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排名靠前,法律专业人士的答案,看得人吧,哎,怎么说呢。
我相信他们几位的专业能力,也相信他们的解读没有问题。但咱们谁都不是外国人对不对?条文没变,解释可能会变;解释不变动,也有领导的要求,到最后啥都不如现管。
明眼人都知道,现在的大趋势就是,尽量不许离婚。
你说这样会导致结婚率下降,实际上基层接触真实案件的人,很多也这么想。但是他们怎么想不重要,下命令的不是他们。最可怕的是,下命令的保不齐也这么想,但是同样不重要,这两年数据好看了再说别的。
所以大家也别骂这个小编了。这人说话不精确,法院不判离是法院的决定,你提出离婚的权利肯定是还在的。
但是人家其实就是想说一句实在话:出轨了,第一次也不会判离。
这才是整篇文章洋洋洒洒这么多字,真正想说的。
说实话如今已是珍贵的品质。
早年间冷静期没出来的时候,有借口打印机坏了不给离婚的办事员,jian成这样了,还被表彰。
现在是双方同意了,也得定期再来一次,逾期还作废。
起诉第一次几乎是百分百不判离。别说出轨了,家暴都未必判离婚。
甚至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想走法院分割权利义务,也可以不判离婚。
你如果站在基层法官的角度想想,你不判离,有ld支持,有zc支持,不需要额外多出任何工作,所有审核你的人都觉得你没有问题。
真遇到极端情况,当事人因为离不了婚闹出人身安全问题了,也不会让你负责,因为你做的事是符合规范的。
但你要是逆着潮流第一次判离了,甭管你因为什么判断的,甭管当事人的情状多么符合条文。你都有无数的ld要去解释,都有无数的同侪可能揪你的错。
不想离的那方会投诉你纠缠你,称心如意的那方至多口头感谢一下,你所有的麻烦还都是自己的。
咱都是俗人,要是你,你怎么办?
反正我自己的话,道德水平也就这么回事……
中国人民的婚姻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宪法的尊严得到了应有的捍卫。
我看很多同行说这个标题中的“请求”有问题。
有的同行们说:“不能请求相当于运动员不能入场比赛,实际上完全可以请求,只是法院不会这样判而已。所以应该改为:不能仅因XX判决XX。”
比如这样:
我来提一点不同观点。来帮法院翻译翻译。
目前法院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意味着无论你提的诉讼请求有多离谱,它都会被法院所审理。所以,不存在“能不能请求”的说法。
法院所说的“能请求”“可请求”实际上说的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的意思。即预示这个“请求”的结果是顺利的。
而“不能请求”,实际上说的就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这种请求,它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的意思。即预示这个“请求”将会碰壁。
也就是说,在众所周知选手入场竞技没有任何条件、没有任何障碍的前提下,这个“能请求”和“不能请求”,法院就是在告诉你它判定胜负的规则。
来看几个实例,首先是民法典的条文: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这总不能是理解为“你愿意请求就请求,判决不判决由法院酌情决定”的意思。
事实上,当当事人提出上面这些请求,又符合可以提出请求的条件时,法院不这么判就是枉法裁判。所以这里的“可以请求”肯定要理解为我说的这种“请求将得到法院支持”的意思,而不是我同行说的“啥请求都可以提出”的意思。
然后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同样的使用方式,用“可以请求”或“不得请求”,来表示一个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仅就“不得请求”这几个字而言,山东高法的使用并没有任何错误。本文纯探讨,冒犯请海涵。
有没依据不重要,千方百计阻挠离婚才要紧。这样扭扭捏捏何必呢,要不引入伊斯兰教法,一劳永逸吧。
虽然我不理解把两个没感情的人强行捆在一起对生育率能有什么帮助。
胆子勇一点,步子大一点。
坚决不能允许活人离婚。
人还活着,还有喜怒哀乐,怎么能说婚姻不可挽回呢,这是多么冷漠无情对不对。
想离婚的,请死者携带本人死亡证明到窗口办理。
不就是降低离婚率嘛,只要把脸放到一边,思路就豁然开朗了不是吗。
不确定是在宣传造势、试探舆情反映,还纯粹就是新媒体小编错误理解了法律。
如果是后者的话,我倒是有点能猜到是如何得出错误结论的:
已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对同居给出了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说的是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说的是:「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以上四点,我们可以形成两个结论
第一个:出轨不一定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只是偶尔约炮呢?看来不太稳定,根据 2,如果一个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供了对方偶尔出轨的证据,未必能胜诉。
第二个:出轨属于违背了互相忠实的义务,司法解释都说了,不能仅以违背忠实义务这一点来起诉要求离婚。
然后,文章把这两个观点缝合在一起了,变成了不能仅仅以出轨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这就离谱。
一方出轨,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那当然是可以的 -- 能不能告,跟是不是能确保告赢,那是两码事,如果诉讼是一场比赛,那么把判定胜负的规则用来限制选手入场竞技,就是很严重的错误。
再说了,出轨虽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法院完全可以结合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认为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离婚。
作为一个省高院的公众号,一言一行,都会被公众理解为对法律的权威解读,这样的谬误的确不应该,如果是要为了某种政策吹风、造势的话,作为司法机关来说,也有些越界了。
这年头,哪家法院没有微信公众号,那都没脸说自己活在21世纪,虽然这都第二(订正:三)个十年的第二个年头了。
要是没能做到每天一更,可能都没办法完成任务。任务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来自上级法院,一个来自同级宣传条口。考核又关系到什么呢?关系到整个法院在条线上和地方上的评价,也就是年终奖的数额。更别提,还有各门各类的新媒体平台和作品的评选,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压力了。这不,在近期的评选中,山东高法自言“山东法院表现的格外亮眼”。
中级法院以上,还好点,毕竟有专门的宣传部门,怎么找也有个十来号人直接从事宣传工作,几审几校,总算还能做得到。素材嘛,也更丰富。高级法院可以用全省的,中院可以用全市的。可就难为那些基层的单位了,就那么些事情,不抓耳挠腮,肯定凑不够每天一篇。再加上内设机构改革后,宣传工作不是被放在了要搞数据的审管办,就是放在了要搞综合工作的办公室,能够做到几审几校的,不知道确切能有多少个。
在卷起来之后,总有跟不上的。即便优秀如事件里的主角,也难免会有失蹄。
如果回头想想员额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的初衷,是让法院把最大的精力放到审案子当中去。那么,这些所谓的辅助性的工作,必然会有力量上的缺失。如果这些辅助性的工作,要求同样越来越高的话,很大概率会有忙中出错,要么便是大面积的敷衍了事。后者是形式主义,是要严格打击的,前者不重要吗?不是,这关系到意识形态和法院系统的对外形象,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法律和价值观的导向,说实话,这不比消除形式主义要轻。
但如何做到平衡,我不知道。
但这个稿子有问题,我是知道的。
法律人有时候喜欢抠字眼,我写判决书和写论文的时候,也是如此。这里的抠字眼,不是负面评价,而是司法工作的专业要求。但是,这种思维方式,不能用在宣传工作上,尤其是在现在这种快节奏的大环境下。
人民群众不会挨个看,哦,这里有个”仅“,那里有个”请求”。大家只会从文字的堆砌的整体形象,来感受大致的信息。如果从这个角度看,这篇文章所传达出的东西,可能和作者想要表达的不一样。但是,并不需要为他觉得委屈。
一般情况下 ,或者所有情况下,宣传条线的同志们在写完稿子之后,都会以近乎被害妄想症的苛刻,来看自己的文章,尤其是标题,会不会产生歧义。一旦发现,那就必须得改。宁愿不吸引人眼球,也不能出问题。
问题还在于,如果发现不了呢?
一般情况下不会的。法院的一个稿子,一般情况下,要么是承办法官写的,要么是法官助理写的,在给到宣传部门之前,庭长会审核;这里都有两层审核了。到了宣传口子,具体从事这个工作的同志,会审核;他审核完了,还得给宣传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给分管院长审核,甚至某些地方,一把手院长会亲自审核。
所以,产生了舆情,大抵是管理上出现了漏洞。
当然,山东高法,一直是勤勤恳恳在做普法的。但宣传工作就是这样子,好了就好了,可能没人夸。但引发了舆情,那就爆炸了。
非必要不离婚。
非必要不结婚。
都不结婚等于都结婚。
其实早40年这么干,可能根本不需要计划生育。
属实走了弯路……
谁说的不能起诉离婚?
出轨还可以成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呢!
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而那篇文章标题和内容其实有断章取义的嫌疑,司法解释表达的是什么样的情形构成同居,什么样的情形不构成同居,可以说出轨不构成同居,但不能说不能以出轨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实际上,出轨已经是婚姻重大过错了,也可以被考虑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得说不但可以据此起诉,还可以由此向过错方(出轨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出轨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
为了迎合一些观念,标题有点太耸人听闻了。
另有些人在转发本文的时候说我在误导。
实在是蟪蛄不知春秋也,我不妨系统说说关于出轨原因,法院支持判离的操作:
婚姻诉讼跟其他诉讼也一样,打的是证据。
关于收集和使用证据,值得另外开文叙述。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出轨的证据未被采信,根源在于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不要把离婚不成归结于对法院的埋怨,有时候其实是自己对待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方式导致了败诉。
须知,法律中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取得方式合法外,还要保证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
倘若证据层面已经完善,就婚姻诉讼而言。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倘若出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就应该支持当事人离婚。
到这一步,证明出轨不需要暴露出轨对象的名字和其它个人信息,只要能够证明出轨行为即可:这是基于不衍生隐私权/名誉权纠纷的考虑。
又有人说,那么出轨也不一定判离,当然有提出诉讼的权利,可是未必判离。
这个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有法律平台做过系统统计:被认定出轨后,判定离婚的数量小于出轨纠纷数量,仅占12.6%,背后原因多元,很多时候裁判数据里面,女性倾向于原谅。
再者,前文也叙述了,认定出轨需要证据三性,法庭上法律层面认定的出轨,低于出轨纠纷数量,仅仅占19.9%——背后原因还是举证问题。
再说法律层面认定出轨后,法院判例的比例很大,是59.4%。或许有人问,那不判离的比例也很大,40.6%,于此法院在出轨之外,也会考虑孩子问题、共同生活问题,“劝和不劝分”,由此很多人也选择了上文说的“当然是选择原谅”。
然而在裁判中,又不能仅仅看表面的数据,因为出轨导致的离婚诉讼,影响判离不判离涉及的因素很多,需要个案进行分析,而不是“削足适履”。
提醒一下,研究法律切记不要以偏概全,否则就不够客观理性,想要去说服别人,就不必光流露于观点,而应该拿出数据论证。
“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我觉得,应该看到这个“仅”。也就是说,一方出轨,并不能作为离婚理由。但是,如果起诉到法院,很难说还有“婚姻感情”。
通常,家庭里遇到一方“出轨”,并不代表要离婚。可能有的家庭“忍了”,有的家庭“认了”。具体都有各自的理由。
但是,一旦闹到法庭,那性质就都变了。
至于配偶是不是容忍对方“出轨”,那也是个人自由。有的家庭确实不是因为“出轨”离婚,而是因为出轨后造成感情破裂而离婚。这时候,离婚的理由就不是“出轨”了。当然,冷静期都在,其它不变。包括“出轨方”是过错方,判决离婚的时候需要有所考量。
因此,还是请大家认真学习这个“解释”。不然,大家还以为“山东高法”保护“出轨”呢,那岂不成了笑话?
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在比较学术的法律语境下使用是没错的。但如果作为普法文章,这句话有歧义,不应该这么说。
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这几个法律概念:
第一,民事权利按其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种: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其中,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民事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形成权这种权利来说,只要权利人行使形成权,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化。离婚请求权虽然脸上写着“请求权”三个字,但它实质上符合形成权的定义,因而离婚请求权属于一种形成权。
第二,形成权按其行使方式来分,可以分为两种:形成诉权和单纯形成权。其中,形成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只能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不提起诉讼,而直接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的形成权。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诉权。
第三,诉权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注意,这里的“诉权”跟前面说的“形成诉权”不是一个意义上的概念)。其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权利(起诉权)或者参加审判程序的权利(应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权利(胜诉权)。如果一个人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那么他就会败诉。
区分完上述几个概念,我们再来看看这篇澎湃新闻《山东高法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律师:荒谬》。其中,山东高法公众号引起热议的文章标题是《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而文中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金国的说法是:“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其实,山东高法公众号说的“请求离婚”和信金国律师说的“请求离婚”是两个意思,一个是从形成权的角度说的,一个是从起诉权的角度说的。
首先,我们来看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说的“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里的“请求离婚”,从文章全文来看,并不是说的起诉权意义上的“请求离婚”,而是指形成权意义上的“请求离婚”。它的意思其实是:“出轨不必然产生离婚请求权”(注意,刚刚说了,这里的“离婚请求权”是指形成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离婚请求权产生的条件。其中第二款规定了一个比较抽象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了比较具体的条件,例如第三款第(一)项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二)项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而在《民法典》的规定中,确实没有明确把“出轨”作为离婚请求权产生的法定条件。山东高法公众号这篇文章想说的其实是“与他人同居”会导致离婚请求权发生,但“出轨”不必然导致离婚请求权的发生。换句话说,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的意思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写“由于张三与他人同居,所以判决离婚”,但是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中写,“由于张三出轨,所以判决离婚”。
当然,山东高法公众号没有把话说完。事实上,“出轨”可以作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证明。如果法官确信出轨已经导致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还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因此,法官虽然不能写“由于张三出轨,所以判决离婚”,但是可以写“由于张三出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决离婚”。这也正是山东高法公众号“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中的“仅以”的含义。意思是不能只说出轨,还得说感情确已破裂。
接着,我们再来看信金国律师说的“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很明显,信金国律师这里说的“请求离婚”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山东高法公众号说的“请求离婚”和信金国律师说的“请求离婚”是不同的意思,二者没有冲突,各自在各自的语境下使用。
正如我在开头所说的,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在比较学术的法律语境下使用是没错的。意思是你必须看得懂这篇文章是在讲离婚请求权这个实体权利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在起诉权利或者别的什么内容。也就是说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是一种比较“文绉绉”的表达方式,可以用于法律人内部学术讨论,但是不宜作为普法文章,否则可能会因存在歧义而引发争议。我国《民法典》在“离婚请求权”这种形成权的条款中也并不会像山东高法公众号这样表达,只会在请求权的条款中使用这种表达方式。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会使用山东高法公众号这样的表达方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一、重婚。……”。这里的“请求离婚”,意思跟山东高法公众号文章中的“请求离婚”就是一个意思,不是类似信金国律师说的“请求离婚”那样的诉讼权利,而是指实体权利。
这里既然说到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就多说一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其中有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这也是大陆地区《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的一个区别,大陆地区《民法典》不将“出轨”作为离婚请求权发生的法定条件,但台湾地区“民法”将“出轨”作为离婚请求权发生的法定条件。
很久很久以前。
帮法院做过一套系统,就是离婚相关的。
这套系统是为了好套打。还是用VB写的。
当时这套系统要求,比较灵活点。让工作人员能够从各种选项里选一些句子,到主要内容里。
排第一的是:
感情不和。
里面真没有出轨……
现如今,婚姻法等都归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
要申请离婚可以参考王宝强的起诉离婚。
归到一句话就是,马蓉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文章指出,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说到底,就如同王宝强离婚一样,判离婚没问题,但是王宝强不能因为马蓉出轨而多分到财产。
另外出轨跟与他人同居是不同的概念的!
哎,对于高法这个层面的机构来说,说话是需要字斟句酌的。
如果你说:
按照目前的法律,仅仅是出轨,就算起诉离婚,法院不会立即判定离婚。
理解。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这是现行法律。
至于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调整,都有讨论空间。但对于一个官方公众号来说,这样行文是安全的。
但是你说:
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
这个就太有话题感了。甚至可以说太自媒体味道了
网友感情是朴素的,一方出轨了,另一方连「请求离婚」的权利都没有。搁谁也不乐意听这种话。
何况你还是法院的机构账号……
为什么山东高法会发这种内容?
原因很简单:
回到实际问题上,其实就是国家机构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小编的培训机制。
其实,在不少机构里,新媒体运营岗,都没有一个完整的编制(Headcount)。
很多时候,这些小编们甚至不一定是全职的新媒体运营,可能就是临时从高院里抓了一个比较年轻的新同事就上了。
小编们没有写稿能力,就算有,也没有持续生产稿件的能力,却被压着每天要发一篇内容的要求,满世界找稿子完成 KPI。
这篇内容去年就已有类似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最近也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该文章,后又删除。
你看,山东高院都不是第一个抄的,甚至不是第一个抄这个内容的高院公众号……
你指望小编能自己在互联网上研究舆情?
不可能的。
自己的活还没干完呢,看时间来不及了顺手从其他地方搬运一篇稿件。根本没有思考过,以官方身份发出这样一篇稿件意味着什么?会带来怎样的情绪反响?
这篇稿件只要稍微改改,就能成为一篇有价值的自媒体稿件,比如:
1)标题换成:对象出轨,还没法离婚?怎么办?
2)文章框架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讲为什么法院不能判离婚;再从证据收集角度出发,给受害人一些靠谱建议:怎么收集证据等
3)配合一个现实案例,讲讲被出轨一方是如何通过收集证据成功离婚的。
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这篇稿子肯定出不来:
文章发布以后,我在第一时间就研读了,文章的核心意思是:仅有出轨证据,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大家都知道,出轨并不等于婚外同居。司法实践上,仅有出轨的一些零散证据,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确实不大,所以文章本身没有什么问题。
那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呢?
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专业的机构,文章的标题却犯了最最基本的错误!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是哪门子的规定?
怎么就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呢?难道夫妻感情确系破解的证据不够充分,诉权也要被剥夺吗?
以上,请各位细细品味, @山东高法 以后可不要学那些标题党啊。
关于离婚,老罗在很早的时候,有段语录很经典,以下是引文:
很多去拉斯维加斯赌博的人会想要离婚,于是,作为全世界最替消费者着想的城市,它及时推出了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快速汽车离婚通道。
到了这儿离婚的人甚至不用下车,坐在车里,这里有个小窗口,跟卖快餐似的,两口子把证件扔进去,里面看都不看,咣咣一声,再扔出来。
然后,里面的工作人员伸着脖子往车后边喊:快点快点,下一个。这时候,请注意!手脚一定要利索,要不后面的司机就开始骂娘了,咣咣摁喇叭:快点快点,还他妈让不让人离婚了?
非常的迅速有效,老俞每次去美国赌城的时候哪,他都不怎么热衷于赌钱,他很精,不会去玩这种东西的。他总是跑到那个离婚通道那儿,流着哈喇子看上半天,回来给我们绘声绘色地描述,每次说的时候都很失态的说:太方便了!太方便了!!
尽管老俞目前没有离婚的打算,但是知道世界上有这么一个可以如此迅速的快速有效离婚的的场所,我们毕竟觉得生活美好了一些,是不是这样?
嗯~~没同感是吧?听听我的话,不是说离婚本身让我们觉得生活美好,而是当你已经决定离婚的大前提下,能够如此的迅速的有效的离婚,是不是说明生活美好了一些啊?还是没有同感,你们是不知道离婚有多难?是吧,我见了太多了……
两口子要离婚,吵架吵了三年,不停地吵,实在过不下去了,对大家都没好处嘛,所以大家想清楚了决定离婚。
决定离婚后跑到MZ局去,什么结果?
……
被举报,建议修改了,你们自己去找音频听吧。
以后可能要出规定,身体不适,不能成为不同房的理由。
这就是满足你们想要被管的愿望。
提高离婚门槛,离婚率下降的同时,结婚率也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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