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没有律师愿为N号房事件主犯赵博士辩护”?

回答
“没有律师愿为N号房事件主犯赵博士辩护”这一说法,在理解和看待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这涉及到法律、伦理、社会责任以及律师职业的特殊性等多个维度。

一、 事件背景回顾:N号房事件

首先,我们有必要简要回顾N号房事件的性质。这是一个极其恶劣的性剥削和犯罪案件,以大规模、有组织地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影像为核心,涉及性奴役、性暴力、勒索、恐吓等多种严重犯罪行为。受害者数量庞大且多为未成年人,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和深远,引起了举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和关注。

二、 律师的职责与辩护权保障

从法律和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之一。这是基于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律上,任何人在被合法证明有罪之前,都被视为无罪。因此,即便嫌疑人被控犯有严重罪行,也有权获得辩护,以确保其权利得到保障,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公平审判权: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对指控进行辩驳,并接受公正的审判。缺乏辩护会严重损害这一权利。
律师的辩护义务: 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实践者,其职业使命之一就是维护法治的尊严。为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提供辩护,即使是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也是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律师并非为罪行辩护,而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对待,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审判。

三、 “没有律师愿辩护”可能的原因分析

如果确实存在“没有律师愿为赵博士辩护”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可能是一个信息传递的简化或侧重,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比如是否曾有律师被委托但因压力放弃,或是否存在隐秘的委托等),其原因可能非常复杂且多方面:

1. 案件性质的极端恶劣与社会公愤:
道德伦理的巨大压力: N号房事件涉及的犯罪内容极端残忍、侵犯人权,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激起了巨大的社会公愤和道德谴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律师公开站出来为赵博士辩护,都可能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舆论攻击、职业污名化,甚至人身安全威胁。
社会共识与情绪的强烈反弹: 公众舆论普遍认为赵博士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其的辩护行为很容易被误解为“同情罪犯”、“为虎作伥”。律师需要承受这种社会情绪的反噬。

2. 职业风险与声誉考量:
声誉损失的风险: 律师的职业生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声誉和客户的信任。代理这类极端负面形象的当事人,即使辩护得再专业、再符合法律程序,也很难洗脱与罪犯“同流合污”的负面印象。这种损失可能对律师的长期职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潜在的法律和行业风险: 虽然为嫌疑人辩护是职责,但如果在辩护过程中出现触犯法律或行业规范的行为(例如,试图销毁证据、提供虚假证词等),律师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行业处罚。在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中,律师更容易受到严密的监督,一旦出现失误,后果将不堪设想。

3. 案件的复杂性和证据的压倒性:
证据的无可辩驳性: N号房事件的证据链可能非常完整且压倒性地指向赵博士的罪行。在证据面前,有效的辩护空间可能非常有限,律师可能难以找到能够大幅减轻罪责或推翻指控的辩护点。
辩护策略的困难: 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面对如此明确且证据确凿的罪行,其辩护策略也面临巨大挑战。试图寻找“无罪辩护”的空间极其渺茫,辩护可能更多地集中在量刑、程序正义等方面,但这在公众看来可能无法接受。

4. 司法系统的安排与律师的专业分工:
指定辩护制度: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法院会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这种指定并非基于律师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律师的专业选择: 律师也是个体,他们也有自己的专业领域和职业规划。并非所有律师都愿意、或者有能力处理这类极端复杂的案件。有些律师可能更倾向于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或者他们不擅长处理涉及性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案件。

四、 如何看待这种“没人愿辩护”的现象?

1. 法律程序正义的警示: 如果真的出现没有律师愿意代理的情况,这恰恰是提醒我们需要关注和加强指定辩护制度。法律的公正不能因为案件的敏感性或公众情绪而打折扣。任何公民的辩护权都应该得到保障。如果因为社会压力导致了辩护权的缺失,这本身就可能是一种司法程序上的缺陷。
2. 社会进步与法律的适应: 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社会对于严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对受害者权利的高度重视。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社会道德底线提升的表现。但同时,也需要警惕这种情绪是否会冲击到程序正义的基石。
3. 对律师职业的理解: 理解律师并非“罪犯的同谋”,而是“正义的参与者”。他们的工作是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即使是为那些被普遍认为有罪的人辩护,也是在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这种辩护并非为罪行辩护,而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程序辩护。
4. 对指定辩护制度的思考: 如果确实存在律师因为社会压力而回避为特定案件辩护的情况,这可能意味着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的职业保障和对指定辩护律师的激励机制,确保任何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代表。

五、 结论

“没有律师愿为N号房事件主犯赵博士辩护”的说法,虽然可能夸大了事实或存在信息传递的片面性,但它反映了N号房事件的极端社会影响以及公众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这使得为犯罪主犯辩护成为一项极具挑战性、需要承受巨大社会压力的工作。

我们应该认识到:

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辩护权是法治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忽视。
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并非为罪行辩护,而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社会舆论和律师的职业选择之间存在张力,如何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回应社会关切,是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平衡和完善的议题。

因此,看待这一现象,一方面要理解律师可能面临的巨大压力和困难,另一方面也要坚持法治原则,关注辩护权的保障,以及思考如何完善司法程序,让法律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能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公正的对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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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人就是做法律工作的,而我身边也有几个做刑辩律师的朋友。对于这种案子,即便没有舆论施压,他们大多数人也不会接。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法律允许他们为这个人辩护,也知道辩护会给他们带来收益,但大多数人是跨不过良心这一关的。

不要把律师都想得那么冷血。律师也是人,好律师和坏律师都有。

即便是那些说辩护是必要的程序正义的人,心里应该不会不明白,假如这个案子真是冤假错案或者还存在着一些可疑的点,那么肯定会有律师冒着风险去为嫌疑人辩护。这一点,不用说国外了,中国这么多年来曝出的不少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是律师们不断奔波而出来的结果。

至于民众施压,我觉得这真不算什么事。或者说,这些律师因为民众施压而递交辞呈的概率很小。这是因为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像可口可乐这样直接面向普通老百姓的,普通民众的舆论对律所在业内的口碑基本上形不成任何影响。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如果律师能为一个犯了重罪的人辩护成功,这个辩护为律所带来的收益其实是非常高的。

说的再直白一点,普通老百姓一辈子能去几次律所?如果有一天你真的因为要找刑辩律师去了律所,你是会选一个给众多“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过成功辩护的律师,还是一个普通的刑辩律师?

反正要我选,我肯定选前者。

只不过,是否愿意选择为这些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律师们的自由。而按照新闻里的介绍,这些律师们是在了解了案情之后递交辞呈的。这说明,这些律师们并不完全是受到舆论的压力而选择放弃的。

这个问题下面,有个人回答很有意思,我截个图:

你看,这个学法律的朋友一边说给嫌疑人辩护是基本人权,但自己又认为给嫌疑人辩护是SB。

在某种意义上,罗翔老师的那句话说的是有道理的,那就是不要因为学习法律而泯灭了人性。

如果要我来解释的话,这大概就是说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为了程序正义而泯灭实体正义。

当然了,对于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我觉得也不必担心。因为最后即便没有律师原以为赵博士辩护,法院也会指派律师——除非赵博士自己拒绝任何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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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有些答主混淆了两个概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权利。

是这样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也有权选择是否为某个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不意味着至少要有一名律师必须愿意为其辩护,更不意味着所有律师必须无条件愿意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辩护。

事实上,由于某些原因,存在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他们找不到任何愿意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是完全可能的,也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因为律师也有自由,也有人权,你不能说犯罪嫌疑人找到我,我就必须给他辩护,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律师完全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考虑是否愿意为某人提供辩护:

第一,律师得看看他干的事情符不符合接案的道德准则。有的律师,犯罪手段过于残忍的不接,可以理解。有的律师,贪污受贿的不接,可以理解。有的律师,性犯罪的不接,同样可以理解。尊重不同律师的内心道德准则。

第二,律师得看看这个案件有没有信心去办。比如我,我专精知识产权,基本上只有信心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如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等。所以此外的犯罪嫌疑人找到我,我一般都不接。办不好的案件,基本上不可能去接。

第三,要看开价是否合适。钱太少了果断不接。毕竟律师也是有机生命,需要吃饭的。

第四,其他考量,如犯罪嫌疑人的颜值,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肤色、民族等。

那么,怎么调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也有权选择是否为某个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呢?——当找不到律师愿意为某个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时候,韩国有指派制度,中国和其他国家基本上也都有类似的制度,由法庭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被指派的律师在申请被指派时,并不知道自己会被指派给谁,所以,也就谈不上愿不愿意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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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位律师以及法律想法不一样的是,我认为这是好事。

如果这次没有民众去打抗议电话,律师官网没有被攻击瘫痪,相反的,人人都很平静,似乎压根这件事就和自己无关,国家机关该怎么判怎么判,是不是就符合“法治精神”?

相信稍微学过法律的人都非常清楚,国家有指定辩护,,这不是问题,嫌疑人必然有人会给他辩护。

这里面唯一争执的是:当律师界受到压力,不愿意辩护,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悲哀”?

我认为并不是,因为如果要讲法治精神,舆论施压并不犯法,如果犯法了请指出那一条。

至于律所官网被攻击瘫痪,请律所报警抓人,韩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律所报警,如果律所报警,而警察不处理,这才有程序问题,不能说程序正义只向着律师或者嫌疑人。

同样的,律师应当受到社会压力,律师在代理这个官司的时候就应当有受到压力的心理准备,律师受到的这种压力,是由于韩国社会最朴素的正义观所驱动的。

如果律师不受到压力,那会是一个什么社会?

不就是几个小姑娘被害吗?关我什么事?

这种社会,是大家想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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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不用急着同情赵博士,因为韩国的法律已经对无法请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报以了足够的同情。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如果被告人因为贫穷或者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找到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法院应当依据职权指派一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In the following cases, if there is no defense counsel, the court shall appoint a counsel ex officio: 1. Where the accused is a minor; 2. Where the accused is seventy years of age or over; 3. Where the accused is deaf or mute; 4. Where the accused is suspected of mental and physical unsoundness; and 5. Where the accused is unable to select a defense counsel because of poverty or any other reason: Provided, That it is limited only in case there is a request of the accused.

另外,韩国政府为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提供了还不错的待遇。有报道表明,从 2008 年开始,法庭指派的律师不仅可以正常从所在的律所获得薪酬,而且可以从国家财政获得每个月 50 万韩元的补贴。(约合人民币 2900 元)

报道介绍,以 2010 年 1 月为例,有 277 名律师参与竞争 17 个法院指派的岗位,可见这一激励机制对韩国律师而言是有吸引力的:

法庭指派辩护律师,作为程序正义的关键保护线,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直接表明,任何人都有权利在刑事审判中获得律师协助;我国法律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实验。)

可见,即使没有律师愿意为「千夫所指」的被告人辩护,国家也会兜底,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

拒绝为自己厌恶的嫌疑人辩护,这是律师的自由,对于一些人来说,这也是他们践行良知的方式;

为公众所厌恶的嫌疑人提供辩护律师,这是国家为了实现正义所必须做到的,对于国家而言,这同样是良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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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认为N号房的主犯赵周斌的确罪大恶极,所犯罪行也没有任何洗白的余地。

但是,我仍然支持,刑事审判中律师辩护制度的贯彻实施。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仅仅针对N号房的个案,本质上还是争论已久的“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以及“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到底有什么意义”的问题。

1、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辩护不等于洗白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仅仅是在为坏人辩护,也是在捍卫司法尊严,维护司法公正。虽然我们在极力避免,但是在审判中仍然会出现个案的偏差,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偏差里那个被打击的对象。所以律师辩护制度,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并不是为在个案中某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辩护,而是为了保护有可能被错误牵连的任何一个人,可能是你,可能是我。

2、程序正义的意义。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这应该是一个共识。我们没有上帝视角,没有人可以看清真相的全貌。我们的法律在二者发生价值冲突时,也会优先选择程序正义,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是追求真相的前提。所以刑法上说“无罪推定”,未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任何人不能被作为罪犯对待。

想起前段时间大火的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律师王赦有一句台词是“他应该死,但是不代表民主法制要跟着一起陪葬。那我们为什么要调查、逮捕、开庭?”

最后想说,希望有一天,律师能依据法律规定为任何人辩护而不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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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定有立场的

制造一个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推动判例法,这个是政治的立场

接受指派为没钱人辩护,这个是法律的立场

拿钱消灾,这是金钱的立场

为臭名昭著者辩护,这个是广告的立场

唯一没有的,是计程车规则,也就是法律人经常吹的,我为他辩护因为他需要有一个辩护人,这是他的权利,我不为别的什么,你不要想多了

为钱就是为钱,为名就是为名,訟棍就是讼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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