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河间法院「丈夫申请做亲子鉴定,9 岁女儿不同意」案件?

回答
河间法院“丈夫申请做亲子鉴定,9岁女儿不同意”的案件,触及了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那就是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平衡亲权确认的必要性、儿童的意愿和情感需求,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要评价这个案件,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去审视。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点

首先,让我们梳理一下这个案件的几个核心要素:

申请方: 丈夫(父亲)
目的: 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被鉴定对象: 9岁的女儿
争议点: 女儿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审理法院: 河间法院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一方对亲子关系产生怀疑,为了明确法律上的父子/父女关系,申请亲子鉴定是常见的法律手段。然而,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申请鉴定的对象是一个9岁的孩子,并且孩子本人明确表达了她的“不同意”。这使得案件的焦点从一个单纯的法律程序,瞬间转向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儿童意思自治的考量。

从法律角度审视

1. 亲子鉴定在法律上的意义: 亲子鉴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有效证据,对于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继承权等事关重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在很多离婚案件或财产纠纷中,亲子鉴定是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

2. 儿童的权益与法律地位: 9岁的孩子虽然未成年,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一系列权益,包括受保护权、发展权等。更重要的是,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程序中,应当尊重和考虑未成年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他们能够理解相关事项的情况下。

3. “不同意”的法律效力: 孩子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法律上并非可以被直接忽略的因素。尽管9岁的孩子并非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意见在法律程序中应被纳入考量。法院是否强制执行亲子鉴定,需要权衡多方因素,不能简单地以“孩子不同意”为由拒绝法律程序,也不能因为一方提出申请就完全忽视孩子的感受。

4. 法院的审理职责: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不仅仅是执行法律条文,更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这意味着法院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孩子“不同意”的原因,评估亲子鉴定对孩子可能带来的心理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更妥善解决问题的方式。

从伦理与心理角度审视

1. 儿童的心理承受能力: 一个9岁的孩子,对于“亲子鉴定”这个概念可能并没有完全深刻的理解,但她一定能够感受到家庭氛围的变化以及父母之间潜在的矛盾。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冲击。孩子可能害怕鉴定结果会改变父母对她的爱,或者因为“父亲不确定是不是自己的孩子”而产生被抛弃的恐惧。这种恐惧和不安,是法律程序往往难以直接衡量但却至关重要的一环。

2. 家庭关系的稳定: 父母之间的信任危机如果导致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关系,这本身就已经是家庭内部出现严重问题的信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尤其是在孩子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破坏本就脆弱的家庭关系,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3. “同意”的标准: 对于9岁的孩子来说,什么是真正的“同意”?仅仅是口头上不反对,还是需要她理解亲子鉴定的意义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且是发自内心地愿意接受?法律和伦理上的考量都需要对此进行细致的辨析。

评价与可能存在的多种解决方案

对这个案件的评价,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对错”,而应认识到其复杂性和挑战性。

肯定法院的审慎: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简单粗暴地强制执行,而是重视了孩子的意见,并试图去了解和安抚孩子,那么这是一种审慎的态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
挑战在于平衡: 挑战在于,如何在保障法律程序正义(亲权确认)和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家庭关系稳定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
替代性解决方案的考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可能的话,法院或相关部门可以尝试引导双方寻找替代性的解决方案。例如,通过专业的家庭心理咨询,帮助父母解决信任危机,或者在不影响孩子的前提下,寻找其他证据或方式来解决亲权疑问(虽然这在法律上可能比较困难)。
关注孩子长期福祉: 最终的判决或处理方式,都应该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一个9岁的孩子,她对“爸爸”的情感认同和依恋,比一个法律上的身份认定,在短期内可能对她的心理健康更为重要。

可能的审理方向与思考

河间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很可能面临以下一些思考和选择:

1. 告知与释明: 法院可能会尝试以适合孩子年龄的方式,向她解释什么是亲子鉴定,以及为什么要进行鉴定,同时也要告诉她,她的意见很重要,法院会认真考虑。
2. 听取孩子意见: 法官可能会亲自约谈孩子(在儿童保护的框架下),听取她不愿意做鉴定的具体原因。是出于对父母关系破裂的恐惧?是对父亲的不信任?还是单纯的对未知后果的担忧?
3. 评估亲子鉴定对孩子的影响: 法院需要评估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对孩子心理健康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足以支撑或推翻亲子关系的认定?
4. 与家长沟通: 法院也需要与双方家长进行沟通,了解丈夫申请鉴定的真实原因,以及他对孩子意见的看法,并引导家长思考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5. 裁量权的使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可能拥有一定的裁量权。是否一定需要强制鉴定?或者是否有其他途径来解决?例如,如果丈夫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支撑强制鉴定,或者鉴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远大于其带来的收益,法院是否可以不予强制?

总结

河间法院“丈夫申请做亲子鉴定,9岁女儿不同意”的案件,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程序执行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心理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复杂议题。它迫使我们思考,在追求法律真相的同时,如何更加人道和负责任地对待未成年人,如何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家庭成员情感福祉之间找到一条更为精妙的路径。最终的评价,取决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智慧、同情心以及对儿童权益的坚守程度。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的运行不应是冷冰冰的条文,而应有温度,能够回应社会关切,回应每一个个体尤其是弱小个体的真实需求。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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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千奇百怪的奇葩判决背后其实都是同一个指导思想:把倒霉的范围限制在当事人身上,不要妄想把负担推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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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前妻的很鸡贼,很明显把孩子推出来当挡箭牌

首先可以明确,女的在怀这个小孩期间,肯定与他人发生过关系,还是吴涛鸿儒,所以才会说自己也不确定,甚至十有八九自己已经知道女儿不是丈夫亲生的,毕竟母亲偷偷去做亲子鉴定的也不少

第二,我不太相信一个9岁的小孩子懂什么抚养费,亲子鉴定的概念,亲生父亲的概念,所以女儿说什么做了亲子鉴定后就没有爸爸了,大概率是长辈教她这样说的,那这个长辈是谁?

所以妻子一边说自己不反对男方去做,其实是在撇清关系 《我是支持你做亲子鉴定的,但是孩子不同意我也没办法,你不能怪我

一边又教孩子反对做亲子鉴定 《你要怪怪孩子去,是她不愿意的

如果以后男方自己找办法证明了,是自己的还好,如果不是呢?

大家可以正常代入一下,肯定是会把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怨气怪到小孩身上

所以我说,这女的是把女儿当成分担男方火力的挡箭牌

还有答主说这是照顾未成年,你是蠢还是坏?还是单纯的有绿帽痞?

孩子他爸闹成这样了,你觉得他对女儿还有一点爱意吗?你不让他鉴定,只不过是增加男方怨气而已,并且这跟刺只会越来越大,猜疑是不会因为一纸空文消失的

正确的做法,就是鉴定打消猜疑,找到女儿的生父

如果孩子是男方的,那男方知道真相,难道会比以前对待女儿更差吗?

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那赶紧给女儿找到生父才是重要的,毕竟拐卖几十年都知道寻找亲生父母,我不信女儿不想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

所以这种所谓的照顾孩子不让亲子鉴定,不过是连逻辑都讲不通,专门来恶心人的说辞而已

一句话,某些人就是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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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我目瞪口呆

一个九岁的孩子,她懂怎么给法院提建议,明摆着女方又当又立,嘴上说着支持,背地里拉孩子挡枪。

这小孩算是把自己坑进去了,男方又不傻,这么一番操作下来,连币乎网友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了,孩子自己甚至都能意识到问题所在了,掩耳盗铃的不让男方确认,以后哪还会有什么感情良好?

反过来说,如果小孩不在中间作梗,男方也就能得到一个本来就已经知道的答案,而这个小孩应该是无精症男方这辈子唯一的“子女”了,男方的那点东西,到最后不留给她留给谁?

小孩和女方用一个看似聪明的操作,保护的是本已破裂的夫妻感情,代价是本来还不错的父女情,堪称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典范了

对于男方,有什么损失呢,抚养费吗?本来抚养费也不多,而且你敢要我就敢再要求一次亲子鉴定,到时候你法官大人还老着脸皮不让人家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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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让别人做鉴定,又说别人没有鉴定结果,正话反话都被你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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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绷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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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翻译翻译啊:哪怕孩子不是你的,你也得养着,别妄想推给社会。

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这个原则无限制拔高,是一种典型的“慷他人之慨”,以对个别公民极其沉重的心理和经济剥削,满足自己泛滥的爱心。

别人都闹到法院了,难道不会自己偷偷采集样本做鉴定?鉴定一做,发现明明不是自己的,法院摁着头让你承认是自己的,还得养大?“法不强人所难”听说过没有?孩子健康成长心理上需要父亲,那男人的心里健康谁负责?男的被摁头几十年养别人的娃,变成反社会人格,反政府人格,谁负责?

法律能阻止别人了解真相么?法律应该阻止别人了解真相么?

如果法律连了解真相的要求都不支持,那我只能骂街了。

渣男提裤子跑路,老实男接盘18年,还要打着“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道德大旗。真就公平,正义,自由、真实都不需要了哦。

真有本事干脆一步到位出台一个法律,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被儿女拒绝的,直接公诉,“蓄意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妄图逃避抚养义务”。毕竟“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嘛。”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应该是有条件的。比如离婚双方都想抚养,那因该将孩子主要交由具备更好抚养条件的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想抚养,应该多害相权取其轻,交由当地福利院和父母三方中,最可能妥善抚养孩子的一方。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我看以后子女成年前都别想离婚,就这一句,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哪对夫妻配离婚?

我给一个情景假设啊:一对亿万富翁和一对碰穷夫妻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把出生的孩子给报错了。后来两孩子长到八、九岁的时候,东窗事发。

这个时候富翁夫妻,穷夫妻,贫穷夫妻养大的孩子都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只有这个在富家长大的小孩子不同意,理由是:“和爸爸妈妈感情很好。”

你觉得,应该强制鉴定,或者推定亲自关系不成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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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的预言全文链接:zhihu.com/answer/22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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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判决里面这句话明显有点耍流氓了:“张某主张确认自己与小娜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所以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说实话又不让做鉴定,又要提供必要证据,那不是无解,典型的卡bug啊。

第二:这人的媳妇都说不确定了,那至少表示这个媳妇跟别人有过性行为,而且是不带防护措施。

虽然这个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是19年的,但也不能证明其在10年前就没有这个毛病,所以做亲子鉴定也是合理的要求。

第三:不要被“未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这句话给忽悠了。

首先,既然协议约定了,不支付就是违法。同样,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生父是有种种抚养义务的,没履行义务不代表不违法。

其次,找再婚的对象时,男的有孩子跟没孩子价值是不一样的。

第四:这个判决其实也是法院糊涂和水平不高:特别是除了上面说的抚养费,还有继承权等等一系列关联在血缘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这都是隐藏的包袱。这法院是不负责任的埋雷。

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如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同样在某些事情上也不具备法律权利。而且在这个案例上,你怎么知道孩子表达的这个意思不是孩子妈妈底下灌输的?

孩子不同意做没有问题,但法院正常的判决应该是以被告方拒绝提供配合来判决,而不是说孩子不想做那就是证据不足而否决男方的诉求。

其实男方下次还是可以起诉的,法定认可的取证,不一定要孩子自愿,只要证据链足够完整,有第三方作为证明,一样可以取样去做DNA检查。

—————

评论区有人说未成年利益优先,所以法院根据孩子意愿拒绝亲子鉴定。

拜托,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不等于未成年人意愿优先。这完全是两码事。

否则有孩子不想上学,法院以后就可以根据小孩意愿判决未成年人不上学了?

更何况弄清楚血缘关系,难道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只是孩子自己现在还小,不懂这一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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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评价,这起案件判的合法、合情、合理。


为什么说判的合法?

先来看法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显而易见上述法条的适用前提是:

1.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2.提供必要证据+3.另一方无证据且拒绝配合鉴定

那么题述情况满足上述适用条件吗?

显然不满足吧,体检报告证明目前可能无生育能力,但没法追查验证10年前有没有生育能力。

换句话说,如果男方提供证据证明妻子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事实,或自己早年即被确诊为无生育能力等,上述第2步也算是完成了。

但是:题述情况也明显不是妻子一方不认可也无证据反驳还拒绝配合鉴定(如隐藏小孩等),而是孩子坚决不同意。此种情况下,依然不能适用该法条进行推定。

再退一步讲:即便适用条件1、2、3全部都满足,法官就必须严格依据上述条文规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推定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个条文后半句使用了“可以”,而非程度更强、更绝对的“应当”。

如此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呢?

“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以及本案及其他诸多案件的裁判者,都认同以下观点:

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机械地理解本条则可能导致裁判者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故裁判者应当极力避免产生如此消极的裁判效果。 [1]

除此之外,“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应重点把握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内涵之一即【儿童(未成年)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2],该原则的确立也使得各国亲属立法由【父母本位】发展为【子女本位】[3]

最高院的权威出版物特在专章予以强调[4]: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强制其做亲子鉴定,要充分考虑其对事情的理解程度,通过监护人做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因此,题述案件绝非个案,是我国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共识的惯常操作:

类案索引:(2020)京03民终14672号
法院观点:依本案现有情况,不应启动血缘鉴定。理由如下:亲子鉴定关系到亲子双方的重大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子女未成年的还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且此项技术需通过采集人体组织样本方式进行鉴定,因而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应以自愿为原则,并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本案中:首先,王某1一方不同意进行血缘关系鉴定,强制要求其鉴定势必涉及对其人身实施强制,有违自愿原则。其次,王某1尚未成年,其现年满13周岁,依该年龄相应的认知水平,其对亲子鉴定的性质、作用、目的等均已具有一定认知,故无论鉴定结果如何,该鉴定行为本身势必对其心理成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此亦系本案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而言,题述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各方面,无疑是合法的。


为什么说判的合情、合理?

题述案件中,虽然男女双方已离婚多年,孩子由女方抚养,但男方经常探望,父女感情相当不错。

孩子已满9岁,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能力,她知道亲子鉴定意味着什么,所以明确表示拒绝配合。

且不提强制鉴定相关问题,就这个9岁孩子所表达出来的单纯心愿,即:她不愿意面临失去一个亲权意义上的父亲的风险。

敢问本题诸多答主若亲作法官,谁会去机械适用法条、以推定的方式,去伤害这个孩子的情感?

一味追问真实血缘、一味追责过往感情的忠贞,而忽视近10年的亲子感情,这样就合情、合理吗?

男方,或者诸多说该案判决和稀泥的答主,可能觉得不就10年的父女感情,也没有亲自抚养,否定了也不是就不认了,但产生这个想法的基础是:我们的生命已经经历了好多个10年,但对这个小姑娘来说,她现有的人生还不足10年。若否定了亲子关系,爹不再是爹,你让她如何接受、理解、消化这件事?

如此更能理解亲属立法由【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和发展的原因了。

题述案件判决,不仅合情、合理,更能反映出我国婚姻家事、亲权关系司法领域的成熟与稳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进一步肯定司法实践中正确做法的基础上,更彰显出我国亲属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题外话:

我推测,题述案例中的父亲,并不是以否认亲子关系、拒交抚养费为目的,而提起本案诉讼。

否则,他大概不会只提交自己的体检报告。毕竟他很容易见到孩子,拿到一缕带毛囊的头发就可以送去做鉴定了[5]

这样证据岂不是更充分?既然他没这么做,我更愿意相信他目的不在于此。

说多了就复杂了,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我们诸位看官呢?

以上。

参考

  1.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 ^ 润红: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4期。
  3.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5. ^ https://mp.weixin.qq.com/s/AU6bhJhb1lvBbOqidf8_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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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这个法院人员构成大概率是以女性为主,如果不从源头改变法学乃至于文科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这种新闻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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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开始强制做亲子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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