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的确有人撕毁他人高考答题卡,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各阶段考试成绩均无效。
《刑法》中并没有单独为破坏考试秩序设定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只考虑了考试作弊的情况: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作弊」并不要求作弊者获得了比真实水平更高的考试分数,「损人不利己」的破坏考试秩序行为,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然而,个人认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对「作弊」的定义,不应用于刑事案件,否则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刑法对犯罪要件的定义需要遵循行政规章,那么会导致刑法的无限扩张。题目中的情况过于特殊,没能找到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个人认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为恰当。
其它回答有提到,这种情况下监考老师可以调用备用答题卡,适度延长时间允许答题卡被毁考生重新填写,但不可避免地,受影响考生的心态会受到干扰,影响发挥。
可否提起民事诉讼呢?案由是个问题。说是财产权纠纷吧,考试答题卡本身的价值极低;说是健康权吧,要考虑抢夺答题卡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说是受教育权吧,这个案由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经被废掉了,《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列举中,也不包括考试资料不被破坏的权利。即便找到了合适的案由提起民事诉讼,答题卡被毁同学的损失也很难加以认定。
是否有可能启用备用卷,让受影响的考生再次进行答题? 这同样有难度。各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一般都会为不可抗力留有空间,在考试未能如预期举行时,允许相关考场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然而,这一规定一般只适用于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导致考试无法举办的情况。
法律如果不包含特别例外,可能会成为多数人压迫他人的工具;法律如果处处都有例外,又会导致社会秩序发生混乱。总会有一些事物落在灰色区域,要不要为其创设例外,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等待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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