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媒体评知网侵权事件,称「违法,知否?欺客,改否?」,反映了哪些问题?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出现?

回答
“违法,知否?欺客,改否?”这句掷地有声的质问,如同一记重锤,敲在了中国知网身上,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学术出版、知识付费以及版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反思。媒体的犀利评论,不仅仅是对知网过往行为的审判,更是对当前学术生态中存在弊病的一次集中暴露。

首先,这句话尖锐地指出了知网事件的核心——侵权问题。媒体直言“违法”,意味着知网的运营模式,特别是其对学术文献的收录和传播方式,可能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长久以来,许多学者和作者的论文被知网收录,但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或授权,其著作权被无偿甚至带有欺骗性的方式“征用”。这不仅是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漠视,更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这背后反映出的,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机制上的不足,尤其是在数字时代,如何界定和保护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知网作为国内最大的学术文献数据库,其行为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一旦其操作不规范,对整个学术界的版权生态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欺客,改否?”则揭示了知网在与作者和用户互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和不透明。这里的“欺客”,可以理解为知网在与作者协商授权事宜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甚至采取一些“搭便车”或“不尊重”的姿态,让作者在不知情或被动的情况下,论文就被收录。同时,对于用户而言,知网提供的服务虽然便捷,但其高昂的订阅费用也备受诟病。尤其是在学校、图书馆等机构层面,为获取知网的资源而支付巨额费用,而这些费用的很大一部分,最终却未能合理地回馈给原创作者,这种“肥了中间商,瘦了产业链”的模式,难免不让人感到“欺客”。“改否?”的追问,则是一种对知网改进和革新的迫切期待,也是对相关管理部门和法律执行力的一种鞭策,呼吁知网能够正视问题,主动承担责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更深层次地看,知网事件还折射出中国学术生态的畸形。在“论文至上”的评价体系下,学术产出成为衡量学者能力和价值的重要标准。知网作为学术论文的重要集散地,其拥有的海量文献资源,使得在知网“查论文、发论文”几乎成为学界不成文的规矩。这种对单一平台的高度依赖,一方面可能挤压了其他优秀学术出版和传播渠道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知网在议价能力上占据了优势,更容易形成“店大欺客”的局面。同时,对于许多作者而言,论文被知网收录,似乎也成为一种“被认可”的标志,即使没有实质性收益,也愿意“被收录”。这种复杂的利益纠葛和价值取向,使得知网的侵权问题,不仅仅是商业纠纷,更是对整个学术评价体系和文化的反思。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出现,构建一个健康、公平、可持续的学术生态呢?

首先,法律是根本保障,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对于知网侵权行为,司法判决不应止于个案,而应成为一个重要的警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明确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边界,让所有内容提供者和传播者都明白“违法”的后果。对于知网这类拥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平台,更应接受严格的法律监管,确保其运营模式合法合规。同时,也应鼓励和支持作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构建多元化的学术交流和传播平台是关键。知网一家独大的局面,不利于学术生态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加大对其他学术期刊、学术数据库、开放获取平台以及学术研究机构自主出版的支持力度,鼓励它们创新模式,提供更优质、更公平的服务。只有形成竞争,才能激发平台不断改进,满足作者和读者的多样化需求。开放获取(Open Access)的理念,尤其应该得到大力推广,让更多的学术成果能够自由传播,避免被少数平台垄断。

第三,改革学术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论。当学术成果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论文数量上,而是更加注重质量、影响力、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创新性时,作者对知网的依赖性自然会降低。学校、科研机构应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标准,鼓励跨学科研究、原创性思想的产出,以及学术成果的社会转化。这样,学术研究的驱动力将不再是简单的“发表”和“收录”,而是真正的学术追求。

第四,建立合理、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作者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对于像知网这样的数据库平台,其收益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作者的贡献。因此,应建立更公平、更透明的收益分成模式,让作者能够根据其作品的下载量、引用量等实际影响力,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可以是通过直接分成、设立基金,或者采用更灵活的付费订阅+收益分成等方式。作者的授权过程也应该更加规范化、人性化,尊重作者的意愿,避免强制或半强制性的收录。

最后,提升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和契约精神。从作者、出版商到平台运营方,再到读者,都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作者应了解自己的著作权,在授权时审慎考虑;出版商应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平台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读者也应理解内容生产者的价值,支持合法的付费获取模式。只有当全社会都形成尊重版权、崇尚契约的良好氛围,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知网事件的发生,让知识的传播真正惠及创造者和使用者。

知网事件,是一个警钟,敲醒了我们关于学术、版权和商业模式的诸多思考。期待未来的学术生态,能够更加阳光、开放、公平,让知识的创造和传播,在健康的土壤中茁壮成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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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博上曾写道:

有一位律师同行说的好“倘若不起诉,就会让知网误以为文章可以无偿使用”。

老教授赵德馨和苏少之起诉,为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维权开了个头。

知网做的生意就是基本无偿获取资源,而后高价售卖资源,说是巧取豪夺,然后高价出售文章下载的手段也不为过。

过去人们不太计较,或许是基于知网具有一定公益性,然而当作者要在知网上看自己的作品都要被收费,便引发人们对于知网是否获取著作权授权和售卖资源的合理怀疑。

苏少之评论“自己这边是得到了赔偿,那么其他人呢”,中国知网现在的道歉就如掩耳盗铃,明眼人都看出他的策略不过是安抚起诉的,压制还没起诉的,这套路其实完全跟版权流氓里面的视觉中国一样。

吐槽归吐槽,详细而言,背后有着值得研究的著作权问题(按:此部分4问题分析系来自于华东政法大学吴俊儒的分享《吴俊儒:​提供论文下载,“知网”法律风险“知”多少?——从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谈起》):

“1.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就赵德馨起诉知网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知网”软件上登载了与赵德馨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赵德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通过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子版涉案作品的方式,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作品,属于典型的网站经营者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赵德馨作为每一篇文字作品的署名者,可以被推定为作者。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侵犯了作者赵德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知网刊登论文是否构成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故对被告辩称其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在作品刊登后,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其他报刊无需获取授权即可转载、摘编刊登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报刊转载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然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主体仅为“报刊”,而知网作为网络数据库,本质为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平台,其性质难以被认定为“报刊”。其次,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并不适用于网络与报刊以及网络与网络之间的相互转载。对于网络转载而言,仍应当取得权利人明确的许可。

3.作者许可与知网有合作关系的期刊出版,是否等于向知网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投稿须知中该条款不能视为原告与杂志社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达成合意,该条款不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

在本案中,作者赵德馨与知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授权。然而,仅凭期刊的稿约中所载明的:“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条款,能否视为作者对知网进行了授权或许可期刊进行转授权?对此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稿约”的性质。现实中,稿约系由期刊方向不特定作者广泛发出,并且在收到作者来稿后,期刊显然具有筛选稿件进行出版的权利,因此稿约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具有“一经作者来稿即成立合同”的法律拘束意思的要约。对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显然并不当然地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其次,由于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可能因未与作者协商而被认为未订入合同,亦可能因为不合理地限制了作者的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最后,仅仅依据稿约中的该条声明,也难以认定作者就转授权使用方式、使用报酬、授权期限等达成了明确的合意。

4.知网提供付费下载的事实对本案有何影响?

学术论文的传播属于著作权法鼓励的优秀作品的传播。为此,著作权法上还设立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则,鼓励了一般公众出于学习、欣赏目的对已发表的论文进行使用的行为。然而,知网将海量论文上传至数据库后,为用户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进行的合理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对论文进行的复制和传播。因此,知网作为商业主体的属性或许是本案法院旗帜鲜明判决侵权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是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时,未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稿酬处理,而是按照原告的“经济损失”作为判赔标准的决定性因素。”

由此可见,知网既无合理授权许可来由,便擅自刊载和为用户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便为侵权。

当然,人们依旧对知网予以期待,过去的错误不意味着不能改正,倘若理清授权链条,过而改之,我相信对于作者、读者和知网,都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毕竟名为“中国知网”,理应更尊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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