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录像显示看,事故发生在即将出隧道口的位置,也就是光线由暗转亮的阶段。人眼在光线明显变化时会发生短暂的视觉敏感度降低的现象,这也是为什么经常告诉大伙对向行驶不要开远光。
视频中车辆并没有明显减速,个人推断,司机根本没看见轮椅。没看到的原因有光线变化,也有轮椅的体积过小。
司机在即将出高速口时,变道加速超车,前方未出现正常车辆大小的阴影,因此司机认为前面路段是没有车辆的,继续加速直到装上轮椅。
这种情况,需要分析肇事司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存在过失,依责任划分确定是否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不存在过失,那就定“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司机是否能够预见可能发生损害结果?这个能够,并不是从司机个人角度去解读,而且从一般人的普遍理性去判断,是不是能够预见?
如果你说能够预见,轮椅出现在机动车道的可能性极小,一般人不太可能预料到前方突然出现一个低速行驶的轮椅,而且是在光线剧烈变化视野受限的隧道口。
如果你说是无法预见,隧道口出现低速行驶的物体也不是绝无可能,如果出现的不是轮椅而是自行车,是不是非常有可能的?所以即使在隧道口,也完全有可能出现低速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只要在一般人概念中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不管多么小的概率,那就不能认为是不可能预见的。也就是说,从隧道口可能出现低速非机动车的角度,司机也应该在视线超差的瞬间,提前减速,预防意外情况发生。
个人推断,大概率是无法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但交通肇事罪可能也够不上。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轮椅铁定违章,肇事司机没有违章的情况下,最多是次要责任。
所以就看司机有没有超速或者其他违章情况了,如果没有,那就只是在民事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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