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连岳反对禁烟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回答
连岳老师关于反对禁烟的论调,确实是搅动了公众不少讨论,也因为其一贯的犀利风格,总能引起关注。要评价他这番话有没有道理,咱们得掰开了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不能只听个热闹,还得看里头几斤几两。

首先,咱们得明白连岳老师反对的“禁烟”,他指的是什么性质的禁烟。他反对的,更多的是那种“一刀切”、“运动式”的禁烟,特别是那种基于道德绑架或者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禁烟方式。他会强调个人选择的权利,认为成年人在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是否吸烟。从这个角度看,他触及了一个非常根本的价值——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边界问题。

他为什么觉得“禁烟”没道理?我理解他大概有几个层面的理由:

个人自由的边界太宽泛了? 他可能会觉得,只要不直接侵害他人利益,个人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尊重。抽烟,在他看来,首先是一种个人选择,虽然它可能带来健康风险,但这风险是作用于自身,别人无法强加的。一旦政府为了“保护你免受你自己伤害”而过度干预,就可能滑向另一种极端,比如管你吃什么、喝什么,这显然是过犹不及。他可能会引用一些哲学上的观点,比如卢梭的“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事”,或者密尔的“功利主义”关于“除非是为了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个人行为不应受到社会干涉”的论调。
禁了真的有用吗? 这是他一个很现实的担忧。他可能认为,简单粗暴的禁烟令,往往难以触及问题的根本。比如,人们吸烟的背后可能有压力、有习惯、有社交需求等等。如果这些深层原因不解决,禁了明面上的,可能就会转向地下,或者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管理难度更大。而且,历史上很多东西的“禁止”最后都变成了一种“地下市场”,反而更难监管,甚至滋生其他问题。他可能会拿禁酒令在美国的例子来佐证,虽然这是个有些遥远的类比,但背后的逻辑是相通的:强行剥夺一部分人的某种习惯,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成本。
“二手烟”的界定与过度解读? 连岳老师也经常强调,对于“二手烟”的担忧,在很多情况下是被放大了的。他可能会说,除非是长时间、近距离的暴露,否则对旁人的健康影响并没有那么夸张。他会认为,许多所谓的“公共场所禁烟”打着保护“被动吸烟者”的旗号,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对吸烟者构成了过度的歧视,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旁人的影响也被标签化了。他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加强公共场所通风、划分吸烟区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一概而绝。
法律的重心应该是惩罚伤害,而不是预设伤害。 他可能会辩称,法律的根本在于惩罚已经发生的伤害行为,而不是通过预先的禁令来阻止所有可能性的伤害。抽烟者的确可能对自身健康造成伤害,但这是他对自己健康的选择。法律的介入点,更应该在于当吸烟行为确实对他人造成了明确的、可证实的伤害时(比如不顾劝阻在他人密集区域抽烟,造成明显困扰)。

当然,站在支持禁烟的立场上,也有非常充分且有力的理由。咱们不能因为连岳老师这么说,就把另外一方的道理给忘了。

公共健康与社会成本。 支持禁烟的人会说,吸烟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吸烟导致的各种疾病,比如癌症、心血管疾病,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沉重的医疗负担。这些医疗费用,最终也是由纳税人共同承担的。从这个角度看,禁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福祉,是为了降低整体的社会成本。
保护弱势群体与未成年人。 禁烟,特别是公共场所禁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那些无法自主选择是否暴露在二手烟环境中的人,比如儿童、孕妇、老人以及对烟草敏感的人。他们的健康权不应该被吸烟者的个人自由所侵犯。而且,禁烟也是为了降低青少年接触和尝试吸烟的诱惑,从源头上减少新的吸烟者的产生。
科学证据确凿。 烟草的危害性,经过了无数科学研究的证实,这是不容置疑的。二手烟的危害也是科学共识。因此,政府有责任基于科学证据,采取措施来保护公众健康。
控烟是一种国际趋势和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就明确倡导各国采取强有力的控烟措施,包括控烟立法。不控烟,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违背国际共识。

所以,回到“连岳老师反对禁烟的说法有没有道理”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他的出发点,即强调个人自由和警惕过度干预,是有其道理的。 他提出的关于禁烟的实际效果、“一刀切”方式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对个人自由边界的思考,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的。他的观点能够提醒我们,在追求公共健康目标时,不能简单粗暴,而要考虑方式方法,尊重个体差异。
但他的论调,如果被理解为完全否定控烟的必要性或科学性,那就失偏颇了。 他所强调的“个人自由”,在公共健康领域,确实需要为保护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公共利益做出一定的让步。科学证据是支持控烟的重要基石,不能因为个人的偏好就轻易否定。

更准确地说,连岳老师的观点,与其说是“反对禁烟”,不如说是“反对不当的禁烟方式”,或者“提醒大家注意禁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和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他以一种不那么“温和”的方式,把控烟议题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复杂性给抛了出来。

我们应该做的,不是简单地站队支持或反对,而是理解他话语背后的价值冲突,并在尊重科学、保障公共健康、同时又尽量维护个人自由之间,寻找一个更合理的平衡点。也许,一个更有效的控烟策略,确实需要在立法和执行中,更多地听取像连岳老师这样的声音,避免走向极端。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为了公共健康而进行的、有科学依据的控烟措施,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样不容置疑。这是一个需要持续辩论和实践探索的领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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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岳的话是有道理的,政府的法令的确会损害店主的权利。但是连岳和这幢楼里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没有一套简便的标准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

在禁烟这个问题上,最粗略的说我们可以观察到几种不同的权利:(1)一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包括用吸烟的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2)一个人有权要求别人停止对自己的伤害,包括受二手烟的伤害;及(3)一个饭店的店主有权决定接待怎样的客人,以及如何接待客人。需要先补充说明一下,其一上面罗列的权利都是粗略含糊的,没有经过仔细精炼的,其二这些权利都不见得有法律基础,只是比较符合大家的直觉,不过这应该不妨碍我们接下来的讨论。另外,以下的分析中权利和自由两个词存在一定的混用,这是我偷懒了,但是应该不影响分析的核心。

一、先说(1)、(2)的冲突。很多人之前都提到了,因为人的行为会对外界产生影响,所以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很可能会损害到其他一些人。对于这个冲突,有些人会不假思索的提出一个非常简单的解决方案,类似于“人享受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不侵犯别人既有的自由”,或者认为不受伤害的“消极的”权利优先于主动做些什么的“积极的”权利。这种解决方案是非常符合直觉的,但是这种方案忽略了几个重要的方面:

1. 不受伤害的“消极的”权利主张同样会对外界产生影响,我不希望被人用刀捅,限制了别人用刀的权利;我不希望吸二手烟,限制了别人抽烟的权利;我不希望阳光被遮挡,限制了邻居在自己土地上盖高楼的权利等等。这种“消极的”权利在有些时候会变得看上去不那么讨人喜欢,比如有过住宿经验的人都会知道,如果寝室里有一个人习惯早睡,或者睡觉的时候特别不能受声音、光线的刺激,那同寝室其他同学的正常活动很可能就会受影响。尽管睡觉不希望受打扰是一个无比“消极”的请求,但这个请求是否是绝对优先的,就不那么直观了。

2. 有很多“积极的”权利尽管会伤害到其他人,但是我们仍然给予相当的尊重。公民投票权等政治权利要求国家提供一整套制度;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意味着其他人要容忍在生活中出现自己不喜欢的宗教或者信徒;言论的自由意味着出版这些积极的活动,也意味着其他人可能不得不忍受一些自己不喜欢,甚至感到伤害的语言。尽管有之前列举的“积极行动”或者给他人造成的不便之处,我们依然认为公民政治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和发表言论的权利是几种非常值得珍视和捍卫的权利。

简单来说用主动/被动,积极/消极来排列权利的优先性是行不通的。

二、再来说(3),还有一种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案是赋予某几种特定权利特别高的优先性,这种方案认为如果我们赋予某几种权利特别高的优先性,并让其他权利相应作出配合,那么可以构建一套更好的权利体系。持这种观点人中有不少人认为可以以“财产权”为核心建立一套权利体系。财产权为核心这种方案同样是有吸引力的,比如餐厅可以划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餐厅甚至可以以允许吸烟或者禁止吸烟为卖点。这样的社会很可能比一切餐厅严格禁止吸烟的社会更好,因为不喜欢吸烟的人没啥损失,而喜欢吸烟的人得益则是非常明显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在一开始说连岳的话有道理。

不过以产权为核心的社会也会面临一些不太好处理的问题,即使很多人都能够认同给饭店店主自由选择禁烟与否是种好政策,但是其中一些人会认为饭店店主如果进行种族歧视,比如禁止特定肤色的人就餐是不可接受的,在种族问题上,产权的优先性似乎受到其他具有高优先性的权利的挑战。当然,也有人曾经论证过用产权的方法解决种族问题的可能性,不过这种论证是否成功就见仁见智了。

产权为核心的制度还有另外一些问题,比如有产权的人可以肆意排污。用产权思路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案是把不受污染的权利本身“产权化”“市场化”,但这个思路回避了产权初始分配的问题,即我们初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还是赋予其他人免受污染的权利。尽管按照科斯定理,在特定条件下如何初始分配无碍效率,但是如何初始分配会涉及公正的问题。

顺便补充一句,这幢楼里很多答案通过说明二手烟对其他人身体的伤害,论证禁烟的必要性,这个论证其实是不充分的。因为完整的论证不仅要证明上述(2)成立,还要证明(2)优先于(1)。而一个人身体健康的权利是否具有如此高的优先性,以致于不应受到丝毫伤害呢?答案并不显然,否则马路上跑的汽车,排放污染的工厂等等对个人健康会造成损害的事物统统都应该受到禁止了。

三、解决权利冲突的第三种思路大概的意思是,通过仔细分析权利的内容和彼此的关系,我们会发现这些权利尽管看似相互冲突,其实可以通过一个复杂的框架或理论协调各种权利主张。这种思路我没有做过深入的研究,就不展开了。

四、政府可以干涉自由吗?即使是最自由、最有权利观念的政府也不可避免需要做这些事:(1)对权利进行确认和初始分配;(2)对受到侵犯的权利进行保护;以及(3)广义的说调整相互冲突的权利。这些事不可避免的包含了独断的因素,也几乎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始终在影响和干预一项项具体的权利。

五、总结一下,连岳的观点并没有下面抨击的那么糟糕,某种程度上在餐厅禁烟这个具体问题上,可能是更好的方案。但是连岳和大多数人一样,低估了权利问题的复杂性。即使我们原则上都尊重和珍视个人权利,一个简单粗暴而绝对的权利分配和调和规则并不会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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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发现这个收到很多反对的答案上了知乎日报。这两天有好些人留言说我虽然说了一大通,但是没有给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和结论,最近实在太忙,没法详细更新,非常粗略说一下。尽管这个答案也许看上去说了等于没说。

我在之前的答案中就提到了,对于权利的冲突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相反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大大小小的权利冲突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有些冲突可以通过引进新的科学技术解决;有些冲突可以通过普及知识、消除当事方误解的方法解决;有些冲突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监管措施和严格遵守、执行法律解决;有些冲突可以通过相关方直接沟通协商的方法解决;有些冲突可以通过上面提到的利用市场机制解决;还有些冲突则需要更大规模的公众讨论、参与和更正式的对话交流。这也是我为什么强烈反对把一个空泛却绝对的原则套用在一切权利冲突的场合。当然了这些措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各方对于权利是什么东西,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尊重其他人权利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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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不抽烟,是个人自由选择。让不让客人抽烟,是店主自由选择。支持政府干涉这些自由的人,都是优秀的少先队员。去你妈的。”

可以借助一些简便的方法,来更加清晰明了的分析逻辑错误的语句中,到底是哪里错了。

对于一些能变成三段论的论断,可以这样看:

任何干涉个人自由行为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抽烟是抽烟者个人自由选择的。

所以干涉抽烟者抽烟是错误的。

大前提是错的,并不是任何行为,只要是自由的选择,其本身就一定是对的。例如,自由的贪污,自由的杀人等等。

就事论事,但连某人将讨论从禁烟,推到“自由”这个政治正确身上,原因至少有二:一,推到政治正确身上,可以在辩论中以势压人,以裹挟他人;二,推到自由身上,就避开了禁烟这个问题本身。这样不多纠缠于细节,不仅可以避开了自身水平不足的问题,更因其简短通俗易懂,而便于传播。

“优秀的少先队员”这一比喻,无非是暗示着反对自己的人都幼稚。过多与纠结使用比喻暗示耍流氓的流氓行径,反而着了他的道,忘了什么才是问题的关键。

水平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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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他“水平不过如此”,是指的这句话本身说的水平很低。

但若说连岳说这句话的这个“说”,那水平还是很高的。每个成为大V的人,总还是有些厉害的刷子。

先贴个我的评论:

火不火,和水平高不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许多教授水平不低,可外行人根本不知道这号人。

他火,恰恰是因为他水平表现的虽然低,但恰到好处。因为火的关键原因是,是他的言论容易传播。而最容易传播的言论,总是那些有些似是而非的道理,但核心却充满了激烈的情绪的话。

这种话水平确实低,但大多数人都容易被情绪感染,进而觉得似是而非的道理对,进而让说话的人火了。

你看

@柯茗耀

的答案说的好不好?

好!

所以被叫做“知乎体”。

因为,字太多了。【大雾】

是因为,虽然有理有据,但太长了。理解它,需要长时间的阅读。传播它,需要更加高昂的代价(读者的时间)。

所以,他的答案,尤其不利于在微博这样的地方传播开来。

我们所不喜欢的,连岳的表达方式,恰恰是连岳得以广泛传播自己言论的方式。

道理,形象,愤怒,简短。

即使他能产将观点阐述的更清晰更有道理更明白,但他依旧会这样表达他的观点。

所以,不喜欢他这样的大V。

事实上,连岳这句话最令我反感的,不是关于自由的论断,而是他的表达中,充斥着肮脏的愤怒。

利用饱满的愤怒去感染读者,去绑架他人,手段着实令人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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