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您的意思是“又丑又穷又矮”的“人”不能算“人”?不配有婚姻权、生育权…等“人权”?您要是说经验条件不足以支撑养育孩子的最低标准(食、衣、住、行、教育)的情况下生孩子是不负责任的态度,这说法我还勉强认可,加上“丑、矮”是什么意思?在您的价值观里“又丑又穷又矮”就不配作人了?
恕我无法认同。
以上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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