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家邀请。
很简单的商标案件。
商标抢注我想大家并不陌生,从昔日乔丹、 Trump 被抢注到近来 B 站部分 UP 主被抢注,套路如出一辙:
借用具有影响力、知名度的平台知名人士或则真正的公众人物姓名,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注册商标从而牟利。
这个套路在我们法律行业叫"投机抢注",所谓动因在蹭热点,落脚在于利益。
这些个令人脑袋疼的商标抢注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从个人而非任职单位的角度给一点意见:使用行为侵害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可以起诉,这类案子叫商标注册争议纠纷。
在这里我们以一个典型事例展开,围绕核心法律问题从而进入诉讼分析,比如 UP 主中的@敬汉卿 姓名被抢注商标成功,是否意味着知桥电子就真的安然无忧呢?
非也,已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犯的权利人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统称《商标法》)第32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们先从现有司法裁判的角度展开说一下,一种构成对在先民事权利的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的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于在获得所谓的合法授权之前就存在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侵犯的,更不能因其事后获得所谓的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不能因此就可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更不能因此而继续进行有关侵权行为。(笔者按:此部分说理可进一步参考最高法(2010)民申字第1468号民事裁定书。)
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意味着侵犯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就商标抢注这类纠纷而言,如果满足条件我们从在先权利的角度无疑是可以强势切入的,那么现在就需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敬汉卿的姓名在这里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无疑,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但推进到这里就完事了吗?
远未结束!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抢注商标案件的焦点问题经常在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权利人的姓名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姓名权时,应考虑该姓名权利人的知名度。
自然了,我们作为 B 站观众对 UP 主敬汉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该是没什么疑问的,不过至于届时法院如何认定知名度,还得靠权利人自行举证。
说到这里,我觉得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至于诉讼策略和其他案件细节把控的事情,去请个该专业领域的律师,自然高枕无忧。
最后提几句:
抢注商标自然是一种有悖他人权益的投机行为,但从反方面也给各位网红、名人乃至企业做了个提醒,及时申张自身权利,而切勿躺在权利的天鹅绒之上酣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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