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理解国家卫健委表示:新冠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

回答
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冠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的表述,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并且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去体会。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背后包含了多重含义和考量。

首先,最直接的理解就是“自由选择权”。

这指的是,中国公民在接种新冠疫苗这件事上,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您是选择接种疫苗,还是选择暂不接种,都是您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该受到强制或压迫。这意味着:

没有强制接种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所有公民必须接种新冠疫苗。尽管会有各种倡导和鼓励措施,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于个体。
尊重个人意愿: 卫健委的表述强调的是对个体意愿的尊重。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健康考量、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因素来做出是否接种的决定。
信息公开和知情同意: 遵循自愿原则也隐含了信息公开和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在接种前,您应该被充分告知疫苗的相关信息,包括其安全性、有效性、潜在的副作用等,并且在了解清楚后,自主签署同意书。

其次,这背后也反映了一种“循序渐进、科学引导”的策略。

我们知道,新冠疫苗的研发和推广是一个相对新兴且复杂的过程。在疫苗刚开始推广的时候,大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疑虑。此时,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和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疫苗的普及。因此,自愿原则的提出,更像是一种温和而科学的引导方式:

建立信任: 通过自愿接种,让大家在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体验疫苗,感受其效果和安全性,从而逐步建立对疫苗的信任。当越来越多的人接种并且效果显著时,信任度自然会提高。
精准施策: 并非所有人群都面临同等程度的风险。将自愿原则与不同人群的风险评估相结合,可以优先保障高风险人群的接种需求,例如医务人员、老年人、有基础疾病的人群等。
应对突发情况: 疫苗接种过程中,确实可能出现一些罕见的个体不良反应。自愿原则为应对这些情况提供了缓冲地带,也便于对不良反应进行追踪和研究,不断优化接种策略。
社会共识的形成: 疫苗的最终推广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共识的形成。自愿原则有助于在社会层面逐步达成对疫苗接种的共识,而不是强加于人。

再者,理解“自愿原则”也需要注意其“相对性”和“特定情境”。

虽然国家卫健委强调自愿,但在一些特定情境下,这种“自愿”可能会带有一定的“引导性”或“附加条件”,这并非是违背了自愿的本质,而是基于公共卫生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特定场所或活动的准入: 为了公共安全,某些场所(如医院、养老院、部分公共交通)或者某些活动(如国际旅行)可能会要求或建议接种新冠疫苗,或者出示疫苗接种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接种疫苗就可能成为参与这些活动或进入这些场所的“必要条件”,并非强制接种,但接种与否会影响个体在该场景下的选择自由。这就好比您想去某些高级餐厅,可能需要穿着得体,这是对餐厅规则的尊重,也是一种“条件”。
“鼓励性”措施: 各地可能会推出一些鼓励接种的政策,比如疫苗接种后可以享受某些便利,或者在特定时间段内优先安排接种等。这些都是出于鼓励大家积极接种的目的,本质上还是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基础上,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
科学证据的更新: 随着研究的深入,对于疫苗的认识会不断更新。如果未来有新的、更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不接种疫苗会对公共健康造成重大影响,那么相关的政策可能会随之调整。但这同样会遵循科学论证和公众讨论的程序。

总而言之,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冠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的表述,是一个多维度、动态化的考量。

它既是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一种科学、审慎的公共卫生管理策略,旨在通过信任建立、风险管理和社会共识的形成,最终实现新冠疫苗的广泛接种,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理解这一点,需要我们超越简单的字面意思,去体悟其中蕴含的科学逻辑、管理智慧以及对个体自由的考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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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作为个体,缺乏低成本的自我救济途径。

比如我不想打疫苗,没有原因,我就是不想(这里举个例子,我本人是打了的)。

现在如果谁不允许我正常出行,那请拿出法律依据。没有?对不起,你这属于非法拘禁。咱们法庭见。

转天法院宣布不允许出行违法,形成判例。那无论不允许的是谁,还能老老实实遵照执行。否则就是蔑视法庭,立马就有违法的后果。

那自愿原则就是可以确立的。

现在呢,恐怕就算有人敢于不惜成本去维权,最后如果没有政府发文,这权利能维起来就不知道何年何月了。

我如果真敢于去较这个真,那法律只是最低的社会底线,我这是置大家安全于不顾,不顾大局不识大体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乃至拿了50万的大帽子就会随之而来。

别说我依然不能出行,恐怕我和我的直系亲属工作、孩子上学乃至正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

都不用出动什么临时工,我小区物业的保安都能把我收拾了。

我不自愿也要自愿。

自愿,也是有成本的。这个自愿的成本太高,单个人根本耗不起。

最后,成千上万个被迫自愿的人的遭遇,尤其是发生在了根据医学科学标准也不应该打疫苗但被自愿打了(甚至可能产生了严重后果)之后,还是要政府出面来处理。

无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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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该成为我国发展科学、繁荣文学艺术的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文学艺术的基本方针,也是党领导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它是50年代,党在指导文艺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实践中逐步提出来的,至今仍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毛泽东提出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新华日报》1941年6月2日

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 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

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1946年9月1日

要真正做到出版自由,必须彻底废除现行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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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哭笑不得的结果,本人尿毒症,属于禁忌症,前四五天就有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问疫苗打了吗?和他们说明情况,结果前天早上社区人员登门,拿了登记表询问,然后记录下病情,说情况了解了。咋天晚上回家,姑娘说社区又来人了,她沒开门。今天手机关机,下午开机,七八个未结来电,打回去还是社区,我以为他们是沟通不顺畅,又和他说我的病情,惊喜来了,人家说我们知道病情,但你只要不打疫苗,派出所就有信息,然后每天反馈给他们,他们就每天给我打电话。就是说人家不强迫你打,就每天给你打电话,就是“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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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大家用右手写字

省:原则上不建议用左手写字

市:严禁用左手写字

区:把左手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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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的情况,各个学校的说法比较一致,应该是教委的意思:现场经预检批准,可以不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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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接种原则的核心之义是:自愿决定是否接种疫苗,且不接种疫苗也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

要求出具接种禁忌症的《证明》,本身就是不符合自愿原则的,并且可能侵犯隐私。

很多地方名义上说“自愿”,但却要求所谓《证明》,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强制。因为有接种禁忌症的人本来就不能接种,而自愿原则恰恰就体现在那些没有禁忌症的人身上。

这个接种疫苗就跟投保类似,都知道保险是好东西,但是你不能强制别人投保,也不能要求不投保的人说明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把投保的好处和需要付出的成本如实告知即可,别人如果不投,后果自负,但你不能用任何方式变相强制别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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