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三名涉嫌盗窃罪女子执行「罪轻不起诉」决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回答
三名女子盗窃罪轻不起诉:理性裁量与法治温度的体现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涉嫌盗窃罪的女子作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我看来,这一决定并非简单的“放任”,而是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案情、被告人情况以及社会效果后,所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和人道关怀的理性裁量。它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即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彰显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什么是“罪轻不起诉”?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罪轻不起诉”。这是一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它与“存疑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同,“罪轻不起诉”通常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行为人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的情形,经过综合评估,认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不大,或者达到可以不起诉的程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是一种重要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人,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守护者,在依法追究犯罪的同时,也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为何对这三名女子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详细分析其法律依据和可能考量:

虽然具体的案情细节(如涉案财物价值、盗窃次数、方式等)尚未完全公开,但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推断出可能导致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的因素,并探讨其法律依据: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这是“罪轻不起诉”最核心的考量因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体表现可能包括:
盗窃财物价值较低: 盗窃金额可能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一般”,但远未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例如,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定罪起点和量刑起点与盗窃数额直接挂钩。如果涉案金额非常小,虽然构成犯罪,但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的实际危害程度可能很有限。
盗窃方式简单,未造成严重后果: 盗窃行为可能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没有造成其他更严重的社会危害,例如破坏公私财物,或者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打击。
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临时性: 案发可能与生活困难、一时糊涂等因素有关,并非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

2. 行为人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 刑事诉讼法也赋予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被告人态度方面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罪轻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具体表现可能包括:
主动投案自首: 如果这三名女子是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立即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通常是决定是否“罪轻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将盗窃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或者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犯罪造成的损害,也表明了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有利于司法机关作出更为宽缓的决定。

3. 个人情况特殊,需要人文关怀: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司法机关会更加审慎地考量,并在法律框架内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

具体表现可能包括:
面临生活困难: 如果这三名女子本身正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失业等境遇,盗窃行为可能是出于某种程度的“生存压力”。虽然这不能成为犯罪的合法理由,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以期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而非简单地将人“一杆子打死”。
家庭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 例如,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患有疾病需要照顾等情况,这些因素虽然不能直接否定犯罪行为,但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整体评估,以及是否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4. 对社会秩序影响微小,教育意义大于刑罚惩戒: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也会考量整个社会的影响。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如果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未来生活(如就业、信誉等)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那么“罪轻不起诉”可能是一种更具建设性的选择。这种情况下,不起诉决定本身就带有一种教育和警示作用,促使行为人改过自新。

法律依据的梳理:

综合上述考量,支持朝阳区检察院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条是“罪轻不起诉”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对“情节轻微”的判断。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为其他可以不起诉的情形留下了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上述提到的自首情节,是重要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为不起诉提供了基础。
第六十二条(从犯): 如果三名女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累犯、犯罪中止等): 虽然这些通常是加重或减轻情节,但如果存在犯罪中止等情况,也可能影响最终的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例如刑法总则或其他特定犯罪的规定中): 虽然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比较明确,但在某些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金额极其微小,且情节极其轻微,司法机关也可能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但这与“罪轻不起诉”的性质略有不同,后者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不定期发布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不起诉适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行使不起诉权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和操作标准。例如,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要求、情节轻微的判断标准、适用不起诉的案件类型等。

总结:

总而言之,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这三名涉嫌盗窃罪的女子作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我认为是一种 理性、审慎且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它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而是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量了犯罪情节的轻重、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个人特殊情况以及社会效果等多种因素,最终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决定。

这种做法有助于:

实现司法的精准性: 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更严重的犯罪,避免对轻微犯罪过度司法化。
彰显法律的温度: 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同时,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教育、挽救、转化”的刑事政策。
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一时糊涂而轻微犯罪的人员,通过不起诉决定而非强制性的刑罚,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然,这样的决定需要在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证据审查下作出,确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如果信息属实,这个决定是对刑事司法理念进步的一次生动诠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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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的问题里还是建议。

一个月后成真了?

艹,我开玩喜的啊法官大人们,您这是当真了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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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位还是太年轻

找个出租车司机划一刀

然后说恐慌对方会侵犯自己

那样不但不会判案,

“善良”的民警还会奖励你1500块钱

这不比偷窃来的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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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整篇文章。感觉很诡异。

整篇文章都再说嫌疑犯怎么样,怎么样。所以要轻判啊啥的。

但是通篇没有讲到1个受害者。

很神奇吧。

比起受害者。我们为什么要关心施害者的前途。这个情况是不是很熟悉。

没错,就是校园暴力事件。

但是这里比起校园暴力事件更恶略。3名嫌疑犯都是20多岁的成年人了。

如果检察院觉得20多岁都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负责的话,我强烈建议提高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的成年年纪。直接调到30岁多好。

至于罪轻不起诉。反正我是没能从这篇报道上看出来哪里符合罪轻不起诉条件了,估计只有检察院才知道。

都说一个彭宇案让我国法治倒退50年。我估计这里事件也没少让我国法治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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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联参会是关键。妇联旨在保护妇女儿童,为什么犯罪嫌疑人的事情要妇联出面?再加上通篇都在提三位年轻“女性”,显然在司法系统和妇联的价值观里,犯罪嫌疑人应该因为女性身份得到庇护,甚至可以说,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年轻女性的身份优先级更高些。

2.司法系统女性占比越来越多,而且法律号称神圣公正,实际还是要人具体承办,法官的影响力可是很大的。女性对同性的共情正在导致司法不公。

3.尊重女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正确。爱护谦让女性是封建遗留大男子主义的政治正确。很遗憾,二者在我国兼而有之。体制内的个人或单位如果有不尊重女性的嫌疑,在系统内会社死,在社会上也会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这是领导不可接受的。所以,只要不触及政治红线,政府机关同样会对女权宽容忍让。

结论就是现在的情况,刑不上仙女,礼不下国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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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喃必须为轻视和歧视文科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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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犯罪率低✘

女人犯案時,報案率立案率起訴率三低✔


婦聯都出手了,還張口閉口性別對立,也不看看是誰先動的手~


男性輕判是其他因素(比如初犯+大學生),可女性多次犯案還輕判單單是其他因素(比如大學生)是不夠的,是婦聯施壓的結果,假如婦聯只是在背鍋,那背後有更強大的影響力施壓。

那麼簡單都看不出來你舉再多案例又有何用,你根本就沒有在研究案例啊~假理客中!


起始有三十條命可以累積經驗,經驗老到了就不會被捉嘛,所以在"統計"上犯罪率低~真有悟性低一點用完了這三十條命,進去跟鄰居交換一下經驗,出來又有三十條命繼續練級,再犯率當然比較低~


原來不僅小事化無,還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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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男性在舆论甚至法律上的颓势,不是没有理由的。政法,传媒,师范都是男少女多。

传媒女性多,则新闻和媒体都偏向女性,师范女性多,则小孩子的教育和环境偏向女性,政法失守,则法律也会偏向女性。

之前杭州对被前妻污蔑强奸的肖先生进行逮捕的,也是一名女检察官。

我不是说男性比女性更公正,我只是强调一下,女权这几年在网上的强势,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女性群体,难道师范和政法大学里的就能避免?

所以说,有些人觉得“反正女权就在网上闹闹”,笑死了,真觉得拳不会打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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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所遭受的刑罚强度显著低于男性,被告人身份对量刑产生影响 这不例子不就来了吗 ??

正好完美符合了下面的调查,女性身份对于轻罪中罪量刑是有很大的优待的!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次数最多,金额最少。刘某十余次在自助超市故意漏扫货品,共计三百余元,最后一次盗窃被抓时,她偷拿的是一盒西红柿。

同样因为盗窃被抓的陈某,今年21岁,是一名大三学生,她偷拿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陈某称,自己看到舍友的电脑在桌子上,人又不在就把电脑拿走想留为自己使用。

室友报警后,迫于压力,陈某承认了电脑是自己偷的。陈某的想法特别简单:拿个电脑,不算大事,只要还回去了,就没事。陈某还幼稚的通过微信,指挥室友去派出所销案。其实,警方早已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陈某。检察官称,她把电脑还回去只是一个退赃的过程,但是已经盗窃了。

另一名被告人刘某,在网约车上捡到一部手机,没有还给失主,而是把手机给卖了,获利3000余元,她也因此而获罪。三名嫌疑人,都是年轻的女性,有的刚步入社会,有的还是在校学生,就因为几百元,几千元,她们即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就意味着她们将留下案底。

作为成年人,偷窃东西,也没有投案自首,还有一个是“迫于压力”才承认的,就直接不予起诉了??

第一个多次盗窃,那第二个第三个也都达到立案标准,且都没有自首

而且我还是头一次知道,女性犯罪,要邀请妇联来的?

希望学校相关方面能做出处理吧,至少别让小偷和那个女学生在一个寝室了

......................

看到有人说只有多次被抓 才算多次盗窃,一次盗窃被抓供述多次盗窃不算多次盗窃,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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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酌定不起诉,实体结果不多说了,我困惑在于程序上:

盗窃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成年人(大学毕业), 所以这里为什么会出现妇联?


另外:

罗冠军也大学刚毕业,什么罪都没犯,就被直接社死了。

清华学弟还是大学在读,什么罪都没犯,就差点被社死了(感谢监控)。

另外还有些男大学生,也是大学在读,貌似说错一句话或者干脆被诬陷,就会被挂到网上骚扰到退学。

以上全过程中,除了我们这些网友,有哪个机构想到 他们权益了? 想到他们也是一样的人了?

总之:

任何人的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才是公平的应有之意。


惯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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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下态度。我历来是有一说一,我觉得犯了法就应该严惩,纵容违法者就是对遵纪守法的人的不公平。这一点不论男女,我的看法一致。

评论区又开始打女拳了,好像我在拉偏架。但是他们始终回避的问题是:我什么时候护着违法的男性了?

在知乎厮混了几年,有1千多还没被删的回答。你逐一点开,哪一条是站在违法男性的那一边的?

所以女拳这群人没办法让人尊重。这年头搞传销都要讲点逻辑,谈点因果关系,女拳的言论幼稚得可笑。

拉偏架?那是妇联。

生孩子警告⚠️。我管你生不生孩子,你又不是我老婆。醒醒吧,我没可能看上你们这群打拳的。想啥桃子吃?福岛白桃要不要。

就这水平,美金还真好赚嘿。什么?你不拿钱?那接下来这句话是一定会被删除的,我就不写了。


你也别看不起女拳,打拳真的有用。

这第一个犯罪嫌疑人,已查实的盗窃次数就超过十余次。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次数最多,金额最少。刘某十余次在自助超市故意漏扫货品,共计三百余元,最后一次盗窃被抓时,她偷拿的是一盒西红柿。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属于多次盗窃。

依据2013年4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

然后这位也不知道怎么打的拳,直接就不起诉了。这年头见义勇为都有入狱可能,也就这两年,对正当防卫的口子开了一点,也就几例不予起诉的案例。你说打拳有没有用?


接下来请看二号选手,额,犯罪嫌疑人。

陈某,今年21岁,是一名大三学生,她偷拿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陈某称,自己看到舍友的电脑在桌子上,人又不在就把电脑拿走想留为自己使用。

室友报警后,迫于压力,陈某承认了电脑是自己偷的。陈某的想法特别简单:拿个电脑,不算大事,只要还回去了,就没事。陈某还幼稚的通过微信,指挥室友去派出所销案。

这位犯罪嫌疑人既没有自首情节,也没有悔过表现。舍友的笔记本电脑,先偷了再说,舍友自认倒霉,那就最好,她白拿一台笔记本。舍友执意要追查下去,那就还回去嘛。

就这种想法,法官等于变相支持了。

此案一开,我建议各地网友都去法官家里顺东西。他不追究,各位就尽情享用。他要是不依不饶,了不起再跑一次,还回去得了。


三号选手被告人刘某,在网约车上捡到一部手机,没有还给失主,而是把手机给卖了,获利3000余元,她也因此而获罪。

这不就是最简单、最典型的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明知他人遗忘的财物(手机),变现卖了3000元,超过立案标准。这个案子一点疑问都没有。把我看懵了,除了犯罪嫌疑人是女性这一点,再强掰一个就是大学生身份(这一点上,男女又出现不平等了,有其他答主拉数据出来了,我就不赘述了)。其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促使检察院对她不予起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喊了很多年,就希望能真正贯彻实施。

打拳真的有用,妇联有邪教内味了。


楼下已经有个别恰烂钱的答主开始洗地了,对于这种人,一句话就可以顶死。

刑事案件,你妇联参与进来,是什么道理?

警惕拜登打妇联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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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和你妇联有什么关系?

针对学生群体的从轻处罚和女性又有什么关系?

还是说刚刚步入社会/在校男生就会被认为主观恶性大吗?

但是不对啊,拿个室友电脑算什么,这受害者也是女同胞啊

结合社科院某蓝皮书,除非拿出精神鉴定文书,否则我看不懂,也不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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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错事就该罚,或大或小,而不是动不动就当没事发生

人家认为这不是大事,结果你告诉别人这不是事

古人还说勿以恶小而为之,这边事因为恶小而纵容

以前学校老师还经常举例偷针到咬掉妈妈乳头的事情

这边好直接告诉你,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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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三名男性呢?有没有男联参与一下?是不是就要严格执法了?

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却是“法律面前、因人不同”。这个“人”这次是女性,那下次是不是就是老人、外国人、变性人。。。。。因为人的身份不同,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可以获得豁免权。并且还被当成典型正面案例来宣传。这是对法律的无视和蔑视。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感到困惑和悲哀。

这则新闻在网上没有任何波澜。

如果主体是三名男性,估计会全网爆炸。女权博主、自媒体会集体发声,痛斥法律不公、检察机关徇私枉法、性别霸权、性别暴力。号召网友起义。同时还会对三名男性进行人肉搜索并且网暴。直至三名男性社会性死亡。

长春女大学生坐出租车去机场,路上犯困,觉得是司机在迷晕自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司机,导致司机受伤。

报警后警察不仅没有对女大学生进行执法,反而安慰女大学生,还给了她钱用于买机票,因为她之前的航班已经耽误了。至于那个受伤的司机,在警察不断的调解下,只好原谅了刺杀他的女大学生。这则新闻也被当成案例宣传。

魔不魔幻?

违反法律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对很多人造成错误的引导,也会诱发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的模仿。后来者可能利用这样的“身份特权”来做着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事情。甚至直接犯罪也不怕。反正到时候一亮身份,就可以获得减免。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网上各种网暴网络社死事件。很多都是爆料人虚假陈述泼脏水,利用性别、身份引导舆论。比如春秋两不沾、罗冠军事件、清华腚姐、苟晶事件等等。

被爆料的人网络社死、爆料人一开始获得网络同情,事实真相出来后她们拍拍屁股走人,还获得大量流量。搞不好还带货直播。

这就导致相关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被有人当成出名的途径。很魔幻吧?如果一开始就对散播谣言误导舆论的人进行相应法律手段,会不会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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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若没有限制必将变成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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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是有妇联一半给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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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补充:

原答案引用了《刑诉法》规定,指出新闻案例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条款,然而答案发布后,很多知友对新闻案例是否刻意照顾了女性或学生群体仍然抱有疑虑。

需要强调,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起诉决定的表述是「可以」,这意味着相似案件中,检察院对个案的不同细节情况,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建议仅仅自行归纳部分案件细节(如金额)进行粗暴对比。

但是鉴于持「检察院刻意偏向」意见的知友实在太多,为了回应大家的疑虑,这里放上一些金额与新闻案例类似(甚至超出),不涉及女性或学生群体,同样决定不起诉的案例

1、京昌检刑不诉〔2021〕137号[1]

盗窃茅台价值2100元。


2、京通检刑不诉〔2021〕2号[2]

通过趁人熟睡操作他人手机方式盗取3384.8元。


3、京丰检刑不诉〔2021〕74号[3]

盗取水果总价值2145元。

4、京东检刑不诉〔2021〕6号[4]

盗取吉他4把总计6950元(只从金额看,已经两倍于新闻报道的案例)。


以上四案被不起诉人均为男性,且均非在读学生。

对比新闻报道案例,只凭现有材料,很难说不起诉决定存在司法不公或很明显的照顾偏帮。


原答案:

一直列法条,很多读者也懒得看,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个网站:

以上链接为12309中国检察网,是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网站,其上有着最近一年的刑事文书公开,支持地域及类型筛选。


选定地域「北京」,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跳出的就是最近一年北京地区所有公开的不起诉决定,第一页就有两起盗窃案:

(张案入室盗窃手机,代案多次超市盗窃,其实与新闻报道案例都有一定相似性)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闻报道的三案涉案金额均较低,且都有悔罪、退赔、谅解情节,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条款清晰准确,法律层面其实并没有太多争议。

目前的舆论风波,更多是由于大家对罪轻不起诉制度的不了解,以及将两性矛盾过多地投射到了新闻案例中。


社会问题固然各有立场,法律的还是应该归法律。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文书,了解更多类案处理;相信在更深入地了解相关制度和实践后,再看本题,一定又会有不同的视角。


以上。

参考

  1. ^ 链接: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bj/bjscpq/zjxflws/202106/t20210624_9818586.shtml
  2. ^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bj/bjstzq/zjxflws/202104/t20210409_9505019.shtml
  3. ^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bj/bjsftq/zjxflws/202106/t20210618_9791230.shtml
  4. ^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bj/bjsdcq/zjxflws/202106/t20210617_97869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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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女生偷个东西怎么啦?怎么啦?

还有没有王法了!

别人打车怀疑司机要谋害自己,直接拿刀给司机来个割喉都无罪,甚至还得到了一张免费机票以资鼓励,偷点东西不被起诉不是很正常?

你们这些郭楠至于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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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乎早已成为一句空话。

最典型是本新闻里「盗窃室友笔记本」案件

同样因为盗窃被抓的陈某,今年21岁,是一名大三学生,她偷拿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陈某称,自己看到舍友的电脑在桌子上,人又不在就把电脑拿走想留为自己使用。
室友报警后,迫于压力,陈某承认了电脑是自己偷的。陈某的想法特别简单:拿个电脑,不算大事,只要还回去了,就没事。陈某还幼稚的通过微信,指挥室友去派出所销案。其实,警方早已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陈某。检察官称,她把电脑还回去只是一个退赃的过程,但是已经盗窃了。

主观恶性大,罪行清楚,毫无悔改的盗窃行为,没有投案,没有自首,竟然不予起诉。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规定,投案的对象除司法机关,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因为向这些机关或个人投案最终必将会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行为人向被害人投案的情形,刑法和《解释》未作规定。

对比案例:

该案件中是主动投案自首,仍然法院判处刑事责任,虽仅处以罚金,但毕竟也是刑事责任的案底。

该案件中则是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样是有刑事责任案底。

该案件属于抓获归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同样是盗窃笔室友笔记本(除以上最后一例外,还都是大学生),司法机关的处罚范围从有期徒刑(实刑),缓刑,单处罚金,和不予起诉分为四档。

尤其是不予起诉,和其他几档是属于有罪无罪的根本区别。

没有投案自首,甚至想要通过室友销案逃避司法机关处罚,最后居然是最轻,难以平衡。

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大学生犯罪网开一面,罪减一等,从宽从松处罚,是历来所惯例,也有依据。

不过,同为大学生,C9,985,211,双一流,双非一本,二本,三本,大专,减轻幅度各地执行不一,大专(我国官方说法称为大学专科)学生是否同样享受“大学生”待遇,各地也不一。

以后,对于研究生及第,重点本科生及第,本科出身,同本科出身,这么重要的规定,还是规定明确为好。

同为大学生身份,陈某免于起诉,因女性身份再减一等。

同为女性在自助超市故意漏刷,此案件判处拘役缓刑。

古代有八议制度,即八种人犯罪必须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我们现在也已经有了新八议,

议性别,议学历,议亲戚,议董监高,议民族,议外宾,议年龄,议家境。

既然有那么多“议”,还不如直接了当的在法律规定清楚好了,大家也好心服口服,何必像现在这样拍脑袋免罪呢。

丹书铁券

补充说明:

经过 @提希丰 给出案例,向我证实并非只有女性大学生在盗窃案中享有“被不起诉”特权,因此我上述说法是错误的,我在此认错。

同时要感谢 @TEDCJK ,他提供了我检察院网站让我学习到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

同为“盗窃室友笔记本电脑,退赔损失,认罪认罚”,处罚范围可以从不起诉到单处罚金到缓刑并处罚金,后两者差异不大,而起诉与否,在承担与不承担刑事责任之间,是否留有案底,则对于前途影响重大。全凭办案人员主观裁断,空间太大,其规则应当明确。

仍然希望全国范围内,能将“同案不同判”情况尽可能予以消灭。

  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全力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完善,依法发挥审判监督和审级监督职能作用,主动建好用好类案检索、新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率先实现省域、市域范围内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
  消除“类案不同判”,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由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差异等因素客观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曾一直是困扰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
……
抓住了“类案不同判”现象的根本,直击问题要害,直接针对司改“硬骨头”。尤其是对强化审判组织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细化要求,会让审判权力的运行模式越来越科学合理规范,让“类案不同判”现象无处生存。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类案不同判”现象终将退出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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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只是某性别比另外一个性别更平等一些。

这位记者是故意的吧。

请问这三位妇女付出了什么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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