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整篇文章。感觉很诡异。
整篇文章都再说嫌疑犯怎么样,怎么样。所以要轻判啊啥的。
但是通篇没有讲到1个受害者。
很神奇吧。
比起受害者。我们为什么要关心施害者的前途。这个情况是不是很熟悉。
没错,就是校园暴力事件。
但是这里比起校园暴力事件更恶略。3名嫌疑犯都是20多岁的成年人了。
如果检察院觉得20多岁都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负责的话,我强烈建议提高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的成年年纪。直接调到30岁多好。
至于罪轻不起诉。反正我是没能从这篇报道上看出来哪里符合罪轻不起诉条件了,估计只有检察院才知道。
都说一个彭宇案让我国法治倒退50年。我估计这里事件也没少让我国法治倒退
1.妇联参会是关键。妇联旨在保护妇女儿童,为什么犯罪嫌疑人的事情要妇联出面?再加上通篇都在提三位年轻“女性”,显然在司法系统和妇联的价值观里,犯罪嫌疑人应该因为女性身份得到庇护,甚至可以说,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年轻女性的身份优先级更高些。
2.司法系统女性占比越来越多,而且法律号称神圣公正,实际还是要人具体承办,法官的影响力可是很大的。女性对同性的共情正在导致司法不公。
3.尊重女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正确。爱护谦让女性是封建遗留大男子主义的政治正确。很遗憾,二者在我国兼而有之。体制内的个人或单位如果有不尊重女性的嫌疑,在系统内会社死,在社会上也会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这是领导不可接受的。所以,只要不触及政治红线,政府机关同样会对女权宽容忍让。
结论就是现在的情况,刑不上仙女,礼不下国男嘛。
郭喃必须为轻视和歧视文科付出代价
现在男性在舆论甚至法律上的颓势,不是没有理由的。政法,传媒,师范都是男少女多。
传媒女性多,则新闻和媒体都偏向女性,师范女性多,则小孩子的教育和环境偏向女性,政法失守,则法律也会偏向女性。
之前杭州对被前妻污蔑强奸的肖先生进行逮捕的,也是一名女检察官。
我不是说男性比女性更公正,我只是强调一下,女权这几年在网上的强势,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女性群体,难道师范和政法大学里的就能避免?
所以说,有些人觉得“反正女权就在网上闹闹”,笑死了,真觉得拳不会打到自己身上?
女性所遭受的刑罚强度显著低于男性,被告人身份对量刑产生影响 这不例子不就来了吗 ??
正好完美符合了下面的调查,女性身份对于轻罪中罪量刑是有很大的优待的!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次数最多,金额最少。刘某十余次在自助超市故意漏扫货品,共计三百余元,最后一次盗窃被抓时,她偷拿的是一盒西红柿。
同样因为盗窃被抓的陈某,今年21岁,是一名大三学生,她偷拿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陈某称,自己看到舍友的电脑在桌子上,人又不在就把电脑拿走想留为自己使用。
室友报警后,迫于压力,陈某承认了电脑是自己偷的。陈某的想法特别简单:拿个电脑,不算大事,只要还回去了,就没事。陈某还幼稚的通过微信,指挥室友去派出所销案。其实,警方早已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陈某。检察官称,她把电脑还回去只是一个退赃的过程,但是已经盗窃了。
另一名被告人刘某,在网约车上捡到一部手机,没有还给失主,而是把手机给卖了,获利3000余元,她也因此而获罪。三名嫌疑人,都是年轻的女性,有的刚步入社会,有的还是在校学生,就因为几百元,几千元,她们即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就意味着她们将留下案底。
作为成年人,偷窃东西,也没有投案自首,还有一个是“迫于压力”才承认的,就直接不予起诉了??
第一个多次盗窃,那第二个第三个也都达到立案标准,且都没有自首
而且我还是头一次知道,女性犯罪,要邀请妇联来的?
希望学校相关方面能做出处理吧,至少别让小偷和那个女学生在一个寝室了
......................
看到有人说只有多次被抓 才算多次盗窃,一次盗窃被抓供述多次盗窃不算多次盗窃,然而.....
轻微犯罪,酌定不起诉,实体结果不多说了,我困惑在于程序上:
盗窃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成年人(大学毕业), 所以这里为什么会出现妇联?
另外:
罗冠军也大学刚毕业,什么罪都没犯,就被直接社死了。
清华学弟还是大学在读,什么罪都没犯,就差点被社死了(感谢监控)。
另外还有些男大学生,也是大学在读,貌似说错一句话或者干脆被诬陷,就会被挂到网上骚扰到退学。
以上全过程中,除了我们这些网友,有哪个机构想到 他们权益了? 想到他们也是一样的人了?
总之:
任何人的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才是公平的应有之意。
惯例图:
表明下态度。我历来是有一说一,我觉得犯了法就应该严惩,纵容违法者就是对遵纪守法的人的不公平。这一点不论男女,我的看法一致。
评论区又开始打女拳了,好像我在拉偏架。但是他们始终回避的问题是:我什么时候护着违法的男性了?
在知乎厮混了几年,有1千多还没被删的回答。你逐一点开,哪一条是站在违法男性的那一边的?
所以女拳这群人没办法让人尊重。这年头搞传销都要讲点逻辑,谈点因果关系,女拳的言论幼稚得可笑。
拉偏架?那是妇联。
生孩子警告⚠️。我管你生不生孩子,你又不是我老婆。醒醒吧,我没可能看上你们这群打拳的。想啥桃子吃?福岛白桃要不要。
就这水平,美金还真好赚嘿。什么?你不拿钱?那接下来这句话是一定会被删除的,我就不写了。
你也别看不起女拳,打拳真的有用。
这第一个犯罪嫌疑人,已查实的盗窃次数就超过十余次。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次数最多,金额最少。刘某十余次在自助超市故意漏扫货品,共计三百余元,最后一次盗窃被抓时,她偷拿的是一盒西红柿。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属于多次盗窃。
依据2013年4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
然后这位也不知道怎么打的拳,直接就不起诉了。这年头见义勇为都有入狱可能,也就这两年,对正当防卫的口子开了一点,也就几例不予起诉的案例。你说打拳有没有用?
接下来请看二号选手,额,犯罪嫌疑人。
陈某,今年21岁,是一名大三学生,她偷拿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陈某称,自己看到舍友的电脑在桌子上,人又不在就把电脑拿走想留为自己使用。
室友报警后,迫于压力,陈某承认了电脑是自己偷的。陈某的想法特别简单:拿个电脑,不算大事,只要还回去了,就没事。陈某还幼稚的通过微信,指挥室友去派出所销案。
这位犯罪嫌疑人既没有自首情节,也没有悔过表现。舍友的笔记本电脑,先偷了再说,舍友自认倒霉,那就最好,她白拿一台笔记本。舍友执意要追查下去,那就还回去嘛。
就这种想法,法官等于变相支持了。
此案一开,我建议各地网友都去法官家里顺东西。他不追究,各位就尽情享用。他要是不依不饶,了不起再跑一次,还回去得了。
三号选手被告人刘某,在网约车上捡到一部手机,没有还给失主,而是把手机给卖了,获利3000余元,她也因此而获罪。
这不就是最简单、最典型的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明知他人遗忘的财物(手机),变现卖了3000元,超过立案标准。这个案子一点疑问都没有。把我看懵了,除了犯罪嫌疑人是女性这一点,再强掰一个就是大学生身份(这一点上,男女又出现不平等了,有其他答主拉数据出来了,我就不赘述了)。其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促使检察院对她不予起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喊了很多年,就希望能真正贯彻实施。
打拳真的有用,妇联有邪教内味了。
楼下已经有个别恰烂钱的答主开始洗地了,对于这种人,一句话就可以顶死。
刑事案件,你妇联参与进来,是什么道理?
警惕拜登打妇联牌。
刑事犯罪和你妇联有什么关系?
针对学生群体的从轻处罚和女性又有什么关系?
还是说刚刚步入社会/在校男生就会被认为主观恶性大吗?
但是不对啊,拿个室友电脑算什么,这受害者也是女同胞啊
结合社科院某蓝皮书,除非拿出精神鉴定文书,否则我看不懂,也不敢看
做错事就该罚,或大或小,而不是动不动就当没事发生
人家认为这不是大事,结果你告诉别人这不是事
古人还说勿以恶小而为之,这边事因为恶小而纵容
以前学校老师还经常举例偷针到咬掉妈妈乳头的事情
这边好直接告诉你,没事。
这要是三名男性呢?有没有男联参与一下?是不是就要严格执法了?
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却是“法律面前、因人不同”。这个“人”这次是女性,那下次是不是就是老人、外国人、变性人。。。。。因为人的身份不同,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可以获得豁免权。并且还被当成典型正面案例来宣传。这是对法律的无视和蔑视。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感到困惑和悲哀。
这则新闻在网上没有任何波澜。
如果主体是三名男性,估计会全网爆炸。女权博主、自媒体会集体发声,痛斥法律不公、检察机关徇私枉法、性别霸权、性别暴力。号召网友起义。同时还会对三名男性进行人肉搜索并且网暴。直至三名男性社会性死亡。
长春女大学生坐出租车去机场,路上犯困,觉得是司机在迷晕自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司机,导致司机受伤。
报警后警察不仅没有对女大学生进行执法,反而安慰女大学生,还给了她钱用于买机票,因为她之前的航班已经耽误了。至于那个受伤的司机,在警察不断的调解下,只好原谅了刺杀他的女大学生。这则新闻也被当成案例宣传。
魔不魔幻?
违反法律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对很多人造成错误的引导,也会诱发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的模仿。后来者可能利用这样的“身份特权”来做着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事情。甚至直接犯罪也不怕。反正到时候一亮身份,就可以获得减免。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网上各种网暴网络社死事件。很多都是爆料人虚假陈述泼脏水,利用性别、身份引导舆论。比如春秋两不沾、罗冠军事件、清华腚姐、苟晶事件等等。
被爆料的人网络社死、爆料人一开始获得网络同情,事实真相出来后她们拍拍屁股走人,还获得大量流量。搞不好还带货直播。
这就导致相关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被有人当成出名的途径。很魔幻吧?如果一开始就对散播谣言误导舆论的人进行相应法律手段,会不会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权利若没有限制必将变成特权
工会要是有妇联一半给力就好了。
第一次补充:
原答案引用了《刑诉法》规定,指出新闻案例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条款,然而答案发布后,很多知友对新闻案例是否刻意照顾了女性或学生群体仍然抱有疑虑。
需要强调,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起诉决定的表述是「可以」,这意味着相似案件中,检察院对个案的不同细节情况,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建议仅仅自行归纳部分案件细节(如金额)进行粗暴对比。
但是鉴于持「检察院刻意偏向」意见的知友实在太多,为了回应大家的疑虑,这里放上一些金额与新闻案例类似(甚至超出),不涉及女性或学生群体,同样决定不起诉的案例:
1、京昌检刑不诉〔2021〕137号[1]
盗窃茅台价值2100元。
2、京通检刑不诉〔2021〕2号[2]
通过趁人熟睡操作他人手机方式盗取3384.8元。
3、京丰检刑不诉〔2021〕74号[3]
盗取水果总价值2145元。
4、京东检刑不诉〔2021〕6号[4]
盗取吉他4把总计6950元(只从金额看,已经两倍于新闻报道的案例)。
以上四案被不起诉人均为男性,且均非在读学生。
对比新闻报道案例,只凭现有材料,很难说不起诉决定存在司法不公或很明显的照顾偏帮。
原答案:
一直列法条,很多读者也懒得看,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个网站:
以上链接为12309中国检察网,是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网站,其上有着最近一年的刑事文书公开,支持地域及类型筛选。
选定地域「北京」,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跳出的就是最近一年北京地区所有公开的不起诉决定,第一页就有两起盗窃案:
(张案入室盗窃手机,代案多次超市盗窃,其实与新闻报道案例都有一定相似性)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闻报道的三案涉案金额均较低,且都有悔罪、退赔、谅解情节,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条款清晰准确,法律层面其实并没有太多争议。
目前的舆论风波,更多是由于大家对罪轻不起诉制度的不了解,以及将两性矛盾过多地投射到了新闻案例中。
社会问题固然各有立场,法律的还是应该归法律。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文书,了解更多类案处理;相信在更深入地了解相关制度和实践后,再看本题,一定又会有不同的视角。
以上。
人家女生偷个东西怎么啦?怎么啦?
还有没有王法了!
别人打车怀疑司机要谋害自己,直接拿刀给司机来个割喉都无罪,甚至还得到了一张免费机票以资鼓励,偷点东西不被起诉不是很正常?
你们这些郭楠至于大惊小怪?
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乎早已成为一句空话。
最典型是本新闻里「盗窃室友笔记本」案件
同样因为盗窃被抓的陈某,今年21岁,是一名大三学生,她偷拿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陈某称,自己看到舍友的电脑在桌子上,人又不在就把电脑拿走想留为自己使用。
室友报警后,迫于压力,陈某承认了电脑是自己偷的。陈某的想法特别简单:拿个电脑,不算大事,只要还回去了,就没事。陈某还幼稚的通过微信,指挥室友去派出所销案。其实,警方早已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陈某。检察官称,她把电脑还回去只是一个退赃的过程,但是已经盗窃了。
主观恶性大,罪行清楚,毫无悔改的盗窃行为,没有投案,没有自首,竟然不予起诉。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规定,投案的对象除司法机关,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因为向这些机关或个人投案最终必将会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行为人向被害人投案的情形,刑法和《解释》未作规定。
对比案例:
该案件中是主动投案自首,仍然法院判处刑事责任,虽仅处以罚金,但毕竟也是刑事责任的案底。
该案件中则是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样是有刑事责任案底。
该案件属于抓获归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同样是盗窃笔室友笔记本(除以上最后一例外,还都是大学生),司法机关的处罚范围从有期徒刑(实刑),缓刑,单处罚金,和不予起诉分为四档。
尤其是不予起诉,和其他几档是属于有罪无罪的根本区别。
没有投案自首,甚至想要通过室友销案逃避司法机关处罚,最后居然是最轻,难以平衡。
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大学生犯罪网开一面,罪减一等,从宽从松处罚,是历来所惯例,也有依据。
不过,同为大学生,C9,985,211,双一流,双非一本,二本,三本,大专,减轻幅度各地执行不一,大专(我国官方说法称为大学专科)学生是否同样享受“大学生”待遇,各地也不一。
以后,对于研究生及第,重点本科生及第,本科出身,同本科出身,这么重要的规定,还是规定明确为好。
同为大学生身份,陈某免于起诉,因女性身份再减一等。
同为女性在自助超市故意漏刷,此案件判处拘役缓刑。
古代有八议制度,即八种人犯罪必须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我们现在也已经有了新八议,
议性别,议学历,议亲戚,议董监高,议民族,议外宾,议年龄,议家境。
既然有那么多“议”,还不如直接了当的在法律规定清楚好了,大家也好心服口服,何必像现在这样拍脑袋免罪呢。
补充说明:
经过 @提希丰 给出案例,向我证实并非只有女性大学生在盗窃案中享有“被不起诉”特权,因此我上述说法是错误的,我在此认错。
同时要感谢 @TEDCJK ,他提供了我检察院网站让我学习到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
同为“盗窃室友笔记本电脑,退赔损失,认罪认罚”,处罚范围可以从不起诉到单处罚金到缓刑并处罚金,后两者差异不大,而起诉与否,在承担与不承担刑事责任之间,是否留有案底,则对于前途影响重大。全凭办案人员主观裁断,空间太大,其规则应当明确。
仍然希望全国范围内,能将“同案不同判”情况尽可能予以消灭。
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全力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完善,依法发挥审判监督和审级监督职能作用,主动建好用好类案检索、新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率先实现省域、市域范围内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
消除“类案不同判”,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由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差异等因素客观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曾一直是困扰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
……
抓住了“类案不同判”现象的根本,直击问题要害,直接针对司改“硬骨头”。尤其是对强化审判组织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细化要求,会让审判权力的运行模式越来越科学合理规范,让“类案不同判”现象无处生存。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类案不同判”现象终将退出人们的视野。
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只是某性别比另外一个性别更平等一些。
这位记者是故意的吧。
请问这三位妇女付出了什么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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