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每次网友们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判决提出质疑,总是有一大堆「大律师」跳出来说我是法盲?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且值得探讨的现象。当社会热点事件的判决引发公众热议,并且不少网友对判决提出质疑时,确实会涌现出一批自称或被认为是“大律师”的群体,他们常常用“法盲”来回应质疑者。这种现象背后有其复杂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深入分析:

一、 法律的专业性与公众认知的鸿沟:

法律体系的复杂性: 现代法律体系是高度专业化的。它包含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判例、程序规定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理解这些内容需要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长期的学习训练。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判决,通常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详细调查、证据的采信与排除、以及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而公众往往只能接触到经过媒体过滤和报道的片段化信息,很难了解案件的全貌、证据的具体细节以及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考量。
“法盲”标签的便利性: 对于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来说,指出对方的无知或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是他们最直接、最方便的反驳方式。将质疑者贴上“法盲”的标签,可以迅速树立自己在专业上的优势地位,并试图以此削弱对方质疑的合法性。

二、 “大律师”身份的自我认知与维护:

专业权威的心理暗示: 律师,尤其是资深的律师,通常在社会中被视为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这种专业身份让他们对自己的判断和理解有较高的自信,并可能不自觉地认为自己的观点就是“正确的”、“专业的”。
维护行业声誉: 如果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普遍质疑持续下去,可能会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间接也会影响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因此,一部分“大律师”可能出于维护行业或司法权威的动机,站出来“纠正”公众的误解。
话语权和影响力: 在网络平台上,拥有专业背景的人更容易获得话语权和影响力。他们擅长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和逻辑,以此来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吸引粉丝,甚至成为网络意见领袖。

三、 公众质疑的局限性与情绪化表达:

信息不对称: 如前所述,公众掌握的信息往往不全面。基于不完整的证据和信息,公众更容易产生主观臆断和情感化判断。
朴素正义观: 许多公众的质疑源于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即认为某个行为是“坏的”、“不道德的”,因此理应受到严惩。但法律的判决需要遵循证据和法律规定,有时结果可能与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不符。
媒体的引导作用: 媒体在报道热点事件时,有时会为了吸引眼球而进行选择性报道、强调戏剧性或突出某些冲突点,这也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整体认知,并可能引导他们产生特定的立场。
情绪宣泄: 社会热点事件往往触及社会敏感神经,公众在表达质疑时,可能夹杂着对不公、腐败、或社会问题的强烈不满和情绪宣泄。这种情绪化的表达,也更容易被专业人士贴上“法盲”的标签。

四、 “大律师”的群体内部差异与动机:

真诚的科普意愿: 部分律师确实是出于科普的目的,希望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公众,纠正误解,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他们可能认为,只有公众理解了法律的运作逻辑,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共讨论中。
“杠精”心态或吸引流量: 也有一些人,并不一定真是资深律师,或者即使是,也可能怀有“杠精”心态,享受在网络上辩论、压倒对方的快感。或者,他们也看到了通过评论热点事件来吸引关注、增加个人影响力和流量的可能性。
支持判决的既得利益或立场: 在某些案件中,判决可能符合某些社会群体或政治立场的利益。那么,这些群体中的法律专业人士就会站出来为判决辩护。

五、 “法盲”标签的负面效应:

扼杀理性讨论: 将质疑者一概而论地称为“法盲”,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沟通方式,容易导致对话的终止,不利于对事件进行深入和理性的讨论。
加剧对立和不信任: 这种标签化和居高临下的姿态,反而会加剧公众与专业人士之间的隔阂和不信任感,让公众觉得他们的声音被忽视或被嘲笑。
掩盖可能存在的司法问题: 虽然很多质疑是源于对法律的不理解,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判决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用“法盲”标签一概而过,可能会掩盖这些问题,不利于司法进步。

总结来说, 当网友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判决提出质疑时,会有一大堆“大律师”跳出来说“法盲”,这是一种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法律专业性的壁垒 使得公众难以完全理解判决的依据。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 倾向于以专业视角和语言来回应,并可能在无意或有意识中强调自己的权威性。
公众的质疑往往基于不完整的、情绪化的信息,容易被专业人士视为“法盲”的表现。
“大律师”群体内部动机各异,有的是真诚科普,有的是为了流量和话语权,有的是出于某种立场。

虽然“大律师”们可能出于科普或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但以“法盲”标签直接否定质疑者,往往是一种无效且适得其反的沟通方式。更理想的沟通是,在尊重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前提下,以更耐心、更易懂的方式解释法律逻辑和判决依据,鼓励理性讨论,共同推动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进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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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知道你是法盲,又来质疑法律,这是不是等同于“我虽然没学过物理,但我觉得牛顿三定律是错的”?

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爸是在司法局上班的,从小到大也听过见过一些千奇百怪的案子。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总是会给人灌输一种“法律就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思维,但至少在我看来这个想法是完全错的。或者说,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跟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公平完全不是一回事。

在这里,我也不需要去扯什么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之类的论战。我拿前段时间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一个事件,《民法典·婚姻编》中被删除的一条草案作为例子:

民法典草案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删去婚姻无效的第四种情形,即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这条新闻一出来,当时就在网上炸了锅。很多人开始说,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家长可以随便卖女儿了?是不是只要随便冒充个身份就可以跟人结婚了?伪造身份证是犯法,但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居然是有效的?……林林总总一堆话,把立法专家们祖宗八辈骂了个遍。

我猜,你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应该也是在骂专家八辈祖宗的,甚至还有“大清药丸”的想法。

但是,稍微了解一点《婚姻法》的人都应该知道,原来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这条规定,这条规定是《民法典》草案中的内容。换句话就是,在过去几十年里,我们就是在没有这条规定的环境下生活的,你听说过有多少男女是跟冒充了身份的人结婚的?(相关案例有,但并不多)。

不过,这并不是重点。很多人在骂这条规定的时候,压根就没想过这条规定意味着什么,也不理解什么是“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简单解释一下就是把你直接从民政系统的登记记录上划去,在法律上你是一个从来都没有婚姻关系的人。OK,现在我们做一个假设——假如你是女性,你跟一个冒充了别人身份的男人结婚了。婚后你发现这个男的身份是假的,你觉得他骗了你。于是你决定跟他离婚——这时候,你发现了这条规定,于是立刻去民政局申请将婚姻改为无效。从此,你跟这个男人再无瓜葛。

这看起来很完美对不对?所以,删了这条法规的人就是缺了八辈子德。

然而,如果你往深了再想一想,这规定真的有那么爽吗?要知道,婚姻无效的意思,就是你此前没有过任何婚姻关系。而没有过婚姻关系,则意味着你同样不享有因为婚姻带来的一系列权利。

举另一个例子,假定你是一个外地女人,年龄是56岁。你来北京打工的时候,认识了一个有城市户口的北京人,之后你们俩结婚了。按照北京市户口管理的规定,年满55岁且结婚满2年,你可以以投靠的方式自动获得北京户口。但是获得北京户口之后,你忽然发现这男人的身份是假的。这个时候你可以有两个选择:

1、 离婚,这样你的北京户口依然可以保留。而且按照规定,18岁以下的孩子是可以随亲属投靠的。你的孩子可以继续在北京读书和高考。

2、 申请婚姻无效,这意味着你的北京户口也就不存在了,你从哪儿来回哪儿去。假使你的孩子今年刚好要参加高考,那就意味着他可能会从北京回到山东去考。

这时候,把自己代入到这个女人的立场上,你还一定会支持这条规定吗?

当然,这个例子可能比较极端一点。不过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提议删除这条法规的专家们的意见是“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

这里面就得解释一下关于婚姻效力的一些规定。我国婚姻关系由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部分构成,实质要件包括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不是三代以内血亲、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等等,形式要件就是要完成有效的婚姻登记。

我们把这事分两部分说,先说“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是有重婚无效这个规定的。假如说某人已婚而又冒用他人身份结婚,这就是实质上的重婚,按法律规定自然无效——这样,两条法规就前后重叠了。同样,“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也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的规定之一。在现实中,很多农村的孩子为了早点结婚,会通过冒用同村其他人身份的方式去登记,这种登记因为违反了“法定结婚年龄”这个规定自然也就是无效的。这就好比说一个大楼已经挂了“只限工作人员入内”的牌子,就没必要再出一个“禁止伪造工作人员证件入内”的规定。总的来说就是,这些婚姻之所以无效是因为他们在实质上就已经无效了,无需另行规定。

再说一说“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这一问题。咱们还是用案例来说事。假定你是个30岁的男人,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一个非常漂亮且各方面都让你满意的28岁的女人,你们俩一见钟情很快结婚。婚后,你们俩的生活也非常甜蜜幸福。结果有一天你突然发现,你老婆的真实年龄不是比你小两岁,而是比你大两岁,你们当时登记的时候你老婆拿的是一个伪造的身份证。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结婚的形式要件。而你老婆之所以要伪造年龄,是因为怕自己年龄太大不好找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为婚姻无效,你就没了老婆而且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你们的婚姻被认为是有效的,那么你的老婆就还在。从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都不太会想离婚,而且如果将此认定为无效婚姻,正常的生活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波及——比如某些单位可以安排配偶工作,但如果这婚姻自始就无效,那你就有可能丢掉工作。所以这就是说为什么这类婚姻“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最好是“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实中那种恶意骗婚的情况,大都会走行政诉讼,而后由法院判决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对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当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后,双方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没有结过婚的人。而且在过去几十年里,《婚姻法》中一直没有这条规定,却也并没有出现这方面法律判决的混乱。

这还仅仅是一条法律条文而已,它在现实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就已经如此复杂。应该说,这一条规定加上有加上的道理,删除也有删除的道理。而这个法律条文的增添与删除,也是各方势力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至于说只有法律没问题才没有那么多法盲,呵呵,法律怎么可能没问题?一方面,在大陆法系内,法条都是明文规定,这意味着很多法条都是有漏洞可钻的。另一方面,法条是需要解释的。比如法律规定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数额特别巨大”怎么认定?1980年的10万块钱跟今天的10万块钱,是一个标准吗?再比如某某法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每一个犯罪的情况都各不一样,怎么算“情节严重”?同样一件事,张三认为这事没啥,李四认为情节严重,到底应该按谁的标准来?

别跟我扯外国的法律没问题。大陆法系好歹还有条文这个相对客观一点的标准,而海洋法系的判例里面的坑就更多了。以美国为例,美国早期实行的是一套不定期量刑的系统,认为法官可以根据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和社会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判决,这导致美国的法官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嫌疑人来说,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到底会遭到什么处罚。直到上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成立了国家层面的量刑委员会,给予各州在量刑方面的指导。但今天的美国法律中在量刑上也依然有很多做法是遵循“传统”而不是某个客观的标准。

比如,偷500块钱你觉得该判处什么刑罚?在美国,有可能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美国法律中有一项“三振出局”的做法,它类似与中国对累犯的规定,但又有所不同。中国对于累犯的规定是从重处罚,但这个从重也是要在法律许可的量刑区间内的。比如法律规定强奸罪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这个人就算是第十次犯罪,最高也就能判10年。但在美国,如果你之前曾有过两次重大犯罪,那么第三次犯罪——无论大小,都将会被判处终身监禁。2003年,加州就出现过一个案子,一个此前曾犯过多次重罪的嫌疑人,因为偷了68美元的录像带而“三振出局”被判处终身监禁。这起案子最后在美国最高法院,也以5:4的多数通过。这种案子,在美国就没有质疑了?

法律作为一项专门的技术,不是不能质疑,但要质疑也得拿出案例和理由来。你要是真觉得自己懂法,现在可以试着写一张欠条,看看能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不会有推诿扯皮的风险。

放心,你肯定写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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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人确实是这样的。网上还好,现实中可能更多。

他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说法,用“法盲”称呼不懂法的大众,认为不值得和法盲讨论,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法律的本质。所以,他们对待法盲的态度有严重的错误。

其实是这样的。如果是在一个民主国家,显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统治者。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以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平均了解程度而言,称为“法盲”并不为过;那么,可以简单推导出,“法律”是由“法盲”缔造、为“法盲”服务的,“法盲”才是“法律”真正的主人。

而我们“法律工作者”是理解和运行法律的人,可以理解为法律的仆人。

所以,“法盲”是“法律工作者”的主人的主人。“法律工作者”看到“法盲”,绝对不应该有傲慢的态度,恰恰相反,应该诚惶诚恐。

我们应该立即一凛,深深地了解到:在我们手中运行的这些高不可攀的法则,其实是来自面前这位大人的朴素内心。无论这位法盲大人是善是恶,是贵是贱,是科学家还是艺术家,或者农民,他内心中总有某些抽象的东西,如正义观、价值衡量、逻辑、道德准则、文化传统、习俗,这些东西已经脱离他的肉体,与那法则融为一体了。敬畏他,就是敬畏那法则本身。

我们应该对照着他去学习那法则,因为他的一言一行都折射出那法则的影子,是我们学习那法则最为容易的路径。

一个判决公布了,法盲大人的意见立刻值得我们学习。比如,香港咬断警察手指的年轻人,仅仅交了1万港元就获释;而另一案件中,执法的警察,却因为过度使用暴力,殴打人(未致伤),判刑2年。法盲大人这时候就会立刻纷纷指出:判决不公。

比如外国毒贩在我国被判死刑,大量的法盲大人表示:判得好,大快人心。

又比如持续多年的三星产品质量问题案件、ofo案件,大量的法盲大人凭直觉提到一个问题: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个人消费者面对企业,维权的成本太高,收益太低,事实上阻断了维权。

我们要承认这些意见是对的,而不是强掰法条,因为真正的法律不在书里,而在这些成千上万、成百万上亿的法盲大人的内心。

真正的法律是不会错的,但是写在书本上的法条可能是错的,错就错在它和真正的法律不一致。但是法官判案的时候又不得不按照书本上的法条判案,否则就会失去秩序。

那怎么办?那必须不断地修正书本上的记载,让它尽可能和真正的法律保持一致。北京每年都要开会,就是在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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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不适合讨论法律问题。

其一,魔鬼在细节,没有人敢说自己完全搞清楚法律,专精一个领域的老律师,因为细节翻车的事要多少有多少。

其二,是说服吃瓜群众需要大量的科普,需要的工作量极大,可以说远远超过诉讼中说服法官的工作量,而收益为零。

其三,没有法官,而法律问题永远是两面都有道理可说的,知乎没有法官,说再多也没有胜负。

其四,是法律学派多如牛毛,很多讨论是永远没有结果的。


就拿我今天撕比的这个问题来说。如果是法律实务而言,事实上都知道吃蝙蝠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如大量经济纠纷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但绝不可能立案一样。

按照构成要件来说,在本次疫情之后,我认为可以认为吃蝙蝠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而不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如果从严打击的话,是在口袋罪范围之内的。

但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的认定。在学理上也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不同理论下的认知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在统一标准下,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很多题的答案有极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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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断案,死刑起步。

你讲法理,杠上情理。

你讲证据,他说道德。

无良媒体,带其上车。

泄愤狂欢,伪装正义。

自乱纲法,反怪社会。

判决既出,司法黑暗。

律师普法,骗钱讼棍。

法官普法,阶级敌人。

检察普法,冤案不提。

公安普法,暴力基层。

司局普法,资源滥用。

上网普法,真的猛士。

望脱法盲,先过法考。

理性思维,项可周延。

媒体三分,事实七分。

既非法盲,何不执业?

口嗨甚者,几位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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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网友们大部分真的是法盲。

自问一下,从头到尾看过刑法的有多少?跟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看过的有几个?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大部分网友都是根据自己朴素的价值观加上百度一下法条就开始指点江山激昂文字了。根据新闻报道小道消息大家就觉得自己破案了,“凶手就是他!为什么不枪毙!”,宣泄一下情绪就好了,不要引到法律问题上。不合理的法律是有,最典型比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又专门出了司法解释做了明确,但不合理的法律绝对没你想的那么多。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发布都经过多少专业人士的论证了讨论,他们就是真理这个也不一定,但是肯定比百度法条的你我要强。

这只是立法方面,实施过程中更复杂,因为现实是千奇百怪的,不是考试审定了题目就有明确的答案。比如刑事案件,要给一个人定罪要经过各种调查、取证,行程完整的证据链,再适用法律、量刑。法律不可能规定了所有的犯罪情况怎么处理,这又涉及自由裁量权,为什么都是偷东西那个判三年这个判五年?如果你觉得法官是错的,为什么你就是对的?

法律相关的问题麻烦就麻烦在门槛很低,大家都觉得自己也懂,但大部分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训练,然后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就没办法沟通,脾气好一点儿的就默默不说话,看你们吵,脾气不好的就简单粗暴“法盲”。

如果像想学习一下法律(真的对自己有好处,特别是劳动法、民法),最好是从法理开始学,然后要听课,不要百度个法条自己背一背就觉得自己懂了,这种“觉的自己懂了”的状态特别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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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你们其实是一种人,区别只在于他是学法的,而你不是。

因为你们在发表观点的时候,都既想表达个人的意见,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论证义务。

其实社会发展得这么快,很多社会制度、规则,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想清楚理解的。你以为在这些领域,凭直觉和感情就能做出“制度好还是不好”的判断,但现实往往是,论证一环扣着一环,一个制度由一个大的体系搭建起来的,无数学者几十年几百年的理论累积起来,才有了现在。

而我们一般人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甚至是没有机会去把这套制度的理由、论证都了解清楚。

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无论是你认为这个制度不合理,还是有人想告诉你这个制度是合理的,你们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论证义务,你要先去理解制度这样设置的理由,然后提出你的反驳和理由。

而事实上,几乎没有多少人愿意为自己表达观点而付出这样巨大的精力成本。数据统计?不存在的;规范目的?我哪知道。

“这些我都懒得去理解,我只是想说,我的感情觉得这个判决结果不合理”。

给结论,下判断都是很简单的事情。难的是论证和说明理由。

那同样的,这些律师也不愿意为你付出这些论证成本。一般的法学教育能让他们在浅层接受这些“定论”,知道粗浅的论证是怎么样的(起码在考试的时候知道),但要让他们付出精力成本去给你论证,对不起,代价太高了。

素养好一些的法律人,看到这些没有论证的法感情回答,要么忽略过去 要么悄悄点个反对。

而那些和你一样,既想要表达个人观点,又不想承担相应论证义务的人,当然是一句法盲喷过去。

“我也不告诉你你错在哪里,可能我自己也不知道,或者懒得去完整的论证,但我就是觉得你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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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从知乎(公子海)上刷到的,无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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