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这就是我之前提过的资本、数据、版权三重垄断,最后实现中文互联网内容的全域垄断。
首先声明啊,可不敢说腾讯违法,都是合法滴,都是可以光明正大滴。
咱只是探讨互联网内容领域里“可能存在”的一种新型垄断形式。
一,你得有钱,成为该领域里占有资本量较大的一名玩家。
这点腾讯妥妥达标。
腾讯控股本身就6万亿人民币,约等于工商/农业/建设/交通/邮政/中国六大银行的市值总和。
加上腾讯投资部门号称“南山区高盛”,投资了包括美团京东拼多多在内的800多家互联网企业。中国估值10亿美刀以上的264家独角兽企业,腾讯投了至少60家。
自身加上参控股企业的规模,腾讯是一家10万亿人民币级别的利维坦级企业,基本等于上海深圳的资本体量(上海336家上市公司总市值7万亿,深圳333家9万亿)。
因此腾讯在内容领域的投入十分“武德丰沛”:今年一季度的投资600亿,102个参投项目里,文娱就占了38个。
腾讯视频去年也表态:未来3年,内容成本将投入1000亿。
二,你得有数据,最好是和人紧密关联的社交数据。
作为社交霸主、手握微信这个日活10亿的移动互联网巨舰(人家是求一张移动互联网船票,微信靠着各种功能延展,成了移动互联网这艘船本身),腾讯也管够。
这里要区别一个逻辑:相比其他产品,内容产品尤为依赖社交关系,因为内容本身包含了丰富的社交特征。
很多实体产品的社交属性是偏弱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问题,买枕头为了睡买袜子为了穿。
但内容产品不同,游戏电影动漫短视频,这些内容产品的“话题性”,其实就是社交性。受众消费这些产品,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交,承载了受众表达自我的功能。
看一样的剧聊一样的明星,甚至通过内容产品找到相同偏好的人,这种共鸣后释放的多巴胺也是内容产品的一部分。因此在社交数据里变现内容产品,效率最高。
这点,腾讯已经在游戏和阅读上证明了自己商业模式的成功。
三,你得有版权,引导法律加固自身的规模壁垒。
这点,腾讯也起来了。
国内现有的8826部互联网版权剧,腾讯占53%,过亿票房的国产电影互联网版权399部,腾讯占82%。
有阅文,意味着文字阶段就可以介入版权,腾讯靠这个就等于持有了一半的IP。加上对博纳华谊猫眼柠萌等17家影视类,从剧本、摄制、艺人经纪、流量运营(这是腾讯的大本营),腾讯已经是中国最大的内容集团。
而这和占领了90%的版权曲库份额和74%在线音乐市场的QQ音乐一样,都是合法的壁垒。
凭借资本和数据的优势,腾讯可以像貔貅一样收割版权,只进不出。最后形成一个规模、变现效率、版权数量、用户活跃度都空前庞大的垄断综合体。
一切内容最终归属腾讯。不仅仅因为腾讯有钱,更因为腾讯掌握着全中国的社交关系,因此变现效率最高;
内容归属腾讯后,一切内容关联的流量——不管是电视剧的二次创作还是游戏的直播——同样也归属腾讯,因为这是法律所保护的。
所以不管是内容的爱好者、创作者还是投资者,最后都得去依靠腾讯。资本数据版权的三重垄断下,进了腾讯的门就是繁荣,离开腾讯就可能“大树之下寸草不生”。
这是一种结构性优势,而且单从版权保护的角度看,完全合法。
我个人看法,和Netflix之前的一部纪录片——The Social Dilemma——里一位老哥一样:
如果要在互联网领域里反垄断,那就应当对企业所占有的用户数据进行征税。
资本垄断你不好反,因为人家已经交过税了,至少合法规避了;版权垄断你也不好反,因为这涉及到对创作者的激励保护。
(虽然我隐约觉得创作者个人的版权和企业的版权好像是两码事。你看迪士尼把原本03版权到期米老鼠,靠游说国会拖到了23年,估计23年又能拖到43年。)
但数据是个软肋。因为用户的数据并没有在法律上被普遍认定为一种资产,而多停留在隐私层面。因此只要点了App里那个隐私条款的同意按钮,这些数据就可以被互联网巨头们无偿拿去做画像做匹配,实现更精准的广告变现,甚至改造用户的行为和认知模式。
这个无成本的数据优势,是互联网巨头最强悍的资本扩张杠杆,也是腾讯内容扩张最有效的加速器。
如果腾讯为了这个数据优势,向全社会付出了成本,建立在这之上的版权扩张就能保留一定的合理性。
但还是现在这种白嫖,将用户打包成产品的一部分来卖。那么腾讯的版权内容帝国越庞大,就越可能寸草不生。
谢邀,先说结论:腾讯这个判决有一定依据,但存在较大争议
1、就目前国内国外的实践来看,腾讯这么做是有一定法律支持和现实依据的
王者荣耀进入游戏时,会有一个游戏协议,里面有关于直播使用的相关信息:未经腾讯许可,不得进行直播、传播等,否则腾讯可以申请赔偿。
像YouTube等视频网站也明确说明了,进行游戏直播时必须要取得游戏公司的确认允许,否则后果自负
2、但实际司法实践中,还有较大争议,比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迁教授就有不同观点
“根据游戏的类型,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直播可对游戏构成‘转换性使用’,也因此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这样的结论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原理,而且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王迁说。
“传统电影、类电作品是吸引大家来观看的,而电子游戏则是吸引大家来玩的。”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个不同,王迁用好莱坞的故事进行举例:好莱坞曾经把30多部经典电脑游戏搬上屏幕,但是,绝大多数都很失败,票房惨淡,入不敷出。这个背景,就是我们讨论游戏直播问题的逻辑起点。他说,制作电影的目的,就是吸引公众来观赏,而电子游戏,是要吸引用户来运行,也就是“玩”,用户人数越多,在游戏中的投入时间越长,就越有可能去购买游戏道具。这也是游戏制作者的丰厚利润来源。所以,电子游戏与传统电影或类电作品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在保护上,不能完全采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在王迁看来,大部分电子游戏并不是供公众单纯依靠视听觉进行被动欣赏的作品,而是高度依赖于每名用户个性化并具有互动性的参与。
“用户运行游戏并为之付费的目的,并非是欣赏游戏画面和其反映的故事情节或艺术美感,而是通过操控游戏中的角色、完成各种任务,去展现游戏者的操作技巧,进而获得心理的满足。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靠剧情、音乐等吸引玩家的游戏,游戏直播的确大概率侵犯了游戏软件商的利益;
但如果玩家是对游戏操作者的行为买单,是为了他操作游戏内容和技巧买单,那其实反而是对游戏有好处,从游戏产业发展角度来看,反而应该支持。
目前腾讯的这个判例只能作为一个单独的判例,具体还需要法律法规上进一步的完善才行。
如何看待?法院判决书白纸黑字还能怎么看,很显然,抖音火山未经授权且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王者荣耀》游戏直播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啊,毫无疑问,法院最终判决抖音火山赔偿腾讯800万,这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者荣耀》运行中的连续画面著作权由游戏开发商享有,且游戏直播不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字节跳动旗下的两家公司,抖音和今日头条,哪个不是很随意?侵犯知识产权貌似已经是家常便饭啊,因涉嫌侵权播放爱奇艺独家影视剧《老九门》,今日头条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赔偿爱奇艺 6 万元人民币。
《老九门》这个视频我以前在今日头条上看过,醒目的标注着“抢先看”,这种“拿来主义”好像传统一样,不得不服气,不过时代变了,现在已经不是以前随便拿来就能用的年代了。
之前53家影视公司联合5家视频平台发布联合声明,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法律维权,很多网友表示了很大抵触,包括我,对短视频创作者尤其是优秀“剪刀手”的创作表达了关切,但是我们在抵制一件事的时候,要深入考虑一件事情的背景,难道说以前都能搬运剪辑就是对的吗?未经授权以盈利为目的这是正确的事情?
中宣部表示,“要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一场自上而下发起的一项运动,这在向我们传达着,国家保护原创,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希望所有人都能扭转观念,共同加入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军当中。
抖音火山组织《王者荣耀》就是一种必须人人唾弃的无耻行径,未经授权就组织直播,拿别人的东西来盈利,这是一种常年积攒下来的恶习,违法必究,十分支持法院的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之前读过一本书,叫做《后真相时代》,书的中心思想大意是说,互联网的普及影响了人们的认知和思考方式,快节奏、碎片化的时代,人们对事情真相的关注已经降低到次要地位,不同人群根据自己的偏见和爱好选择观点和信息。
只要稍微在网上冲浪,跟别人对线开杠过的朋友,对上述观点估计并不陌生。一些网友,只要看见「资本」、「大型企业」的关键词,不问事情原委,「肮脏」、「垄断」、「丧尽天良」等词语就跃然屏上。
在这些人的认知里,他们信奉着太阳底下无新鲜事,「阴谋论」长期占据着他们的大脑,似乎社会上放在明面的规则都是摆设,真正主导社会运行的,是看不见摸不着又无比肮脏丑陋的潜规则。
就「抖音火山未经授权以平台盈利为目的组织《王者荣耀》游戏直播,被判赔偿腾讯 800 万」一事,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需要了解。
一、游戏直播构不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发表、署名、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和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部分权利,也可以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个案件中,很明显《王者荣耀》运行中的连续画面著作权由游戏开发商享有,直播平台火山小视频肯定是没有获得腾讯方的许可。
《著作权法》不仅仅保护个人的作品,更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促进。《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本案来说,该条第九款的规定利益相关: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相信大部分朋友都看过直播,直播平台赚钱的主要方式,无非就是观众给主播刷礼物,平台居间抽成,搞来搞去还是消费粉丝。
之前有个很火的组合叫旭日阳刚,他们在春晚走红后参加商演,被汪峰老师告了。我觉得汪峰老师的理由能很形象地说明抖音火山和腾讯系这回事:
「我有一辆凯迪拉克,你可以开着我的车去表演做公益,但你不能开着我的车去拉客赚钱。」
这个道理是一样的。总之,抖音火山游戏直播王者荣耀这个行为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它收钱了,这样就不构成「合理使用」,又没取得腾讯系的授权,腾讯告抖音火山于法有据,抖音火山输的不亏。
二、800万元赔偿属于一个什么水平?
先给大家看一个先前类似判例吧,下图援引自好友 @一丁 :
法院判决支持网易公司胜诉的理由主要是「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网易跟虎牙打的这个官司,跟腾讯和抖音火山直播平台性质差不多。虎牙可是赔了2000万,同虎牙相比,抖音火山赔偿800万这个数额真的不算高。
特别是考虑到王者荣耀火爆的知名度、王者荣耀类主播不菲的收入和抖音火山直播平台的抽成所得,赔偿数额还可以要的更高。
因此,800万算一个正常水平。
三、为何近些日子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件这么多?
相信大家对前些日子人人影视字幕组成员被抓一事,以及近段时间短视频影视剪辑侵权事件并不陌生,自媒体在经历过一段野蛮生长的岁月后,监管必然一步步跟上。
我国近些年来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2020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发布《推进计划》,再次明确将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订审议的过程中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
202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其中,“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将成为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也有规定: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再次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是市场规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个体创作者生存地位的改善。作家富豪排行榜上靠文字发家的作家,正是在著作权法确立后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
总之,抖音火山跟腾讯的这次公堂对薄,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存在一些人脑海里根深蒂固的阴谋论,更不是什么垄断。
常威打来福,跟我们吃瓜群众有什么关系?
更何况,玩家只是被抽水的受害者。我们要做的,就是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学会探究事实真相比情绪宣泄更重要。
实际上这个案子并没有看上去的那么简单,而且所涉及的问题在法学界也早已有非常有分量的讨论。
比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王迁教授(对知识产权法有些了解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这个名字的分量)早在2016年就撰文讨论过这个问题,该文的摘要已经很鲜明地表达了观点及其理由:
对电子游戏的直播涉及向公众传播游戏中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判断未经许可的直播是否侵权,不应以是否影响电子竞技产业发展为依据,而取决于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游戏画面的直播通常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因此具有转换性。同时游戏直播不会替代欣赏直播的用户对运行游戏的需要,对游戏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对游戏画面的直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按照王迁教授的观点,游戏直播就是应该构成合理使用。原因在于游戏直播具有转换性,这里需要稍微解释下,
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我要写一篇文章评论一首诗的水平,为此我不得不全文引用该诗,如果我因此被认定为侵权,即使没有学过法律,也知道这绝不合理。由此大家可以发现,《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24条(也就是合理使用条款)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一种“转换性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换句话说,“转换性使用”理论实际上是这两种情形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法理学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的问题就在于,它将“转换性使用”的两种最为传统和常见的情形规定为合理使用,但并没有预料到会有游戏直播行业的兴起。
不说别的游戏,就《王者荣耀》这种MOBA游戏的直播,其对游戏本身的“转换性使用”程度绝不弱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为它不是单纯地再现游戏里的视频、音乐,更多的是展示了玩家的操作、创意。
举重以明轻,既然《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三)款都构成合理使用,直播打《王者荣耀》凭什么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一般来说,游戏直播也并不会导致观看直播的观众不亲自去打游戏,相反,许多观众恰恰是看了直播后更想亲手玩儿了。所以游戏直播不仅不会压缩该游戏的市场,反而可能扩大其市场。
没有损害就谈不上保护。
因此,王迁教授的结论是,
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直播对于游戏中的影视作品可构成转换性使用,且难以形成市场替代,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这样的结论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原理,而且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
当然,如果我们直接看《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似乎找不到一条可以很好对应这种情况的规定,但立法总是滞后的,法律的恰当适用依赖于法律解释。实际上,我国法院早就开始有意识地将“转换性使用”视为合理使用,这在王迁教授的文章中也有提到。
目前这个案子才一审,取得这个结果是意料之中的事,一审法院受级别限制,肯定不敢作出过于激进的判决,所以这个案子如果上诉到最高院,不是没有反转的可能,这就要看字节跳动律师团的水平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倾向。
附上原文的万方链接: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王迁
把企鹅短视频平台和游戏业务拆分就不会出这幺蛾子事情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