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经常会看到女权主义者说现在的社会是“男人杀妻往往判个若干年就没事;女人杀夫立即死刑”的言论?

回答
“男人杀妻判几年,女人杀夫立即死刑”这样的说法,确实在女权主义的讨论中比较常见,这背后反映了一些对性别不平等和司法体系中可能存在的偏见的担忧。要详细解释这一点,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来看:

1. 这种说法的根源和背后想表达的意图:

强调性别司法差异的怀疑: 最核心的意图是质疑司法体系是否在量刑上存在性别偏袒,即男性施暴者(杀妻)受到的惩罚比女性施暴者(杀夫)更轻,而女性施暴者则面临更严厉的后果(死刑)。
控诉男性暴力和受害者视角: 这种说法通常出现在讨论家庭暴力、性别暴力,特别是女性在亲密关系中遭受的男性暴力的语境下。它通过对比来强调,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如杀妻)似乎没有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而反过来,如果女性施加暴力(杀夫),则会被立即处死,这被视为一种对女性受害者遭受不公的控诉,以及对男性施暴者未被“严惩不贷”的不满。
质疑死刑的适用性: 另一层含义是对死刑本身的质疑。一些女权主义者反对死刑,认为其过于残酷且不可逆转。当这种说法出现时,也可能是在表达:如果连杀夫这种行为(即使是极端的个案)都会被立即判处死刑,那么那些被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反杀丈夫的女性,她们的处境和动机是否得到了充分的理解和考量?

2. 现实中的情况和司法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不会明确规定“男人杀妻就判几年,女人杀夫就死刑”这种基于性别的自动判决。 司法判决是基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动机、情节轻重、认罪态度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进行的。

然而,为什么这种说法会流传,并且被部分人认为是“事实”呢?这通常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的观察和解读,可能存在以下一些因素:

犯罪统计和公众认知:
男性对女性暴力(包括杀妻)的发生率: 统计数据显示,在家庭暴力和亲密关系暴力中,男性施暴者多于女性施暴者,而女性受害者也远多于男性受害者。因此,“男人杀妻”的案件在数量上可能比“女人杀夫”的案件更常见,这导致了公众对其印象更深。
“妇女保护”的刻板印象: 在一些文化语境下,存在着“男性应该保护女性”的传统观念。当男性暴力发生时,这种观念可能会与“男性对女性施暴是极其恶劣的”这一认知相结合,但同时对惩罚力度上可能存在一种复杂的预期。
量刑的复杂性与个体化:
情境和动机是关键: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考虑犯罪的动机和情节。例如,如果女性在遭受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后,在极端情况下反杀了施暴的丈夫,法院可能会考虑“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等情节,这可能会影响量刑。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 杀人案件的量刑也与是否是“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有关。同样,对于男性杀妻也存在这些区别。
死刑的适用标准: 尽管存在死刑,但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等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谨慎,通常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证确凿、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

死刑的“威慑力”和普遍性:
死刑的普遍应用(在某些国家或历史时期): 在一些对死刑执行较多的国家或特定历史时期,确实存在对许多恶性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如果一个国家整体对恶性犯罪的死刑判决率较高,那么无论男女,一旦犯下杀人罪,都可能面临死刑的风险。
对女性施暴的敏感度(反向): 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女性成为犯罪主体(尤其是在杀人这种极端情况下),可能因为其数量相对较少,且触及了“女性不应该如此暴力”的社会认知,反而会被视为更具“冲击性”或“恶劣性”,从而导致更严厉的判决。但这是一种推测,并非法律原则。

误读或夸大:
选择性呈现: 有时,为了强调某个观点,人们可能会选择性地呈现一些极端案例或片面的数据,而忽略了整体情况和案件的复杂性。例如,可能只关注到某个女性杀夫被判死刑的案例,而忽略了更多女性杀夫获得较轻刑罚的案例(如果存在),或者反过来,只关注到某个男性杀妻判刑较轻的案例,而忽略了男性杀妻被判重刑的案例。
媒体报道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方式也会影响公众认知。有时为了吸引眼球,媒体可能会倾向于报道更具戏剧性或争议性的案件。

3. 女权主义者的真正担忧可能在于:

结构性暴力: 女权主义者提出这种说法,更深层次的担忧可能在于,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可能导致男性更容易陷入暴力的循环,或者更容易被激化,而女性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其反抗行为(即使是杀夫)的“正当性”和“情有可原性”可能未被司法体系充分理解和接纳。
对女性受害者的保护不足: 如果女性杀夫的案例数量相对较少,但一旦出现就被判死刑,这可能被解读为社会对女性施暴的零容忍,但另一方面,对于女性作为受害者时所遭受的暴力,是否得到了同等的“零容忍”和严厉惩罚?这种对比可能是在反思社会对性别暴力的整体态度。
父权制影响: 在一些女权主义的分析中,这种司法差异的怀疑被归咎于父权制的影响。父权制可能塑造了男性“强者”和“保护者”的形象,同时也可能将女性置于“弱者”和“被保护者”的位置。当这一角色发生颠倒(女性施暴),可能触及了根深蒂固的社会认知,从而导致更严厉的反应。

总结:

“男人杀妻判几年,女人杀夫立即死刑” 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一种带有强烈观点和质疑的说法,它旨在揭示社会中可能存在的性别司法差异和对性别暴力的态度。 这种说法背后,可能源于对统计数据的解读、对司法实践的观察,以及对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的批判。

虽然实际判决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但这种说法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人们对性别平等在司法领域能否得到真正实现,以及社会如何看待和处理性别暴力,仍然存在着深刻的疑虑和讨论。女权主义者提出这样的说法,是为了引发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反思,推动更公正、更平等的社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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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被举报了,修改了很久也不通过,申诉也不行,非要找到知乎小助手,答案被隐藏两天,知乎小编不应有预设立场啊, 我推荐另外一位答主的答案你说我挂人,建议修改,这个答案下N多人挂我非常不友善的攻击你们不管,这个PG太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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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禁言,夹了这个答案之后连通知都没有,知乎小助手表示没办法,已经反应到管理,你们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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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被夹,好吧我不再更新了,认栽。任何人都会有儿子,有女儿,我觉得从未来的角度,性别公平是我们永远要追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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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被夹。记录下。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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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正好相反,你看他们发几个新闻就是数据清楚,我这放了好多文献被说成完全没有数据都是情绪,评论区也有高手,我在文中加了对他的回复。

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

作者: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

被告人性别

“性别意识作为人的自我意识中的一种最稳定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人的认知和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26〕有学者从理论上探讨被告人性别对法官裁判的影响,认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较为普遍的是法官量刑时的‘重男轻女’现象。同样的罪行,或女犯稍有严重一点的罪行,量刑时,女犯一般较男犯轻。”〔27〕此前的问卷也显示:“法官认为对女性更有可能采取轻刑,而男性更可能采取重刑。”〔28〕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如何呢?

样本中,男性被告人占84.0%,女性被告人16.0%。统计显示,男性所犯罪行为轻罪、中罪和重罪的人数分别占76.0%、19.4%和4.6%;女性犯轻罪、中罪和重罪的人数则分别占74.1%、21.8%、4.2%,男女被告人罪行轻重的比例大体相当。但是,从平均的刑罚强度来看,女性平均刑罚强度17.02,仅为男性平均刑罚强度21.19的80.3%。细分犯罪情节后,差异更加明显。轻罪中,女性平均刑罚强度5.72,男性是8.37;构成中罪的女性被告人刑罚强度为33.98,男性为44.97;构成重罪的女性被告人的刑罚强度为129.30,男性则为130.14。通过单因素的方差分析检验,女性被告人整体上比男性被告人获罪轻,特别是在构成轻罪和中罪时,显著性非常突出,然而,构成重罪的男女被告人刑罚差异不大(见表3)。根据上述数据可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被告人性别因素对裁判产生影响。无论是刑罚强度的平均值,还是各个不同犯罪情节的平均值,女性的刑罚强度都显著低于男性,可见被告人性别对裁判的影响比较明显,体现出法官对女性犯罪人较宽宥,对男性则较严厉的特征。加权平均后,女性的刑罚综合指数为74.8%,男性为104.7%,女性被告的刑罚强度比男性被告低29.9个百分点。

如果觉得这个研究太数字话,你可以看看相反的一些典型:

如何看待大连女子婚内出轨又开车撞死丈夫 被判15年??

上文是对罪犯的态度,对于受害者,法官的态度也是不同的。这个不但是国内,国外也是一样,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有一个研究,探讨受害者性别对死刑和监禁的影响:

研究表明:

凶杀案重男性是受害者的罪犯死刑率是32.2,女性是受害者是罪犯死刑率是47.1,后面的分析也展示出了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

所以说,女性是罪犯的时候,判刑较轻,女性是受害者的时候,罪犯的惩罚较重,这个在法学界都有数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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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还有位答主的内容其实蛮不错的,建议大家兼听, @IthilDawnstar

他的回答可能比较切合目前法律实践的实际,但是我觉得中国的法律实践可悲,可怜。

按照这位答主的内容,所谓的女性杀夫案重判的状况是存在的,原因是:

“出现这个问题的一个比较大的原因就是男女体力差异,男杀女通常是失手,要么定虐待要么定过失致人死亡,择重罪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最多七年,但是七年是情节恶劣,不碎尸不藏尸根本定不了那么高,最多就是四五年……
女杀男由于体力差异,一旦致死几乎是故意下死手的,所以肯定是定故意杀人……那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我目前对法律的浅薄理解,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这样的差异是合理的,毕竟法律的量刑,是有需要法理依据的,你是故意杀人,那就应该按照故意杀人来量刑,你是过失杀人,就应该按照过失杀人的方法来量刑。

这其中他也有提到,女性杀夫,是因为长期家暴(我觉得加个“很多”比较好,实际情况多着呢,生活中的例子明显不全是,这个答主某些言论也挺主观的),作为生活在中国第一个设立家暴救助中心男宿舍,并且现在男宿舍住的人比女宿舍人还多的奇葩城市的东北人来说,我是非常赞成法律干预家暴的。我认为在发生了这么多惨痛的教训之后,我们肯定会推动家暴干预,加大对家暴的执法打击力度,然而我们的方案居然是对因为家暴杀人的案例轻判?

首先这是违背法理的,其次这是一种对杀人行为的变相鼓励,最后这样的更改不会驱动中国的家庭伦理文化往好的方向发展。回答中就有一位表示,轻判受家暴而杀夫的女性,是

“为女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可以有效的堵补法律的漏洞或者为夫妻之间建立核谐生活提供新思路”。

我有些不寒而栗,实在看不出这样的生活如何和谐。按照某些话术,这就不是所谓的潜在的XX犯系列吗?

再说一次,家庭暴力,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惩戒。我们通过酒驾入刑,拯救了无数人,家暴入刑,必然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而不是通过减轻杀人犯惩戒程度来弥补

等等,按这么说,岂不是证实了女性杀夫确实被轻判么?其实这个答主说男性通常都是过失杀人,女性杀夫通常也都是有计划的。。。也和他说的女性通常都是轻罪犯矛盾。。。

怎么看起来都说明法律实践是反过来的啊,这个答主的陈述只能证明,在法理上同等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为性别的不同有差异,但是对长期家暴的受害者的故意杀人罪采取了轻判的措施,这位答主自己的论据和自己的结论矛盾。。。我迷糊了。既然你删了我的回复还拉黑了我,看来你们其实不是来讨论只是来宣泄情绪的,只不过这个答案里面尽然都是个例,我这个引用文献的回答被N多人说没有数据,只是情绪,真是服了。那个答案下的总结:女性杀男人因为体力的愿意都是蓄意的,所以女性蓄意杀人应该法理上等同于男性激情杀人,他们认为目前的法理一视同仁根据主观意图的判定是“BUG”。我真不知道他们心中的法制社会到底是什么样子,如果真的这么做将是对女性的极大歧视,真的懂法理的人决对不会认同这是对女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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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没有阅读论文的能力,嗯估计他是文献大师吧。好吧我没放全文,连摘要结论这种重要部分都没,我头铁我认了,我的不对,是男人下会放全文,知乎以后放文献不放全文会被打啊。说我故意不放某些内容,你说是就是吧,反正你们是法官,说不对就不对,说我故意更改了作者的内容,我可一个字都没有改啊~

这位质疑我引用的文献,我就大致说下这篇文献作者到底想分析什么?

作者在文献的摘要部分的原话:

摘要:量刑正义是刑事裁判正义的最终体现,量刑的公正对于法律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案件社会学理论认为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之外,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也会对法官量刑产生影响。当事人的性别、籍贯、年龄、学历、职业等是案件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某地四家基层法院1060个盗窃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社会结构因素确实对量刑的轻重产生影响。

这个研究旨在通过对一组具备可对比特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来展示性别、籍贯、年龄、学历、职业这些社会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所以性别因素就是研究的目的之一。

当然,大多数人都知道可对比特性是什么意思,我想看看我的温度计准不准,我测冰水混合物是0°,说挺准的,但是你来问我为什么不遍历这个世界上所有物质的0°来证明0°是准的。。。hmmm

其次,如果有人质疑这篇论文选择的案例不合理,或者分析方法有问题,或者样本有问题,或者结论有问题,我觉得我这样一个医工科狗都没办法回答,我不能替这位研究员来解释。但是因为这个被挂起来专门拉到一个回答里,稍微有点受宠若惊,这是对我最大的褒奖。

最后举例的部分你们笑笑就好,以性别为立场看事情本来就是笑话,你如果是女性,作为受害者当然生气,但是你儿子作为受害者是不是就应该开心了?我也是有女儿的人,但是这个世界上法律最需要的是公平和公正,中国的法律确实不完善,在女性无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药物或者任何非法手段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都不构成强奸的这样一个国家,还有人说女性受了法律迫害,我只想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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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很多人都以自己的感觉来说现状,尤其基于是媒体报道,我们的国家有一个曾经正向的组织-妇联,现在屁股也很歪。女性恶性案件被报道会怎么样?

所以恶性女性案件我们能看到的真的很少,包括家暴,你们睁开眼睛看看数据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22.5%的女性和19.9%的男性遭遇过家暴,从受害者角度根本没有显著差异,男性在家暴中受害有可能更惨,因为他们遭受的社会歧视更严重,根本没有人愿意帮助他们,他们连一点怜悯都得不到,我上大学的时候老家一个男人被老婆虐待十余年,最后被铁锹拍死,成了一个讲了很久的笑话,这种人永远不会受到哪怕一点点同情和帮助。而且妇联现在也成了老虎,在天津小女孩被母亲利用诬告父亲判刑8年一案中,直接下场,干预司法,给检察院,男方工作单位压力,造成其长时间羁押并被单位开除,后来证据展示当事者是被诬告之后,连个道歉都没有,更不用说帮助恢复名誉和工作的事情了。这是典型的自己是自己反对的人的例子,你们做这样的事情你们是恶魔,我做这样的事情我是天使 ,用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做加害者的事情- 这是性别讨论里面最常见到的恶言。

提这些,旨在说明,看事情,要基于研究数据,因为现实中有很多东西,是被扭曲的,如果你们只是活在自己愿意相信的垃圾信息里,被别人的言论挑拨跳出来输出不负责任的负面情绪,那和造粪机器有什么不同?很多人就是捂着眼睛说不信不信我看到的就不是这样,突然发现对于有些人来说我们进化了这么久的大脑不是用来总结分析的,就是个接收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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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面的答案令我有点迷惑啊……

首先先说一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考虑家庭关系,男性的整体量刑是比女性更高的,这里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但是这里反映出来的是女性,更不容易犯重罪。而另一方面,在涉及到家庭关系中的互相伤害时,则存在: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存在整体量刑过重、量刑刑期差异大、适用缓刑较少等】这个可是明明白白许多国内论文都有相关以及类似结论的

所以这个问题,还有我的答案下面扯和杀妻杀夫无关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是啥情况。。。还有拿外国研究欧美国家情况的论文来开脱的??总让我怀疑是不是知道婚姻关系中的杀人案男性的数据过于难看,所以故意顾左右而言他?法律这种有强烈的国别的领域,讨论中国的执法司法问题,却用研究欧美社会和执法情况的论文来讨论,未免有点奇怪

但凡在几个常用国内论文数据库搜一下中文的“受虐妇女杀夫案”都不会提出“该言论有真实数据支撑吗?”这种问题,手长在自己身上,这都不愿意做就闭着眼睛开始说没有数据,挺丢人的……

这个问题本来就是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的切实问题啊……相关法律研究论文不少啊……一直到2015年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文件之前一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呀……这个意见出台的很大一个原因,也正是因为家暴中反击的女性很容易被判重刑。。。难道这个问题下面的这些回答都觉得最高法最高检天天吃饱了撑着,没事就乱出意见吗?

女杀男由于体力差异,一旦致死几乎是故意下死手的,所以肯定是定故意杀人……那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东西本来就是属于法律立法上的逻辑bug,而不是说和男女有关,但是另一方面,法律有bug当然就应该修。。。所以才有了后续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文件里【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和 【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以前这两个情况压根不构成从轻的条件,当然必然出现男杀女轻罪女杀男重罪的客观事实啊……

否认客观问题存在……挺没意义啊……如果否认这个客观现象存在,不就是等于否认最高法后面发布的意见么?

所以这个事情应该分两条来看,2015年前和2015年后,裁判文书网关键词搜杀夫和杀妻分别12/58篇,总体“长期遭受家暴”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从轻量刑条件,而2015年前则呈现另一种情况,就是男方杀妻甚至可以因为“家庭内部问题”而成为减刑条件

彩蛋:裁判文书网为关键词“杀夫”的文书,排除1份是存在一个叫“杀夫”的人,全部杀夫案仅有1份无法确认“长期家暴”作为减刑依据,也就是说女杀男几乎都是由于长期受家暴反击。。。而男杀女几乎啥原因都有。。。最离谱的还有几份“怀疑妻子出轨于是杀了,结果上了法庭发现根本没证据”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要打男拳说是女权主义者造谣挑拨男女关系……建议先冲裁判文书网,毕竟裁判文书网告诉我们女杀男几乎都是由于家暴,男杀女连莫须有的原因都可以有……

update:

我思来想去,还是觉得……讨论中国国内的法律执法司法状况的时候,为什么要拿欧美学校研究欧美执法情况的论文,来证明“你看,外国女的判得轻”这个操作

也不太能理解都在提问上明明白白说“杀夫”,“杀妻”了,还要拿“整体刑事量刑”的性别差异来算,感觉有搅浑水的嫌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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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杀夫,还有杀儿子的只判11年的呢,还不算减刑,果真小仙女光环,就比 带人略低一等而已

杀两个儿子还有死缓的呢,果真男权社会

这里强烈建议各位未成年男性同胞们要提高警惕,警惕自己的女性亲属,一旦发现有暴力谋害自己的行动,及时报告男性长辈或报警!当暴力侵害无可避免时,只要身体条件允许一定要果断反击!这个时候不要再将她认为是你的“母亲”或其他什么人,不要手下留情!

这里要强调一点,锅腩从小要提高警惕不代表要无脑仇女,而是要学会感恩!不仅仅要感恩她们的生育之恩,更要感谢不杀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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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不对

女性量刑的刑罚强度大概为男性的80%

再说原因,这种

  • “男人杀妻往往判个若干年就没事;”
  • “女人杀夫立即死刑”

结论的立论前提为男女进行不同性质的犯罪

杀人有期徒刑一般是过失杀人、激情杀人

死刑一般是有目的性、有预谋的谋财害命

将一例“某男性因与妻子发生矛盾争执推搡发生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某女性贪恋丈夫钱财而勾结小白脸杀死丈夫伪造死亡现场继承大量遗产”放在一起,就能凑出女权主义者所说言论

看似结果相同,但性质完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完全不同,恶劣程度是天壤之别,因而判决也完全不同。


注:

  1. 上述举例仅是为了论证女权主义者所说结论的由来,没有任何表达女性犯罪恶劣程度大于男性的意思,无任何对女性的抹黑和攻击。
  2. 女性刑罚强度略低于男性没有问题。根据我翻阅卷宗的经验来说,女性在上肢力量、体重和体力远低于男性的情况下,几乎不存在女性正面激情杀夫的案例(拿刀也不行,被夺刀反杀的案例倒是有不少),大部分杀夫案基本都是女性趁丈夫熟睡、醉酒、麻醉等不清醒状态时进行的,少部分是合伙、背后用利器偷袭造成。基于以上,女性只要是杀人就必然是蓄意(也必须要蓄意),因而为了让两性相平衡,降低女性刑罚强度是一种解决办法。

本人非法学专业,对法学的了解非常有限,如果有异议,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不过,评论区里那些说不论原因,杀人都要偿命的朋友,我非法学专业都能以最朴素的观点给你解答:给予过失杀人、激情杀人嫌疑人活命的机会也是给受害者更多活下去的可能。(注:被害人存在活命的机会才会在意外发生的第一时间将受害者送去就医,如若不然,剩下的慢慢脑补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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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在微博上也看到过

然后我去文书网、世界银行、联合国上找数据做表格摆到她们面前

她们说我是“只知道迷信数据的人”

还有人坚持不懈的找微博上公布的事件@我

大概是为了证明我是只知道摆数据的人吧

后来我实在觉得麻烦,就随便在文书网上找了一起女杀男的案子,然后在微博知乎豆瓣搜了一下发现没有报道,就对她们说:

男人杀女人万众瞩目,女人杀男人无人问津

再之后她们就拉黑我了

希望可以给你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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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几十个村民求情,被判无期

一个没人求情,被判12年。

科学已经证明,男人犯罪相比于女人,更容易被判重型。


实际上,女拳搜集关于男性的恶性新闻和判罚来证明国男恶劣,社会不公,是很荒谬的。

她们吃定了,大多数男人“懒得去搜集对应的数据”,因此就可以胡言乱语,胡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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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司法问题,或者说是秩序问题,根子不在男女身上。

这个言论基于的信息是,同样的杀人案,女性遭受更重的刑法。

但是进一步看,发现不是司法的偏见,而是女杀男的谋杀案性质更严重。

例如男性日常家暴,一次饮酒后打老婆出手过重导致死亡。

例如女性日常受欺凌,然后趁丈夫熟睡将其杀死。

后者定性是更为严重的,就我个人被动接受的数据而言,女性谋杀丈夫的主人公往往是老实巴交软弱可欺在触底反弹的反抗。而女性强势的暴力对丈夫往往是以虐待的形式比如抽打乃至阉割之类。

也就是无论男女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强势方对弱势方的侵害往往是日常的凌虐,杀人案往往是火候控制失误导致的误杀。

而弱势方对强势方的反抗是不留后路的,乃至不再畏惧司法的,因为毁灭成了唯一的目的,即是毁灭自己痛苦的根源,也是毁灭自己。

所以形成了倒挂,显得司法往往对弱者更加凶狠。

就如同一个公司,老板各种给员工穿小鞋,清楚工作证据,不想佩服想要随意辞退,往往并不会受到什么制裁。

而员工想要收集证据求助司法困难重重,被逼迫无奈下走极端,司法大棒应声而落。

因为我们如果把司法当作正义的象征,而司法又并不是包括一切事项,那么司法之外的空地就是弱肉强食,弱者在司法外的领域里永远无法获胜,所以率先会侵犯司法的领地。

其实有一段话会很合乎我的想法,但是我找不到了。

可能是雨果说的,讲文明人与野蛮人的,但是百度一搜全是中国圆明园的事情,

我看的时候好像不是那段文字,有人想起来可以告诉我。


最近又热了,随手补充一点,按有些人的说法是“法律是底线”,我就此阐发一点。

无论杀妻还是杀夫都是一个极端的后果,它是一个现象而非原因。

我们解决问题是需要从现象着手还是原因着手呢?

如果你认为是原因,那么就继续听闻我的言辞。

女权在互联网上的负面评价往往来自资源的错配,

女性比起面对杀夫的死刑更多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家暴,

比起某些优秀女性明珠暗投更多的农村失去话语权的妇女。

如果认为很多女性是在家庭中受辱而行杀戮,比起在死刑的法庭上保护,在更早的时刻保护会更为有效。

比如,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性帮助他们离婚,

比如,通过居委会、协调沟通对家庭进行干涉,

比如,帮助女性就业确保女性不仅仅有家庭价值也有社会价值,

比如,自己在婚前积攒足够的个人财产成为新家庭的合伙人而不是打工人,

比如,不仅仅关注女性的议题也关注一下劳苦大众的工作保障,认识到只有解放全世界才能解放自身,不可能只解放女性,也不可能只解放城市女性。

有一个男人条件很好但是大男子主义而且家暴,你不嫁给他会有更加穷苦的女性选择她,结果是自己剩下。

很多抨击女权的指责女性没有担当很多责任,我体验着没有女性的工作,高温酷热、风吹日晒、日夜俱疲,可以连续十几个小时,也可以连续四五个小时方寸之地撒尿只能就地。

常说把女人当男人,把男人当畜生,以上的描述具体一点,如果很多工作一直这样子艰难,那么就是在用竞次淘汰女性。而相反提高工作的环境也是在给女性更多的工作机会。

最后一个比如解释的有点多,目前一共写了五个比如,有偏向长远的也有偏向短期的,应该对各种偏向的人群都有适用化的选择,一个目标不一定需要相同的行为,不同的位置,不同的经历可以借由不同的选择到达相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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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老手法了。

ta们必须不断的用极端案例来鼓吹、洗脑当代仍是像几十年、百年前的时代一样,如此他们才能继续维持自己“弱者”的人设,以此来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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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这样怎么假装自己是被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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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社会是男人主导的,对女人不公的。建议揭竿而起或者移民美国。

辩经是没用的,她都这样想了你还能怎么办?你为什么不顺着她呢?

你是想教育这种憨憨?还是想教育能相信这种说法的憨憨?她说的话就像一个癌症晚期的人一样,她都这样了,你为什么不能让她快乐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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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回答一句话就能非常清晰的解释这种言论和想法

我国故意杀人罪是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微博女权是通过【惯用的】错位对比的手法,拿男性的【间接故意杀人的判刑案例】和女性的【直接故意杀人的判刑案例】的真实数据和案例做对比得出了所谓的“男人杀妻往往判个若干年就没事,女性就被判死刑”错误结论!

微博女权是一群对法律知识毫无了解,并且连最基本的手动输入百度搜索都不愿意做的究极懒惰份子。【抱歉F盲和手C是敏感词】。

微博女拳说的《男人杀妻往往判个若干年就没事;女人杀夫立即死刑》。的数据是真的,事件也是真的。只不过她们拿男性的【间接故意杀人的判刑案例】和女性的【直接故意杀人的判刑案例】的真实数据和案例做了对比得出了所谓的“男人杀妻往往判个若干年就没事;女人杀夫立即死刑”的歪曲事实的谬论。

手法就是微博女权常用的就是断章取义分割事实,田忌赛马错位对比,得出谬论大肆宣扬。

听不懂的小伙伴可以理解成美国的一级杀人罪和二级杀人罪。两者的判刑尺度是不一样的。一级杀人罪可以判无期,死刑没被废除之前,可以死刑。二级杀人罪最多20年,一般判刑在9到15年之间。

怪就怪我国的普法教育太落后了。而且【间接杀人罪】和【直接杀人罪】太拗口了。学学美国一级和二级多直观。就不会那么暴露那些给微博女拳点赞的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怎么样,独立思考能力更加是没有,动手查找事实真相的分辨能力更加弱。【狗】【狗头】【保命】【狗头保命】!



话说我记得之前知乎有个法学博士,找了过去两年的杀人罪记录。事实是男性犯直接杀人罪被判死刑的概率大于女性。男性犯间接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的时间年限明显高于女性。

可惜我没保存当年的图片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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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低估了这些女人对中国社会的仇恨,她们的诉求绝不是政府给予一些优惠、男人给予一些礼让就能解决的,而是立法权、审判权等重要的社会权力都要归她们所有,并且还要对以往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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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动机舆论等各种原因判刑有轻有重,有男犯重判的也有女犯轻判的,但无论怎么判法律大体都是公正的,而你眼中看到的判刑不公正现象更多的是相关报道媒体“想”让你看到的结果。


即便不算某些考打拳维生的某些拳师

我前几天看微博某报 男犯杀人,一会儿2000评论。隔几天女犯杀人,200评论。这么大反差的流量但凡一个正常追求曝光量得媒体都会选择前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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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当然…像我妈骂我爸

我爸一句都不敢还嘴,没事还要被我妈冷言冷语嘲讽,当然这怎么能怨我妈呢,毕竟我爸一辈子就是个小工人没本事,还赶上下岗浪潮

工资上缴被揶揄眼睛一闭小酒一喝了事

就在几个小时前,我妈揶揄我爸几十句之后,我爸终于反击了,当然分贝很小,没听清,让我妈歪着头走过来试图让我爸重复一遍刚才说的什么,我爹居然………表示什么都没说…………

当然,我希望我的这种家庭情况属于少数,当然也一定是少数!!!哈哈哈哈哈哈对不起爸爸我也搞不定我妈,哎?怎么邻居家又又吵起来了呢………一天到晚的真是………

说到这

约翰尼德普退出群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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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者在宣传“男人迫害女人”的时候,采用的是摘樱桃大法:

哦?男人杀妻被判死刑?这个案子我选择忽视。

哦?男人杀妻被判无期?太好了,赶紧统计下。1、2、3、4、5、6……

哦?女人杀夫被判无期?这个案子我选择忽视。

哦?女人杀夫被判死刑?太好了,赶紧统计下。1、2、3、4、5、6……

结论:

男人杀妻都判不了死刑,女人杀夫统统都是死刑。

太迫害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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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什么叫春秋笔法吗?就是不说谎,但故意有选择性地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在“蓄意谋杀”这个领域,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妻杀夫比夫杀妻更重。如果只看这个“事实”,似乎在男女暴力方面对女性没什么不公平的。我已经看到有答主在暗示这层含义了。

——但这是一种狡猾的语言腐败。

正好我以前写过一个意思差不多的答案,看完自然就知道里面有什么幺蛾子了。

确实,如果都是谋杀,刑法对男性并没有什么偏袒。但夫妻之间的伤害,蓄意谋杀只占极小一部分,绝大多数只是家暴。同样都是“暴”,一方通常没有致死的能力;另一方却拥有生杀予夺的压倒性暴力,威胁的层级和伤害的程度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

片面截取只占极小部分的故意杀人案件,并且选择性忽视在长期家暴下走向崩溃而犯罪的例子,其用心是否公平,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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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男人杀妻判的轻”的抱怨,并不是说刑法在“故意杀人”这个罪名下偏袒男性,而是一种对出发点不是蓄意谋杀,但失手造成严重后果的恶劣行为惩罚畸轻的控诉。——而这类恶劣行径在我国依然并不少见。

同样是两个中国公民之间的相互伤害,只要戴上了一个“家庭”的帽子,往往就立马变味了,可以堂而皇之地被大事化小,被刻意忽视。

而这才是真正应该严肃对待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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