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鞭刑选项么?
我非常赞成鞭刑。
简单来说,一些人脑子里太脏了,看守所的茅坑都比他们的脑子要清洁;一些人肉身城镇化了,但是心智还停留在原地,
拘也没什么用,有案底更让他们肆无忌惮,下次还敢,徒增破罐子破摔的可能,
这种点对点的侮辱,上门恐吓的行为,其实是阴损之人对体面人的倾轧,是落后性的体现。
和封建小农经济年代,泼妇骂街村口械斗别无二致,上纲上线一点讲,其实是封建主义的历史残余,是对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背叛,它违反了反帝反封建的文化纲领,
纵容这种事情其实就等于把现代生活回滚到丛林法则,
就应该人民民主专政这帮人,分清敌我。
伟人讲: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而是—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
当下的阶级斗争,应该是先进性同落后性的斗争,是尊重秩序和灭杀秩序的斗争,是新文化和旧残余直接的斗争,
先生当年批判的就是这类缺乏进步性的人,点明了这样的“国民性”将会招致的结果。
因为他们只会“怯者之愤怒”“抽刀向更弱者,去欺负孤儿寡母”,用孱头的方式去解决纷争,只会让纷争加剧,让愤怒恒久流传到孩子那里。
应该如先生所言,要像割盲肠一样,把这些落后的存在剔除——“凡这些,不但是无用的赘物,还要使其人达到无谓的灭亡。”
不用多,就一鞭子,打完就可以走了。
一鞭子皮开肉绽的话,对所有人都应该是个警醒。
原文永远够用——
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不可救药的民族中,一定有许多英雄,专向孩子们瞪眼。这些孱头们!
孩子们在瞪眼中长大了,又向别的孩子们瞪眼,并且想:他们一生都过在愤怒中。因为愤怒只是如此,所以他们要愤怒一生,——而且还要愤怒二世,三世,四世,以至末世。
根本就不要通过中介买,看到合适的房不要慌,找个岔子说暂时不想买房,然后找小区保安,保安很乐意帮你联系房主的,各方面费用比中介都低,信誉度还高。
无论什么事情,先不管到底自己有没有过错,一旦任意他人的行为和言论已经触及你的人身安全,第一时间就是报警,首先先保护好自己。
这个行为应该说已经不单单是买房支付中介费的问题,这里面是整个中介行业存在的不良行为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对于中介的相关从业人员而言,我只想说,开始的时候都是很客气的,很礼貌的,一旦触及他们的利益或不符合他们的想法,马上就会变成另一副脸孔,甚至威胁。
整顿中介行业和提升中介从业人员门槛以及添加黑白名单势在必行。
中介认为有些客户跳单,没有成交,自己付出了成本,这个能责怪到客户身上吗?买东西都要货比三家的。
这个需要看看有没有合同约定,是不是约定了某个中介为唯一中介方,如果约定了,客户要诚信,遵守约定,你能跳单;没有约定,双方都有选择权,客户当然可以去寻求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和支付中介最低的商家。
相信警方会查的水落石出的。
我上个月就被上海的房屋中介语言威胁过,他们开始冒充小区物业给我电话,问我家是几幢几号。我说你是物业怎么会不知道,你等会吧,我去问下我的管家。结果,招来的就是他们的轮番电话轰炸和辱骂。最终叫小管家报警处理,不和他们扯没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
建议当事人直接报警处理!
都说:“货币三家”且不说所谓的“跳单”的说法是否合理!
即便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来解决!必要的时候走法律渠道,都没问题!
这恐吓,谩骂,威胁是什么意思?现在“扫黑”还没结束呢!
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彻查,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这事成为一个“坏”榜样!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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