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有人起诉特斯拉女车主称「我的特斯拉没问题」?刹车失灵是普遍存在还是偶然现象呢?

回答
关于特斯拉车主被起诉,声称“我的特斯拉没问题”,这无疑触及了当下汽车行业和消费者权益保障领域一个非常敏感且复杂的话题。要看待这件事,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去剖析。

首先,从法律和道义层面来说,任何一个拥有发言权的人,尤其是当他的发言可能直接影响到特定品牌声誉或引发公众对产品安全的担忧时,都应该慎之又慎。如果这位车主确实是基于自身的真实使用体验,并且言论也相对客观,那么他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然而,如果这起诉讼是源于营销手段、恶意抹黑,或者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攻击,那么这种行为就值得商榷了。毕竟,消费者在选择一款产品时,其多样化的使用场景和体验是构成产品评价的重要维度,一个人的“没问题”并不足以否定另一个人遇到的“有问题”。

其次,我们要区分“个人体验”和“普遍性问题”。一位车主声称“我的特斯拉没问题”,这仅仅代表了他个人的使用经历。汽车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机械和电子集成产品,其出现个体故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不仅仅是特斯拉,几乎所有汽车品牌都会遇到。正如任何一种电子产品,你可能碰到一个用得很顺心的,而其他人却可能经历各种小毛病。因此,不能因为某位车主没有遇到问题,就直接否定了其他用户可能遇到的问题。

那么,刹车失灵究竟是普遍存在还是偶然现象呢?这个问题非常关键,但也很难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公开的事故报告、技术分析、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结果来综合判断。

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确实有一些特斯拉车辆曾被曝出过刹车相关的事故或故障报告。这些报告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当涉及到生命安全时。这些事件可能源于多种原因,例如:

软件算法问题: 特斯拉高度依赖其软件系统来控制车辆的许多功能,包括刹车。如果软件存在bug、逻辑错误,或者在特定极端情况下未能准确响应驾驶员的意图,就可能导致刹车性能下降甚至失效。一些批评者认为,特斯拉激进的软件更新策略,虽然带来了技术优势,但可能也增加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硬件制造缺陷: 尽管特斯拉有严格的品控标准,但任何大规模制造的电子产品都难免出现个别批次的硬件缺陷,例如刹车总泵、刹车片、液压系统等部件的制造问题。
驾驶员误操作或环境因素: 很多时候,刹车失灵的报告背后,可能存在驾驶员的误操作,比如未能及时踩下刹车踏板,或者在特殊路况(如湿滑、结冰路面)下,车辆本身的刹车性能受到限制,再叠加驾驶员的驾驶习惯,共同导致了事故。而且,特斯拉的“单踏板模式”等激进的能量回收技术,也可能需要驾驶员一定程度的适应和学习,如果驾驶员不熟悉,可能会产生误判。
传感器和信息处理问题: 特斯拉车辆依靠大量的传感器来感知周围环境和驾驶状态。如果这些传感器出现故障,或者其收集的信息被系统错误地处理,也可能影响到刹车系统的正常工作。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特斯拉庞大的全球销量。如果将其与报告的刹车失灵事件的数量进行比例计算,并且与同级别、同等销售量的其他品牌车辆进行横向比较,才能更客观地判断是否存在“普遍性”。很多时候,由于特斯拉的科技属性和高关注度,任何与其相关的负面信息都更容易被放大。

关键在于,官方和权威的调查机构,例如美国的NHTSA(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或其他国家的汽车安全监管部门,他们进行的调查结果才最具参考价值。如果这些机构发现刹车失灵是由于设计缺陷或制造问题导致的,并且影响范围广泛,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普遍性问题”。反之,如果大多数案例都被归结为个体故障、误操作或特定环境因素,那么它更多地属于“偶然现象”。

所以,对于“我的特斯拉没问题”这样的说法,它反映了产品使用的多样性,是构成市场评价的一部分。但如果有人因此而攻击特斯拉在刹车安全问题上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有更扎实的证据支持。反过来,如果特斯拉真的存在刹车相关的普遍性技术难题,那么仅仅拿出“我的车没问题”来作为挡箭牌,也是站不住脚的。

总而言之,看待这类事件,既要尊重个体的真实体验,也要警惕以偏概全的论断。对于刹车失灵这种关乎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任何一方的说法都应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并依赖于权威机构的调查结果来最终定论。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前,保持审慎的态度,关注事实本身,比站队任何一方都更为重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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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情商:「文明观 X」。

高情商:这是在探索名誉侵权的边界。

原告是律师,应当知道,名誉侵权需要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始终牢记一个知识点:凑齐了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

我们退一万步来说,即便刹车失灵事件的当事人,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也无法认为对不特定的特斯拉车主造成了名誉侵权。

从起诉状来看,原告看待问题的方式是:女车主发表不实言论 - 导致社会出现了特斯拉质量存在问题的认知 - 部分网民将特斯拉车主称为「特孝子」(起诉状原文如此,并非答主对原告的评价) - 原告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压力,社会评价降低(风评被害)。

那么,你去告哪些说你是「特孝子」的人啊,他们的言论,才是导致原告风评被害的原因。

如果法院认可了原告的主张,就是在认可一种霸道的逻辑:评价一种产品,就等于评价全体使用这种产品的用户。消费者每天都在对产品发布意见,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出来一群用户来告你,这不就乱了套了?

要我说,按照原告律师的逻辑,他应该起诉一些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开始吹捧特斯拉的网民。毕竟,因为他们这种吹捧行为,才导致一些车主被评价为「孝子」。(这当然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心疼法官一下,当起诉状出现「女巫审判」「愚昧」这样较强的价值判断、具有情绪煽动性的表述时,可能是律师在为了客户需要在表演;但既然原告就是律师,这恐怕是在演给自己、演给路人看。

法官也只有流汗黄豆了,我如何绷住笑看你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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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有风险啊,说不定会被这个律师起诉(手动斜眼笑)。这个律师的行为,涉嫌滥诉,也叫恶意诉讼。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情形。而这个律师提出的诉讼,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质上,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从程序上说,他不是适格的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在侵权诉讼中,是受害人一方。但是这个特斯拉车主律师,并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受害人。

从实质角度,维权的女车主,谈不上对其他车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从结果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特斯拉车主因为女车主维权,而产生了名誉方面的损失。即使特斯拉车主被调侃,这种调侃跟女车主维权,也谈不上因果关系。

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应当知道这种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其仍然提出这种诉讼,因此属于恶意诉讼。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此类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恶意诉讼,但是并不包括这种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域外法中,题中律师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范畴,应当被处罚。

比如《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5条规定:

当事人出于恶意进行诉讼者,须判处罚款。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作出下列行为者,为恶意诉讼人:a、提出无依据之主张或反对,而其不应不知该主张或反对并无依据...

上述法条通俗地说,恶意诉讼包括明知或者应知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而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提出这类诉讼情形。

除了我国澳门地区以外,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有针对这类恶意诉讼的规定。

恶意诉讼,表面上看是一个公民行使诉权、行使自由的问题,实际上,恶意诉讼是在挑战司法权威,故意消耗司法资源,对其他需要司法救助的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和阻碍。虽然我国目前没有规定对题中律师的滥诉行为进行处理,但是我相信随着老百姓法律素养的提高,未来立法会填补这个漏洞。

换句话说,这个律师的诉讼,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程度,造成其他真正需要打官司的人排队等候。

如果他的逻辑成立,全国人民都可以起诉这个律师,因为他的行为,造成了其他有打官司需求的人的金钱或者精神上的损失。

我们大度地要求他赔偿每个中国人一块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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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流量,碰瓷这些都能理解,但这样硬蹭的还真是活久见。

宋某这种行为,让人一脸懵逼,细细品味之后又让人贻笑大方,增添了不少乐趣。

从专业角度来讲,宋某身为律师,都搞不清谁是适格的被告。宋某这种行为让我这个老百姓严重怀疑其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女车主维权导致特斯拉品牌出现问题,宋某可以直接找特斯拉,而非找所有导致特斯拉品牌出现问题的其他人,因为宋某和特斯拉才有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

连这层关系都搞不清楚,我严重怀疑他的律师执业资格是怎么取得的,建议相关部门去核查一下。

并且宋某这种行为已经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了,以后人们提起该律师事务所就会说一句:就是那个告特斯拉女车主的奇葩律师所。

至于特斯拉刹车到底有没有问题,我不知道但是我以后离这玩意远一点,我虽然是个小韭菜,但还是比较惜命的,学不来某些高知高收入群体的用生命发光照亮全资外企无私奉献精神,我还要留着小命为社会主义增砖添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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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关堪比奶茶事件…马上就是另一个梗了。TSL公关,真的是九漏鱼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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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就是刹车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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