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普遍关注的死刑问题。
伊利诺伊州在 2011 年废除了死刑,然而,本案被归类为联邦案件,而在联邦法律中死刑依然是得到保留的,因此克里斯滕森仍然有得到死刑判决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死刑案件适用各州法律,为什么这起发生在伊利诺伊州的犯罪归联邦管辖?这是因为《联邦绑架法案》( Federal Kidnapping Act)。
绑架案件的「案发地点」往往超越了州界,犯罪者很有可能将受害者带到其它州来逃避侦查,破获绑架案,需要各方的力量。为了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联邦绑架法案》为联邦法院在绑架案中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克里斯滕森涉嫌绑架章莹颖,因此本案由联邦政府提出指控,适用联邦刑法。
在量刑方面,联邦法律采取一种「打分」系统,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上图纵列)和犯罪历史记录(上图横行)分别打分,基于两者的组合计算刑期。对于最为严重的犯罪,即使犯罪者毫无前科,也有可能被判处终生监禁。
这套打分系统并没有涉及死刑,这需要陪审团在个案中决定。在美国法律中,一般采取「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的分工,但联邦死刑是个例外。在联邦法律中,对于是否判处死刑,必须要通过陪审团做出决定。从新闻报道来看,克里斯滕森主动供认杀人行为,其辩护律师强调其潜在的精神状态问题,有可能是试图动摇陪审团的一种策略。在死刑相关判例中,如 Atkins v. Virginia, 536 U.S. 304 (2002),法院对于判处认知能力存在障碍者死刑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一种辩护策略可能是:主张克里斯滕森因为精神状态问题,无法认识到自己当时行为的性质,从而降低其可被归责性。
这一套未必行得通。在昨日的开庭过程中,联邦检察官 Eugene Miller 阐述了犯罪事实的残暴性质:
陪审团在开庭过程中得知,克里斯滕森向「知情者」承认自己「强奸、殴打、随后用棒球棍击打受害者并最终进行了斩首」,面对这样恶劣的事实,不知有良知的陪审团会如何定夺。在美国死刑案件实践中,对社会「持续的威胁性」也是支持死刑判决的一个因素,鉴于有证据显示克里斯滕森曾多次向他人宣扬自己的连环杀人计划,检方或许会以持续的社会危害性为由主张死刑判决。
庭审仍在进行中,且继续看控辩双方会打出怎样一副牌。
考虑到现实,本案犯人认罪交代换取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已经是按照美国法律能够给死者最大的公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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