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什么是「司法鉴定」,鉴定通常包含哪些方面?

回答
司法鉴定:还原真相的科学之眼

想象一下,在扑朔迷离的案件中,我们如何才能拨开迷雾,直抵事实的真相?在这里,司法鉴定就如同黑暗中的一束探照灯,凭借科学的手段,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基础。简单来说,司法鉴定就是运用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它既是解决事实争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科学的DNA比对,我们如何确定凶手?如果没有法医的细致解剖,我们又如何知道死者的真正死因?没有痕迹鉴定的专业分析,我们又如何将作案工具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司法鉴定以其客观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填补了普通人乃至法律专业人士在特定领域的知识空白,让案件的判断不再停留在猜测和臆想,而是建立在严谨的科学证据之上。

那么,司法鉴定到底包含哪些方面呢? 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鉴定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但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的大类:

1. 法医学鉴定:

这是我们最常听到、也最为人熟知的司法鉴定领域。它主要处理与人身相关的各种科学问题。

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 这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对尸体的外部检查、内部解剖以及各种毒物、病理指标的分析,来确定死者死亡的原因(例如,疾病、外伤、中毒等)以及死亡的方式(例如,自杀、他杀、意外)。这里面涉及很多细致的工作,比如,根据伤口的大小、形状、深度、方向,判断凶器是什么;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判断死者生前是否饮酒;根据身体各器官的病变,判断是否有潜在的疾病等等。
损伤鉴定: 评估人体遭受外力作用后造成的损伤程度,比如轻伤、重伤、轻微伤等。这需要根据伤情的形态、部位、愈合过程以及是否会造成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钝性损伤、锐器损伤、穿透伤、挫擦伤等等,它们的痕迹表现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都有明确的科学标准。
痕迹鉴定: 主要是对人身可能留下的各种痕迹进行检验和分析,例如,指纹、足迹、牙痕、衣物纤维、毛发等等。这些痕迹往往是犯罪现场留下的“沉默的证人”,通过与已知样本的比对,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
法医毒物和药物鉴定: 检测人体内是否存在有毒物质或药物,以及它们的种类、含量和作用。这对于判断是否是中毒死亡、醉酒驾驶等至关重要。例如,对血液、尿液、胃内容物等进行分析,寻找常见的毒物如农药、氰化物,或者药物如麻醉剂、抗抑郁药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 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在案发时或事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这种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或诉讼能力。这需要结合精神科医生的专业诊断和心理学评估。
法医生殖鉴定: 涉及到与生育、性犯罪、亲子关系等相关的鉴定,例如,精液、阴道分泌物、胎儿遗物等的检验。
法医病理鉴定: 除了查明死亡原因,还可能涉及对疾病的性质、发展过程等进行判断,尤其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

2. 文物与痕迹鉴定(非人身):

这部分主要处理与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证相关的科学问题。

痕迹检验(物证): 这一块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痕迹物证: 弹壳、弹头、工具痕迹(如撬棍、锤子留下的痕迹)、车辆刮擦痕迹、鞋印、轮胎印等等。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尺寸、形状、纹理、磨损程度等进行比对,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来源、型号,甚至具体的某一件工具。
印章、签名、字迹鉴定: 辨别印章、签名、字迹是否为一人所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这需要细致观察笔画的力度、速度、连贯性、特殊习惯等。
文件鉴定: 检验文件是否存在涂改、添加、伪造等情况,例如,对银行票据、合同、遗嘱等进行鉴定。
车辆鉴定: 对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维修记录等进行鉴定,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判断车辆是否存在故障。
爆炸物和弹药鉴定: 对爆炸物的种类、成分、来源以及弹药的型号、性能进行分析。

文件鉴定: 这部分其实也可以归到痕迹鉴定中,但因为其特殊性,有时会单独列出。它包括了对纸张、油墨、印刷工艺、书写材料等进行分析,以判断文件的真伪、制作时间等。

3. 物证鉴定(非痕迹):

这部分侧重于对物证的物质成分、来源、性质等进行分析。

法医毒物和药物鉴定(非人身): 同样是检测毒物和药物,但这里可能是在食品、饮用水、环境样本中进行。
理化性质鉴定:
毒品鉴定: 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是何种毒品,以及纯度等。
易制毒化学品鉴定: 对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进行鉴定。
爆炸物和弹药鉴定: 同样可以对弹药的材料成分进行分析,确定其来源。
非法枪支、弹药鉴定: 确定缴获的物品是否属于非法枪支、弹药。
烟草、酒类鉴定: 对假冒伪劣的烟酒进行成分分析和产地鉴定。
化工产品鉴定: 对各种化工产品进行成分分析,判断其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标准。

生物物证鉴定:
DNA鉴定: 这是目前最重要、最精确的物证鉴定之一。通过对血液、精液、毛发、唾液等生物样本中的DNA进行比对,可以进行亲子鉴定、个体识别,甚至追溯犯罪嫌疑人。DNA鉴定具有高度的特异性和稳定性,是现代司法鉴定的“金标准”之一。
血型鉴定: 虽然不如DNA鉴定精确,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有辅助作用。
其他生物物证: 如昆虫鉴定(在法医昆虫学中)、植物鉴定等,有时也能为案件提供线索。

4. 电子物证鉴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物证在案件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鉴定: 对计算机、手机、硬盘、服务器等存储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分析,以查明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作案工具、犯罪证据等。这包括对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浏览历史、文件修改记录等进行检验。
数字图像和音视频鉴定: 对照片、视频、录音等数字信息进行真伪、完整性、来源等方面的鉴定。例如,判断监控视频是否被剪辑、修改;判断照片是否经过PS等。

5. 工程与建筑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进行鉴定,多用于民事纠纷和工程事故调查。
交通事故鉴定: 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车辆损失、道路状况等进行鉴定。
建筑倒塌、火灾事故鉴定: 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倒塌、燃烧的原因和过程。

6. 资产评估鉴定:

财产损失鉴定: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例如,盗窃、损坏造成的损失。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
房地产、车辆等资产评估: 在离婚、继承、抵押等案件中,对相关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7. 其他类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前面可能提及,这里强调其独立性)
火灾事故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对经济案件中的账目、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和分析,查明是否存在虚报、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行为。
工程测量鉴定: 尤其是在土地纠纷、边界划分等案件中。
环境损害鉴定: 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

鉴定的过程,通常是严谨且有章可循的。 一般而言,司法鉴定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 委托: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机关依法委托。
2. 受理: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审核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鉴定范围,鉴定条件是否具备。
3. 检验/分析: 鉴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对委托事项进行检验和分析。
4. 作出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分析结果,独立、客观地作出鉴定意见。
5. 出具鉴定报告: 将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鉴定报告)呈现,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绝对的真理,但它是重要的证据。 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否,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法律也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回避制度、鉴定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司法鉴定是一个集科学、技术、法律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它以其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在还原事实、保障公正的道路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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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作个介绍吧。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二级标题怎么又没了?)

1、定义

司法鉴定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法,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时,就已确立了“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

彼时尽管还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年代,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但关于什么是“鉴定”,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模糊地提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这个法律条文的表述从1979年一直延用至今,没有任何修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过于迷信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而将之奉为圭臬,这又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总之,26年之后,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才真正在法律意义上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作了明确: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2016年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亦延用了这一定义。

根据这个定义,司法鉴定包含了几个方面的要求:

A、鉴定主体应当具备特殊的资质。

鉴定主体应当具备专门知识,但并不是所有具备专门知识的人都可成为鉴定人。鉴定人包括具体的鉴定人员和鉴定人员所任职的机构,都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才可从事司法鉴定。

B、鉴定过程需要运用科学技术,包括:

(1)鉴定者客观上具备鉴定的技术条件。如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在国内只有少数几家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在2018年9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涉及的科学技术应当足够成熟、稳定和可靠。如测谎技术,曾经在一段时期内被视为检验嫌疑人供述的“神器“,但最后还是因其不稳定性而造成多起冤假错案而被排除在”鉴定“之外。当然,可靠并不代表绝对正确,它仍然允许误差的存在,只是不能让误差影响到结论的精确程度。

(4)鉴定的技术、方法与得出的结论要符合逻辑。如在90年代的一些错案中,仅通过血型鉴定相符就锁定为嫌疑人,这种鉴定技术与推论之间明显不符合逻辑,在逻辑上无法因血型鉴定相符就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

C、仅限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诉讼中的全部问题。

一方面,鉴定只涉及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内容,而具体案件中不仅有其他证据,也有其他待证明或已证明的案件事实来支持或反驳该鉴定结果;另外一方面,该鉴定仅仅是鉴定者根据自身的知识和技术所提供的”意见“,而不是唯一、排他的结论,哪怕科学技术本身是确定的真理,鉴定过程也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带来不确定性。

D、鉴定的结果必须具备形式要件。

鉴定的结果应当以《鉴定报告》等规范的形式呈现,而不能过于随意,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已规定鉴定人要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2002年司法部亦发布《<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对鉴定的形式规范作了详细的规定。

2、证据地位上的变化

在以往的实务中,鉴定结论被过度“神化”,几乎是不可推翻的,甚至在出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司法人员也往往迷信鉴定意见的正确无误,忽略其他无罪证据而导致错案。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表述,正式将“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以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之一。

它通常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为避免这种“结论”的过于肯定性表述影响裁判者,2012年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才将“鉴定结论”的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以突出强调这仅仅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而不是结论,更不能直接将鉴定结论当作定案依据,裁判者应当将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允许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涉案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和看法,以帮助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和证明价值能经得起科学的验证和审核。

3、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行业尚无统一立法,仅有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偏重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用于调整司法鉴定活动。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既不完善亦不统一,根据其具体内容,分层次罗列如下:

对鉴定主体规范管理的文件


鉴定程序、规则类文件


技术规范与文书规范


其他类别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面


二、司法鉴定的具体种类

1、具体分类

多年以来,关于司法鉴定的分类十分杂乱无章,往往是现实生活中有关于某一类鉴定的大量需求,便产生了相应的鉴定业务。后为便于管理各种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部于2000年1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将司法鉴定作了分类,总共14种。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更是简化为“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这三类。

综合这两份文件的划分方式,司法鉴定的种类大概可以这样划分:


2、14种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规定了14种司法鉴定主要包括:

(1)法医病理鉴定:

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

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物)中毒的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

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7)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8)痕迹司法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9)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份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0)计算机司法鉴定:

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14)一般司法鉴定:

对诉讼案件、仲裁活动及其他民事纠纷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通过这种鉴定,可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等。

3、常被误认为鉴定意见的书证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有一些材料与鉴定意见相似,也是通过科学方法与技术得出结论,但因为不完全具备鉴定意见的各要素(如最常见的情况是因鉴定主体不具备司法鉴定人的资质),因而不能划分为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只能视之为书证。

对于这些书证,我们可以参照鉴定意见的一些质证要点,如对于检材来源、鉴定过程与方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逻辑性等方面的规定来审查与提出意见,但无法再对鉴定人的资质、文书规范、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方面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1)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有些行政确认往往也是由具备鉴定资质的相关人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作出,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程序、方法、技术规范和结论也具备科学性,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与司法鉴定混为一谈。但是,它与司法鉴定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过程,作出结论的主体往往是承担、行使相关行政职能的单位,但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而司法鉴定则必然是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主体作出。

  • 涉案物价格鉴定

物价鉴定曾经是司法鉴定,但在当前,它因鉴定主体缺乏鉴定资质而退出鉴定意见队伍。

在2016年之前,物价鉴定还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由于现实社会中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量极大,物价鉴定也是被广泛应用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涉及财产受损的寻衅滋事罪等犯罪中。

但是在2016年2月、6月,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等文件,取消了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注册核准。

2016年3月、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先后下发了《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决定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已发放的机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行政证明使用,并取消了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

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亦规定了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缺少签名盖章等情况,相关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格依照这些规定,在这些文件实施之后的《物价认定书》不具备“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作出认定的主体也不再具备鉴定资格。如果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认为《物价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实务中占很大比例的涉财产犯罪有极大影响。因此,实务中采取了折衷的方式,不再将物价鉴定视为鉴定意见,而是归入“书证”的证据种类,并由此继续将之作为证据使用。主要采用的理由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因此价格认定不是司法鉴定行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而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的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一种依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认定,那么,即使“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价格认定人员签名、缺乏价格认定机枃资质证明和人员资格证书,也仍然可以视之为一种“行政认定”的书证材料,不影响其证据资格。而且在证据效力上,前后变化似乎也没有太大影响。

至于某一份具体的物价认定结论能否被采纳,那就是作为一份证据,在具体案件中与其他证据印证再具体分析判断了。

  • 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的认定
    淫秽物品实际上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确认的(如快播案中就经过司法鉴定),但是现实中的很多案件,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认定
  • 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
  • 产品质量方面的认定
    如质监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食药监对于假药、劣药的认定,烟草部门对假烟的认定。

  • 林业调查报告

林业调查报告,常应用于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侵犯林业资源的犯罪中,用于统计和认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被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等,是认定犯罪损失的关键甚至是唯一证据。

林业调查报告所涉及的事项,都是通过司法鉴定可以得出结论的内容,理论上这些内容应当由专门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但在具体的实践审判中,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或单位,往往就是林业局下属的“林业设计调查队”及其中的工作人员,尽管这种“调查队”中的人员也有一部分具备工程师资格,但这个调查队本身并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其作出的林业调查报告亦不能视为“鉴定意见”。

而且,此类调查报告的鉴定过程亦不严谨,如在清点伐桩过程中,不考虑伐桩新鲜程度、是否为该案嫌疑人砍伐等情况,将范围内的伐桩一概计入总数;或者在清点过程中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程序不规范。

这种调查报告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行政确认,它在程序、方法上也不如司法鉴定那么严谨,其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证据效力上会弱于司法鉴定。

(2)行政报告

典型如《事故调查报告》:

在涉及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犯罪中,包括生产事故、消防事故、交通事故等,查明事故起因、经过和具体损失,以及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是认定相关犯罪的关键,但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的调查是由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以《事故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交结论。

这意味着,这种《事故调查报告》往往就是关于事件起因、因果关系、最终损失、人员责任的最终定论,在现实的案件中也从未出现过法院否决《调查报告》的情况。它虽然不是鉴定意见,但它的证据效力实际上比鉴定意见还要高。

(3)行业认定

一些行业机构作出的认定:如对珠宝的认定,对超标电动车认定为“轻便摩托车”等。

(4)相似商标的认定——被害人确认

在涉及假商标的案件中,往往是由被害方来确认涉案的假商标是否侵权,而且也都是以“鉴定”的形式。但这种材料也只能算是被害人陈述或书证,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5)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但因技术手段不成熟,达不到“鉴定意见”的高度证明力而不认为是“鉴定意见”

如近几年兴起的影像鉴定,即通过人像对比、体型对比等,分析视频中的人像与在案嫌疑人是否为同一人。它确实可以算是一种“鉴定”,但是由于技术成熟度不明,在实务中法官一般都是谨慎对待,不敢轻易作为鉴定意见来采纳。

再如警犬气味识别。在杜培武案中,警犬气味识别结论被法官作为认定杜培武有罪的有力证据之一,而且在该案中,也已经非常谨慎地换了几批警犬,作了多次气味识别,结论都一致。或者可以说,这是当时法官在明知杜培武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的关键依据。但结果就是,它辜负了法官的信任。

所以当前的实务中,认为警犬气味识别只能算是侦查实验,而不属于鉴定意见。

再如测谎。在当年,测谎同样也被认为是可信度极高的技术手段,是“鉴定结论”。杜培武案中同样也作了测谎,结论是杜培武有参与作案,或至少知情。而现在,测谎结果已经不允许作为定案依据了。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正式明确测试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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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规划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数字,它不仅反映了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也预示着未来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潜在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详细解读这个目标:一、 宏观层面的意义: 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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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通过司法考试!过完年去律师事务所开启实习生涯,这绝对是职业生涯中令人兴奋的第一步。实习律师的工作内容其实非常丰富,并非人们想象中那么单一。它更像是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打磨的过程,让你从理论的海洋一步步踏入案件的真实世界。刚开始,你会被分配到某个部门,或者跟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称为“指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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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文章的开头提到了“今天开始,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但根据我掌握的中国法律知识,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4周岁(特殊情况未满12周岁)。如果未来政策确实发生这一变化,那么对司法实践而言,其意义和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鉴于此,我将从假设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这一前提出发,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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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方决定暂停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的逃犯移交和刑事司法互助协定,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其影响将是多层面且深远的。这不仅会直接作用于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的实践,更会折射出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和国家间的信任度变化。首先,从最直接的层面来看,跨境追捕和引渡将面临严峻挑战。长期以来,这些协定是两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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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国潮?“国潮”一词,顾名思义,指的是 中国创造的潮流文化。它并非简单地将中国传统元素堆砌在现代产品上,而是 将中国传统文化、历史传承、民族精神与现代审美、时尚设计、消费理念相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具有独特中国文化符号和时代精神的潮流现象。更具体地说,国潮涵盖了多个层面: 产品设计与品牌: 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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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臂的重力补偿:化繁为简的精密之道机械臂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克服自身重量以及所携带末端执行器和工件的重力影响。重力是一个持续作用的力,其大小与质量成正比,方向始终向下。对于复杂的机械臂来说,忽略重力影响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而重力补偿技术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诞生的。简单来说,机械臂的重力补偿就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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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低欲望社会」?「低欲望社会」(Low Desire Society)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用来描述一个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生活目标模糊、对物质和成功追求动力减弱、消费意愿不强、生活满意度相对较低但又不太会去积极改变现状的现象。这个概念最早由日本社会学家三桥贵明在其2013年出版的书籍《低欲望社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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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师文化是指在工程领域,由工程师群体共同创造、分享和传承的一系列价值观、信仰、行为模式、工作方式、思维方式以及社区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深刻影响工程师个人和团队工作效率、创新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整个组织发展方向的无形力量。要详细理解工程师文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剖析:一、核心价值观: 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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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克逊主义(Jacksonian Democracy):一场改写美国政治格局的运动杰克逊主义(Jacksonian Democracy)并非一个由安德鲁·杰克逊本人明确定义和推行的学说,而是指代他在1820年代末至1830年代中期担任美国总统期间所倡导和实践的一系列政治思想、政策和运动,深刻地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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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棋推演(Wargaming)是一种模拟战争或冲突的工具和方法,它通过使用棋子(代表军队、单位或领导者)、地图和一套预设的规则,在一种受控的环境下进行,以探索、分析和理解军事行动的潜在结果、策略的有效性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决策。以下是对兵棋推演更详细的阐述:核心概念与目的: 模拟与学习: 兵棋推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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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右翼是一个政治光谱上的概念,指的是比传统右翼更极端、更保守的政治意识形态和运动。要详细理解极右翼,需要从其核心理念、历史渊源、主要特征、多样性以及与主流右翼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核心理念与主要特征:极右翼通常包含以下核心理念和特征,但并非所有极右翼群体都具备所有这些特质,而且这些特质的强调程度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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