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故意将自身置于险境的情况下,是否还适用安全保障义务?

回答
这个问题触及到了法律中一个相当微妙的领域,那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自助行为”或“自陷风险”情境下的适用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自己找麻烦,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时,其他人(尤其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还有没有责任。

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拆解一下“安全保障义务”和“自陷风险”这两个概念,然后再看看它们之间是如何博弈的。

安全保障义务,究竟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顾名思义,是一种要求特定主体(通常是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对人在其支配、管理或影响的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律责任。

它不是凭空产生的,往往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最直接的来源。比如,商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体现;酒店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基于服务合同。
管理或支配关系: 谁控制了场所、活动或设备,谁就可能承担起相应的保障义务。比如,公园管理者对游客的安全负责,游乐场经营者对游玩者负责。
社会信赖和交易习惯: 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相信在公共场所、商业场所能得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这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信赖。商家利用这种信赖进行经营,自然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的填补功能: 当没有合同关系,但一方的行为(或不作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基于公平和填补损失的原则,也可能产生安全保障的责任。

总的来说,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主动去识别和规避风险,防止损害的发生。

“自陷风险”或“自助行为”,是怎么回事?

“自陷风险”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预见到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危险,但仍然主动为之,从而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而“自助行为”则更侧重于行为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了超出必要限度的自行采取的措施,有时也可能导致风险增加。

在讨论安全保障义务时,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

轻信和疏忽: 受益人(被保障者)可能因为对风险认识不足,或者过于自信,不顾明显的危险信号,主动去接触危险源。比如,明知禁止攀爬的高墙,但为了拍照好看而翻越。
故意冒险: 有些人出于寻求刺激、证明自己或者其他原因,主动去挑战高风险活动,并且这种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未开发、标识危险的区域进行极限运动。
违反安全规定: 明知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操作规程,却故意不遵守,自行其是。比如,在“禁止吸烟”的标识下抽烟,结果引发火灾。

那么,当一个人“自陷风险”时,安全保障义务还存在吗?

这里就进入了问题的核心。答案是:存在,但其适用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和限制。 通常来说,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会因为被保障者“自陷风险”的行为而 减轻甚至免除。

原因如下:

1. 因果关系的削弱或中断: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损害的发生,主要甚至是完全是由于被保障者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那么原本由义务人承担的保障责任的因果关系就被削弱了。法律要求的是“合理”的保障,而不是为被保障者不明智甚至愚蠢的行为兜底。
2.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在很多法律体系中,都存在“过失相抵”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损害的发生,既有义务人的过错(未能尽到全部保障义务),也有受益人的过错(自陷风险),那么双方的过错程度会被用来抵销各自的责任。如果受益人的过错(自陷风险)是主要原因,甚至全部原因,那么义务人的责任就会被大大减轻,甚至为零。
3. 维护“公平”和“责任”的平衡: 法律强调的是责任与义务的对等。如果一个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并且因此受伤,却要求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其损失负全责,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义务人负有保障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能延伸到“保护你免受你自己愚蠢决定的伤害”。
4. 保障义务的边界: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它有其合理的边界。义务人需要采取的是“合理的注意和预防措施”,以防范“合理的、可预见的风险”,而不是要预见到并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尤其是那些被保障者自己主动制造的风险。

举个更具体的例子来理解:

假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安装了完善的消防设施,地面也做了防滑处理。

情况一: 一位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受伤。如果商场未能及时清理洒在地上的水渍,或者地面本身存在设计缺陷,那么商场很可能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情况二: 一位顾客,不听劝阻,爬到商场的装饰性高处,结果不慎坠落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场是公共场所,但顾客的行为明显是“自陷风险”,而且是故意为之。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里就被极大地削弱了。商场可能只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提示(比如安装了“禁止攀爬”的标识),而无需为顾客自己冒险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情况三: 一位顾客,明知商场有明确的“禁止吸烟”标识,却在消防栓旁边抽烟,结果点燃了周围的易燃物,导致小范围火灾,顾客本人也被烧伤。这种情况下,顾客的行为是故意违规且直接导致了自身损害,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里几乎不存在,因为损害完全是由于顾客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即使存在自陷风险,安全保障义务依然可能存在(尽管是被动的)?

风险的隐蔽性或复杂性: 有时,风险并非那么显而易见,或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识别。如果义务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这种隐蔽的风险,并且没有做出充分的告知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即使受益人有一定程度的疏忽,义务人可能仍需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某个场所可能存在不易察觉的化学物质泄露,普通人无法识别其危险性。
义务人对风险的“认知”与“告知”程度: 如果风险虽然存在,但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比如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并且工作人员进行了口头提醒),那么受益人仍然选择冒险,责任就更偏向于受益人。反之,如果义务人对此风险“知情不报”或告知不足,即使受益人有一定过错,义务人的责任也可能被认定。
公共场所的特殊性: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即使受益人有自陷风险的行为,考虑到公共场所的社会功能和公众信赖,法律有时也会要求义务人承担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救助或预防责任,但这通常是在超出“合理保障范围”的边缘,更多地是一种道义或社会责任的体现,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承担。

总结一下:

当一个人故意将自身置于险境,即存在“自陷风险”的行为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完全消失,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强度以及承担的责任会受到显著的影响和限制。

更确切地说,这种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采纳 “过失相抵” 的原则,或者认为损害的 主要原因在于受益人自身的过错,从而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被 大大减轻甚至免除。义务人不需要为受益人主动制造的、或明知故犯的危险后果承担本应由受益人自己承担的责任。

简单理解就是,法律要求大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特别是当你明知道这样做很危险,还非要去做的时候。虽然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有责任提供一个基本安全的环境,但这种责任不是让你“刀枪不入”,也不是要替你承担所有因你自身选择而带来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会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风险的显性程度、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告知和预防义务、受益人过错的程度以及损害发生的具体原因等多种因素,来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与否以及责任的承担比例。但总体方向是,“自陷风险”的行为,会极大地削弱甚至终结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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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我怕的,每个人都变成潜在的犯罪者,因为情绪和争执每一天都有,所有人都得战战兢兢的活着,小心谨慎的说话,不能有情绪,必须压抑着自己,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那句话会造成悲剧。

而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则天然的处于弱势,因为总有人觉得"客户就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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