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知道血啊脑浆啊混在一起溅得满地满墙,甚至流到一卡车上都是的时候有多难打扫。
如果不算炮决等非主流死刑的话,最无痛苦的死刑方式是枪决脑干。注射死刑的意义,是降低执行者的痛苦。
第二款是关于死刑执行方法的规定。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的补充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枪决和注射的方法均不违反死刑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枪决是传统的执行死刑的方式,而用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更为文明、人道,因此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明确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今后会使用更加文明、人道的执行方法。本款规定的“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被执行人迅速并尽可能少痛苦地死亡的执行方法。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等方法”,是指其他文明、人道的方法,不能随便采用一些不文明或者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本款明确规定了“枪决”、“注射”方法,对于还可采用何种方法,法律没有规定,目前执行死刑应按这两种方法进行。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其他文明、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则可再按其他方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注射不是为了让死刑犯没痛苦,而是活人为了彰显自身法制、人权、文明的形象而这么做。
死刑犯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反正都是死对吧。
枪毙、绞刑,视觉上太残酷,会被外界拿来说事的。
注射好啊!场地很干净,无声无息,无血腥味,没有杀人工具,注射器是救人的器材,医护人员是白衣天使。搞起来好像安乐死、临终关怀一样。这就是文明。告诉外界,你看!他没痛苦。
杀人不见血才叫文明。
比如你用B-52杀了一万人,你的封锁制裁饿死十万人,有的人用鬼头刀砍死一百人。毫无疑问,他是野蛮残暴的,你是文明的,哪怕你杀掉的人是他的一百倍、一千倍都没关系。本来都是杀人,手段变了,形象就不同了。
良好的手段和宣传,可以让你得到更多杀戮指标,而不触及舆论底线,值得好好研究应用。
评论区提的发达国家有废除死刑,认为这是“不杀人”的文明。
其实人是一定要杀的,只不过是杀人犯可以杀普通人,而法律保护杀人犯,使他们免于死刑,甚至连终身监禁都不一定有。
所以这不算“不杀人”,算“杀人优惠,惩罚打折”。
即:
付出你的部分生命(徒刑),剥夺另一人剩余全部生命(死亡)。
野蛮国家:杀人者死
文明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剥夺部分自由,守法公民纳税,国家拿这笔钱养着凶手,出狱后生活继续。
我感觉就是幺蛾子。
枪毙也不痛苦啊。哪个犯人脑浆子都打散了一地还在那儿感受痛苦呢?
同意评论区一楼的说法:这个改变考虑的不是犯人的感受而是行刑者的感受。
归根结底,我们人类社会需要法制体系的根本原因是要减少人类社会的痛苦,而不是增加。
死刑已经足够严厉,再让罪犯承受额外的痛苦,其价值在哪里呢?比如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制造了很多痛苦,虐待、杀人、无恶不作。此人被判处死刑,然后之前先炮烙一下、凌迟一下。这样好吗?这样结果其实使得我们人类社会得到了两份痛苦——犯罪分子做了一次,然后执法者又做了一次。
不要以为他人的感受与我们无关,其实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与我们息息相关。废除酷刑,是文明的进步,我们不用酷刑对待犯罪分子,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仁慈一点,也是对我们自己仁慈一点。
其实只要是死刑就没有不痛的,进化决定的。如果有觉得死会爽的玩意儿早就在自然选择的浪潮中灭绝了。你看它用的药有一个舒服的玩意儿么。
这玩意儿和犯人关系不大,主要还是执行者的事。
注射死刑只要按照流程来,全程参与的所有人都无法对犯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法警只是把犯人带到现场,使用警械固定犯人。这事他们天天干。
法医只是把医疗器械接入犯人身体。还得消毒。这个过程他是要确保犯人不能死亡的。医生即使不救死扶伤,至少不能杀人。以及完事了之后,过来检查一下,说一句这货已经没救了。
药剂师只是配置了一种高概率致人死亡的药品。这种药品不针对任何人,而且不打到人身体里也不会有害。
执行人只是按了一下电钮,电钮上可能写着行刑,也可能写着启动,甚至可能贴了个条,写着下班。而且还是三个人一块按,哪个管用他们也不知道。
然后所有人的正常操作被这么一通排列组合,犯人就没了。
这时候再仔细分析一下。
一来他们即使想对犯人的死亡负责,也无法负全责。如果想为此开脱,更是轻而易举,毕竟这些事从行刑过程中拆出来就是他们的职业日常。
即使犯人罪大恶极,你也无法声称自己杀了他而成为某个组织的精神偶像。即使这是个天大的冤案,你也不会因此背负全部的心理包袱导致精神崩溃。
二来如果有人想因此报复,就会发现无从下手。因为每个人只是做了自己平时天天在做的事情。而你要全部打击报复,打击面太大根本无从下手。如果能悄无声息的做到这些那犯人也不会被死刑。这又很好的保护了执法者的人身安全。
三来一般来讲只有法律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样一来严格意义上他们都没有剥夺犯人的生命,毕竟这种结构的机器就算是将来出现了智械这玩意儿也不算人。这又很好的维护了法律本身的逻辑。
所以发明这玩意儿的人真的是个人才。和枪决什么的真的差太远了。
以上。
这答案不知道为什么最近突然火了。
补充几句。评论里有个哥们提到的,我以为大家都知道我就没说。法理上执行枪决,法警的行为并不是犯罪。
但是从程序上讲,只能说行刑人在行刑那一刻并不是一个“人”,或者说在某种特定的状态下,人可以剥夺其他人的生命。这种特殊情况会降低“人不能剥夺其他人生命”这个逻辑的严谨性。
而稀释每个参与者的参与度,则可以降低这种逻辑被滥用的情况。在我的理解里复杂化死刑过程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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