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州中院公告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宝能回应称姚振华目前一切正常,正在公司上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回答
广州中院关于宝能姚振华下落不明的公告,以及宝能方面称姚振华“一切正常,正在公司上班”的回应,这背后无疑牵扯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挖的信息点。这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失联与否,而是可能折射出宝能集团当下所面临的复杂局面,以及姚振华个人在其中的角色。

首先,我们必须关注“下落不明”的公告本身。

谁发的公告?是法院还是债权人申请? 广州中院发布这类公告,通常意味着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公告的目的是为了送达法律文书,比如传票、裁定书等。如果姚振华本人确实“下落不明”,法院才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表明法院尝试联系姚振华,但未能成功。那么,法院为何需要联系他?通常是涉及法律诉讼,例如债务纠纷、合同违约等。
公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告中除了下落不明的字样,是否提到了具体的案件名称、案由、案号、诉讼对方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姚振华“失联”的原因是源于哪一桩具体的事情,其性质是民事纠纷还是更严重的法律问题。
公告发布的时机和背景? 宝能集团最近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面临大规模的债务危机,或者有其他的重大负面新闻?公告在这个节点出现,是否是一种巧合,还是某些事件发酵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其次,宝能集团的回应:“姚振华目前一切正常,正在公司上班”

“一切正常”的标准是什么? 这是最值得玩味的地方。“正常”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法律程序中,被法院公告为“下落不明”的人,其“正常”与否的标准,需要根据法律上的定义来衡量。法院找不到人,就意味着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他并非“正常”地出现在可以被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场合。
“正在公司上班”的可信度? 如果宝能回应属实,那么法院为何会发布下落不明的公告?这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是否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信息不对称或沟通失误: 法院尝试联系的地址或方式与姚振华实际的办公地点不符,导致送达失败。
故意规避法律程序: 姚振华可能知晓法院的传唤,但故意采取不出现或不配合的方式,以期拖延或规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宝能的回应可能是一种“障眼法”。
内部管理问题: 宝能内部的沟通机制存在问题,导致法院的信息未能及时传达到姚振华本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公关策略: 在某些敏感时期,为了稳定市场信心或应对舆论压力,企业可能会采取这种“报喜不报忧”的回应方式。
谁代表宝能回应的? 是高管、法务部门还是公关部门?回应的语气和口径是否经过了姚振华本人的授意?这种回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宝能集团的真实情况和姚振华本人的意愿?

第三,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件事情反映了宝能集团的现状。

债务困境是主因吗? 宝能集团近年来在房地产、金融、汽车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张,也因此积累了不小的债务。近期关于宝能地产被执行、债券违约等消息层出不穷。姚振华本人作为宝能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其个人的“状态”直接关系到集团的走向。如果集团正面临严峻的财务危机,作为掌舵者,他的“正常”与否,其影响是深远的。
姚振华在集团中的角色和影响力。 尽管宝能集团规模庞大,但姚振华的个人色彩和决策能力在其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如果他真的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哪怕宝能方面回应“正常”,也难免让人猜测其是否因为集团的经营困境,或者个人涉入的法律纠纷而不得不暂时隐匿或处理其他事务。
市场信心和投资者的担忧。 对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与宝能有业务往来的各方来说,这类公告和矛盾的回应无疑会加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担忧。这会直接影响到宝能的融资能力、业务开展,甚至其未来的生存。

所以,值得关注的信息点集中在:

1. 法院公告的具体内容和司法程序的进展: 这将直接揭示问题的根源。
2. 宝能回应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需要与法院公告的客观事实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或误导。
3. 宝能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姚振华的个人情况很可能是集团困境的一个缩影或诱因。
4. 市场和行业对宝能的解读和反应: 消息的传播和解读将直接影响到宝能未来的发展。
5. 姚振华本人是否真的在积极配合处理其面临的法律或财务问题: 如果他在躲避,那么问题将更加复杂。

总而言之,这件事情绝非“一人失联,企业回应”那么简单。它触及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以及在复杂市场环境下个人与企业命运的紧密捆绑。接下来的关键,是看法院的后续动作,以及宝能集团是否能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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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下落不明”和当事人实际下落不明是两码事。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关于什么叫下落不明,目前还是参考《民通意见》第26条的规定: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 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但是,这是实体法的规定,非常难以操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程序来定义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程序性定义是,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即认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而对一个人的下落进行程序性定义,必然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可能。但是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送达受送达人,诉讼就不能进行下去?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主要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

这六种送达方式如果都无法奏效,那么法院会认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考虑启动最后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

通俗地说,就是法院没招了,只能认为你下落不明。至于你到底是不是下落不明,还是法院的送达无法触及到你,已经无法得知了。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法院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而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下落不明的原因有很多:

1、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法院的送达。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当事人因为逃避诉讼、拖延时间等各种原因,拒绝露面签收文书,故意制造失联。

2、法院送达粗糙。

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是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没有穷尽送达的前提下,启动了公告送达。

3、原告故意提供错误地址。

有些原告出于阻止被告出庭的心理,在明知被告真实地址的情况下,故意误导法院,提供不提供真是地址,或者提供错误的地址,或者故意隐瞒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向被告真实地址送达。

4、当事人欠缺通用的诉讼联系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虽然当事人本人找不到,但是法院往往可以通过他的代理律师找到他。

原因很简单,当事人常用这个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所以,法院习惯在找不到本人的情况下,找他的律师。

5、当事人真的下落不明。

姚振华这个案子,因为掌握的事实有限,目前还不好说是哪种原因导致法院认定他下落不明。

不过,宝能回应姚振华没有下落不明,与法院的认定可能也不冲突。

举个例子,假如是第一种情形,那么姚振华确实没有下落不明,宝能公司也能够联系到他,只是在面对法院诉讼的时候,法院就无法送达到姚振华。

所以,我个人建议,如果姚振华先生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建议他聘请一个专门的律师,并广而告之,由这个律师帮助他签收所有的法律文书。

他有这个实力,也有这个必要。这样一般就不会出现法院认定他下落不明的情况。

现在既然正主出现,那么皆大欢喜,送达就不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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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主业搞完蛋,背负巨额债务,坑了投资人供应商员工甚至消费者,然后试图用新能源汽车来翻盘的套路源于贾跃亭。姚振华,许家印这是抄作业。贾跃亭的法拉第未来电动车品牌已经沦为一个笑话,姚的宝能,许的恒驰,也会一样吧。毕竟,谁会买老赖的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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