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有人采购双黄连口服药的兽药服用?服用兽药是否引入了额外的风险?

回答
如何看待有人采购双黄连口服药的兽药服用?服用兽药是否引入了额外的风险?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涉及到药物的安全性、合理使用以及潜在的风险。总的来说,不建议也不应该将为动物设计的药物用于人类,这会引入一系列显著且潜在的严重风险。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

一、 双黄连口服液的兽药与人用药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尽管很多药物的化学成分可能相似,但为不同物种设计的药物在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即使是相同的活性成分,其剂型、辅料、浓度和生产标准也可能不同。

1. 生产标准和监管体系不同:
兽药: 兽药的研发、生产和监管体系主要针对动物,其标准可能与人用药有所不同。例如,在杂质的控制、重金属残留的限度、以及某些辅料的安全性评估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虽然兽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但这些标准是基于动物的生理和代谢特点设定的。
人用药: 人用药的生产和监管极其严格,必须符合药典标准(如中国药典、USP、EP等),并经过临床试验验证其在人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杂质、毒性、过敏原等都有非常严格的控制。

2. 配方和辅料的差异:
即使是同一种活性成分(如双黄连),在兽药和人用药的配方中,使用的辅料(如溶剂、稳定剂、防腐剂、甜味剂等)可能不同。有些辅料可能对人类具有潜在的毒性、致敏性或不良反应,而在动物身上则被认为是安全的。
例如,为了提高药物的适口性或稳定性,兽药可能会添加某些人类不适宜的成分。

3. 浓度和剂量单位的差异:
即使活性成分相同,其浓度也可能不同。兽药的浓度是根据动物的体重、生理代谢情况来确定的。
剂量单位也可能不同,例如,人用药通常以毫克(mg)或克(g)为单位,而兽药的单位可能与动物的体重挂钩,或者以其他特定单位表示。如果直接套用,剂量极有可能不准确,导致疗效不佳或毒性反应。

4. 药物代谢和药效差异:
不同物种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DME)过程存在巨大差异。这意味着即使是同一种药物,在动物和人类身上的药效和毒性反应也会不同。
双黄连中的活性成分在人体的代谢途径和速率,与在猪、牛、鸡等动物身上的代谢途径和速率可能完全不同。

二、 服用兽药的双黄连口服液引入的额外风险

服用为动物设计的双黄连口服液,无论其成分看似多么相似,都存在着显著且不可忽视的额外风险:

1. 毒性风险:
辅料毒性: 最直接的风险来自于兽药配方中可能含有的对人类有毒性的辅料。这些辅料可能是人类的禁忌,可能导致消化道不适、肝肾损伤,甚至更严重的全身性中毒反应。
未知杂质: 兽药的生产标准较低,可能含有对人类有毒的杂质,这些杂质在人用药中是被严格控制和检测的。
过量或不足的活性成分: 如前所述,浓度和剂量单位的差异可能导致实际摄入的活性成分量不准确,过量可能引起毒性反应,不足则导致疗效不佳。

2. 疗效不确定风险:
药效不理想: 由于物种间的代谢差异,双黄连在动物体内的药效机制和疗效可能与在人体内不同。即使成分相同,也无法保证其在人体内能达到预期的抗病毒、抗炎效果。
耐药性风险: 长期或不当使用药物,包括兽药,可能导致病原体产生耐药性。如果人类感染的病毒或细菌恰好是对双黄连中的成分敏感的,不恰当的使用可能会加速耐药性的产生,使得真正需要使用时药物失效。

3. 过敏和不良反应风险:
兽药配方中的某些辅料可能引起人类的过敏反应,从轻微的皮肤瘙痒到严重的过敏性休克都有可能。
由于缺乏人用安全性数据,服用兽药可能引起预料之外的不良反应。

4. 微生物污染风险:
虽然兽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但与人用药相比,其无菌生产的要求可能较低。可能存在细菌、真菌或其他微生物的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特别是口服液剂型,如果储存不当或生产过程存在问题,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会更高。

5. 药物相互作用风险:
如果服用者同时在服用其他药物,兽药中未知的辅料或杂质可能与这些药物发生不良的相互作用,影响药物的疗效或增加毒性。

6. 伦理和法律风险:
将兽药用于人类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违规。药监部门严禁将兽药滥用于人。

三、 为什么会有人这样做?

尽管存在如此多的风险,为什么还会有人倾向于购买和使用兽药的双黄连口服液呢?这背后可能的原因包括:

信息误读或误传: 在疫情期间,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例如“双黄连能预防新冠病毒”)在网络上流传,可能导致人们病急乱投医,甚至对药物的来源和用途产生误解。
经济因素: 相对于某些高价人用药物,兽药的成本可能较低,吸引一些经济能力有限的群体。
心理因素: 在面对疾病时的焦虑和恐惧,会驱使人们尝试各种可能的“治疗”方法,即使这些方法缺乏科学依据和安全性保障。
对权威的质疑或不信任: 部分人群可能对正规医疗渠道提供的解决方案持怀疑态度,转而寻找替代方案。
信息获取渠道单一: 互联网信息泛滥,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不实信息误导。

四、 正确的处理方式

严格遵守医嘱: 任何药物的使用都应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
购买正规渠道药品: 务必从正规的药店或医院购买药品,并仔细核对药品包装上的信息,包括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辨别药品用途: 明确区分兽药和人用药,切勿混淆。
提升科学素养: 面对健康问题,要保持理性,多方求证信息,不轻信网络传言。
咨询专业人士: 如果对某种药物有疑问,务必咨询医生、药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总结:

服用为动物设计的双黄连口服液不仅是不可取的,更是充满风险的行为。 它可能导致毒性、疗效不确定、过敏、微生物污染等一系列健康问题。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是有严格的标准和流程的,而这些标准是针对不同物种设计的。用错药,轻则无效,重则可能对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我们应该相信科学,遵循医嘱,使用正规渠道获得的、适合人类使用的药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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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佬邀请。

大家是疯了吗?


兽药

人药(医药)

那能是一个执行标准吗?



质量标准完全不一样好吧。

就算是人药,没病也不能随便吃呀。。。。



大家听话,呆家里最安全。


我国人用药品实施GMP已有10多年的历史。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稿)》,1985年编写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配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颁布,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在1992年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出版发行。1998年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之后出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2001年版)。

为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尽早与国际兽药生产管理接轨,农业部在1989年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决定在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管理,1994年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1994]32号“关于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各地新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我部组织的GMP验收合格后,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第五条规定“现有的生产企业必须按GMP要求,制定规划,并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末取得《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得再进行兽药生产”。

1998年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作出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现有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近几年,兽药GMP的实施受到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的重视,许多企业制定了实施兽药GMP的规划、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加快了对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改造步伐。全国已有30多家兽药生产企业通过了农业部GMP检查验收。为了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2001年农业部成立了“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并组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2002年3月颁布了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11号令)。


2020版兽药GMP中药部分。

六、中药制剂

1.主管中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备鉴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3.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生产操作的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其它中药制剂生产环境及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同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中的相关要求。

4.中药材储存条件应能保证其产品质量要求,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5.中药材使用前须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

6.净选药材的厂房内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7.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8.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9.中药材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0.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应表面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11.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12.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采用分次混合,经验证,在规定限度内所生产一定数量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浸膏剂与流浸膏以灌装(封)前经同一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3.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14.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药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2)含有毒性药材的兽药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不同的药材不宜同时洗涤。

(4)洗涤及切制后的药材和炮制品不得露天干燥。

15.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质量为原则。

16.中药材、中药饮片清洗、浸润、提取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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