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卖肉夹馍商户因「潼关」两个字被告?此事与逍遥镇胡辣汤是否有相同性质?

回答
“潼关”二字惹祸上身:品牌“碰瓷”还是恶意打压?

近日,一则因“潼关”二字而引发的起诉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位在当地经营多年的肉夹馍商户,竟然因为招牌上使用了“潼关”二字,被一家名为“潼关肉夹馍”的品牌方告上法庭。这不禁让人大跌眼镜,也引发了对品牌保护边界、行业规范以及市场竞争的深刻讨论。

事件梳理:招牌上的“潼关”,引来一纸诉状

事情的大致脉络是这样的:一家打着“潼关肉夹馍”旗号的品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扩张,并通过加盟或直营的方式设立了众多门店。当他们发现各地有许多同样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独立个体商户时,便开始采取法律手段,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提起诉讼。

对于很多基层小商户来说,他们可能只是单纯地想表达自己的肉夹馍是正宗的“潼关风味”,或是出于对潼关当地美食文化的认同,才在店名中加上“潼关”二字。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潼关”已经成为一个被注册的商标,更没有想到仅仅是两个字,就能给自己带来一场官司。

问题的核心:一个地名,如何成为一家公司的专属品牌?

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个具有地域指代意义的地名,是否可以被一家公司注册为商标,并以此来限制其他同样使用该地名来描述产品特性的商户?

从法律层面讲,商标注册是为了保护特定品牌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独特性和排他性,防止消费者混淆,从而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潼关肉夹馍”已经被依法注册为商标,那么理论上,其他未经授权的商户使用该商标,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然而,从常理和商业伦理的角度来看,情况就变得复杂得多。

地名与产品类别的结合: “潼关”是一个地理名称,而“肉夹馍”是一种食品。将两者结合起来,更多地是为了说明产品的产地、风格或特色。很多地方性美食,例如“北京烤鸭”、“兰州拉面”、“沙县小吃”等,都以地名作为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地名本身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和地域特色,是消费者认知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界限: 当一个地名与某类产品强关联,并且这种关联已经深入人心,甚至成为一种通用的描述时,如何界定其作为品牌独占的边界,就成了一个难题。如果一家公司仅仅因为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就能垄断所有使用“潼关”二字来描述肉夹馍的商家,这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商家自由经营权的极大挑战。
商业扩张与公平竞争: 品牌方的诉求不难理解,他们投入了资金和精力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希望获得相应的回报。然而,通过“以商标之名行打压之实”的方式来消除竞争对手,却容易让人联想到“碰瓷”或者恶意扩张。这不仅会损害小商户的利益,长远来看,也可能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创新的活力和公平的竞争是行业进步的基石。

与逍遥镇胡辣汤的异同之处

将这起“潼关肉夹馍”事件与之前的“逍遥镇胡辣汤”事件进行对比,我们会发现它们在 性质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相同之处:

1. 地名+品类构成品牌名称: 两者都采用了“地名+特色小吃名称”的组合方式。无论是“逍遥镇”还是“潼关”,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域名称,而“胡辣汤”和“肉夹馍”则是特定的食物品类。
2. 品牌方强势维权引发争议: 核心矛盾都源于品牌方对使用相关地名的其他商户进行法律追究。在两起事件中,品牌方都声称拥有注册商标,并要求其他商户停止使用含有该地名的名称。
3. 小商户权益受损: 两起事件都涉及大量的小型、个体经营者,他们可能只是出于对地方特色美食的传承或认同,才使用了包含地名的店名,却面临被巨头品牌起诉的困境。
4. 对“地名是否能被注册商标”的讨论: 两起事件都将公众的目光引向了地名商标化的边界问题,引发了关于地域品牌保护、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广泛讨论。
5. “保护”与“垄断”的模糊界限: 在这些案例中,品牌方的强势维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外界解读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市场垄断,而非单纯的品牌保护。

不同之处(或可以说是在具体操作和影响上的侧重点不同):

1. 品牌方的策略和规模: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可能在品牌方的发展策略和维权规模上有所差异。一些品牌方可能会采取更加系统化、规模化的品牌加盟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为集中的商标维权。
2. 公众的认知程度: 随着信息传播的普及,“潼关肉夹馍”的事件在发生时,公众对“逍遥镇胡辣汤”事件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基础,对类似情况的讨论和关注度可能更高,反应也更直接。
3. 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推测): 虽然都是地名加品类,但具体的商标注册类别、注册的时间、以及注册后在市场上的实际推广和使用情况,可能会在法律细节上产生细微差别,但核心问题依然是地名作为商标的合理性。

总结来说,这两起事件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利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对使用包含特定地名的产品名称的其他经营者进行限制,从而引发了关于地域品牌保护边界、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知情权与商家经营权的冲突。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这起事件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纠纷,更折射出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地方特色美食的保护,不应成为品牌方“圈地为王”的工具。 地方特色美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命力在于其广泛的传播和传承。如果一个地名一旦被注册商标,就意味着其他地方的同类美食商家不能再使用这个名字来表达其文化渊源,这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限制和剥夺。
商标保护需要有“度”,不能“无限扩张”。 在保护品牌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市场的普遍认知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一个地名已经成为描述某种食物的通用性词汇,将其完全私有化并排斥他人使用,可能超越了商标保护的合理范畴。
呼唤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这类事件的频发,说明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地名商标化的问题上,可能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或需要进一步细化。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介入,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平衡品牌方的利益与小商户的生存空间,以及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提倡良性竞争,而非恶性打压。 对于品牌方来说,真正的品牌强大来自于其产品的品质、服务和创新,而非依靠法律手段打压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胜利”,并不能长久地维持品牌的生命力。
对小商户的现实困境应给予更多关注。 很多小商户只是想安稳地做生意,对法律法规可能不甚了解。在品牌方强势维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更温和、更具建设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提供一些过渡期,或引导其进行品牌升级等。

“潼关肉夹馍”事件,以及此前的“逍遥镇胡辣汤”事件,都是一次次给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敲响的警钟。我们期待的是一个更公平、更健康、更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让每一个用心经营的商户都能得到尊重,让中华美食的多元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扬。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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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看来沙县政府真是有远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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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做法,即便表面上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已经违背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初心,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之嫌。

带有地方特色、具有一定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的美食,的确需要一定程度的保护。

我的祖籍在山东禹城,试想这个场景:我和乡里乡亲研制出了一个独门秘方,十八味香料,配上本地散养的土鸡,用五种木材组合烟熏注入灵魂,洪七公吃了都要教降龙十八掌那种,成为了远近闻名的「禹城熏鸡」,和德州扒鸡都有得一比。谁曾想,别人拿工业化饲养的速生肉鸡,配上点超市买的五香粉,用电烤箱加上烟熏味的食用香精糊弄事,也叫禹城熏鸡。别人一吃,嗨,就这,下次不买了,也不会专门为了这一口跑一趟,这就砸了当地美食的招牌,伤害了各地发扬特色文化的积极性,也对于本土美食的传承人造成伤害。

所以,有了集体商标制度,我和乡里乡亲可以成立一个禹城熏鸡协会,规范熏鸡工艺,监督市面上此类产品的质量。

但前提是,我们得有这个能力。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然而,事件中所谓「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资本仅五万元,成立仅五年,在各大搜索引擎,都难以找到该协会对于制定产品标准、监督产品品质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光看到 211 起商标诉讼,协会到底能不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

我在搜索的时候,选择只显示 2021 年 8 月 1 日前的结果,几乎一无所得,这家协会在因为多起诉讼引发争议前,可以说处于隐身的状态。

如果真的是为了弘扬地方美食文化,那可以借鉴扬州炒饭的做法。虽然扬州市烹饪协会在 2010 年拿下了「扬州炒饭」集体商标,但明确表示,这一商标对外并不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其他餐饮商家仍可制作、销售扬州炒饭。得到协会认可,是扬州炒饭的加分项,而不是销售扬州炒饭所必需的条件。

说到底,还是要正确认识集体商标的意义: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源,统一标准,提升品质,不是为了帮助一小撮人敛财收保护费。

还有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说明,潼关肉夹馍商标能注册下来,背后有着政府的支持。

凭啥我不能拉个草台班子,凭七舅姥爷的关系,注册一堆「老荔湾布拉肠」、「老潮州牛肉火锅」之类的商标四处碰瓷?为何一个注册资本仅五万元,除了四处起诉之外没有存在感的协会,能得到当地政府撑腰?背后还有哪些利益关系?这都需要调查,应当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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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商标维权哪些地方是错的。

一、高额索赔是对商标权的滥用

根据商标局网站,潼关肉夹馍协会取得了“潼关肉夹馍”的集体商标,所以他们的维权法律依据是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集体商标也是注册商标的一种。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但有权维权不代表可以漫天要价,这种集体商标的维权,停止使用相应的商标才是主要目的,而借机推广授权虽然也可以,但对于肉夹馍小店,近10万元的授权费用显然较难承受, 3到5万元的索赔对于薄利的肉夹馍小店也很不合理。

目前很多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审判阶段,根据我的经验,法院肯定会出于保障民生的角度来审查此类案件,不会认定这种断绝小店生计的维权索赔。所以,如果案件最终判决,鉴于商标已经注册,法院会判停止使用,但对于赔偿,只会支持较低的合理维权费用,另外再加一个象征性的比较低的赔偿。

是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所有的案件都不能做高额索赔?我认为如果发生了一些对于品牌有重大伤害的事件,比如未经授权的潼关肉夹馍店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那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权人确实可以高额索赔。

二、潼关地方政府是解决此事的关键

虽然是市场经济时代,但带地名的集体商标并不完全是市场化的,根据原工商总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i]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所以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商标申请,肯定是拿到当地政府的批文才会获得商标注册的,当地政府既然出了批文让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商标,对其不适当的维权方式当然也应该负有监管的义务。解铃还须系铃人,此事的发生应该和当地政府的默许有关,解决最终也要看当地政府发现问题后有没有意愿对商标权人进行约束。

三、2014年4月前就使用潼关肉夹馍名称的店可以继续使用

新闻报道中称,有的被起诉的店已经使用“潼关肉夹馍”名字长达三十余年,店主认为起诉“吃相很难看”。其实店主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申请时间是2014年4月14日,根据商标法的这条规定,在此日期之前开始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店家都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虽然法条要求对商标使用要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小店能开很多年,在开设地周边内有一定影响我觉得法官也不会对此予以否认,本身就是升斗小民的生意,难道真的还要举证高额广告费、巨大销量以及荣誉奖项吗?

最近连续出现的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的案件显示了部分商标权人对于带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笔者判断,不排除国家商标局和其上级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会出台指引性文件,对商标权人合理维权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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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事实上是恶意利用集体证明商标方式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过度保护引发的维权闹剧。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比如阿克苏的苹果,在别的地方种植的苹果由于气候、土壤等条件差异,就达不到阿克苏苹果口感。还有传说中只有茅台镇才能酿出的“茅台酒”,离了小镇,即使完美复刻全套原料、设备、工艺,总是会不对味。

创造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初衷,是为知名度较高的特殊商品或服务提供产地来源和商品质量上的背书,防止被其他不明来源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冒充,损害该类产品的信誉。一言以蔽之,是为了推广当地特色产品。

细分来说,其实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主体必须来自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地区,“潼关肉夹馍”就是其中代表。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需要证明有监督该类产品质量的能力,常喝茶的朋友知道有款名茶叫做“古丈毛尖”,就是其中典型。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主体,一般是各类协会。由这些协会制定专门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提出了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产地、原料、配方和制作工艺以及最终品质的要求等要求和限制。

比如肉夹馍协会此时此刻正在做的事情就是集体商标的常用限制,要求必须加入该协会成为会员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这种强行“收编”的行为事实上是剥夺其他“潼关肉夹馍"使用者的经营自由。也让不少协会动了歪心思,开始设立高额会费的门槛,在全国各地”维权“,让这一保护优质地方特色产品的好制度生生变成了“收保护费”的敛财之道。是不是已经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了呢?变成了新的恶龙?

但也不是说这些被起诉的商家不能还手。

对于潼关区域外的商家,可以考虑在先使用抗辩。“潼关肉夹馍”是2015年才注册,能证明此前已经使用的自然不必改。也可以主张只是用作产地标记,而非攀附该地理标志的名气。

而地理位置在潼关区域内的商家,更可以直接正当使用该商标。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的合理使用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但这里的该地理标志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认定是包含商品产地要求的,如果既不是该协会会员,也不是在产地制造,是很难论证符合条件。

从保护目的上说,肉夹馍、胡辣汤不同于此前胜诉的苹果、辣椒等普通的农产品对产地的苛刻要求,保证需要二次加工原材料的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制作工艺而不是产地,如果一家未加入任何协会的商家,其制作工艺、成品质量完全符合商标管理规则的要求。无损于该类产品的名气,未造成公众的误解,即使未办理使用手续,是不是也应当构成正当使用?这个漏洞是不是也应该填补一下?

而且注册此类地理标志商标,必须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批,请问当地政府面对协会如此张牙舞爪地维权,会如何应对?难道这也是为了推广当地特色产品吗?

商家面对精通商标侵权、武装到牙齿的各类协会的咄咄逼人,如果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恐怕是难以招架,只能乖乖赔钱息事宁人。

这些商家别轻易服软,也别硬抗,找专业律师帮忙才是正道。

“逍遥镇”胡辣汤则可能是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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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因为“潼关”被告,而是因为“潼关肉夹馍”这5个字被告,这次出来维权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总共就注册成功了“潼关肉夹馍”这一个商标…

靠着这一个商标,潼关肉夹馍协会简直是要“打遍天下无敌手”的节奏0-0

目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共有211起开庭公告。主要案由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排名第二的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在法律诉讼一栏,天眼妹还注意到有些案件已经撤诉了,案由几乎也都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不会这些案件里被告的商家都赔了钱吧?

之前潼关肉夹馍协会还曾因“老潼关”注册商标未成功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8过后来被驳回了。

除此之外,2020年的时候,这个协会还作为第三人也被卷入到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的案件中,天眼妹注意到,这起案件中的原告——西安文味先知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最后败诉了。

然后……天眼妹出于好奇点进了这家西安文味先知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然发现他们的商标也是“多种多样”,不仅有“老潼关”,还有老潼关凉皮、左左香老潼关、关中老潼关、关西老潼关、关北老潼关、关南老潼关…

呼~还好~还好,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太多的商标权纠纷…(来自潼关ptsd的天眼妹的担忧)

话说天眼妹以前只见过靠抢注商标赚钱的,没想到商标还能用来这么“碰瓷”…万一哪天冒出来个馒头协会、米饭协会,那天眼妹岂不是连饭都没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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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这个事儿,这么搞下去,长远来看,其实还是协会方面,或者说是潼关肉夹馍这个品牌本身损失最大。

其实不用往回追溯太久,就退回到十几年前,全国出了陕西,就基本没多少地方的人知道潼关肉夹馍了,甚至陕西的一些地方,也有不少人不知道潼关肉夹馍。

因为那时候肉夹馍在全国很多人都知道,如果了解的再深一点,最多也是知道白吉饼夹腊汁肉或者白吉馍,潼关肉夹馍这个名声根本就没传出去。

我印象中,在九十年代就有卖酥皮的肉夹馍了,但很少有人说这是潼关肉夹馍。

潼关肉夹馍开始被广泛传播就是最近这十年的事情,基本逻辑也跟沙县小吃差不多,是靠很多想要谋生的人去潼关学习相关手艺,然后又出去开,出去开店的人又教给别人,就这么一个传一个地给带开了。

现在协会非但不提供一些帮助,还要从这些挣点辛苦钱的人身上捞一把,那最后的结果就是大家对潼关肉夹馍这几个字避之不及,纷纷改用其他的字眼,长久之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人们就不再知道潼关肉夹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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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人民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消息。

前有胡辣汤协会拱门 , 后有潼关肉夹馍协会依样画葫芦。

因为一个河南人的日常可能是逍遥镇胡辣汤 洛阳牛肉汤 四厂烩面 潼关肉夹馍 灵宝肉夹馍 老北京炸酱面 郏县豆腐菜 郏县饸络面 信阳小馆子。

如果将来一个一个的协会都这样维权,这还得了。以后不说看到逍遥胡辣汤,就是看见三门峡肉夹馍。

理解作为一个区域著名产品标识,地方应该是予以保护和支持,但是协会这种拉郎配的保护形式,反而不利于产品的推广和出圈。

早几十年没有出现,现在要求交这个会费,这种行为,个人感觉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行为,而且商标的保护,我觉得应该是限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有的东西它本来就是一个广泛实用的东西,比如老北京 怎么能够限制它的合理使用呢。

这点来看,还是沙县小吃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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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为,纯粹就是为了钱。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原产地的标识,随便就可以拿来用,似乎也不合适。

突然就想起了,农夫山泉的福岛白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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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嘛,生意,不寒碜。

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所以像金华火腿,兰州牛肉面,重庆鸡公煲(虽然是人名),北京烤鸭,青岛啤酒等,你注册不了单独的地名,例如注册兰州,去告兰州牛肉面,肯定注册不了。

地名加品名是地理标志核心内容。

那么像新闻中,潼关为什么可以呢?

好像有小伙伴们找到了财富密码,把县以下的地名注册商标,岂不是可以发财了?

没这么简单地理商标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还得经过当地审批。

像这个协会,就是本地为主,有地理优势。

不是谁都可以随意注册,也不是谁想注册就能注册,不过都有办法去注册罢了。

例如很多长寿村,都可以抓紧时间普通注册多个分类商标。

嗯,我正在想,咱这边的温汤镇,我是不是考虑去注册几个商标试试。

潼关肉夹馍协会,就告别人带了潼关。

我要是注册了潼关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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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棍产业化的必然结果,

只要判例开一个头,

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迟早做生意的成本会高到普通人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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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没看到那么令人生气的事情了。

一群中国的小商小贩,正在被人疯狂的敲诈勒索。

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乃至于卖烧烤的小商贩,都属于被勒索的对象。

说是保护知识产权,我看就是一群蛀虫,简直是在侮辱律师这个行当。

10月21日,河南洛阳的老张爬到梯子上,用一把螺丝刀把自家店面门头“潼关肉夹馍”上的“潼关”两个字撬掉了。

这是一家很小的店,店主老张也不认为潼关这两个字给自己带来了什么收益,写潼关纯粹是别家卖肉夹馍的都这么写而已。

结果,就这两个字,给老张带来了超级大的麻烦。

老张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他侵犯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知识产权,需要开庭应诉。

老张是个老实人,做点小生意谋生,这辈子都没上过法庭,哪里见过这阵仗,当场就吓坏了。

开庭了自己怎么应诉?找谁写应诉材料?律师费得花多少钱?

自己就是个卖肉夹馍的,这事情有这么严重么?

随后,对方的律师联系了过来。

不想上法庭当被告,可以。

以后想继续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也可以。

但是得给钱。

不想当被告,要给3~5万元,想用“潼关肉夹馍”字样,得缴纳9.98万元。

老张得起早贪黑卖多少个肉夹馍才能凑够这么多钱?

我以后不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了,现在就拆了牌匾行不行?

不行,你用不用都得赔钱,因为律师说你已经侵权了。

老张蒙了,感觉天都塌了,这到底咋办啊,自己好端端的怎么就成了违法人员了。

天底下卖潼关肉夹馍的那么多,怎么偏偏找上自己了?

当然不是只找老张一个,收到律师函的肉夹馍小商贩铺天盖地,仅目前可查的开庭公告就有212个,遍布全国各地,还没进入开庭法律流程的不知道有多少。

同时起诉这么多人,目的也只有一个,那就是要钱。

动辄好几万,小商贩给不起怎么办?

没事,这些人早就维(qiao)权(zha)出经验了,要反复试探出对方可接受的底线,以尽快拿到现钱为主,一切法律手段都只是手段和工具,钱才是最终核心目的。

要5万没有,那就1.8万。

恶狠狠的威胁后小商贩还不愿意掏钱,那就1.2万。

这可是底线了啊,你再不给,我们就上法庭告死你。

真不给,那就再打给电话,看你做点小生意不容易,我和我们领导商量了,你拿8000块这事就算了。

还是不给,过一个星期再打个电话,5000也行,我可告诉你,你请个律师都不止5000,我们领导纯粹是看你不容易才把条件放宽成这样的。

一切都以能拿到钱为主,能拿多少拿多少。

这套路,和电信诈骗犯都有的一拼。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逍遥镇胡辣汤。

还是协会,这次是“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他们授权律师以他们的名义去起诉那些卖早点的小商贩。

只要带逍遥镇胡辣汤字样的,都得告,如果不交钱,哪怕你是逍遥镇出生的人都不能做这个胡辣汤生意,只有“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人可以做。

类似的还有库尔勒香梨,这次出马是的“库尔勒香梨协会”。

只要卖这个梨的,我不管你到底是不是库尔勒的梨,一律都得赔钱。

和“库尔勒香梨协会”合作的律师很猛,目前仅公示的开庭公告就有684条。

这法律文书都是批量生产的吧,一天起诉10个,得两个月才能起诉完。。。

很多没背景的小商户胆小怕事,不敢招惹那些一听就很高大上的“律师”,只好花钱消灾。

事情发展到最后,更离谱的来了。

有人把“眼镜”两个字注册为了商标,然后把所有店名带“眼镜”的都给起诉了。

一个卖粑粑(地方小吃名)的商户,因为自己带眼镜,取了个店名叫“眼镜粑粑”,从1993年卖到现在,甚至还在2007年申请了自己的商标,结果被人要求赔偿5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还有个带眼镜的店主,取了个店名叫“胖眼镜海鲜烧烤”,也被起诉了。

不管你干啥的,叫什么,只要名字里带有“眼镜”两个字,就算侵权,被起诉的商户目前仅公开曝光的就有几十家。

最离谱的是,居然还有胜诉的记录,有店主被法院判赔,赔偿金额在4000至6000元不等,只因为店名里带有“眼镜”两个字。

离谱,简直就是离谱。

先说那3个协会,协会有什么了不起吗?协会又不是政府机构,大多数都是民间自己弄起来的,掏钱就可以注册。

目前,中国已经注册了37.75万家各类协会,而且以每年1.5~2万家的速度新增。

你注册成为了潼关肉夹馍协会,你就能代表潼关肉夹馍,然后控制潼关肉夹馍的一切?

你注册成为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你就能代表逍遥镇胡辣汤,然后控制逍遥镇胡辣汤的一切?

你注册成为了库尔勒香梨协会,你就能代表库尔勒香梨,然后控制库尔勒香梨的一切?

那明天有人注册家私人公司,取名叫“中国自媒体协会”,是不是连人民日报的公众号都要归属于这个协会?

潼关肉夹馍协会不能代表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不能代表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协会也不能代表库尔勒香梨。

你就算注册了商标,也不行。

这些协会,简直是想钱想疯了。

有人说,不管怎么说这些人都确实已经注册了商标,潼关肉夹馍的商标被人注册了,其他人就没权用,用了就要赔钱,很合理啊,我们是法治社会,有法就要依。

法不是这么用的。

我们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的价值。

有人为了打造商业品牌花费巨大,确实不容许他人侵犯,否则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盗窃和不尊重。

但潼关肉夹馍的名气和潼关肉夹馍协会有一毛钱关系么?这个所谓的协会注册资金才5万元,这些年啥也没干。

潼关是地名,肉夹馍是菜名,传承上千年,和任何人都没有一毛钱关系。

而潼关肉夹馍之所以能火,那是无数小商贩硬生生的靠自己的小推车打出来的名气。

这名气,是潼关肉夹馍协会打广告打出来的么?是这个所谓的协会花上亿补贴补出来的么?是这个协会每年投入几百万研发经费,弄出来个新口味震惊全国所以才出名的么?

都不是,这个所谓的协会啥都没干,对潼关肉夹馍没有任何贡献,纯粹的空手套白狼。

再看另一边,所谓侵犯潼关肉夹馍知识产权的小商贩。

他们每天的销售量,真的和潼关两个字关系巨大么?

把潼关两个字去了,改成胖哥肉夹馍,销量真的会断崖式下滑么?那些买肉夹馍的顾客真的是冲着潼关两个字去的么?

大家又不是没买过肉夹馍,事实真相怎么样人民群众心里都清楚。

潼关两个字就是看看,主要还是冲着老板这个人去的,这种纯手工做出来的东西,换个人就换个味,好吃还是不好吃主要是看人而不是看牌匾。

逍遥镇胡辣汤的道理,也是一样,不管是地名还是菜名,都不可能作为私人商标来使用,你们也没有为这个东西做出过什么贡献。

真正的协会应该干什么?

2015年,“沙县小吃”被沙县政府以集体商标注册成功。

当地政府注册这个商标,主要是为了让底层沙县人更好的发财致富。

2004年,沙县政府鼓励沙县人开拓上海市场,每家沙县小吃店沙县政府补贴1000元。

2007年,沙县政府鼓励沙县人开拓北京市场,前100家沙县小吃店每家补贴3000元。

沙县政府展开集中培训,全部免费,让每个沙县小吃都能获得正宗口味。

沙县政府提供原材料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等服务,让每个沙县小吃店都能享受到自己根本拿不到的最低采购价,从而控制总成本。

这些年,沙县政府为了推广沙县小吃,想了很多办法,补贴了很多钱,最终不仅让沙县小吃名扬中国,成为当地支柱产业,还让很多沙县人致富。

这样的地方政府拿下了地名商标,目的也不是为了勒索开沙县小吃店的人,而是更好的服务沙县人民,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相比之下,那些所谓的肉夹馍协会和胡辣汤协会简直就是妖魔鬼怪。

至于库尔勒香梨协会,有人拿阳澄湖大闸蟹作为对比,这个是不恰当的。

库尔勒香梨和阳澄湖大闸蟹都是知名农产品,看起来很相似,但并不一样。

阳澄湖水域有限,产区有限,很容易控制,当地的大闸蟹产业早就完成了高度整合。

不产自阳澄湖的大闸蟹,声称自己是阳澄湖大闸蟹,这个确实是侵权无疑。

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外地的大闸蟹如果宣称自己是阳澄湖大闸蟹,确实可以立即提升大量销量,从而获取高额利润,效果非常明显。

如果有外地的香梨故意隐藏自己的产地,声称自己是库尔勒香梨,那库尔勒香梨协会以此起诉,一点问题都没有。

但这次,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所有卖库尔勒香梨的人,根本不问你的梨是从哪来的,只看你牌子上有没有这几个字。

这就纯粹是为了敲诈而敲诈了。

如果有库尔勒人在库尔勒地区种梨,但没有交给库尔勒香梨协会费用,那这个库尔勒人照样有资格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售卖商品,买他香梨的人同样也有资格宣称自己是在卖库尔勒香梨。

至于那个拿“眼镜”商标起诉烧烤店的。

我只能说,不仅判起诉律师赢的法院有问题,当初允许这个商标注册的政府部门也有问题,智商上的问题。

这种事情已经无语到不需要解释了,起诉的人明显就是法律流氓。

在短短几个月内,类似的事情同时大规模爆发,各地起诉案件光进入开庭流程的就已经数千件,这肯定不是偶然。

这些所谓的协会已经存在几年,十几年了,从来没有过这样的事,怎么突然就集体开窍了,然后全中国到处起诉,以专业高效的能力在短时间内起诉这么多人,还有专业恐吓团队,话术流程统一规范。

很明显,这背后是一群蛀虫,披着律师的外衣,打着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到处敲诈勒索。

发现一处可供敲诈勒索的领域后,他们就一哄而上,集中作案,于是就诞生了这次的大规模小吃维权事件。

从法律上,这些人没有过错,甚至起诉都有三分道理。

但这摆明了就是无本万利的敲诈勒索,他们这种人的存在会臭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名声,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

敲诈别人也就算了,仗着钻了法律的漏洞,确实没有人能拿这帮蛀虫怎么样。

但这次,他们真是财迷心窍,敲诈了最不该敲诈的一群人。

疫情后,国家以民生为要,一切以保就业为主,几次三番给小微企业减免税收。

而如今,一群连小微企业都不如的,最底层的小商贩,依靠卖肉夹馍、卖胡辣汤、卖香梨赚一点糊口钱,却被人敲诈上门,张口就要5万10万的赔偿款。

这还仅仅是法律界的事么?这是在挑衅中国的国本。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底层人民是执政的主体。

你别看这些人最穷最没有背景,但整个国家都围绕他们而转,他们才是宪法的最高权利人。

任何侵犯底层人民利益的法律,都会瞬间成为一张废纸。

这帮法律蛀虫敲诈上瘾了,居然敲诈到底层百姓头上了。

难道不知道我们是什么社会制度?

靠勒索中国底层百姓发财的人,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了。

死路一条,何必来送人头。

作者:远方青木(ID:YFqingmu)

原文:一群蛀虫,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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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这事的根源就是“某些协会”想赚钱想疯了!

就拿“X镇胡辣汤”来说,名义上是规范……统一……指导……

实际上呢?不还是逃不开一个“钱”字吗?要罚款,要赔偿+逼人“入会”……说白了,不还是为了“短期挣钱”+“长期挣钱”相结合吗?

还敢对媒体表示:“一开始不管不问是为了行业发展,现在要规范……”把“割韭菜”说的这么冠冕堂皇,确实是人才!


关键在于,这个已经被叫停了,这又出来一个……而且更狠!更简单粗暴!简直就是“强取豪夺”……

作为旁观者我不得不怀疑这背后是不是有某些“势力”再搞鬼了!


想奉劝这些事情背后的人——别把自己想的太聪明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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