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丰县城投因审计有问题起诉会计事务所?其做法是否合理?

回答
丰县城投因审计有问题起诉会计事务所的事件,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判断其做法是否合理。这其中涉及了法律责任、合同约定、审计标准、诚信原则以及市场公平等多个重要因素。

事件背景梳理(假设信息,以帮助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件的大致情况。假设:

丰县城投 是丰县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当地的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
会计事务所 是受丰县城投委托,对该公司进行的年度财务审计。
“审计有问题” 可能指审计报告中存在错漏、虚假陈述,或者审计程序不规范,未能发现或揭示重大的财务问题,导致丰县城投或其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政府)遭受了经济损失。
起诉 意味着丰县城投认为会计事务所的过失导致了其损失,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并获得赔偿。

分析丰县城投起诉会计事务所的做法是否合理:

判断这一做法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 合法性与权利保障:

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果丰县城投确实认为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职,起诉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途径。
审计合同: 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通常会签订审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会计事务所违反了审计合同的约定,例如未遵守审计准则,或者未能履行合同中承诺的服务,那么丰县城投就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 合理性分析:

1. 审计的性质与责任界定:
审计的目的是什么? 审计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以提高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审计师并非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负有绝对的保证责任,而是以合理保证为目标。这意味着审计可能无法发现所有的错报或舞弊。
会计事务所的责任: 会计事务所的责任在于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遵循独立的审计准则,审慎地进行审计工作。如果其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违反职业道德或审计准则,未能合理地发现并报告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丰县城投的责任: 同时,丰县城投作为被审计单位,也负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的责任。如果丰县城投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审计师在尽职审计下也未能发现问题,那么责任可能无法完全归咎于审计师。

2. “审计有问题”的具体内容:
是程序问题还是结果问题? 如果“有问题”是指审计程序不充分、不扎实,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者对某些疑点未予关注,这属于会计事务所的过失。
是错报还是舞弊? 审计对错报的发现能力与对舞弊的发现能力有所不同。对舞弊的审计,虽然也有一定的要求,但相对更具挑战性,且审计范围更可能受限。
错报的性质和金额: 是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还是微小的、不影响整体判断的瑕疵?错报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足以对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度?这些都需要在诉讼中进行专业的评估。

3. 损失的因果关系:
损失是否存在? 丰县城投需要证明其确实因为“审计有问题”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例如,由于审计报告的误导,导致其决策失误,或者债权人基于错误的财务信息而遭受损失。
因果关系是否明确? 需要证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过失与丰县城投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由于其他独立因素造成的,那么起诉可能缺乏依据。

4. 合同约定与风险承担:
审计合同条款: 审计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关于责任限制的条款。例如,约定审计师的赔偿责任上限。这需要在诉讼中仔细审查。
风险共担: 审计是一个风险承担的过程,审计师的意见是建立在抽样和合理保证的基础上的,并非绝对的真相保证。合同中也可能对风险承担有相关约定。

5. 对会计行业的潜在影响:
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 如果丰县城投的起诉是基于真实存在的审计过失,那么这种行为有助于促使会计事务所更加重视审计质量,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提升专业能力,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滥用诉讼的风险: 然而,如果起诉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为了转移自身管理责任、掩盖自身问题,或者利用诉讼作为谈判筹码,那么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对会计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它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因承担过度的诉讼风险而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回避某些高风险客户。

三、 特殊情况的考量:

城投公司的特殊性: 丰县城投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财务状况、运营模式以及可能面临的监管压力都可能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其与政府之间的关联交易、债务风险等。
地方政府的角色: 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值得关注。是政府直接指示或影响了审计过程,还是作为城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发现问题后要求其维护权益?这会影响事件的性质。
审计师的独立性: 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性是审计质量的基石。如果存在证据表明审计师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例如,与城投公司存在不当的利益关系),那么其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将大打折扣,起诉的合理性也会随之增强。

总结:丰县城投起诉会计事务所的做法是否合理,需要依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

如果丰县城投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会计事务所确实存在违反审计准则、疏忽职守、未能勤勉尽责,并且这种过失直接导致了丰县城投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其起诉是合理合法的。 这将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负责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
如果“审计有问题”只是模糊的指控,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或者丰县城投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问题发生,那么起诉的合理性将受到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可能被视为推卸责任或恶意诉讼。

在此事件中,公众和监管机构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审计报告的质量: 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如监管部门或更高级别的会计行业协会)应介入调查,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和报告质量进行专业评估。
2. 证据的充分性: 关注丰县城投能否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3. 损失的真实性与因果关系: 明确丰县城投遭受的损失以及该损失与审计过失之间的联系。
4. 审计合同的约定: 审查双方签订的审计合同中关于责任和风险的约定。
5. 市场公平与透明: 最终的结果应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提升专业水准,同时防止不当诉讼的发生。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商业事件,需要经过审慎的调查和公正的审判才能得出最终的判断。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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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审计对这种背景的单位,不会出无法审计的结论,肯定是配合为主。

但它还是这么做了,说明怕担责的念头压过了潜规则,说明它觉得对方大概率会进去,自己无论如何不能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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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极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为那等于说“这财务报表太假了,连我都受不了了”

也就是和自己的金主爸爸撕破脸

什么情况下才会不惜和自己的金主爸爸撕破脸?

2015年4月,丰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投公司,丰县政府搞基建的马甲)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徐州分所做发债审计,对2012、2013、2014三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公开发债要出三年审计报告)

审计费用45万元,预付18万,剩余27万出报告以后再付,包吃住

天衡进去审了一个月,发现2012年、2013年的土地整理成本6.63亿元甚至连原始支出证据都没有

(1)“土地整理成本”什么意思呢?就是“三通一平”的成本,就是说,政府在卖地前,要把这块地做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平整

因为买地肯定是拿来做建设的,政府在卖这块地之前,要让它具备展开建设的基本条件

这种“三通一平”的项目,就是城投公司负责做的

(2)“原始支出凭证”是什么意思呢,比方说,你出差去吃饭、去坐车,要有发票、车票回来才能报销,这个报销用的发票、车票,在财务那里就叫“原始支出凭证”

你花了100就报100,花了200就报200,清清楚楚,一分不差,随时可查

那你说我花了100想报销一万,我又不想给人查到咋办

简单,把“原始支出凭证”一把火烧了,回头给人说保管不善,凭证没了,只要不把你抓进去

那么问题来了,6.63亿元的“三通一平”工程支出,竟然什么凭证都没有?工程类的各种采购、施工、监理合同呢?发票呢?

这工程是怎么干的?

在这种情况下,天衡当然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其实这种时候事务所一般都会要求解除合同,不干了,你那财务报表太假了我受不了了,按已经发生的工作量重新算钱(合同一般会有不出具报告的补充条款)

但是丰县城投又非要报告,于是事务所只能依照《审计准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

注意,此时审计报告是不公开的,也就是说,金主爸爸您不喜欢可以不用,碎纸机走起,重新花钱找愿意给您出报告的事务所

而且天衡也没有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意思是,我要不举报你,我都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但是就这么照章办事,丰县城投竟然还不干了

竟然要求退钱,想要回之前预付的18万审计费和吃住费用

天衡这真是踩了一脚shi啊,活都干完了,你没结清账款就算了,我不举报你也就算了,凭什么你还要我退钱,你烂你怪我?

然后最牛X的事情发生了:丰县城投向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天衡还钱

然后最最牛X的事情发生了,丰县法院竟然就判了,事务所退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

我的天。。。但凡他们读过一点法律。。。

光天化日,抢劫不成反赖事务所不配合

于是天衡向徐州市人民法院上诉

毕竟是市一级法院,还是要点脸的

所以。。。息事宁人,各打五十大板,已经预付的不退了,未支付的也不付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577号民事判决

。。。。。。。。。。。。。。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丰县只是2022年震撼了你们一次

对于审计圈的人来说,丰县已经震撼了他们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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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反映好了好几个问题:

1、基层法制的坍塌;

2、疑似涉及6个亿的贪污腐败案件。

结合最近的人口拐卖案件,可以断定丰县这个地方已经形成了独立于中央的地方小型组织,当地的政府部门、公检法以及大部分党员都不值得党中央信任。若需调查相关案件,需要从外地或中央派出政工及武装力量进行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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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路历程是这样的:

  1. 造假贪钱
  2. 想融资结果发现融资需要什么JB审计报告,那么麻烦?老子吃你个西瓜还要钱?
  3. 发现绕不过,怎么办?有人出主意说找个会计师事务所就能搞定了。花钱吧
  4. 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帐太黑,出不了审计意见?NND拿了钱不办事,老子找人卸你一条腿!
  5. 公安局长说大哥消消气,砍人不好。找法院判死它就行了
  6. 找法院院长吃了顿饭,院长说请领导放心,摁死个会计师事务所还不是毛毛雨
  7. 抓,判!

一群农民法盲而已。啧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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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更新:

没想到这个问题会有很多人感兴趣。我的回答是匆匆写就(连引用的法律条款都贴错了一条……)其实很粗浅,因为在专业人士眼中,这完全和“抓着自己头发不能飞离地球”一样无需解释。但架不住吃瓜群众的热情啊。这里再简单解释两句。

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业务,不过近年来利润率连年下降,各大所都在着重更有钱景的咨询类业务。但这玩意是会所最本职的工作,不能完全扔下。

然而审计的尴尬之处就在于,付钱的是被审计单位,而不是第三方。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1,真正需要审计报告信息的独立第三方(例如投资者),是不直接付费的。部分利益相关者(如中小投资者)存在“搭便车”的行为。问题是,人微言轻的你,在享受“搭便车”便利的同时,也就错失了“有效监管”的机会——简单地说就是,哪怕个人投资者真愿意花钱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他(她)也不能雇佣会所进驻公司进行审计,反映在结果上,他(她)被事实上边缘化了。

2,让客户产生了“自己雇人来找茬”的错觉。觉得我花的钱,就需要一个我满意的结果,否则就是意难平。被审计单位没弄明白,真正的主体,是其他重大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资本市场其他中介、监管机构),只不过它们的审计成本一定会转嫁给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主体间接支付而已(省去了二道流程)。这就和买卖二手房时候一样:哪怕规定了买房者需要承担一半中介费,但最终,卖房方的中介费用肯定要通过房价转嫁到买房者。

审计的这两个错位,是导致审计独立性问题的根源之一。美国PCAOB一直在讨论,是不是由监管机构向上市公司征收审计费,再雇佣(指派)事务所进驻审计。但其中牵涉甚多,不了了之。

所以,审计独立性不够导致了各种潜规则的盛行,例如事务所出具报告前一定要和被审计单位沟通,例如被审计单位有底气硬怼审计师……而这个案例,就是双方沟通不够的结果。

但无论如何,审计结论既然已经出具,就不存在去打官司的法理性。

丰县城投的蛮横,从中可见一斑。天衡所之所以拒绝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它估计到窟窿太大,早晚要出事。果不其然:

2021年,丰县城投原董事长刘恒莲落马。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背景。

对了,看我啰啰嗦嗦水了这么多字很累吧?放一张某正经出版物里的搞笑图片,博君一笑:

可参阅本文:

原答案如下:

这个事件中,最魔幻的是什么?注意了,不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什么样的对待,而在于:

丰县城投和丰县法院,一个真敢告,一个真敢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以及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是: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而天衡徐州分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具体含义是:

无法表示意见”表明审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且可能产生影响重大而广泛,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而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我们得知了审计师受限、无法核实的重大事项是:

2012-2013年度土地整理成本、收入无法核实,无法确定真实性。

大哥,对丰县城投公司高达6亿元的土地整理成本,在账务中没有找到原始支出凭证,谁敢认定这是真实发生、没有疑问的??

综上所述,这是天衡(徐州)会计师负责任的表现,是会计师的职业操守和荣耀(哎,另外两家事务所,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而且,天衡给出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结果,也是正常的独立审计意见的一种

所以,丰县城投完全没有上诉的依据,因为它并没有发现事务所存在违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


而更牛的是,丰县法院居然也判决原告胜诉,要求事务所退还审计费用。请问这个判决依据是什么?是“收了钱就要办事”的原始道德观吗?

所以,在丰县这么魔幻的地方,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是可能的。这里太需要一场自上而下的净化,甚至于需要像骨科医生一样,把某种类似于陈旧性骨折的玩意彻底粉碎,然后对原有社会关系与理念进行更细致、更彻底的处理。当地生态的改善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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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子就把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所给卖了。这丰县城投真一箭三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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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

杨乃武与小白菜,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同治年间,杨乃武与葛毕氏被怀疑通奸杀夫,在刑囚后认罪,身陷死牢,含冤莫雪。此案惊动朝廷,在数度更审后虽还予清白,然而两人受尽酷刑折磨的悲惨遭遇仍令人不胜唏嘘。

那么奇在什么地方呢?奇在一个小案子把一省官员拖下水

因为杭州知府陈鲁严失德在先,为了掩盖这个错误,又用另一个谎言去掩盖,上级官员本来以为是个小问题随手给帮忙盖了,结果事情越发展越大,而每一层掩盖的官员都不能容忍自己被脸上抹黑。这样层层袒护,再加上党同伐异和其他种种被连带拖下水的事。让一个本来不复杂的案子搞成了惊天奇案


我提这个不相干的事仅仅想说——“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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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离了个大谱。荒诞魔幻到你不相信是在2022年。

丰县想的是:城投发债融资→需要审计报告→请人做审计→审计为“信用”背书→有了“信用”,发债圈钱

本质上是个巨婴法盲式的买家思维:我出钱买“信用”,你收了钱就要给我“信用”

“信用”为什么值钱呀?因为常识是: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独立性呀!

正常逻辑是:我要发债(尽管主体是地方政府),但是怕别人不相信我,所以我让独立第三方出审计报告,获得“信用”

审计公司为什么不给报告呢?“不给报告”就是态度呀(你家要的“信用”,我给不了)

丰县一听急眼了,你不给是不是,我告你。然后,一审居然还判赢了!这才是让他们真正坏口碑的。因为太魔幻了,能干出这种事情的人,“信用”已经破产了

想了解更多与“独立审理”有关的内容,可以复习毕马威的案子:太舞财税:毕马威遭起诉索赔110亿元,为何审计丑闻频发?

正常干坏事的人,知道自己在作恶,会遮掩,会羞愧,多多少少会良心不安。

有的人作恶而不自知,还以为是天道真理,天下负我,这就很可怕了。很多思维是一以贯之的,被拉黑很正常。

有的东西是不能买卖的,比如“信用”,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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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审计、建筑(结构)设计这种技术服务业,尤其是涉及公众安全和信誉问题的东西,把它当作一个纯粹的商业来经营,要求它当独立第三方就是一个笑话。

这种就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些制度水土不服。我们知道,引进制度的时候要整组引入,保证相关各方受力平衡稳定,在抗衡中势均力敌,在审查中,甲乙方之间、乙方之间互相博弈时所遵循的原则,应当是公众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非简单市场供需关系,更非长官意志指挥工匠。

我们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在于,第一,是小社会大政府,社会各主体博弈力量弱,而行政力量强,不适宜太多的个人责任人制、自由人制,因为裁判对运动员说一不二,让用手跑就不能用脚,有的时候还伪装成运动员和个人运动员一起跑,或者安排亲戚上场。第二,是消费不足,劳动力与产品、服务供应过盛,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不平衡。(这一点是由我国迅速地城市化决定的。城市里先有人还是先有产业?有时候是先有产业,比如淘金热人们涌向西部。有时候是先有人,再找产业,这时候就业不充分,容易产生买方市场。)

而在乙方不能对抗甲方的情况下,在市场供需关系和全力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民审官?能够乙方审甲方?乙方之间互相竞争项目,不断竞劣试探下限,最终实现甲方的违法授意,还要为甲方的违法操作背锅!

从财和权两方面都会导致甲乙方权利义务失衡的制度,出现乙方把脑袋别到裤腰带上卖屁股讨生活,出卖信用和安全以获得案源的景象不足为奇!在技术服务业,替甲方违法并背锅成了一种服务,甚至成为了乙方的核心价值!

这样就只能通过罚乙方来保障乙方不违法竞劣,乙方就是孙子,设计和审计都是!你坚持原则就无法和破坏原则的同行竞争,你不坚持原则就有可能坐牢。

本案中的乙方,徐州的审计所慑于法律对抗了一次甲方,法律威慑力好歹发挥了一次作用。结果在地方法院一审判输!?

而山东和北京的两个审计所就出现我说的乙方卖屁股讨生活现象,为甲方冒着违法的风险作伪证增加信用。没办法,在现实中,甲方是衣食父母,对于市场化的甲方,你严格审计它,它下回便不花钱请你了,对于有power的甲方,他会起诉你并且用power打赢你!

看见有知友说这两个审计事务所近年来专门为城投做服务,说明卖屁股已经成为他们所的核心价值!丰县城投一开始就该豁达点,当天衡所只拿到预付款审了一阵想退出的时候,不要急于在一家所那里得到满意的东西,死了张屠户,还能吃连毛猪吗?你不干有人干。中国的好多事情,坏就坏在它是一个买方市场上,你不干有人干,不管是受雇的个人,还是公司,都要无限跪舔上家,缺乏合理的利润空间甚至缺乏合法的利润空间:常规的能摆到太阳底下的服务谁都会做,主要是看谁能附带着做那种不合法的服务。市场的不健康容易扭曲供需,减少交易的自由,正如大小企业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它容易形成垄断而非自由市场,同样,极端激烈的市场行情也许不适合讨论自由主义市场竞争,这种情况下,乙方努力摄食的样子符合字面意思上的“血酬定律”(付出鲜血换来报酬,和吴思的原意有一定出入也有一定联系),就是你的报酬不来自于正常生产,而来自于铤而走险并承担坐牢的风险。我想来想去,技术服务业过饱和以后,就和保险套一个作用:为甲方润滑政商关系、为甲方做防火墙阻拦风险。

但我并不想谴责技术服务业的堕落。

近年来,像制造业、餐馆等行业有物料和场地等等有一个节节升高的客观成本在管着,支付不起这个成本就垮了,给业内其余同行腾出空间来,实现了行业的供需平衡。

而技术服务业,一没有厂房那么大的空间需求,二没有物料成本和工业水电费,最大的成本就是给员工发工资,即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工成本。这个人工成本它在近几年不仅没有上涨它还变低了,一是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越来越多,越多越便宜,二是人工成本它是可以拖和赖的!看今年建筑设计业的年终奖就知道了。

所以技术服务业破产压力它不像饭馆那么大,大家都活着,大家都活不好,产能不能出清,都在抢项目,为了抢项目什么服务都上,无限竞劣。

审计和设计都曾经是令人向往的职业,读了很多年书的大学生,进入这种把脑力劳动当体力劳动干的行业加班加点,本身既当劳动力又当生产资料,还不像有形的煤炭电力等生产资料一样能卖出价来。曾以为知识和技术能战胜一切落后和不公,结果是以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甚至以年轻的生命为最陈旧最不公的钱权关系做润滑。读书人给有钱人当帮闲,给有权人当师爷这种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

我现在感觉2000年后摸着茵酱过河,引入了一系列的西方职业和相关执业制度,对我国的现状来说实在是过于高配。若中国后续发展思路转向,重拾国企计划经济的话,技术服务业这些上一个时代引入的瓶瓶罐罐可能跟着吃挂落。但也可能往另一个方向走,就是脱实向虚,虚的服务业更加繁荣,但从业者的服务(gui tian)更加推陈出新,更加游走在发制和道德边缘。

这是一位知友对咨询业的认识,应该能讲清楚一些我没讲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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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足以疗愈很多年轻律师

我长期做单一的建筑方面的诉讼,月光下皆是旧辙,工地上无新鲜事。

但基于项目是散布祖国各地五湖四海

所以去过许许多多基层法院处理同一类型的案子

难免心里会有个预判,

这个案子如果情况很好,就大概是判决a,

不太好,判成b,

法官如果对很多事实不认可(脸上写着你讲的都是p话),那就是打底是个c

但有那么几个案子,你打开法院的ems

搓搓手看看是abc哪一个,

结果大惊,是个def甚至z的

你先是愤怒自己的无能,

然后会懊悔反思,觉得自己应该加强自身修养,在这个那个这些那些方面再争取争取

现在我看到丰县两个判决书了(包括拐卖不判离婚)

那确实,这个屎一样的判决是确实真的有人敢判的,

是真的敢判啊,

是真的真的敢判啊!

多疗愈啊,

愤怒、挫败、懊悔、反思,一扫而空

我们可是受了如此漫长的法学教育再艰难通过了司法考试再辗转出多少开庭经验

遭得苦中苦

不做吃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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