联合国拥有合法席位的主权国家,利比亚人的各方面人权也紧紧依赖着相对应的政经体系,从而维持最大限度利益均衡。然而,一旦外力冲击,英美法势力就如同冲进瓷器店的大象一样,虽然原本要被掉落的盘子被接住了,但随着房间的崩塌,更多的盘子的彻底摔碎了。

那么,是不是只要一个国家宣告建立了,执政者就可以在主权的名义下,肆意侵犯人权呢?

当然不是。

因为主权国家的建立既需要外部认可又需要内部妥协。

什么是主权国家?联合国的成员国就是最重要标准。

当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利益关系链条崩溃的时候,其执政当局就没有资格以主权名义行事了。比如:陷入内部种族屠杀的卢旺达。

当一个国家失去外部承认的时候,外事往来中也无法在海外对其公民行使主权。比如,台湾与绝大部分国家就没有引渡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也只能大陆默许下进行。

以这个标准,理性看朝鲜问题的话:现在还没有到打着人权牌子就能发动对朝战争行动的地步。

因为朝鲜的政局仍旧稳定并在联合国拥有合法席位,这就意味着其内部的妥协与制衡仍旧有效。因此,如果美、韩贸然行动的话,出现的就不是零零散散寻求更好生活的脱北者,而是成千上百万求活命而不得的难民。

因此即使是荒唐如父死子继的朝鲜,主权仍旧是维持朝鲜多数人最基本生命权的保障。而人权中最基础的生命权与相对高层次的财产、自由权比较,理性的政治决策者并不难做出选择。

人权与主权之间没有孰轻孰重的关系,两者更不是对立的零和博弈。

人权是天然的、绝对的,不管他人认可与否;

主权是后天构建的,在相互关系中确认的。

一定历史条件下,外部共同的认知与内部最大利益均衡共同决定了:

主权是最大程度保证普遍人权的折衷方式。


“破坏主权来保护人权”的想法与“砸脑袋能医脚”的思路如出一辙。

领土是天然的;

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在各方面相互需要、妥协的人类群体是亿万年进化形成文明的结果——人权;

政权则是人群间分配资源的最高组织形式;

当政权获得内外部共同认可的时候,就称之;为“拥有主权”。

所以,人权绝对不是只有在国家层面才可以谈论,而是深入到主权国家社会的从上到下每一个细节。

诸如:

婚姻家庭制度保障了生育权、财产权

食品安全制度是保障健康权

教育体系是保障发展权、受教育权利

金融体系是保障财产权

互联网产业保障了信息自由权

………

这里的保障不是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得到最充分的权利(甚至有一部分人一部分权利被牺牲掉),而是在普遍的利益最大公约数。

当然即使是这个“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这也是个理想状态,大部分情况下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在人群间、阶层间、地区间都是有利益倾向性的。

因此,这些利益倾向在更高层次也会有一个可以趋近的“利益最大公约数”,所对应的具体人权指标也更加的基础。

一直到最高,上升到国与国利益层次,保障这个利益最大公约数(最基本人权)的就是我们所说的“主权”概念。

如果我们以为破坏主权可以修改某些行业、某些群体的不合理问题,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

自上而下,维持“最大利益公约数”的体系层层崩溃,各领域各地区的利益均衡被打破,在底层无数最基本人权被牺牲的前提下重建一个仍旧不断修补的利益体系。


而这期间,掌握资源的群体在无约束条件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话语权。

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俄罗斯的资本寡头大部分都是苏联时代的“赵家人”。

人权的保护,从来都是一个贯穿于人类社会整体的话题。教育投入、食品监督、法律修缮、住房政策、治安执法,各行各业的每一个人都关系到自身与他人的人权。

当一个人处在社会阶层金字塔越高,其对于人权影响的关系范围越大、层次也越基础。

当最顶层所代表利益间均衡被长久以来的社会发展惯性打破的时候,无需外部势力介入,其主权的合法性也会瓦解。

上面说了,主权也是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主权框架被打碎后,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的眼中无论人或资源无非就是一块无主的富矿而已。


总结下:保护人权是毋庸置疑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但将人权与主权对立,则是彻底的政治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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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绝对不是看脸那么简单的事情,虽然颜值确实是影响我们对角色第一印象的重要因素,但《无职转生》男主鲁迪乌斯遭受争议,绝对是触及了更深层的东西。我们先来聊聊迪奥。迪奥·布兰度这个角色,从《JOJO的奇妙冒险》的第一部开始,就以其极具魅力的反派形象征服了无数观众。他的高人气,原因太复杂了,但也绝不是“看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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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不孕不育人数比二十年前高了好几倍”这一说法,我需要澄清一下,目前普遍的科学研究和数据表明,不孕不育症的患病率确实有所上升,但“高了好几倍”这个具体数字可能需要更严谨的统计来源来支撑。不过,不孕不育问题日益普遍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不孕不育率的上升呢?这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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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决定不派政府高官出席北京冬奥会,而是派遣以东京奥组委主席桥本圣子(Seiko Hashimoto)为首的3人代表团,这一决定背后有多重因素交织,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解读:一、 对中国政治人权状况的关切与外交姿态的考量: 美国主导的“外交抵制”的连锁反应: 美国率先宣布对北京冬奥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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