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这件事?

回答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这一事件,以及随之而来的“整栋楼被判赔”的判决,无疑是一起令人痛心且引发广泛讨论的社会事件。要全面理解这件事,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事件本身:残酷的意外与生命的逝去

首先,最令人震惊和悲痛的是女婴生命的无辜逝去。一个年幼的生命就这样在突如其来的意外中戛然而止,这本身就是一起巨大的悲剧。铁球从高处坠落,其冲击力足以致命,这凸显了高空抛物这一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即使是无意的,也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律层面的追责与“整栋楼被判赔”的由来

“整栋楼被判赔”这个表述,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解读和细化。通常情况下,法律追责会倾向于找到直接肇事者。但是,在“高空抛物”这类案件中,找到直接肇事者往往非常困难,因为:

证据难以固定: 谁在高处抛物,在没有目击证人或监控的情况下,很难直接指认。
隐蔽性强: 抛物者可以轻易地逃避责任。

正是在这种现实困境下,法律会寻求一种更广泛的、更公平的责任分担方式。在中国,“高空抛物”的法律适用通常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例如: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相关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措施,防止其脱离或者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对“无人知道加害人”情况下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义务人或者其他人不能确定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人或者所有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正是这条法律,为“整栋楼被判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无法找到具体的加害人时,法律会将责任推定给那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整栋楼”就成为了一个整体,其所有业主共同承担了未能尽到管理或监督责任的风险。

为何是“整栋楼”?

这种判决的逻辑是基于以下几点:

1. 共同体责任与风险共担: 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其安全是所有使用者的共同责任。如果建筑物内发生高空抛物行为,而所有业主都未能有效阻止或管理,那么也就意味着所有业主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未尽责之处。
2. 激励机制: 将责任分摊到整个建筑物的所有者,是为了激励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例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居民的规约教育、设立物业管理制度等,以减少高空抛物的发生。如果责任仅由物业承担,可能物业的动力不足,而业主作为受益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实际可操作性: 相较于无法找到加害者而让受害者独自承担悲剧后果,将责任分摊给整栋楼的所有业主,至少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一部分经济上的补偿,使其能够度过难关。
4. 警示作用: 这样的判决也起到强大的社会警示作用,让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性和潜在后果,从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争议与反思

尽管有法律依据,但“整栋楼被判赔”的判决仍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反思:

“无辜者”的责任: 一些业主可能会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高空抛物,甚至一直很注意安全,却要为别人的不当行为买单,这是不公平的。这种“连坐”式的追责方式,让那些“无辜”的业主感到冤屈。
责任比例问题: 如果整栋楼的业主都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那么对于那些位于较高楼层、更有可能抛物的住户,以及那些对安全管理更为重视的住户,责任的划分是否过于简单化?
责任能否追溯: 理论上,在确定了责任后,业主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尝试追溯到真正的加害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的分摊。但这往往更加复杂且难以实现。
物业管理的责任: 除了业主本身,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责任也应该被严格审视。如果物业在安措施、巡查、居民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那么其责任比例应该更高。
预防与教育的重要性: 这样的事件也再次凸显了加强社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儿童和青少年,要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

总结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的事件,是一场由极端意外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从法律上看,“整栋楼被判赔”是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受害者损失、加强社会管理和安全意识的一种司法实践,其目的是在难以找到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实现责任的公平分担和风险的共同承担。

然而,这种判决也并非完美无缺,它触及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促使我们在反思法律条文适用性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思考如何更有效地提升社会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最终,这起事件不仅仅是一则法律判决,更是一次深刻的社会警示,提醒我们共同守护社区的安全,尊重每一个生命。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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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印尼雅加达一户公寓发生花盆坠楼,致路人轻伤。经鉴定,警方认为11-18楼住户有作案可能,因此要求这些住户共同赔偿3万元(人民币,下同)。

5月5日,该户公寓又发生花盆坠楼,致路人重伤,鉴定认为涉案住户在5-14楼。警方当即拘留审问重合楼层居民,发现皆无作案证据。

民事法院要求这些住户共同分担23万元赔偿额,并强制公寓对空架设监视器,金额由住户平均分担。


10月23日,小学放学期间,公寓顶楼连续坠落多把菜刀,致2死3重伤;有一名女童当场被折断颈椎,四肢终生瘫痪。

2014年2月,经过对菜刀来源的多次排查,嫌疑人被抓获,为7楼36岁居民。嫌疑人认罪并表诉犯罪原因:“我没有将花盆扔下,为何要承担赔偿?”“将花盆扔下的犯罪者,获得陷害他人的快感却不用负担责任,因此我也来当一回罪犯。”

最终,该罪犯被判处死刑;然而,因罪犯没有经济来源,受害者至今未获得赔偿。


2014年9月,雅加达通过特别法案,要求高空坠物不再追责全体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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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让物业赔偿。


判整栋楼的住户赔,确实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点补偿,但对社会道德发展的正面意义几乎是0。因为99%的住户都会觉得自己很无辜,而且也无法避免、降低同类事件发生。


让物业赔偿,物业可能也觉得无辜,但物业自此肯定会主动做好高空袭物的预防工作,比如装上摄像头,在发现住户有高空袭物的事件后上门警告,而不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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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法律工作者。

但是我有个特点,我和其他的法律工作者不同,我不认为每一条法律都是正确的。很多法律工作者,平时工作中使用法律太多了,人魔怔了,以为法律是永远正确的、完美无瑕的。每一条法律,哪怕一眼看上去就很有问题,他都能尬吹一番,揣摩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仿佛这就能显出自己的高明。

哈哈哈。

我反而认为,立法是可能有缺陷的。法律条文有可能不公平、不正义;事实上,立法是非常大而繁杂的工作,人的思维又不能预见非常长远的效果,因此法律必然存在缺陷,甚至缺陷颇多。

有缺陷不可怕,立法者找出缺陷,弥补缺陷,就会让法律变得更好。可怕的是,明明有缺陷,闭着眼睛强行认为没有。

与本案相关的立法毫无疑问有问题,从判决看来,司法也有问题,但是总的来说还是立法的问题更大。

判决的问题仅仅是没有按照常识排除一楼商户。

立法的问题就很深刻了,它在于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把赔偿责任强加给无关者。

首先,对无关者而言,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个就不展开了。

其次,这个方案也没有实现平息纠纷,或者更好地配置社会资源。这个方案的本质,是把一个大的社会纠纷拆散,蛮不讲理地分成几十个小的纠纷,试图将其“化解”;但是这就导致涉及纠纷的当事人数量急剧增加,几十人放下手头的工作投入漫长的司法活动中去;判决结果确定后,如何执行也是非常繁琐的工作。同时,部分不甘心的业主也会尝试动用自己的力量找出“真凶”。在这个活动中浪费的社会资源将非常巨大,几乎可以预见:浪费掉的社会资源已经远远超越赔偿的总额。

往深里说,这还涉及一个非常敏感的“连坐”制度,牵涉到政治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用跟我说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这个差异仅在名目而已,实际执行方面没有任何差别,拒执都是一样的后果。)

那么如果依照我的意思应该怎么立法呢?

被一个不确定是谁扔的物体砸死,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如果要整栋楼的人赔偿,那么必须证明整栋楼的人已经形成了一个抛掷该物体的合意,并且由一位代表按照整体的意志实际抛掷。否则,就是在让加害者与无辜的邻居承担同样的责任,对加害者,这份责任过轻;对无辜者,这份责任不是他们应该承受的。所以两方面都不公平。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

找不到凶手,难道就白死了吗?

那我也换个答法:

如果在一个封闭小区发现一具被杀死的尸体,没有发现犯罪人是谁,是否全小区的人都要赔钱给家属?
不是。同时,正因为家属等待一个交代,所以公安机关会全力侦办此案。

如果的确没有找到,那么家属是很可怜,但是他们运气不好,找不到凶手,就没有赔偿,只能接受这种厄运。不能为了化解家属的厄运,就让整栋楼的人蒙受另一种厄运。这毫无公平正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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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楼层赔偿没太大问题。这是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是两个概念。

但是我有另一个疑虑,为什么底楼的门面也要赔钱?


这不是天降铁球吗?

一楼,是个店面,和大马路平齐,怎么降出铁球来?

(不太合理吧)



对于别的楼层的分摊赔偿,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都写明了。没有太大问题。

这不算什么连坐,法律早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最后,希望这个不认错的杀人犯这辈子不得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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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看起来很难理解,但这么操作,在理性上是能发现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是,我也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学习英美法的结果,仍需要符合国情的进一步本地化改造……

尽管它确实看起来很像连坐,但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知情人一个“去作证,让那个唯一的责任人背锅”的激励,同时给了一个社区集体自行建立并执行一个“避免高空落物”的制度的激励……

进而,对于实际责任人的确定,以及实际行为的调整,都是有帮助的……

法律,就是必须通过破坏传统的人际关系,才能运作,从而起到它的社会机能,在这里,这条法律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

我唯一对此的担忧是,我国事实上,一直以来就缺乏社区自治的传统,而有的是一种“父母官传统”(请注意,乡贤不是社区自治),因此,这条法律对于“避免高空落物”所能起到的实际效果,是有一定疑问的……


更进一步的解释一下好了,一般而言,在这种民事侵权案例中,影响到损失是否发生的,有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和“行为频率”两个变量……“注意程度”的上升会增加成本,减少损失概率,“行为频率”的上升会增加收益,增加损失概率……各种赔偿机制,都是在试图在这种前提下,尽可能让社会成本最小化,社会福利最大化……

对于高空落物这件事情来说,增加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减少受害人的行为频率,在不带来巨额成本的情况下,对于损失的概率影响很小——因此我们选择让加害人一律承担所有损失的做法,并且以这为“理想状态”……

在这一理想状态下,损失事件的损失为 ,加害人的注意程度 和行为频率 可以得到加害人的行为收益 和损失事件的发生概率 ,于是,整体社会福利为 ……

在损失完全由加害人承担的情况下,加害人的个人收益 将会和整体社会福利 同向,因此,加害人会自然选择最优的注意程度 和最优的行为频率 ,使得 最大化,也就是使得 最大化,于是问题解决了……

但是,接下来的现实问题是,我们不一定找得到加害人是谁,于是在这种情况下,给出了一个“群体赔偿制”,在损失事件发生时,对于损失 ,让一系列相关的 个人,共同承担 的赔偿——这不意味着赔偿者真的承担了关于此事件的责任,这是个无责任赔偿……

在这里我们可以分类讨论:

1 如果这 个人里,有人知道谁是加害人,则此时,这个人会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而汇报加害人的身份,则接下来的发展将会完全收敛到理想状态……

2 如果这 个人里,没有人知道谁是加害人,则此时,如果预先知道这种政策,此时,这 个人为了避免损失,将会试图要求所有人减少行为频率 到自己现在的水平(可能是0),增加注意程度 到自己现在的水平,为此,他们会控诉所有行为频率比自己大,注意程度比自己小的人,要求这些人在事前(哪怕损失事件没发生的情况下)赔偿自己将可以预期得到的损失(这个损失会体现在房价上)……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如果寻找一个给出赔偿到不给出赔偿的边界线的话,这个边界线的数学期望恰好会是——如果注意程度小于 ,行为频率大于 ,就会实际事先赔偿给邻居们……也就是说,在平均的意义上,它会收敛到理想状态……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2这里,我们假设了“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控告他人”,这在一个司法成本相对高昂的国家,可能是不成立的(这和大多数司法先进地区都不一样)……同时,即使是这一控告出现了,在单一的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范围内,也很可能无法逼近这个平均值(这和具有着浓厚社区自治传统的英美法国家的情况有很大区别,在一个单一英美法国家就能逼近的平均值,很可能需要几十个大陆法国家才能逼近)……

在我国的环境下,更可能出现的是这 个人去寻求当地权威机构“定下规矩”,而后,当地权威机构要么置之不理,要么干脆制定一个非常苛刻的标准,要求注意程度远大于,行为频率远小于 ……因此,要在我国实行这样的一套法律,可能仍需要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帮助其进一步本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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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三十多家人要上诉。

那是很好的,可以开始排除法了。

这次判决妙就妙在把全楼人置于囚徒困境,你不关爱这家丧女家庭都不行,你不自证清白都不行,非常有效打击了社会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是一次非常好的道德引导。

面对这种事件,最好的办法是什么?是全楼逐家排查,每家都开放自家接受警方全面细致的检查!不能以隐私或任何理由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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