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理解这件事,最重要的不是懂法,而是懂大二数学。
由于刑侦手段限制,无论多么优秀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甚至无法做到二者之一。总有一个概率,让国家机器放过坏人或者冤枉好人。在古代,这两个概率可能是20%/20%,现代随着刑侦水平的进步,这两个概率可能是5%/5%。
然而我们知道,冤枉好人比放过坏人要可怕得多。因此,我们通常将法律向尽可能地不冤枉好人的方向倾斜。这就要牺牲一定的惩治坏人的概率。注意,让冤枉好人的概率下降4%,付出的代价是让放过坏人的概率上升远远不止4%。
因此,这种对于冤枉好人的苛刻不能是无限的。如果苛求冤枉好人的概率继续降低,那么放过坏人的概率就会陡升。当冤枉好人的概率低至0.1%时,放过坏人的概率可能会高达50%。这时候再苛责不能冤枉好人,就已经是得不偿失了。
然而,只要法律存在,无论多么的强调不冤枉好人,冤枉好人的概率永远都是存在的。哪怕法律松到极点,有99%的放过坏人,那么仍然会有0.00001%的概率冤枉好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杜绝冤狱,那就是没有法律——
破案率和冤案率都是0%。
假设中国与美国的破案技术相同,再假定美国的“程序正义”优于我国,也就是对冤案更加不容忍,那么两国的存伪/去真概率可能是这样的:
中国的放过坏人/冤枉好人概率为5%/5%。
美国的放过坏人/冤枉好人概率为20%/1%。
我们不能说哪种好、哪种不好。只能说,在刑侦技术相同的前提下,美国选择了尽可能地不冤枉好人,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这种社会你不能说它更好或者更坏了,只能说,你更希望社会什么样:是好人得到更大幅度的保护,以致于被冤枉的概率过高;还是坏人活动更猖獗,但好人不大可能被冤枉?
这是社会的选择。但请记住,无论哪种选择,都不可能做到完全不放过坏人,或者完全不冤枉好人。
那么既然选择生活在这样一个“美国社会”中,我们就必须接受这样的代价:较之于严刑峻法(案例中假定的)的中国,美国的坏人受到的威慑更少,更不易被定罪,更容易变得猖狂。同时作为一个好人,你必须支付更多的自卫成本,例如时刻对陌生人保持高度警惕、绝不搭乘陌生人的车、缩小自己的活动范围等。这是你的选择。
请注意,这样的社会你可以不喜欢,但你不能说它不好,因为你也从中获得了好处:不容易被冤枉。
你不能想着占尽所有的便宜。
因此,章案嫌疑人被放过,是一件毫不意外的事情,因为美国的法律程序设置,“放过坏人”的概率本来就高。身在美国,你就必须要接受这一设定。如果你实在不喜欢美国的设定,那么我只有一句话:
welcome to China。
然而请记住,并不是中国更好。中国也有不好,但是是另一种不好。只是比较中国的不好和美国的不好,你更能接受哪种不好的问题。
唯一的问题是,你不能想着占尽中国的好,和,美国的好。
你不能想着占尽所有便宜。
答案是没有后果
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因警察方面的证据瑕疵而判辛普森无罪,但当时大多数人都认可辛普森是凶手。
没有人事后找辛普森搞黑暗的公正,也没有人对这个法律体制产生质疑
这在西方文化里并不是大事。
——程序和契约是对上帝负责的,实体结果是上帝确定的,我只对上帝负责不对你负责。所以我只对程序和契约负责而不对你负责。
总而言之,统而言之:因为有上帝对你负责,所以我不用对你负责。反正是只要坚守程序正义和契约精神,一切都可以甩锅给上帝。
所以,如果要在中国搞真正的程序正义和契约精神,那么请先搞一场文革再说。否则就是批量制造陈水总(陈水总的悲剧,政府机关在程序上没有任何瑕疵,最后呢?民间狂喷,政府一大堆人挨了处分。不知道的可以百度一下这件事)。
否则,在中国的无限责任文化下搞程序正义,结果多美实在难以想象。
说完天朝说灯塔,要是每个美国人都有天朝上访户那种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宁愿舍弃一生的的精神(可参见我不是潘金莲一剧)。美国的司法制度早就完蛋了。。。。。。
讨论一种制度的优劣,一起事件的影响,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
在美国,法治是社会的基石,司法系统具有很高的权威。即便法官用合理的理由,正当程序也好、毒树之果也好,在某个个案中没有完全追求实体正义,法官也一样享有权威。整个司法系统也不会有太大波动。从这个角度看,即便判嫌疑人无罪,在美国的确没什么后果。
但是在中国,复转军人进法院至今不过二十年,依法治国提的越来越少,反倒是落马的司法官员越来越多。老百姓对于法院普遍不信任,这个时候中国法院的形象实在是经不起一两个社会热点案件的折腾。如果有同等关注度的案子,找不出来真凶,甚至找出嫌犯了还不能定罪。本来已经到谷底的司法形象,恐怕还得再戳几个大窟窿。
更何况,敢这么判的法官,可能随后就被处分或撤职了。毕竟,党纪要严于刑事诉讼法。
现在中国法院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如此明显地考虑舆情和民意,恐怕也与这方面的考虑有关。即便知道这是饮鸩止渴,也只能喝下去,期望毒在下一届再爆发。
高赞答案里有讲程序正义的,程序正义的确是每个学法律的人的追求。但是让社会都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扯的有些远了。回到问题,判嫌疑人无罪,在美国真不会有什么后果;但是在中国,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
当然你可以说这是受害人亲属的幸运,但我更觉得这是学法律的人的不幸。
这个问题下很多朋友在讨论“程序正义”。
这里必须要明确一点:程序正义不仅有“程序”,还要有正义。如果说仅仅靠走完了一套程序,就能说是法律的“胜利”的话,这样的“胜利”未免也太廉价了一点。
汉娜 阿伦特在反思奥斯维辛集中营时,曾经提出过一个概念,叫做“平庸之恶”:按下毒气室开关的,不过是一套程序中最普通不过的人,他们未必怀着泯灭人性的滔天恶意,而只不过是作为庞大体系中的一颗螺丝钉,在执行着合法的程序。
一个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的程序,传唤、问讯、搜查、羁押,都有自己的规则,法律为操作这套程序的人们发布了一系列的说明书,这就是诉讼程序法。
这样的程序,往往表现为禁止性规定,例如不能连续羁押超过XX小时而不提出指控,一次问讯不能超过XX小时,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只要有合理怀疑就不能定罪等等。它们大多是在告诉这个程序中的人们,不应该做什么。
程序为人们的行为画出了下限,但却没有给出上限:法律不应该要求什么样的案子多久可以破案,不会要求法官将多少真正犯下罪行的人送进监狱。避免错抓,这当然是很重要的,经历过某个特殊年代的人们,会比我更加深切地体会到在刑事领域设定“指标”的可怕。
有人说,避免错抓很重要,所以我们也应该接收他的副产品,也就是不可避免地错放一些人。这句话,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我们已经穷尽了一切调查手段,警察、检察官已经足够勤勉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仍然存在疑点,那么我们也要接受法律程序的结果。但如果这套程序的运行者,已经首先怀着一种“宁可错放”的预设去履行职责,以程序的下限作为努力的上限,然后回过头来要求民众接受所产生的结果,甚至美其名曰“程序正义”,那就是在作恶。法律要求“疑罪从无”,是定罪量刑时的标准,而不是取证和起诉时的标准,疑罪从无,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对正义的唯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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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题目的要求,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会有什么后果呢?
法官和陪审员好比是背对着岩洞洞口的一群原始人,看着外面的景物投在岩壁上的光影,似真似幻。警方,检察官和律师去探索了一圈,回来说,这是剑齿虎,那是猛犸象,这是电话录音,那是监控录像。他们在岩壁上涂涂画画,于是洞穴里的人们做出了自己的判断,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有的人肩负了去发现真相,引导他人接近真相的使命,有的人肩负了结合这些描述作出判断的使命。正义,要靠双方的一同努力,才能降临这个漆黑的岩洞。
不管哪个环节的负责人做得不够好,都是一种无可弥补的遗憾,后果都是正义的缺席。
说明证据不足以定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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