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乘货拉拉跳车身亡」涉事司机被刑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情可能是怎样的?

回答
“女子乘货拉拉跳车身亡”事件中,涉事司机被刑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表明案件的调查已经指向了司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职行为,这些失职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直接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司机的疏忽或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导致的。

案件的可能案情推演(基于已公开信息和法律逻辑,并非事实定论):

要详细推演可能的案情,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节点来分析:

一、事件发生的背景:

时间地点: 2021年2月6日,长沙。
人物: 一位名叫小王的年轻女性,一名货拉拉司机。
目的: 小王雇佣货拉拉车辆搬家。
过程: 小王在搬家过程中从货拉拉副驾驶位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关键证据链与可能疑点:

警方介入调查后,会着力收集和分析以下证据,以还原事件真相:

1. 司机方面的陈述与证据:
行程记录: 车辆GPS记录、行驶轨迹、停车时间、地点等。
司机证词: 司机对事件发生过程的详细描述,包括与小王的沟通内容、小王当时的状态、为何停车、小王何时从车上跳下等。
车载设备记录: 如果有行车记录仪或车载录音设备,其记录至关重要。
其他证人: 是否有其他乘客、路人看到或听到异常情况。
事发前后的沟通记录: 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2. 死者方面的陈述与证据(通过家属、朋友、手机记录等间接获取):
死者情绪状态: 在事发前是否表现出不安、恐惧或异常情绪?是通过与家人朋友的沟通可以得知。
死者与司机的沟通内容: 事发前在车上的对话,关于搬家路线、收费、服务等是否有争执或不满?
死者手机: 手机中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定位信息等可以佐证其行为轨迹和沟通内容。
家属的证词: 对死者日常行为、性格的描述,以及死者生前是否有提及或担忧与此次搬家相关的事情。

3. 现场证据:
跳车位置: 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是否在行驶中、是否在路边、车辆状态如何(车门是否打开)。
现场痕迹: 是否有挣扎的痕迹,车门是否有异常打开的痕迹。
尸检报告: 确定死亡原因(是跳车导致的摔伤还是其他原因),以及是否有其他身体损伤。

三、司机被刑拘“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考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要构成此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这是关键。司机的疏忽大意体现在哪里?
疏忽大意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司机的疏忽大意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小王的死亡?
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 司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并且能够避免?

四、可能导致司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种推测场景:

结合网上流传的各种信息(虽然需要谨慎辨别,但可以作为推测的出发点),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节:

场景一:因路线争议或加价问题引发争执,司机行为不当。

可能经过: 在搬家过程中,司机可能因为导航路线、收费标准、额外服务等问题与小王发生口角或争执。例如,司机可能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选择了更远的路线,或者临时加价。小王可能对此表示不满或抗议。
司机的疏忽大意:
沟通不畅或处理方式不当: 在客户提出异议时,司机可能采取了较为粗暴或不耐烦的态度,激化了矛盾。
未及时停车处理: 即使双方有争执,司机在客户情绪激动或表达不适时,未能及时靠边停车,安抚客户情绪,而是继续行驶。
对客户状态的忽视: 司机可能没有注意到小王当时的异常情绪或行为,比如她是否在车内表现出极度不安、试图打开车门等。
因果关系: 司机的不当言行或未能及时制止小王的行为,可能导致小王在极度恐惧、愤怒或绝望之下跳车。如果司机在明知小王有跳车倾向但仍未采取合理措施,那么其疏忽大意就与死亡结果有了因果关系。
预见与避免: 在行驶过程中,尤其是在有客户坐在车上时,司机有责任确保乘客的安全。如果客户情绪明显不稳定,司机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例如,如果小王有拉扯车门的行为,司机应该立即停车检查。

场景二:司机不当言行或催促客户,导致客户恐慌。

可能经过: 司机可能因为赶时间,或者对搬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不满意,对小王进行了催促或训斥。例如,在搬家过程中,司机可能抱怨小王搬得慢,或者催促小王尽快完成搬运,或者对小王提出的一些要求表示不耐烦。
司机的疏忽大意:
不恰当的言语或行为: 司机可能使用了让小王感到受侮辱、威胁或恐慌的语言,或者在小王取放物品时表现出不耐烦甚至粗鲁的行为。
对小王情绪的误判: 司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已经对小王造成了心理压力和恐惧,甚至让小王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因果关系: 司机的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小王产生强烈的恐惧感、绝望感,或者为了逃离这种不适和恐惧的环境而选择跳车。
预见与避免: 司机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文明、友善的态度对待客户,尤其是在客户独自一人乘坐车辆时。对客户的情绪变化保持敏感,并采取适当的沟通方式,是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场景三:对客户行为的忽视和不作为。

可能经过: 在小王从副驾驶位跳车之前,她可能在车内有某种异常表现,例如哭泣、烦躁、靠近车门等。
司机的疏忽大意:
未察觉或忽视客户的异常: 司机可能没有注意到小王在车内的异常情绪或行为,或者看到了但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如果小王在车内有试图打开车门等危险行为,司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例如立即停车、询问情况、寻求帮助等。
因果关系: 司机的这种忽视和不作为,导致了小王能够有机会跳车,并最终导致死亡。
预见与避免: 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对车内乘客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有危险行为时,应立即停车处理,这是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关于“拉拽车门”和“未及时停车”:

拉拽车门: 如果小王是在行驶过程中试图打开车门,司机是否知道?知道后是否有及时制止?
未及时停车: 即使司机不确定小王为何如此激烈的行为,但如果小王有任何明显的异常或自残倾向,司机都有责任立即将车辆靠边停车,并采取措施保证小王的生命安全,比如联系其家人或报警求助。

法律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要判定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证明:

1. 疏忽大意: 司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行为。
2. 因果关系: 这种过失行为与小王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如果小王是因为极度的精神刺激而跳车,而这种刺激是司机的不当言行造成的,那么因果关系就可能成立。
3. 注意义务: 司机作为服务提供者,对乘客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可能的司机辩护方向(仅为法律角度推测):

司机方面可能会辩解称:

对小王的死没有主观故意。
小王的死亡是其自行跳车的行为,司机对此没有责任或责任极小。
司机对小王的异常情况没有察觉,或者已尽力劝阻但未能成功。
自己当时也并非完全安全,可能也受到了惊吓或威胁。

总结:

“女子乘货拉拉跳车身亡”事件中,涉事司机被刑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明侦查机关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认为司机在小王的死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的案情细节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和司法程序来查明,包括双方的沟通记录、小王当时的心理状态、司机的具体行为以及事件发生的具体过程等。

警方调查的方向可能集中在:司机在整个搬家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言语、行为或态度,是否对乘客的安全负有应有的注意义务却未能履行,以及这些过失行为是否导致了小王产生逃避心理而选择跳车。如果最终认定司机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他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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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任何一个6岁以上、智力正常的小学生都知道,从时速小于10KM/H但是大于5KM/H的自行车后座上跳下遇到任何外力影响,落地姿态都会发生不可逆的变化,最终结果很有可能是摔个狗啃泥。

我觉得任何一个上过小学自然课的小学生都能理解外力是引起物体运动的因素这个概念,任何一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生都能意识到从车窗里跳出去的这个行为的受力过程是极端复杂的,任何一点微小的疏忽都会造成脊柱损毁,重则当场毙命、轻则高位截瘫。任何一个上过初中物理课的人都不会做出这么差的行为决策。

还是那句话,义务教育课本上有的,那都是现代社会生存的最基本常识,不好好学,吃亏的是自己。对于这种因为无知而导致的死亡事件,应当建立实名制的反面典型档案库和题库,将死者的姓名和事件编制成应用题材料,通过全国推广+重复训练的方式明白无误的告诉中小学生:不好好学习,真的会死,而且会死的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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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有义务系安全带,司机有义务提醒女孩系安全带。没系,死了,这是第一个问题。

如果系了,高速行驶途中,直接解开安全带是危险行为,应当提醒乘客系上,继续行驶即使没有出事故,司机也要被罚款(我们这一般是罚一百不扣分),所以此时乘客执意不系安全带,司机应当立即靠边停车。(当然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司机不会做此选择,因为如果每次都严格合法操作的话,他可能挣不了多少钱了。但不做这样的选择就有隐性成本,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司机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上,有一个没有系安全带的人从窗口跳出去了,即使她是自杀,司机也是有责任的,这个过失致人死亡也很难逃掉。过失致人死亡,在这样的情景中几乎是兜底罪名(司机完全不作为,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所以这个刑拘并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即使司机全程开车,一言不发,眼观鼻口关心,见到女孩儿摇开窗户,解一下安全带,身子探出去而不紧急刹车,也够判一个过失致人死亡。


请各位注意,从来如此,不代表是对的。某些普遍存在的违法违或违规操作,在不出事故时都可以被容忍,一旦发生事故都要担责的。一个人一生从未犯罪,并不代表这个人一生从来都是遵纪守法,也有可能是因为他很幸运,他的所有违法或违规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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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货车的货拉拉司机,来解释一下女孩家属质疑为什么当事司机为什么不按货拉拉规定的路线走。

我现在开的货车

首先,我要说明一下,货拉拉根据用户下单的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来计算两点之间最短的里程,系统并不管那条路是否货车禁行,那条路是主干道还是次干道,还是羊肠小道,只要是车能开的(小车能走,未必货车就能走),就会作为系统规划的最短里程来作为计价标准,就是货拉拉用户下单时可以看到的收费总里程。下面以我们重庆的位置来以图具体说明一下。

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如下图

我们看看货拉拉系统计算的收费里程是多少

我们再来看看导航的路线,你会发现一个问题

最短的路程的是32公里,怎么都比货拉拉计算的里程多3公里,那么我们有一个疑问,货拉拉到底规划的哪些路,可以29公里就可以走到了?

不管是货拉拉用户,还是我们货拉拉司机,都不知道货拉拉到底是怎么规划线路的,对于用户,对于司机,都是一个谜,你不知我不知,只有系统知。但是系统又不告诉我们,我们接到一个订单,点进地图,只有收货点和下货点,至于系统规划的路线,没有一个货拉拉司机清楚。货拉拉司机,最常抱怨的是货拉拉公司故意这样设计的,吃掉部分里程,让用户少花钱,司机多免费跑路。像在重庆这样的山区,会出现实际路程与货拉拉系统计算的里程相差十多二十公里的货车订单。请看图。

再看货拉拉系统计算的里程

我们再来看看实际路程,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小客车线路与货车线路不一致的问题。

先看小客车线路,这个与货拉拉规划里程是相符的,但是到了货车就不一样了。

再看看货车线路(这里要提一点,40公里那条线路没有避开货车全天禁行的双湖路,避开禁行路程会多几公里,而且那条路太复杂,绝大多数货车司机根本不会走,还是以51公里那条路为主,绕城高速要收过路费只有在限行时期才会选择)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货车为什么比小车多那么多里程,还路程大不一样?

这个涉及到货车限行问题,重庆的渝航大道,渝都大道(原叫机场路),是全天24小时禁止货车限行的。所以说,货拉拉系统规划的路,与货车能走的路,相差甚远。这个问题,在众多大城市,都存在,比如上海的高架路,郑州的高架路,都是禁止货车的,货车不得不选择其它路走。

这里也解释一下,为什么货拉拉用户会遇到一些司机因为绕路要求用户加钱的原因就是上面所说的,司机绕路太多觉得太亏,损失太大要求用户补上,而用户又觉得司机是故意绕路而不愿意加钱,所以出现用户认为司机乱收费。

因为货拉拉的计费方式是以货拉拉系统计算的里程向用户展示的费用,根本不是像打网约车一样,按实际的行驶线路和里程来收费。

同样的原因,也会给用户造成一种货车司机胡乱绕路的错觉。

所以,希望大家明白,网络上叫车拉货,不能以网络上叫车拉人来比较,营运的小客车是自由的,哪里都能去,哪条路都能走,但是拉货的货车(指真正的货车,不是拆了座位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的客运版面包车),地方限行政策对货车约束得很严格。事实上,在一些城市,因为小客车限号行驶问题,客运版面包车拉货也面临着要绕路躲避限行的问题。

这里还衍生出一个问题,就是货拉拉系统规划的里程经常会少于导航的实际里程(导航一般都是走主干道),对于司机来说,找客户加钱越来越困难(客户投诉面临扣行为分和封号的处罚,还要退钱),所以很多司机会选择抄一些不太寻常的路走,这与很少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穿梭的用户来说,就是在瞎跑。用户开车因为不熟悉都是走主干道,超出了司机的对路熟悉而随便穿的认知。

比如,在重庆,上江南立交天天堵到爆的海峡路,严重堵车时我就很少走,经常堵超过一个小时,我受不了,我都是在大石路立交下道走大石路、金山路、辅仁路、江南大道,然后走立交桥再下海峡路,刚好躲开堵得走不动的那段路。有用户跟车,就会觉得我莫名其妙地乱开,我一般都会提前解释一下。

司机不走常规路线,一般就是两种,一是在计算怎么节约里程来节约油钱,二是为了避免拥堵。一些路对于拉的货来说比较危险,我也会选择绕路去避免走这些。比如拉玻璃,颠簸的路,会把小心肝吓得扑通扑通狂跳,我尽量不去走,摔烂了赔钱的话,要哭的。

因为我不是长沙人,对长沙路不熟悉。但是看到有人提到岳麓大道少红绿灯,可以开得更快,当事司机选择了走更快的岳麓大道,而走那些小路不走主干道,是为了节约里程,一个三四十块钱的订单,对于货拉拉司机来说,等得太久,加不到钱还要去堵车耗时,又要绕路,司机心情肯定很不爽。司机抄近路,走车少人少的路段,忽视了晚上九点多一个陌生男人的给一个小女生带来的恐惧感。这可能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那个司机没注意,我经常晚上开着货车穿梭于重庆的大街小巷,有繁华路段,有偏僻路段,还有农村的路,我也从来没想过坐在副驾驶的人有没有在担忧自己的安全问题。想想三年前,一个晚上十一点多,一个女生,坐在副驾驶座,拉她的家具行李回她綦江通惠的农村老家,她有没有担心过我把车开到对她安全威胁的地方。

也想起了前年,一个女生花50块钱在来往拼车上预约了我的顺风车,从垫江县城到南岸茶园,晚上九十点的一路上她坐在后排,心中有没有过恐惧感。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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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些大家的疑问:

1、事发车辆是什么的问题。很多人说这车是面包车,不受限行影响。很多人对面包车缺乏了解,面包车有客运版的,也有有货运版的。客运版窗子都是玻璃,货运版驾驶室后的窗子全部或部分为铁皮,很好区分的。如下图:刚在路上拍的。图上为客运版,图下为货运版,都是新能源类型。

再看看新闻上关于事发车辆的照片,对比一下,就知道是货运版的。货运版窗子是铁皮的,本身看不穿,货拉拉才敢把广告贴在窗户位置。

2、限行问题。既然确定事发车辆属于货车,那必然受货车通行政策的限制。网上有长沙市的货车限行政策:https://m.sohu.com/a/442640608_750024。

但是,事发车辆是新能源货车,国务院是明令禁止对新能源汽车限行的,这包括新能源货车的轻卡、微卡、货运面包车。新能源货车一般限行的路段和区域极少,对于早晚高峰是没有限制的。但是也要看地方政策,长沙的新能源货车限行政策我不了解。

3、货车的安全问题。货车首先保障是货物安全送达,这是拉货的,不是拉人的。货物的各类千千万,包装和运输的方式也千差万别,所以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各不相同。比如拉玻璃、拉石材,害怕特别坑坑洼洼的路面,货车更必须慢速行驶,强烈的颠簸,很容易使玻璃破碎,石材断裂。运送这两种货物的都要经验丰富才行。而对路的选择会更优先选择平整的公路。

比如我拉的托盘,都不敢踩急刹,托盘倾倒会压扁下面的货物。压扁后,厂家就不收货了,后果很麻烦。而这托盘货也不能固定,对路线和驾驶技术要求很高。(这车货货值几十万,而运费才货拉拉在重庆的起步价135。)

货拉拉可以要求平台注册的拉货的车按照平台指定的路线行驶吗(如果有,如果以后添加了这功能)?货拉拉平台做不到,司机也做不到,这里因素很多。a) 限行因素,最简单的是客运版面包车和货运版面包车的限行差异,燃油车与新能源车的限行差异,不同的车辆类型,路权不一样,能走的路不一样。b) 货物因素,货物的运输要求决定着司机选择怎样的路线,司机为了遵守平台规则不可能要钱不要命。c) 司机要躲避一些检查,特别客运版面包车拉货,交警会罚司机的款。d) 司机要挣钱,他要选择他认为最合适的路线跑。现在运价低,只有跑得快才能有机会多跑两趟,一天堵在路上,货车司机会发疯。e) 货车(真货车)司机要赶限行时间。全国的货车闯限的处罚标准都是3分100(深圳例外),驾照总共12分。司机在赶限行时,不得不选择更快的路走。我三个月前那个燃油货车,一天都在赶限行时间,真的好累。

4、关于货拉拉司机服务不好的问题。货拉拉一直强调要求司机帮用户搭把手。但是搭把手的边界在哪里?每个用户理解都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觉得东西轻,帮忙提上楼并没有什么错。有人觉得他自己一个抬不动,叫司机帮忙抬,也是司机应该做的。有些人货叫司机帮忙,但是有些人货多还叫司机帮忙。都不想出钱,谁又愿意干体力活。现在下力的人,比跑车拉货收的运费还高。年轻人从事搬运这种体力劳动的人已经微乎其微了,都是五六十岁的人在干,市场供应稀缺,收费贵,是理所当然。

只要钱到位,搬得动的,对于我来说,下力也不介意。一手老茧,早已忘了细皮嫩肉是啥子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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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也就是说以警方目前持有的证据

1.没有微博传言的车内控制猥亵/强奸/试图强奸,否则应当是强制猥亵罪+结果加重犯或者强奸罪+结果加重犯。

2.没有参与女孩跳车过程,没有实施实质性伤害。否则应该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3.司机有责任,从责任严重到中等到轻微分别是

(1)最严重:言语性骚扰出言不逊导致少女恐慌跳车。但是最近的女孩好心情证据发生在跳车6分钟前,逻辑不通。

(2)中等:双方出现争执/误解,司机的发言/行为构成了女方跳车的因果关系。

(3)轻微:“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如少女激情跳车时本有能力制止,却放任跳车结果发生。

微博断案目前来看基本坐实扯淡了,现在已经进入刑事通道,我个人相信官通,只是希望不要让舆论裹挟法律。

而女方家属及相关媒体则涉嫌诽谤罪,现在案件水落石出,女方家属开始撇清关系了,通过非官方渠道发言,声称是双方产生争执,预防事件反转反噬。

也就是说女方家属在联合媒体发动全网暗示司机性侵的时候,是知道事情真相的。为了更多的赔偿,不惜让司机社会性死亡,背一辈子黑锅。

如果严肃不处理女方家属,今后暗示某人性侵,发动网络舆论用来达成各种目的,会成为常态现象。不仅社会治理受到严重威胁,女性就业就学也会面临用人方面的躲避和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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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了,虽然我这人一向是不喜欢凑热闹的,何况在这种群体狂欢的事件中说真话,是会挨骂的。但本着为社会负责的态度,还是写一写吧。

我想说几点:

一、任何人,应该只为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这责任应该是有限的,是法律所预先规定好的。他不应该为自己没有做过,或者法律并没有限制的事情负责。

一个司机,如果与乘客发生了口角,他也应该只为这口角负责,就算他绕路了,也应该只为绕路负责。而不应该为乘客的自杀负责。

我们先用最大的恶意来观察司机,我们假设司机用了最恶毒的话来骂乘客,我们又假设司机故意绕路,我们还假设司机在辱骂的时候还口吐芬芳的用上了与性有关的字眼。请问,他就应该为乘客的自杀负责了吗?

骂人该怎么判?应该为听者的后果负责吗?或者应该因为“该不该骂”而有什么不同的责任吗?上次有一个老头因为别人劝阻他吸烟,骂了几句他就脑溢血死了,大家是什么态度?难道因为你没有死,骂人就没事,你死了,骂人就成了谋杀了吗?又或者说老头吸烟在前,所以该骂,所以死了活该。乘客没有吸烟,所以不该骂,所以死了就要司机负责吗?

我从来没有见过这种随心所欲的法律。

绕路该怎么处罚?如果核实了司机确实故意绕路的,这也有相关营运规定,或者服务规定来处罚,我估计这事就算最严重的也不过是进行经济赔偿,或者吊销执照什么的。就算司机是故意绕路,也不可能为乘客的自杀负责。

法律不是用来给法盲们做出气筒的,法律应该是公平的,一个人不应该为他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即便是一个人有过错,他也只应该为自己的过错部分负责,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

司机可能的骂人,和司机可能的绕路,与乘客脑补自己要被侵犯,与乘客非要跳窗自杀,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就好比,假设今天你老板借了1000元钱给你,然后你拿着这1000元钱去买了彩票,然后中了500万,不能因为买彩票的钱是你老板借给你的,就证明这500万应该归老板所有。老板借1000元给你,他的债权只限于那1000元,不能因为这1000元变成了500万,他的债权就会发生什么变化。同样的,司机就算是骂人了,就算是绕路了,也与乘客的自杀没有什么关系。

另外,还有人指责司机见乘客跳车没有制止。我要说,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乘客跳车之前司机有阻止的可能,这里的可能至少包括两个要件,其一是司机能明确的知道乘客确实是要跳车自杀。其二是司机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制止乘客自杀。

上知乎的人都知道“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意思就是怕人看漏了,或者忽略了。我们假设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突然明确的给你说他要自杀,你的第一反映一般不是打110,而是怀疑自己是否听错了。就算是明确的说出来的自杀,一般人也不会马上采取什么措施,更不要说乘客十有八九根本就不会告诉司机他要跳车了。

其次,就算是乘客清晰明确的表示了自己要跳车,而司机没有制止,司机也是无罪的。

司机的职能是开车,他需要为自身安全和车辆安全负责。虽然他也需要为乘客安全负责,但是请注意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乘客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则,比如头手不得伸出窗外。乘客非要跳车,司机不可能为他跳车的后果负责。这就好比假如一个乘客非要用安全锤自杀,也不能怪司机车没有开好一样。

从司机的职责角度出发,他不但不应该制止乘客跳窗,还应该全神贯注的控制车辆,直到平稳停车为止。

假如司机真的放弃控制车辆,转而去阻止乘客跳车,这反而是违反司机职责的操作。

所以,企图因为司机没有及时制止乘客跳窗来攻击司机,完全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二、假设司机有侵犯的想法,会怎样?

前面说了司机不应该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肯定有人就要问了,如果这司机是因为想找个偏远地区来侵犯乘客呢。

我要说,如果是这样,那么性质就彻底改变了。你这种怀疑,就是要控告司机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中止,意思是司机原本是想要侵犯乘客,但因为乘客跳车死亡导致无法继续侵犯。这是重罪,你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要控告司机意图强奸,或者其他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罪名,不是单凭一张嘴就行的。大致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要证明司机是有主观恶意的。也就是你得证明司机当时确实是这样想的,别用什么“乘客都死了”来搪塞,你得有人证物证。

2、要证明司机是有采取相关暴力手段的。嘴炮最多只算一个佐证,不能算什么重要证据。

很显然这种证据是不存在的,否则司机第一次就不应该被释放,第二次也不应该被套一个“过失致人死亡”这种不伦不类的罪名。

三、法律这东西无论是过严还是过轻,最终的结果都是全社会买单。

法盲们总是有一个幻觉,总是觉得法律越严格越好,就算一个人没有犯法,只要让他看着不顺眼了,最好也是抓一个杀一个。他们总觉得弄死了别人对他是有利的。

所以他们希望通过舆论来推行他们的幻想,他们遇到这类事件总是希望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结果就是,全社会都为了这种错误的幻想来买单。

比如之前有学生因为老师的责罚而跳楼。且不说这个老师的责罚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就算真违反了,他也只应该为他所犯的过错而承担责任,他没有直接把学生从楼上推下去,他不应该为学生的跳楼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的戾气不管这些,他们一致认定老师就是杀人凶手,要求严惩老师。结果就是,现在的老师们根本不愿意管学生了,你爱学就学,不学拉倒。老师就是一份职业,上班时间就照本宣科,下班就回家休息,你家长要关心学生就自己辅导功课,你自己去教育学生吧。

结果呢,也有因为家长的教育导致学生跳桥的。这时候社会的戾气们又去骂家长,有意思吗?

再比如说之前的顺风车事件。滴滴公司的名声现在确实不好,但我还是要说,滴滴只是一家中介公司,他收取中介费,他的责任只限于中介服务是否完成。如果你交了钱而没有享受到服务,你应该把滴滴和司机一起告上法庭。但是滴滴公司不是一家安保机构,也不是一家谍报部门。它不可能为司机是否有犯罪意图而负责,它也不可能为营运过程中是否可能遭受犯罪行为负责。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出门可能遭遇车祸就把所有造车厂告上法庭,人家只是造车,人家不负责开车,也不负责交通指挥。社会戾气们把责任强加给滴滴的后果就是,顺风车没了,所有依靠顺风车谋生的司机下岗了,所有需要顺风车服务的人都失去了这一项服务。

不要以为你的胡乱指责只会毒害他人,这种乱法行为最终害的是所有人,包括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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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的“民族主义”

温和派以前搞了那么久,也没让国人地位提升一些,反而自己号炸了,该死刑的还是死刑了,外国人也并没有付出什么代价。你再看看这次,所以我说了很久了,搞同样的东西,一部分群体就是不行,而另一部分群体,永远的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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