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回答
这件事说起来可就太让人揪心了,一个初二男生,面对15个同学的围殴,在极端情况下反击,结果却伤了三个人,最后法院判他正当防卫,结果检方又不服气,提起了抗诉。这背后牵扯到的法律、情理,还有社会对青少年暴力问题的看法,可不是一句话能说完的。

咱们先一步步捋一捋这事儿。

事件本身是个什么情况?

首先得明白,这事儿不是一个巴掌拍得响的。一个初二学生,对方有15个人,而且是围殴,这本身就说明了情况的严重性。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在这种多人围攻的情况下,一个人想要脱身,有多难。而“围殴”这个词本身就带着一股子欺凌和暴力色彩,不是简单的打闹。

在这种情况下,初二男生为了保护自己,采取了反击的手段,这其中的恐惧、绝望,我们普通人很难完全体会。更何况,他还动用了刀具,刺伤了三个人。这一下就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因为故意伤害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条文和证据来的。咱们国家的《刑法》对正当防卫是有明确规定的。简单来说,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检方认为15人围殴就是不法侵害。法院也认同,面对15人的围殴,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
制止不法侵害: 男生是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伤害他而反击。
必要限度: 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很可能是在评估了以下几个因素后:

1. 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15人围殴,对方的武力优势非常明显,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已经到了可能遭受严重伤害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的躲避、求救可能无效,甚至会加剧危险。
2. 防卫手段的必要性: 尽管使用了刀具,但法院可能认为,在面临如此悬殊的敌我力量对比下,且对方已经动手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制止侵害,使用带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是“必要”的。这里的“必要”不是说要和对方拼个你死我活,而是指在现有条件下,这是最能有效制止侵害的手段。
3. 防卫行为与侵害之间的比例: 虽然造成了伤害,但法院可能认为,男生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范围,他不是主动攻击,而是在被围攻的极限状态下进行的。他没有追击逃跑的人,也没有在对方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施加伤害。

为什么检方要抗诉?

检方的抗诉,说明他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认同,认为法律适用的地方存在问题。他们可能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 关于“不法侵害”的理解: 检方可能认为,虽然有围殴,但伤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或者认为男生有其他更轻微的防卫方式可以选择,比如呼救、逃跑等,而没有必要使用刀具。
2. 关于“必要限度”的界定: 这是最核心的争议点。检方可能认为,男生使用刀具刺伤3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他们可能会强调,即使是被围殴,也不能随意伤人,尤其是使用了可能致命的武器。
3. 证据的解读: 双方对证据的解读可能存在差异。检方认为自己的证据足以证明男生的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检方抗诉,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程序上的监督和纠错。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需要上级法院进行复审。

这件事背后反映的深层问题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判决本身,更因为它触及到了几个非常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校园欺凌的严重性: 15个人围殴一个同学,这是典型的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不仅是简单的肢体冲突,它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比身体伤害更持久。这起事件也让人们再次审视校园欺凌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方面的责任。
个人面对暴力时的自卫权: 在极端情况下,一个人是否有权利为了保护自己而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法律如何平衡制止不法侵害和避免过度伤害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我们对生命权、人身权的基本保障。
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正当防卫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难点和热点。如何准确把握“不法侵害”和“必要限度”?尤其是在面对群体性暴力时,个人的反应往往是本能的、极端的,如何在事后冷静地评判其合法性,是对司法智慧的考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保护: 事件中的男生是初二学生,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既要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改造可能性。

我的看法

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挺复杂。

一方面, 我非常同情这个男生。在被15个人围攻的绝境下,他能有多大的反抗能力?那种恐惧和绝望,恐怕真的会让人做出一些“不顾一切”的事情来。如果法院认定他是正当防卫,说明司法机关在审视案情时,确实考虑到了他当时所处的极端环境和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胁。很多人会觉得,在那种情况下,他有权保护自己,即使动了刀子,也是被逼无奈。

另一方面, 我也能理解检方的顾虑。法律的规定在那里,不管对方有多少人,使用了刀具刺伤人,这个行为本身是造成了伤害。检方需要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不能因为对方人多,就轻易放过任何可能过度的行为。他们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的责任,抗诉也是他们履行职责的一部分。

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对我们社会如何看待和处理类似事件,都有示范效应。

对被欺凌者: 它可能让一些被欺凌者觉得,在绝境下,保护自己不是错。但这并不意味着鼓励以暴制暴,而是强调生存权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的优先性。
对欺凌者: 这也提醒那些有欺凌行为的人,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即使是被反击,如果事后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社会: 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源头上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加强学校管理、家庭教育,让孩子们学会沟通、尊重和解决冲突的方式,而不是诉诸暴力。同时,也需要让司法在界定正当防卫时,有更清晰、更符合人情和现实的考量标准。

现在检方抗诉了,那就意味着案件还没算完。接下来等待法院的二审判决吧。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件事都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关于规则、关于人性、关于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我们如何保护自己,又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安全、更公正。

它提醒我们,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如何在复杂的人间情境下,用法律去衡量和判断,让法律既有威严,又有温度,并且能真正起到维护正义的作用,这才是最难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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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想到这个回答引发了大家的共鸣,这让我意识到校园暴力的广泛存在,以及对于被欺凌的孩子来说,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是持久甚至不可磨灭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判决才显得非常有意义,它给了曾经被欺凌的人一个安慰,给了正在或者将来可能欺凌他人的人一个警示,给了正在或者将来可能被欺凌的人一个支持,意义重大。

正好前几天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宽松了许多,在法律界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正当防卫,但是万一遭到不法侵害,请勇敢保护自己,正当防卫是法律给你最大的底气!


以下是原答案:

光看检方抗诉这一条,就知道这件事不简单。

一般来说,法检两家都是和和气气的,有事您招呼,意见不同好商量,我这么判您觉得合适不?可别我判了您再打我的脸。

不过就这个案件来看,吉首市的法检都是有想法的人呐,法院顶住了兄弟系统的压力判了无罪,且不说判决有没有道理,这股魄力值得敬佩!

再说案件本身,对案件比较完整的介绍在这里,看完介绍后你会发现,站在检方的角度,抗诉也不是没有道理。

为什么呢?因为存在以下事实:

1.事发当天蒋华在早读前、早读后、上午第二节课后,至少三次都和孙某彬等人有过冲突,最后才发生了午饭后的伤人行为,在此期间蒋华有充足的时间告知学校老师,并非整个过程都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

2.蒋华事先准备了折叠刀,并且事发时问过“谁先动手”,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之类的话,不解气还追到了医务室,看起来像是斗殴而不是防卫;

3.双方互殴过程中,蒋华拿着折叠刀乱舞,以一人之力造成了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从事后来看,蒋华确实有机会避免这起伤害事件的发生,但是检方犯了一个错误:以事后调查的情况推断事发时的情况。

其实关于案件的事实和定性问题,在一审判决书中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了: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彬与蒋华“约架”与事实不符,“孙某彬等人以‘有事商量’为由,将蒋华喊到厕所,在厕所里,孙某彬说‘我要打你,你怎么办’,该行为不是约架,而是一种欺凌行为。这个时候无论蒋华怎么回答,都不能改变他被欺凌的这一事实。”

对方7人将蒋华喊到厕所,蒋华去厕所打斗不是自愿主动的,而是在多人的胁迫下,经过两次催促才去的。陈某林先动手勒住蒋华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然后骑坐在蒋华身上进行殴打,其他人也上前进行围殴。在此情况下,蒋华出于反抗自卫,乱舞手中的折叠刀,将多人刺伤。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蒋华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从打架的犯意和伤害行为的事实,都是被动的、被迫的,虽然其间蒋华问过“你们谁先来”,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之类的话,但不能改变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动应对的状态及整个事件的性质。

针对蒋华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蒋华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读下课后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这一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准备。

法院还认为,蒋华的反击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击过程中,刺伤了对其实施暴力侵害的陈某林、陈某涛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孙某彬仅以烦躁蒋华围殴殴打小蒋,胡某以蒋华和他所谓的‘女朋友’(蒋华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为由就殴打蒋华,孙某彬、胡某的行为并不是约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即使是约架,二人约好的是单挑,且是准备放学后到校外单挑,但其后发生的事件性质已发生转变,即由孙某彬和蒋华的单挑,演变成15人对蒋华的殴打。”法院称,这不再是孙某彬与蒋华邀约打架,而是一起以孙某彬、胡某等人为首的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至此,案件性质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蒋华系受校园欺凌对象,被十余人围殴时,蒋华自卫造成实施欺凌的同学受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写得太好了忍不住全文摘录……

这是一个兼顾法理和人情的有担当的判决。

法官没有苛责一个曾经被欺凌过,已经不相信老师和学校的孩子在被这么多人三番五次约架的情况下,还能去寻求老师的帮助。

也没有苛求一个孩子在1vs15的情况下,不能提前准备折叠刀保护自己,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

也没有苛求一个人在被欺侮的时候,不能放狠话给自己壮胆,或者之后表达气愤追到校医室。

要我说,能写出这样的判决的法官,一定是可以与他人共情的人,他不是冷冰冰的以一个上帝的视角去审视蒋华,而是把自己变成蒋华,想象自己身处其中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心理,作出什么样的行为。

这才是正当防卫的意义所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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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好啊!

小城市出身的我,身边不知有多少起一群人欺负一个老实人,结果老实人被逼无奈,只能把他们捅了的案子。

这种校园暴力,老师不管、家长不理、警察更是不当点儿事,最终的结果要么是老实人抑郁、要么是老实人捅人。

而捅人就只有坐牢嘛。

六年级的时候,初一有个农村来的孩子,简称A哥,A哥他同桌天天勒索他的生活费,今天三块、明天五块,不给钱就打。

有一天,由于他同桌周末要请狐朋狗友们上网,又没网费,就对A哥说:你周五必须给我五十块钱,不然你就死定了。

A哥肯定没有哇,卧槽我们那时候2008年50块是什么概念?老子是全校最有钱的,我一天的零花钱都才15,A哥一天顶天有1块钱。

于是A哥没办法,又怕他同桌打他,存了两块钱,去小超市买了把水果刀。周五放学的时候,他同桌果然在校门口外的小巷子里,和一帮狐朋狗友们等他。

然后叼着烟,招呼A哥过去,一群人把他拉到巷子里,又是扇耳光又是踹。

A哥从书包里掏出水果刀,对准同桌就是七刀。


还有个案子,发生在我初二,隔壁职校的一个班,摆明了就是欺负一小伙子,简称为B。

人家也不勒索,就是闲着没事欺负你,谁都敢在你头上踩一脚。

你不抽烟,睡觉的时候故意在你下铺抽烟,拿你洗脸帕擦脚。

体育课,打篮球的时候故意撞你。

给你两块钱,让你跑腿去买水。

没辙吧?这种隐性的欺凌你怎么办?

然后B哥就跟他们班领头的吵,说你们能不能不欺负我,我们是同学,不是你们养的狗。

一群人笑,说狗比养的,不知道天高地厚。

拖到厕所去打了一顿。

B哥没敢反抗。

下午吃饭的时候,领头的吃完了,朝着B哥走出去,假装滑倒,剩汤剩饭全从B哥头上浇下去。

一群人笑,B哥忍了,请假回家换衣服,带了把水果刀,心里想:“今晚他们要是再欺负我,我也不活了。”

结果半夜在寝室睡觉的时候,领头大哥越想今天B哥对他的态度,就越气,一个小逼养的,居然跟他反抗。

然后抄起藏在枕头底下的钢管,把朋友们叫醒了,就冲着B哥身上抡。

B哥被打醒了,抽出刀抱着领头大哥就捅。

这案子,得亏B哥当时在16岁,领头大哥虽然是个重伤,肝破了,但B哥只判了2年缓刑。

可为了这个缓刑啊,B哥的父母得拿到领头大哥的谅解书,他父母跪在地上求大哥,然后把房子卖了,赔了17万,才把家里这唯一的儿子从看守所里弄出来。


就这,你确定A跟B叫约架?不过是被逼无奈之后的殊死一搏,人都被逼到那份上了,打你一顿两顿还不够,恨不得生生世世把你踩在脚下。

要你当狗还不够啊,他们还不满足啊。

这怎么办?

所以,正当防卫这条例要早出来几年啊,那么多年轻的男孩、那么好的青春,指不定就不会进那暗无天日的牢狱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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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要是法官或者检察官我也头疼,而且是巨头疼。

你说算正当防卫嘛?“混乱中,蒋华从衣袖拿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3人,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你这武器是提前准备的啊。

你说算故意伤人?“不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数名学生带至厕所,同校的15名同龄学生对其进行围殴。

你看看法院说的对啊“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

法院这边就这么定的,法院不看你这刀是不是事先准备,毕竟严格来说这刀不算管制刀具不说,15个人打一个打死打残的可能性非常大,哪怕打不残,打伤也是必定的。

这就算人身受到严重威胁。

至于检察院,与其说检察院是抗诉,不如说检察院是甩锅。

抗诉意味着这个案子丢上级法院去了,让中院看看再说。

顺带说下,我慢慢感觉国内的法院判案开始更多地是考虑道德方面而不是继续冷冰冰的完全以法律条文为主,这案子搁过去一定是故意伤害,给吉首市人民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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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我觉得捡方肯定是有他的道理的。但是你有道理你得说出来是吧。

比如你认为男生不算正当防卫,那究竟怎样才算正当防卫你总得说出来吧。


我建议检察院院长亲自演示一下1VS15的正当防卫究竟应该是怎么样的,法院出15个法警应该还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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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感谢吉首市法院的判决


我曾经是吉首市一中的一名学生,两年前与一名同学发生冲突,当晚对方及其朋友便在QQ上对我进行了要挟,大致意思便是“与你没完”。我收到消息后马上告知了家长,同时家长也微信联系了老师,老师并没有进行任何回复。第二天照常去上学,中午便被对方两男三女拦下带到学校的小亭子。在对方动手后,我掏出了小剪刀将其中两人划伤,在他们走后,我找到了年级组。年级组叫来老师后,老师的答复是“太忙了,才看到微信消息”

再之后的第二天,我拿着老师要求提前写好的说明,和另外五名同学一起到了教育处,教育处主任向鸿未看完便放在了一边,在我要求对五名同学进行处罚的时候一再偏袒五位同学,最后处罚结果只是 对两位动手的同学通报批评,对另外三位助威的同学进行口头警告。并且在决定处罚结果后,当着我的面对他们说“高考前叫班主任带你们来消过,没事的”。


教育处主任向鸿,请问你是否配得上教育处主任这一职务

教育处主任向鸿,请问你在一年后的扫黑除恶大会上,是否配得上说出“学校坚决反对校园暴力”


我看到有评论质疑过明明有时间告知家长老师,为什么反而选择藏着刀直面校园暴力施行者。

因为在对方没有动手之前,老师能做到的只有轻飘飘的口头警告。况且在我的事件中,就算是在学校通报批评后,他们仍然敢在学校言语上对我进行暴力。


回到开头,我很感谢吉首市法院的判决

与之相反,吉首市一中教育处主任向鸿的处理方式,不仅对校园暴力潜在施行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也助长了已经施行校园暴力的人的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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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问也只是说:我要一个打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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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信法律可以公正公义的处理校园暴力,就是做梦。

保护未成年人渣是我国的政治正确

所以以暴制暴是唯一出路


不是说离开校园,走入大学和社会就是活着了,很多人经历了校园暴力后灵魂都死了

所以要教导孩子们保护好自己的灵魂,哪怕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也要真正的活过一次

什么警察,老师,学校

真的经历过校园暴力的人都明白,根本靠不住,这话我就放这里

仗着自己父亲是校区派出所所长,专门结交校园混子,前脚把人砍的脚筋断裂,后脚赔偿后依旧横行其他校园,纠结社会闲散人员继续砍人,连受害者父母都被刺伤,结果不了了之的事儿,谁经历过谁就会明白那种无力与悲愤

我国诉讼成本之大,执行之难,是没经历过事的同胞难以想象的

霸凌是没有逻辑可言的,受害者根本无法通过自身行为的约束去避免被霸凌,尤其是生源一般的校区,有时候没有那种你丫今天敢动我,别人我都不管我也要弄死你的狠劲儿,根本摆脱不了被长年欺压的命运

有些未成年闲散人员,不定期在学生学校和回家路上对受害人进行攻击,完全就是敌明我暗的态势,防不胜防。家长能24小时陪同么?老师会奋不顾身管你么?警察能全天保护校园周边么?检方会考虑你带刀的起因么?

所以最重要的就是教导自己的孩子,礼貌待人,恪守正气,野蛮体魄,敢打敢拼。

宁可赔的倾家荡产,也要学会在社会上保护自己的身体和灵魂

别指望公职人员会幼吾幼及人之幼,有这样的人,也是奋战在流血牺牲的第一线解决紧要任务去了

至于你会不会因为100块的保护费被人威胁明天要打死你,那不过就是社会的尘埃罢了

作为家长,作为见证过校园暴力的家长,我不会坐视这座山落在我家头上


坐等知乎封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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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没问题,检方抗诉也没问题。

这要是一路打到最高院,就算不是判例法,以后类似事件全国法院该怎么判心里也都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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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路上遇到十五个人围上来,直接砍三个人也是合情合理的吧?

十五个人围一个,还是在厕所,说明处心积虑呗。摆明了就是想绕过老师的监控恃强凌弱咯?因为被打了也找不到证据,所以找到学校来也是白搭咯?

显然,十五个人是想利用这个死角,而蒋同学提出了一个弥补死角的方案。

我也觉得挺奇怪,被围殴了找到学校就是没证据,管不了。捅了三个人怎么就能查这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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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回答都只停留在事件表面,以至于看上去检方很傻很蠢。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只要取得谅解书,检方就可以不起诉。在这个案件中,检方作为和事佬,把两家人聚在一起谈。

被害人家属:我儿子被伤成这样,要么赔钱,要么坐牢!

嫌疑人:15个人打我一个,我这是正当防卫!

嫌疑人家属:要钱没有,坐牢就抓他进去!

.......

最后肯定没谈成,那怎么办呢,检方也有为难的地方。嫌疑人持刀重伤数人,又没取得谅解书。不起诉肯定是不行的了,会影响kpi考核。那就硬着头皮起诉吧。

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一看心里mmp,检察院不是在诡辩啊,简直就是在摆烂,这个锅我接了岂不成了笑柄,直接判无罪。锅又甩回检察院。

受害人家属坚持闹,检方受不了,那我再努力一把,抗诉,把锅甩到上级法院,你要是不服再闹,去上级法院闹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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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认为,关键是这件案子的“终审判决”!

本人并非法律界人士,分析案件肯定不如那些“法律界大神”分析的有专业性!

我只是想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上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慨:

首先,如果本案终审判决是这名15岁的初二男生有罪会怎么样呢?

1V15,捅伤了3个!我想请问一下检查院的检察官,如果你们身处于那种情况怎么办?

报告老师?老师怎么处理?如果真的报告了老师,可能案发现场会换到校外,也许1V30也说不定,还会被冠以“打小报告”的名声,你信吗?如果那个男生没有带那把“非管制刀具”,有没有可能被群殴致死?到时候该怎么办?

如果检察官认为这位男生有罪,真心希望检察官也感受一下,面对15个人围殴手无寸铁的无助感!


其次,为什么没有人去关注“打人者”的责任?

俗话说:“骂人没好口,打架没好手!”即便是那3个被捅伤的人,在整个事件中也绝对不是无辜的对吗?为什么没有对那15个人的处理的相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想事件中的这15个人,包括那3个受伤的,涉嫌“聚众斗殴”没问题吧?他们是怎么处理的?有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受到惩罚?


最后,学校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吗?

如果媒体报道的是准确的话,初一时就被欺凌(班主任证实!),初二出的事情!一年了!说学校,老师不是知道这事情,我不信,我想问一句:“一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告诉老师和学校有多大的用?”


这让我联想起,近期曝光的几个事件:

追击袭胸嫌犯被刑拘!

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被刑拘:


突然发现,现在很多事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未成年”,一样让人感到无奈!


特别是当时看报道,那个追击袭胸嫌犯的男生放到哪个猥琐男之后,那个猥琐男在事后过了几天才住进医院,号称被追击时骨折.......那个男生的家属垫了医药费不说,还被要求赔偿20万........

看着都让人气愤!好在那个男生被释放,要不天理何在?而且,是不是该追究那个猥琐男“敲诈勒索”呢?


最后,我想说,法律本是“中立”的工具,希望运用法律的人也保持一颗“公证”的心,即使不能成为“天使”,也切记不要成为某些人的“帮凶”!

期待那个15岁少年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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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怕不是从小活在机关大楼,一点没体会过校园霸凌的滋味。

这么说吧,这个初二男生面对的事,在我读书的时候也经常发生。看到这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怎么和我这么像。

本人就被霸凌过,也是初二,也是厕所。

所以基本可以猜到什么情况。

在要打你的时候,对方会很“亲昵”搂着你去厕所,旁边还跟了一群人,不说这种情况跑不跑得掉。就说如果你不去的话对方就会叫校外人员在放学堵你,那能怎么办?

我记得我当初在厕所被打的时候是有人扇耳光,有人上来踹,也是十几个人。

因为“面子”。不会告老师,这是学生“约定俗成”的规矩,如果要是告老师会被其他人排斥。

而且对方都是一些混子,打了你,觉得你好欺负,就会一而再的找理由欺辱你。

经历过一次就绝对会有第二次。

当初的我是一礼拜被打了三四次,没有理由。只因为对方觉得不开心。

所以在面对当时的我欺凌时只有两个选择,1,忍受,2反抗。

我想这名初二男生应该也不是第一次经历这种事了。

在一个狭小空间,没人帮助,朋友也不敢帮你,拳头跟雨点一样的打下来,还有被辱骂,那种精神上的侮辱是很让人绝望的。

这种绝望下人会走向极端。

我当时的选择也是带把弹簧刀,在他们约我进厕所的时候,我是抽出弹簧刀刺面前人手臂。

见我刺中人,其他人不但没跑。还要上来打我,最后是有人出去告老师。几个男老师过来制止了。

反正这件事后,警察介入了,对方手臂也是轻伤,对方因为先动手的,所以我甚至没赔钱,因为怕惹事,加上觉得我是癫的,那些混子也就不敢欺负我了。这才终止了我被校园欺凌的经历。

但是如果老师没来制止呢?这种情况下我恐怕会选择继续捅人。

因为这个年纪,对方不怕,我也不怕。在这种对方人多,而且我反抗的情况下,如果不继续捅人就要继续挨打,而且可能是更加变本加厉的挨打。

所以只能弄到对方怕。

成年人的社会至少有法律,未成年人的世界则是肆无忌惮。因为很多未成年都知道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甚至不算犯罪。

其实像现在这样事情闹大,对于这名初二男生来说应该也是种解脱,至少不用被霸凌了,日后别人要对他以众欺寡得掂量下,从这点上。我想这名初二男生目的已经达到了。

最后,未成年的世界有他的局限性和规则。

在检方抗诉这个决定前,是否做过相关背景调查呢?是否结合实际情况呢?如果没有,那么又凭什么得出其不符合自身定位的结论?

不是每个人都能有一个无忧无虑的校园生活,有的人的校园生活是充满阴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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