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中开除在学校发生性行为的学生情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回答
高中开除在学校发生性行为的学生情侣,这背后涉及的因素相当复杂,需要从情理、规章制度乃至法律层面进行审慎的考量。简单地说“合情”、“合理”、“合法”,恐怕难以全面概括,不同角度的解读会有很大差异。

从“情理”上讲: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高中阶段是青春期,是生理和心理都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学生们在这个阶段对异性产生好感,甚至萌发性冲动,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人生成长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看,学生之间产生情愫,甚至在隐蔽场所发生亲密行为,虽然在学校环境中不被鼓励,但将其完全视作“罪大恶极”而予以开除,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情理上”有些过于严苛。

理解与教育的角度: 许多人会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面对这类事件时,更应该侧重于教育和引导。开除是一种“一刀切”的惩罚,它剥夺了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可能加剧他们内心的叛逆和对规则的抵触。如果学校能够通过与家长沟通、进行性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来处理,或许更能体现“情理”上的关怀。
学生个体差异: 每个学生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思想成熟度都不同。有些学生可能因为缺乏性知识而犯错,有些则可能出于冲动。简单地将所有行为都归为“劣迹”并予以开除,可能忽略了这些个体差异。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情理”也意味着对群体规范和公共秩序的尊重。

学校环境的特殊性: 学校是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它需要一个相对纯净、安全的学习环境。如果在学校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在哪个角落,都可能对其他学生、对学校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尤其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区域,或者被其他学生目睹,这会引发不安和模仿,破坏校园秩序。
对其他学生的责任: 学校对所有学生的安全和教育负有责任。如果学校对这种行为放任不管,可能会被视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从而损害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所以,从“情理”上看,开除与否,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的严重程度、发生地点、对校园秩序的影响以及学校的教育理念。一味地从轻发落,可能被视为纵容;一味地严厉开除,则可能显得不近人情。

从“合理性”上讲:

“合理性”通常意味着符合逻辑、符合事物的性质、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判断。

违反校规的合理性: 绝大多数学校都会有明确的校规校纪,其中通常会包含禁止在校内发生不当行为,特别是与性相关的行为。如果学校的开除决定是基于学生明确违反了校规,并且校规本身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的,那么从这个角度看,开除的决定是“合理”的。学校有权制定规则来维护其正常运行。
教育与惩戒的平衡: 合理性也体现在教育与惩戒之间的平衡。开除作为一种极端的惩戒手段,是否是处理此类事件的“最佳”或“唯一”合理方式,值得商榷。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更具教育意义的惩罚,如警告、留校察看、家长会、心理辅导、参与社区服务等,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如果学校没有考虑过其他替代方案,直接选择开除,其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对学校声誉和教育责任的考量: 学校需要维护良好的教育声誉,吸引生源,也需要对社会负责,培养合格的公民。如果学校对学生在校内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过轻,可能会被认为是在纵容不良行为,损害学校的教育形象。反之,如果处理过重,也可能引发社会争议,质疑学校的教育方式。

因此,“合理性”的判断,需要看学校是否依据了清晰、明确、公正的规章制度,是否在惩戒过程中考虑了教育的本质,以及是否在教育、惩戒和学校整体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点。

从“合法性”上讲:

“合法性”是关键,它涉及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中国,绝大多数高中生都属于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等都有明确的保护规定。
学校的办学主体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这包括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管理和教育。
开除的法律依据: 学校是否有权力“开除”学生,并且以“在校发生性行为”作为开除的合法理由,需要查证学校的办学章程、学生手册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校规的合法性: 学校的校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随意制定。如果校规中明确规定了“在校内发生性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并且明文规定了可以开除的处罚,那么学校依据校规开除,就具备了法律上的初步依据。
程序正义: 即使有校规支持,开除程序的合法性也非常重要。例如,学校是否给予了学生申辩的机会?是否通知了学生家长?是否经过了学校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如果开除程序不合法,即使理由“充分”,整个决定也可能被视为非法。
教育部门的监管: 学校的开除行为,通常需要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教育部门可能会对学校的纪律处分权力范围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是否触犯刑法: 关键要看“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情况。
双方自愿且达到法定年龄: 如果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并且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中国法律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那么在学校发生性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基于校规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开除),需要看校规的明确规定和其合法性。
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涉及强制: 如果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属于未成年人),或者行为涉及强制、胁迫、诱奸等,那么这可能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猥亵罪等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处理不应取代法律的制裁,学校反而有责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可能需要向警方报案。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学校将其开除,则是在履行其管理和教育职责,并与司法部门协同。

总结来看:

高中开除在学校发生性行为的学生情侣,其“合情”、“合理”、“合法”与否,取决于一系列因素的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情理上: 校园环境需要维护秩序,但教育和引导也是重要考量。处理方式的严苛与否,以及是否体现对学生身心发展的关怀,是公众评价的关键。
合理性上: 依赖于学校是否有明确、公平的校规,以及学校在教育、惩戒和维护校园环境之间是否达到了一个可接受的平衡。
合法性上: 这是最硬性的标准。学校必须有明确的校规依据,并且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如果行为本身不触犯法律,学校的开除决定就更需要校规的明确支持。如果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学校的处理则是对法律的配合和履行管理职责。

举例说明:

1. 小明和小红(17岁),在教室里发生性行为,被老师发现。
情理: 很多人认为不妥,影响学校声誉,但直接开除是否过重?
合理性: 如果校规明确规定“在校内发生性行为是严重违纪,可开除”,并且学校之前也有类似案例,那么决定可能被认为相对合理。但若没有考虑过警告、辅导等方式,则合理性会打折扣。
合法性: 由于两人都未满18周岁,且可能未达到法定婚龄,学校需要有明确校规支持。如果校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程序合法,则不违法。学校也可能需要联系家长,进行教育。
2. 小刚(16岁)诱骗了同校的14岁女生在操场角落发生关系。
情理: 所有人都会认为这是严重错误,需要严惩。
合理性: 开除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合理的,并且必须采取。
合法性: 这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学校不仅可以开除,更有法律义务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并保护受害女生。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需要仔细权衡利弊、法律与道德、教育与惩戒的复杂问题。在信息公开、法律健全的社会,学校的任何处罚决定都会受到审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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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厅里面拉屎你试试会不会被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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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三班王蕾蕾同学和高二三班李明同学,礼拜四下午放学后,在高二年级的活动室内性交,两名同学在性交之前,牢记生理卫生知识,施行了有效而安全的保护措施,特此提出全校通报表扬。广播再播送一遍…”

这尼玛还要学校开除啊直接自己主动收拾东西滚蛋了。题主,我觉得你比学校狠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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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作为一只高中班主任……我也曾捉奸在床过啊。

那是一个毫无预警的周六下午,微风和煦阳光普照,学生们都放小假在宿舍洗衣服聊天,我在办公室偷偷看等了许久的电视剧,一边吃零食,嘎吱嘎吱嘎吱……

突然,办公室门开了,年级大主任和几个年级小主任(都是男性),出现在了门口,那阵仗吓得我一哆嗦,到口的零食啪嗒掉到了地上~我不舍的看了最后一眼,悄么悄的把播放器右上角的叉叉点了一下,站了起来。

“嗯,小马,来,去查下宿舍。”年级大主任严肃的脸上毫无笑容,转身就走。

我战战兢兢跟在后边心里嘀嘀咕咕,你们查不就行了,叫上我这个小鱼小虾能干嘛啊。

哦,原来他们要去查女生宿舍,男老师不方便进去。

到了宿舍楼下,年纪大主任用他那依然低沉沧桑的声音嘱咐我:“你去二楼×××宿舍看下有人没有。……嗯,没人的话就下来。”

那有人呢?我狐疑的瞅了一眼宿舍楼,感觉气氛莫名其妙的紧张起来。开玩笑,这宿舍楼我都查过上百遍了好嘛难道还会有什么妖魔鬼怪嘛……哈哈哈……哈……

我到了宿舍,东瞅瞅西瞅瞅,没发现异常,女生宿舍嘛干干净净还香喷喷的,有一个床上还围着帘子,这都是很常见的。我走到那个有帘子的床上,猛的掀开……

啊哇哇哇!

咳咳,就一个女生躺在床上看书而已,她讶异的瞅着我,“老师,有事吗?”

我尴尬的笑了笑,“只有你一个人吗?”

她掖了掖被角,无声的点了点头。

我看了看她的床,有点纳闷,现在就盖两床被不有点热嘛?不过也许女孩子家嘛体寒。

也没当回事,转身要走,就见年级大主任走了进来。难道我花费时间太长他等的不耐烦了?哎呀真是糟糕,我咋就不能伶俐点呢?!

然而……事实证明,我懊悔的太早了,我何止不伶俐,还图样图森破……

在这里请允许我用一个悲伤的表情。

说时迟那时快,只见年级大主任走到帘子床前,大手一掀被子。

卧槽卧槽卧槽卧槽卧槽!(这不是脏话,这只是在表达我内心滔滔三观破碎的声音)我这辈子都没这么目瞪口呆过!

女生旁边的被子里,一个男生正窝在那里!这时候两人惊恐的瞪着我……们。

怪不得要用两床被子!原来是要窝藏奸夫!啊呸!应该是男朋友……

你不会知道我当时的心情是多么的精彩纷呈丰富多彩急转直下高潮迭起……但作为一个有素质的老师班主任,我hold了,保持住了面无表情。

没想到,俩学生心理素质比我还好,在经过一开始那瞬间的惊诧之后,迅速恢复了若无其事,有条不紊的穿好了衣服(没有脱光,还穿着秋衣秋裤的……不过那画面太美我不敢看),站到了年级主任面前,还叫了声,“老师。”

年级大主任不知道是已经知道真相的真镇定还是已经习以为常见过更大世面的真镇定,反正就很镇定的挥了挥手,示意都跟他走。

于是我们浩浩荡荡的回到了年级主任办公室。

后来的后来,我就没参与了,小虾米的任务完成,功成身退。当然在退出来前,大主任给我说了一句话,嗯,就当什么没发生,影响不好。

我严肃严肃很严肃的点了点头。

然后我转身走到门口关上了那另一个世界的大门,头疼的揉了揉脸。

啧!尼玛人生经历竟然还不如学生,我现在都还是初吻都没送出去的小嫩花啊!太刺激了。

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

当然家长都请来了。女生是我们校学生,劝退。男人是别校学生,无权处置,不过已经通知他们学校领导了吧,结果也够呛。

对这件事情怎么看?

没有什么看法,正常程序正常走,开除劝退人生被毁都是自己作死作出来了,都十六十七了,按说成年了该懂事了,得为自己负责任了。

学校老师家长有责任吗?有,但是不会是主责。各人修业各人担,不必怨天尤人呼天抢地。特别是女孩子,是我觉得特别痛心的,自己都不自尊自爱,还要别人怎么办?

当你看到一只蟑螂的时候,其实已经有一百只在那里了。知道年级大主任怎么知道的吗?原来这女孩这么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同宿舍舍友因为根本忍无可忍了才去告发的,而且看来约会时间也很固定。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所以你说影响该多坏?要是不开除劝退,女孩恐怕也无颜留下来,就算她脸皮够厚可以若无其事,其他女孩又会怎么跟她相处?而且最坏的是都跟着学会怎样?

查了查,刑法规定女方年满14岁,男女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违法。女方如果不满14岁,无论自愿与否都构成违法。

所以高中生了,一般都是满14岁,从法律角度是不违法的。

又特意去查了校规,关于开除学籍,有一条其实是符合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学校规定,有一条就是男女生之间正常交往,不得发生亲密关系。

而且如果更不幸的是两人如果不小心珠胎暗结了,家长不把学校告死才怪!

所以在中国学校中,于情于理于法,开除学籍都是无可厚非的。

也告诫小朋友们,亲亲可以抱抱可以,享受下初恋的美好都可以。

但是圈圈叉叉这事等你更懂得责任和爱的时候再实施吧,而且不要忘记安!全!措!施!在繁花似锦的年纪搞出人命可是一点都不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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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权利谈性解放谈性教育,作为一个小老师有自己的观点,但更明白在这个大环境下,改变不是一蹴而就。

我就想,如果……

你的女儿,十六七岁如花似玉未来繁华锦绣,然后她被一个男孩拉到操场宿舍或者宾馆,衣服被剥光光滚了一圈又一圈,当然她当时也许是很开心的。然后面对你的时候,眼泪汪汪的说,我爱他所以我愿意给他,我是自愿的,我成年了我有这个权利,你就成全我们吧!

你的儿子,阳光灿烂风华正茂,然后他以爱的名义拉着一个别人家的十六七的女儿到操场宿舍或者宾馆,脱光人家后脱光自己,当然他当时也许是害羞的矛盾的,但抵挡不了爱和欲望。然后面对你的时候,昂着头说,我会爱她一辈子,我成年了会负责人,我有这个权利!

你作为父母,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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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更新啦,也不会再回复啦!其实我好忙~

当了老师之后总觉得自己有了好些职业病,爱啰嗦了总担心讲不明白,好为人师总想着得纠正什么。

其实我的眼界有限,能力也有限,所以面对问题的时候只能用我知道的方式解决。我也想当拯救万千少男少女的无敌美少女老师啊,可是我不是啊!

不同的生存环境、教育方式、人生阅历当然会让他看待问题的方式不同,我只是让你看到我看到的世界而已。或许它没那么令人向往,但起码是真实的。你要是觉得它不美好,那就当做一种警醒吧,不要让它存在你的生活中。

如果以上措辞有不当的地方,让您膈应了,多包涵不生气。♪(^∇^*)

也感谢所有留言和点赞的知友,能够分享给你们我的世界我很开心。~( ̄▽ ̄~)(~ ̄▽ ̄)~关于初吻和年纪这种细节大家就不要在意了。哈哈哈~哈~

我还是会以我的方式告诉我的孩子们,女孩要自尊自爱不要随便交付自己的爱和身体,男孩要自立自强勇敢承担自己的爱与责任。

虽然不见得完美,但我总无愧于心就好。^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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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通俗地正面回答一下题主更新后的三个问题。

1、校方做出的决定("裁决"不妥)是合适的。

校方当然不是依照"法规"做出的决定,但是无论是校规还是成文的法律,往往都存在涵盖不了的地方,这时候在法律上是可以通过法律原则来弥补的。通俗地说,即使没有成文的具体规定,我们还是可以依照成文或约定的原则处理;比如众所周知的"公序良俗"原则。当然,在刑法上,由于其惩戒性太大,所以要求必须罪刑法定,严格限制以"原则"解决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校规诚然没有明文规定"在校园内做爱给予开除"(事实上不难想象,如果校规上真的出现这一条,又是新闻),但校规一定有相关规定,比如"在校园内禁止实施打架、斗殴等行为"、"学校是学习的场所"、"学生举止行为应当符合学生身份"等等原则性规定。

另一方面,当事人本身一定清楚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极其消极的。不难想象这对学生应该是出于侥幸的心理,而对于以侥幸心理造成的消极后果,是应当惩罚的。(如果强行说他们真心不觉得也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有违学生行为道德的那就有些可笑了)

不过校规终究是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所以无论是做出是否开除的决定都是合理的,并没有绝对的对错。然而我认为依然是开除的决定利大于弊,原因在于其具有较大的警示作用,这对于心智尚不成熟者居多的中学生而言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是合适的。

稍微吐槽一下,题主"没有成文法就不能做出裁决"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都不是绝对以成文法解决问题的,何况本身就以非成文法处理问题的英美法系。


2、这个问题是一个逻辑错误的问题。

第一个逻辑问题,此事对于"学生个体的利益"的影响从长远看来是首先通过其对集体的影响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无论如何此事是不能按照题主的假设"抛开集体影响"的,因为在高中,集体对个体的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这点在大学迥然不同。

第二个逻辑问题,"仅考虑……利益,……是否有权……"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因为不能够通过判断利益得失而直接得出权利存在与否的。或许此事对你不利,但你依然有权利为此事,这是个人选择问题。其实从这个错误的提法可以看出题主此处想要得到"在此前提下他们行为是合适的"的答案;的确可以得出这个答案,但很遗憾这个答案毫无意义,

因为必须知道: 如果仅仅考虑个人利益,那么这个世界没有应该被禁止的事情。法律,或者一切"善良的规定",之所以禁止某个行为,一定是因为其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即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为什么如同有的答主所说的,吸毒本身不犯罪,但贩毒犯罪。

题主请仔细想一想,如果纵容校园做爱此事,对集体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长远看来,这样的影响对集体中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又究竟是如何的呢?

题主所例的学生的这种行为,一定是不合适的。

3、请回忆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学校没有必要以成文方式规定,因为并非只有成文规定才具有效力的。你所说的"伦理道德",也是具有原则约束力的。

题主你的问题其实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但是你顺着这个思路想下去,会不会有这样的疑问:

"假如学校以伦理原则给在校园做爱的学生给予开除是合理的,那么学校同样以道德或其他原则为由要求学生必须剃平头,是不是也是合理的?"

这就是以原则而非具体规定做出裁决的弊端,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了。是的,最理想的状态下,学校应当以最细腻的规定具体规定到每一件事应当做与否。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法制的进步重要表现于法律规定的越来越完善完备。

但很遗憾,总有漏网之鱼,无论是校规还是法律,总是会给"以原则而非具体规定处理问题"留下空间,这也是必要的。

而这个空间是否会被滥用?如何阻止滥用?整个体制如何进步?都是整个世界在苦苦思索、苦苦实践的问题。仍无答案。


最后仍然提醒一下,没有答案的只是我上面展开的问题,而不是题主的问题。此问题中,我认为学校的做法无论是从个人、集体、社会的角度看来,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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