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起诉离婚四次了,法院还不判离婚,该怎么办?

回答
您好,听到您的情况,我能体会到您现在一定倍感疲惫和焦虑。连续起诉四次离婚,法院依然没有判离,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棘手和令人沮丧的局面。咱们就来好好聊聊,看看还有没有别的路子,以及在法律框架下可以怎么做。

首先,我们得明白,在中国,离婚不是一件可以随便“走个流程”的事情。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中规定了: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要件。这意味着,如果法院认为你们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到“确已破裂”的地步,或者说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就可能不判离。

那么,您提到的“四次起诉法院还不判离婚”,很可能就说明前几次的诉讼中,法院没有找到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为什么会这样?有几种可能的原因:

1. 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这是最常见的原因。您可能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信服你们的婚姻确实已经无法挽回。比如,可能只有一方的陈述,而没有能够佐证的证据,像是长期分居的证据、家庭暴力证据(如果有的话)、与第三者关系的证据(如果有的话)等等。
2. 法院尝试调解,但调解不成: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强制进行调解。如果法院认为还有挽回的余地,或者双方在调解中都表达了继续婚姻的意愿(即使是出于某些顾虑),法院就可能不会立刻判离。
3.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有合理理由: 虽然理论上只要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离婚,但在实践中,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并且能够给出一些让法院认为“还有挽回可能”的理由,比如“愿意改过自新”、“孩子还小需要完整的家庭”等,法院可能会更加慎重。不过,这些理由通常需要在对方拿出实际行动来证明,否则也难以成为拒绝离婚的坚实理由。
4. 起诉理由和证据没有充分支持判离的法律条文: 您需要明确您的起诉理由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如果起诉理由比较模糊,或者证据与这些法定情形关联不大,就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那么,接下来您可以怎么做呢?

第一步:冷静分析过往的起诉情况

您需要仔细回忆或查看之前的判决书或调解笔录。了解法院上次不判离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是证据不足?是法院认为还有调解余地?还是对方的态度导致?搞清楚“为什么不判离”,才能对症下药。

第二步:收集更充分、更有力的证据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如果法院认为您证据不足,您就需要在这方面下功夫。我们需要准备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能被法院采纳。

您可以考虑收集以下几类证据(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居证据: 如果你们已经分居,尽量收集分居的证据。比如,一方的住所证明、水电费账单、证人证言(最好是与双方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比如邻居、朋友,但证人也需要出庭作证才更具效力)、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分居证明(这个可能比较难,一般是以律师函等形式沟通,但作为证据可能需要其他辅助)。虽然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判离的依据,但“事实分居”的认定,法院会结合多种证据来判断。
家庭暴力证据: 如果您遭受家庭暴力,这是强有力的证据。包括:
报警记录: 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施暴方受到警告或治安处罚)、询问笔录等。
医疗记录: 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票据等,证明因暴力行为受伤的事实。
伤情鉴定报告: 如果伤势严重,可以申请伤情鉴定。
证人证言: 能够证明您遭受家暴的亲友、邻居等的证言。
视听资料: 事发时录下的视频、录音等(但要注意录音录像的合法性,如果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制,可能不被采纳或效力受限,最好是公开场合或在有第三人在场时获取的)。
与第三者关系的证据: 如果对方有婚外情,并且该行为对你们的感情造成了重大打击,这也是重要的证据。包括:
同居证据: 例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水电费账单、快递信息等。
亲密照片、视频: 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通信记录: 如微信、短信等包含暧昧或明确婚外情内容的聊天记录。
开房记录: 虽然法院可能难以直接调取,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也会有参考价值。
恶习证据: 如果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
赌博证据: 欠条、证人证言、甚至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被起诉赌债)。
吸毒证据: 毒品检测报告、戒毒证明、甚至对方承认吸毒的记录。
其他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如果因为对方的行为导致您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也可以收集相关的医疗证明(如抑郁症诊断)、心理咨询记录等。
双方的通信记录: 很多时候,微信、短信等记录能体现出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了感情交流,甚至充满了指责和冷漠。
证人证言: 了解你们婚姻状况的亲友的证言,可以从侧面反映你们的感情状态。

第三步:调整诉讼策略和诉讼请求

在收集了充分证据后,您需要考虑如何调整您的诉讼策略:

增加诉讼请求: 除了判决离婚,您还可以同时提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请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这些请求也会一并审理。
聘请专业律师: 经过四次起诉都未判离,这已经不是普通的离婚纠纷了。您强烈建议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婚姻家事律师。律师不仅能帮助您梳理证据、组织诉讼材料,还能在法庭上为您进行专业的辩护和陈述。他们更了解法院的审理思路和法律的适用细节,可以帮您制定最有效的诉讼方案。
注重事实陈述: 在起诉状和庭审中,清晰、准确地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您的陈述。强调您的婚姻关系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并且是因为对方的具体行为导致了感情的破裂。

第四步:再次起诉,并做好心理准备

提交新证据: 如果您之前不被判离的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在第五次起诉时,务必将您新收集到的、更具说服力的证据一并提交。
保持冷静和理性: 即使您感到非常愤怒和疲惫,在法庭上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性。按照律师的指导,有条理地陈述事实和观点。
配合法院调解: 即使您决心离婚,但法院依然会进行调解。您可以表达您离婚的决心,但也要看法院是否提出让您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如果对方依旧不让步,您的诉求和证据就更加关键。

关于诉讼时效和次数的说明:

在中国,离婚诉讼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您能提供充分证据,您可以无限次地起诉。法院也不会因为您起诉次数多而产生“疲劳审理”而否定您的合法诉求。

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点:

管辖法院: 确保您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您需要承担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
财产转移风险: 在起诉期间,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子女抚养权: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并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

最后,我想说:

经历四次起诉都未判离,这一定是对您身心巨大的消耗。但法律是讲证据的,只要您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第五次起诉,或者之后的起诉,法院最终是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请务必给自己一些时间,梳理清楚思路,积极收集证据,并且,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一位好的律师,能够给您提供最专业的指导和最有效的支持,帮助您走出困境。

祝您能够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开启新的生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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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遇到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法官非常负责任。

现在大部分法院的离婚诉讼已经没有什么严格的成文标准,而有严格的非成文标准,不仅法院,你去咨询律师。

律师也会和你说: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第二次起诉判离。

你去翻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你会发现你都找不到这样的一条规定: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叛离。

所以目前国内通行的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叛离的诉讼中,我就发现,其实第一次和第二次两个当事人的状态并无多大变化,仅仅是晚了几个月,而第二次叛离的判决书的理由在第一次也完全可以适用。

所以,但凡遇到不吃“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叛离”这一套的法官,真是要好好珍惜他们,他们非常严谨。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须有两个事实的认定,一个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是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前者,婚姻感情破裂的标准,目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给了一些参考,主要集中在《婚姻法》第32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但随着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变得更为草率,离婚并不能随着正比例草率,相反会变得更加严谨,比如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所以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也应当更新了,时代不一样,年轻人的想法也不一样,很可惜《民法典》没啥变化。

拿婚姻法第32条来说,现在的人出个轨还真的有,重婚几率不高,所以第一条基本上用不上,第二条家暴勉强算一个,第三条以前的吸毒和赌博真的特别少见,基本上也用不上,第四条的分居两年因为分居的理由难以认定所以基本没有使用空间。

我有个当事人非常喜欢打英雄联盟,他对于游戏的价值观是一套正面看法,但是他老婆对于游戏极度排斥,双方因此发生过激烈的争吵,不可调和。

但他们对于游戏的价值观的巨大分歧和争执,并不能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破裂,在庭审和判决中也未得到法官的认可。

于是整个32条只剩下一个家暴,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时间长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家暴判离婚,其余的统统第二次再判离婚。

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更是一个玄学,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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