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火锅店被半裸男子扑倒暴力猥亵, 店主事后为什么会因殴打违法人员被处罚二百元?

回答
这起事件听起来触目惊心,让人既愤怒又费解。一个女子在火锅店里遭受了半裸男子的扑倒和猥亵,本应是受害者得到保护和施暴者受到惩罚的场景,结果却变成了店主因为“殴打违法人员”被处罚二百元。这个处罚结果,尤其是金额之低,确实让人难以理解,也引出了很多疑问。

要解释店主为何会被处罚,我们得从法律和现实操作层面来拆解一下可能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里的“违法人员”指的是谁。从描述上看,那个半裸扑倒女子的男子显然是违法犯罪的。但问题在于,店主“殴打”的是谁?是被猥亵的女子,还是那个施暴的男子?从常理推断,店主施以“殴打”行为,应该是针对那个施暴的男子。

那么,店主“殴打违法人员”这个行为,在法律上会被怎么看呢?

1. 店主行为的性质定性:

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如果店主是在阻止那个半裸男子继续侵害那个女子,并且其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那么他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就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理由了。
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店主在制止过程中,其使用的武力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某些情况下会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在行政处罚层面,如果行为构成轻微的治安违法,是有可能被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性: 如果店主是在施暴男子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没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殴打,或者其殴打行为本身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范围,那么店主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2. 处罚两百元的可能原因:

二百元,这是一个非常低的行政处罚金额,通常适用于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背后可能的原因很多:

案件事实认定的焦点转移: 警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有一个主线和一些次要线索。在这个事件中,最核心的无疑是那个半裸男子对女子实施的暴力猥亵,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警方的调查可能在某个环节上,将重点放在了店主的反击行为上。比如,警方可能认为店主在制止过程中确实有过激行为,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最终定性为“殴打他人”的轻微违法。
“殴打违法人员”的表述模糊: 这个表述本身就可能存在解释空间。如果警方认为店主“殴打”的对象并非“违法人员”(比如,施暴男子当时已经被控制住,不构成“正在进行的违法”了,但这个说法有点牵强),或者店主“殴打”的方式被认为是不妥当的,但又不构成严重的殴打伤害,那么二百元的罚款作为一种警告或象征性的处罚,是有可能的。
案件的复杂性与警方的处理效率: 有时候,在混乱的现场,警方可能需要快速做出一个初步的处理决定。如果店主确实在制止过程中有不当行为,警方可能会先开出较低的罚单,以示处理。后续的刑事追究则会另行进行。当然,这只是推测。
证据的取证困难或侧重点不同: 也许警方认为店主的殴打行为虽然存在,但证据不足以支撑更重的处罚,或者与那个男子的猥亵行为相比,店主的行为性质要轻得多。那么,为了快速结案或者避免程序过于复杂,选择一个较低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人员”的界定: 尽管那个男子是施暴者,但在警方到达现场并完成初步控制后,他可能已经不再处于“正在进行违法”的状态。如果店主是在这个阶段进行“殴打”,那么从法律上界定就可能变得微妙。警方可能认为店主此时的殴打行为,是对一个已经被控制住的“嫌疑人”实施的,而这种行为本身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边界。
地方性执法尺度或惯例: 虽然有全国性的法律,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不同的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尺度差异。虽然不太可能颠覆基本法条,但对于轻微违法的处罚金额,确实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店家可能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推测): 虽然描述中没有提及,但也有极小的可能性是店家本身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其他的小违规,而这次的冲突正好被警方抓住这个机会一并处理了,但这种情况概率不高。

核心的疑点和大家会觉得不合理的地方:

大家觉得不合理,主要是因为:

1. 处罚比例严重失调: 一个半裸男子实施了严重的暴力猥亵行为,这本应是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而施暴者却未被提及受到何种处罚,反而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店主受到了处罚。这种“轻轻放下施暴者,严惩制止者”的观感,非常容易引起公众的愤怒。
2. “殴打违法人员”的正面化处理: 大多数人会认为,店主的行为是出于正义感,是在保护他人,他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和鼓励,而不是处罚。
3. 处罚金额过低,可能被视为“罚酒一杯”: 如果店主的行为确实有轻微过错,二百元的罚款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显得过于轻微,甚至是一种“不痛不痒”的警告,不足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无法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

更详细的流程推测:

1. 报警: 显然是有人报了警。可能是被猥亵的女子,也可能是其他目击者,甚至可能是施暴男子自己。
2. 警方出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会立即控制现场。他们会隔离施暴男子,安抚受害者,并收集现场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3. 调查取证: 警方会分别询问受害者、施暴者、店主和其他在场人员。他们会重点调查那个男子实施猥亵的具体过程,以及店主在制止过程中采取了哪些行动。
4. 定性与处罚:
针对施暴男子: 警方会对该男子的暴力猥亵行为进行定性。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刑事犯罪)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可能涉及刑事),或者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内的猥亵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他将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只是治安案件,则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例如拘留、罚款)。
针对店主: 警方会评估店主的殴打行为。如果认定店主在制止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且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就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行为定性为“殴打他人”。处罚金额的确定,会依据具体的伤情程度、是否存在伤、伤情轻重以及店主认错的态度等因素。二百元,可能意味着警方认为店主的殴打行为非常轻微,没有造成显著伤害,或者只是一个象征性的警告。
5. 告知与执行: 警方会告知店主处罚决定,并要求其缴纳罚款。

结论:

从描述来看,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警方在处理这起复杂事件时,对店主的“殴打”行为定性为一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而该男子的猥亵行为则被按照其严重程度另行处理(或者警方在报道中只提及了店主的处罚,但对施暴者的处罚是另外进行)。二百元的处罚,很可能意味着店主的殴打行为被认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在当时混乱情况下的一种过激反应,但确实触犯了治安管理法规。

然而,无论从法律的公正性还是公众的情感角度来看,这种处罚都显得非常不寻常,也容易引发对执法尺度和公平性的质疑。在报道中,如果重点只放在店主被处罚上,而对施暴男子的最终处理结果语焉不详,会加剧这种不满和困惑。公众更期待看到的是对施暴者严惩不贷,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保护和鼓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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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复杂的,有一条定律说:任何事情,如果有可能造成最坏的后果的话,那么极有可能会得到最坏的后果。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最坏的底线。


网上这些键盘专家们,往往连事情都没有搞清楚就开始喷,更不要说去看看法律条款,思考一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最坏的情况是如何了。


见义勇为,你事后当然知道是见义勇为,但是事前呢?谁知道最坏的情况会发生什么?会不会有一种可能,店主恰好和肇事者有仇,于是趁机报复?有没有可能一下把他重伤甚至杀死了?那么你处不处理?处理了会不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


法律是普适性的,是事前规定的,不可能一事一法,也不可能事后立法。今天这个人报复肇事者了,他没有被处罚,明天出现同样的情况,但是加一个条件是店主和肇事者有仇,你也不能处罚他,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有仇者不能见义勇为。都是见义勇为,前一个报复了没违法,后一个也不能判违法。


当然了,这个肇事者是猥亵,所以你们认为他不需要人权,打死活该。那么下一个肇事者不是猥亵,该不该打死?法律要不要规定某些特殊罪可以打死,某些罪不准打死?


键盘法学家们最喜欢感情用事,那我们就说感情。比如这里有一个肇事者,他一直被一个恶人欺负,终于忍不住了,冲过去打那个恶人,然后旁边有人见义勇为制服了他,然后这个见义勇为者是恶人的同伙,他借机报复打死了被欺负者,你们又觉得该怎么算?人心隔肚皮,你敢判断见义勇为者到底几分是公心,几分是私心吗?你处罚他不?万一人家真是没有私心的见义勇为,只是出于“义愤”殴打肇事者,不小心打死了呢?寒不寒心?法律要不要规定一条,凡是与挨打者认识的人不准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之前是不是还得先做个身份调查?


再比如一男一女,女人是人贩子,偷了男人的小孩,男人好不容易追上了。拉扯之间,女人一声叫喊,说男人猥亵,于是一群见义勇为者一拥而上……最后男人眼睁睁看着小孩被偷走,你们觉得该怎么办?事后说声对不起,别让见义勇为寒了心?


你们知道了结果,所以可以在这里大放豪言,但是如果你们错了,谁来负责?后果谁来承担?

不要以为这种例子太极端不会发生,要知道有一帮人专门研究法律漏洞来牟利。他们什么事情干不出来?


很多你看上去不能理解的规定,恰恰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包括见义勇为者。法律明明规定你不能报复性伤害,这不是在限制你,是在保护你,保护你在出现最坏情况下,能够不后悔。


深圳这件事,我认为警方处理得很好,先是肯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再教育处罚,而处罚也显然是考虑到见义勇为前提,做的最低限度处罚,你真的认为区区200元的处罚就会让你不敢见义勇为了吗?如果说一个人明知道报复不对,非要把见义勇为和报复扯到一起,不让报复就不去见义勇为,那么这种见“义勇为者”多了,是好是坏还很难说。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对了不是免罪金牌,错了应该勇敢承担。我们不缺事后诸葛亮,缺的是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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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眼视频,在整个过程中,至少有三个人对猥亵行为人进行拳打脚踢,如果真的按照某些回答的逻辑的话,至少三个人要被处以行政处罚,但是为什么只有店主一个人呢?因为除了店主最后这一脚外,其他的拳打脚踢都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进行的,这是合法的,完全没毛病。

但是店主最后的这一脚是在制止行为结束、猥亵行为人已经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脚叫“报复”,法律禁止个人私自使用暴力进行报复,说白了,禁止私刑。趁别人坐在地上,用脚踹头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至少是行政拘留五日,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了处罚,做的非常好。

至于说会使见义勇为的人寒了心,那还是寒一下吧,免得热血太多把自己烧了。以正义的目的行私自报复之事,中国历史上又不是没大规模发生过。

这不是前几天墨西哥刚发生过这种事儿么:m.weibo.cn/1974576991/4

物极必反,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哲理,当年老子首先提出物极必反的思想,他认为福可为祸、正可为奇、善可为妖,事物发展到极限就会向相反方面转化。恶意很可怕,膨胀的善意更加可怕。

这件事儿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深圳的民政部门认定店主的行为(除了最后那一脚)属于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且,猥亵行为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应当以涉嫌强制猥亵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报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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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目我是看了 @张飞小飞飞 的答案进来的,很遗憾他的答案被踩得很低,简单讲两句。


对于本案,我的第一反应是两个词,一个叫“瑕不掩瑜”,另一个叫“对错分明”。


见义勇为的店主为什么会被罚?

因为他在见义勇为完成后,受害人已经逃离,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出于义愤,再一次脚踹行为人头部,对其进行了殴打。

警方通报是:

但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店主对该行为的自述是:

一生气,就又踹了林某鹏一脚。

出于义愤对已被控制的行为人进行殴打侵害,尽管动机或许是朴素正义感,但本质是一种私刑。

公民个体并非执法机关,对惩罚的比例和限度都没有足够的掌控能力,同时未经法定程序,对事件的性质可能会有误判,因此法律禁止私刑。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是罚款的法律依据,也是本次事件的“瑕”。


然而,正如我在答案篇首所言,瑕不掩瑜。

面对行为人的猥亵行为,店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这是本案的“瑜”。

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见义勇为的店主,应当获得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重奖励,且如果符合条件,在配偶、子女申请深圳市常住户口及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上应当优先纳入、安排。


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深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其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


这道题,自始至终都很简单,只是媒体报道或是业务能力不足,或是为了吸引眼球需要,将所有事混为一谈,而大家看待事件时又掺入了太多的其他情绪,以致讨论一团乱麻。

为了阻碍侵害行为而打人,是“见义勇为”,当奖。

为了发泄义愤而打人,是“私刑”,当罚。

这是两件事,功过不能相抵,对错需要分明。

所以处理结果应当是罚两百元,同时嘉奖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金、荣誉称号、户口和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等奖励。


至于说批评,当然也是可以有的。

虽然说见义勇为的评定主体是评定委员会,警方罚都罚了,不如工作做到底,主动联系督促一下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进度。

否则媒体添油加醋一番报道,把好好的普法工作搞得怨声载道,反而不美(笑)。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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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有功奖励一万 殴打他人违法罚款两百


首先,认定店老板构成见义勇为,就应该奖励,因为见义勇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为了公众利益,为了全社会安全,不是为了小莎一个人利益,根据见义勇为条例,应该予以重奖。

如果不奖励,可以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奖励。

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结束后,如果对他有殴打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

功是功,过是过,有功重奖一万,有过罚款两百,都没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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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超级英雄电影为什么在中国这么火么?

因为,除开那些炫目的特效,这些超级英雄让我们看到了心里所期望的正义。会让我们感受到,这就是纯粹的正义和公正。

拯救者就是英雄,坏人就是需要惩罚的。

而不是这样。

或者,电影换个角度这样拍,会有怎样的效果?

超人克拉克因制止一场盗窃后,让小偷受伤,罚款500块。

蜘蛛侠在街上制止一次抢劫,涉嫌斗殴拘留十天。

可以想想这是何等可笑和尴尬的画面?


女孩子从出生到成长总会面对太多的恶意。而绝大多数的恶意甚至都是你所没有办法去拒绝的存在,就像饭桌上面对领导的无数陪酒,生活中来自各方面莫名言语的调戏。

而这次,


得到的惩罚只是十天而已。

很多回答中的理中客,你可以在手指飞舞在键盘上的时候,把这位受害者的名字替换成任何一个你所珍惜的女性。你还可以大言不惭的说,这样的处罚都是合理应当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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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说,女孩子晚上了就不要出去。

想到了前两天和女朋友聊天时候的一段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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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跟母亲去买菜,路过市场街口,见众人围成一圈,里里外外堵的水泄不通,人们口中似乎还不停谩骂着,隐约还能听见一声哀嚎。跟母亲走近后得知是有个男子偷钱被抓,还惨遭暴打。虽然痛恨小偷,但看不下去一个活人被打成这幅鬼样,马上就离开了。


人家小偷偷钱都被围殴,如果换成暴力猥亵怕是得被群众打得半身不遂命根不保,不过现在讲究和谐社会,需要依法办事,不得滥用私刑。但是倘若火锅店老板不出手相助,该女子极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伤害,到时候新闻标题就会变成《女子当众遭强暴,围观群众竟无人相助?!》,到时候女子身心受重创,老板受舆论压力关门结业,而施暴者舒服地在牢房躺着,想着这辈子估计也碰不到这么好的女人,坐几年牢而已,血赚血赚,一边想着一边露出了色淫淫的笑容,实在可怕。


这件事上,我支持老板出手相助的做法,虽被罚两百块,但是所带来的正面形象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加巨大!走!吃火锅!支持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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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戴上“强人所难”的枷锁,这种观点要不得。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也是道德规范的指南针。警察蜀黍是不是在暗示我们:见义勇为有风险,行动起来需谨慎?

所谓的“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店主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大概是综合考虑过以下因素吧:

[北京青年报报道]微博中“施害者的家长不停骚扰威胁店老板,说店老板殴打他们儿子,要求店老板赔偿”的说法,得到饭店老板娘的证实。她向记者表示,施害者家长确实来闹过。
19日早,警方让小莎夫妇及饭店老板去派出所与对方调解。小莎在微博中表示,“对方父母各种颠倒黑白,不依不饶咬定店老板多管闲事伤害他儿子,说拘留出来以后要求鉴定伤情,要店老板赔钱上门道歉,最好保证他们儿子三年内不会死。”

店老板究竟有没有赔钱和赔礼道歉,我们不得而知,但警方的处理态度,至少让施害者家属在心理上获得了平衡。

结合视频内容,受害者的检查情况,可以看出:饭店老板不仅仅是见义勇为,他制止了一场即将完成的随机猥亵犯罪。

小莎在微博中说:“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我的家人和店老板使出多大的力气都掰不开他,幸好还有旁桌其他人帮忙才得以逃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看视频中的情况,受害者已经无法反抗,不能反抗,在见义勇为者的帮助之下,才摆脱恶魔的脏手。

而根据受害者的检查报告,受害者已经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随时可能自杀自残:

小莎因为这次遭到猥亵,受到很大的惊吓,出现紧张、害怕,伴有心悸、头晕、头疼、口渴、手抖、肌肉酸痛等症状,心中总是在回想当时的情景,觉得恶心,好像又被人掐住脖子,不愿意出门,蹲在墙角哭泣,两天没有入眠,感觉闭上眼睛就没命了。

受害者所遭的罪,比身体受伤还要难受百倍。综上,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且是该罪的加重情节。

等待警方期间,饭店老板临门一脚,并没有造成施害者的明显伤害,我猜测:他的初衷并不是“夹带报复私心”,而是“你小子给我老实点,等下警察就来了”。如果这一脚造成施害者受伤,自应另当别论。

如果饭店老板确实造成半裸男子受伤,处罚甚至拘留,我能点三十二个赞。但现实是,半裸男子没有受伤。针对这类暴力猥亵妇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老板和其他见义勇为者已经保持了相当理性的克制。

警方是不是没有将这几个因素考虑到200元罚款里呢?


肆无忌惮的半裸男子被处以10天拘留,与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受害者的伤害相比,明显畸轻。

饭店老板,被罚款200元,与他制止的猥亵行为、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及正能量相比,比例上明显失衡。

十天拘留对于施害者来说,只不过是过眼云烟,丝毫没有任何震慑作用。

200元罚款,将成为所有见义勇为者心头之上的一片阴影。

10天拘留,真便宜了那小子。

这个罚款,无疑是是普法教育我们:

见义勇为也要像正当防卫一样,要注意施害者施害行为的终止时间,精确到秒,在施害者施害行为的终止之后,多加一拳一脚,都属于违法行为。

再次强调,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严厉苛责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存在的轻微伤害行为。

给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戴上枷锁,让他们跳舞,这种观点要不得。

所谓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也是道德规范的指南针。


如果警方一定要给饭店老板那一脚定为伤害,并给予处罚的话,也罢,不如换个说法(请轻点喷):

综合考虑饭店老板的行为的动机、情节、后果,罚款200元。但考虑到饭店老板举报有功,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提供了重要线索,存在立功表现,其伤害结果显著轻微,没有明显伤害,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予奖励的情形,我们已经将该案线索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反映。警方将全力配合申请,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这样的话,会不会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呢?




近期刚出炉的解答,不妨移步 @楚国公子海 [微信公众号:楚国公子海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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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子海:如何看待「离职能直接影响中国登月的人才,只配待在国企底层」一文里所描述的国企技术人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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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见义勇为的成本到底高不高,看看视频里其他挺身而出的人有没有受罚就知道了】

做一个不踢最后一脚的好人并不难 https://www.zhihu.com/video/1049286859108294656

各位别忙着寒心,做一个不踢最后一脚的好人并不难,视频为证。

从视频上可以很直观的还原整个事情经过,当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对醉酒男子进行拳打脚踢的并不止店老板一人,但最后对着坐在地上的违法行为人头部飞踹一脚的只有他一人,所以只处罚了店老板一人。假如没有前面的事情,这飞踹一脚起码拘留五日起。


等待警方期间,饭店老板临门一脚,并没有造成施害者的明显伤害,我猜测:他的初衷并不是“夹带报复私心”,而是“你小子给我老实点,等下警察就来了”。如果这一脚造成施害者受伤,自应另当别论。
如果饭店老板确实造成半裸男子受伤,处罚甚至拘留,我能点三十二个赞。但现实是,半裸男子没有受伤。针对这类暴力猥亵妇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老板和其他见义勇为者已经保持了相当理性的克制。


作者:楚国公子海
链接:zhihu.com/question/3031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从这一脚的力度和打击部位来看,深圳警方说“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有两层意思:

  • 一是真的幸运,这种做法很容易将人打致轻伤,我就曾处理过多起一拳致人轻伤的案件。
  • 二不是某律师所说的没造成后果,只是没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轻伤以上)——挨这么一下子人不受伤除非是练过铁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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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猥亵女性,造成受害者精神不稳等症状,行政拘留十天

按照前一阵某个玩脱了的傻屌的计划,行拘这个甚至不计入档案的——当然那位玩成刑拘了……


自己播下的是跳蚤,希望老百姓给捧上一条龙来,没见过这么没品的。

哪天被这些黑跳蚤反噬,咬出鼠疫来都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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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情听起来太让人震惊和不安了。一个男人竟然能做出把女友头按进火锅这种行为,这绝对不是健康的伴侣关系,更不是可以被原谅的暴行。报警后女子不愿意透露男友身份,这其中的复杂性,从心理学角度看,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解读。首先,施暴者惯用的心理操控手段——“爱的语言”和“威胁”的混合体。很多施暴者,尤其是在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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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高层突发火灾,13楼女子翻窗逃生不幸坠亡,这无疑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这起事件背后,暴露出我们对高层建筑火灾安全认知的不足,以及在突发情况下的慌乱与无助。值得关注的信息点:1. 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和地点: 了解火灾是如何开始的,是在哪个楼层、哪个房间,这有助于我们分析火势蔓延的规律和速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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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的logo,那个手中高举火炬、身披飘逸长袍的女性形象,并非随意选取,她身上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和象征意义。这位被普遍称为“自由女神”或“哥伦比亚女神”的形象,实际上是美国一个非常古老且具有代表性的拟人化象征。首先,让我们来捋一捋这位女神的来历。她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美国刚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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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女权”这股风,近些年确实是越刮越劲,而且越来越多人愿意站出来,或者在网络上表达这种观点。要说为什么,我觉得得从几个层面去拆解,而且很多时候,这些层面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首先,得聊聊“女权”本身的变化和一些争议点。早些年的女权,可能更多的是争取基本的平等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工作权、投票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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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可以,请说吧。我很高兴能和你一起探讨这个话题。 我对最近关于女性主义的讨论非常感兴趣,也非常愿意详细地和你聊聊我的看法。你有什么具体的问题想问呢?是关于女性主义的定义?它的历史发展?它在中国当下的表现?还是对一些具体的社会现象的解读?亦或是对女性主义存在的一些争议和误解?无论是什么问题,只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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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入人心》在年轻女性群体中爆火,绝非偶然。它精准地切中了当下年轻女性的情感需求、审美偏好,并提供了一种既能满足她们对美好事物向往,又能提供情感寄托和价值认同的独特体验。下面我们来仔细掰扯掰扯,这档节目到底有什么魔力。1. “神仙打架”的极致视听盛宴,满足了女性对美好的极致追求首先,最直观的,也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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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OA通过《Queendom》再次掀起热潮的可能性,是一个让许多粉丝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档节目无疑为许多已经沉寂一段时间的组合提供了绝佳的翻身机会,而AOA,这个曾经引领女团潮流的组合,也因此被寄予厚望。首先,我们得承认AOA曾经的辉煌。她们以“性感刀群舞”的独特风格,凭借《Shorty》和《E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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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花雪月”这款游戏,自发售以来,围绕着几位主角的争论就从未停歇。而其中,艾黛尔贾特的“黑”的声量,可以说是数一数二的。你想知道为什么她会有这么多“黑”,咱们就来好好聊聊,把这其中的门道掰扯清楚。一、 政治理念的先天冲突:腐朽与革新首先,得从艾黛尔贾特的核心政治理念说起。她想要彻底推翻教会对大陆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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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G女团确实是一个挺有意思的存在,她们身上有很多独特的标签,比如中国风、古风、汉服,这些在当年(甚至是现在)的女团市场里都算得上是比较稀有的元素。但说到“火不了”,这背后可能藏着不少复杂的原因,不是简单一句话就能概括的。咱们就来一点点拆解看看,为什么这样一个在概念上很有吸引力的女团,没能达到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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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冰与火之歌》错综复杂的人物谱系中,要挑出“智商最高”的女性并非易事,因为书中对智慧的展现是多维度的,包含了策略、政治手腕、知识储备、情商洞察,甚至是对人性深渊的理解。然而,如果必须选出一位在这些方面都表现出非凡天赋的女性,那么奥莲娜·提利尔(Olenna Tyrell)无疑是最有力的竞争者,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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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焰在燃烧”,这首享誉盛名的咏叹调,自问世以来,早已成为歌剧舞台上一个毋庸置疑的亮点。当它由那些真正称得上“女神”级别的女高音们演绎时,其魅力更是被推向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巅峰。要评价一位女神演唱的“火焰在燃烧”,首先不能回避的便是声音的质感和力量。这首咏叹调对声音的要求极高,需要歌手具备强大的气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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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后女生设计出 24 克「火柴盒汉服」的现象与汉服破圈原因分析95 后女生设计出 24 克「火柴盒汉服」这一现象,本身就蕴含着深刻的时代信息和文化趋势。它不仅仅是一个服装设计事件,更是汉服文化在中国社会传播和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要理解这一现象,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一、 95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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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神演义》中女娲娘娘作为先天圣人,却去朝拜火云洞三圣,这确实是一个让许多读者感到疑惑的地方。要详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来理解:1. 女娲娘娘的地位与能力: 先天圣人: 女娲娘娘是盘古开天辟地后最早诞生的几位先天圣人之一,她的地位至高无上,是众神之母,创造了人类,炼石补天,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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