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股权冻结限制的是股权的转让权,且影响可能及于分红权,而对于像是知情权、表决权之类和管理相关的权利并没有影响。
但在实践中,我发现有的法院做出了比较有意思的处理。
在大和光学(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中,苏州中院在(2013)苏中执异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里,有一段颇为有趣的分析:
(对股权的固化)不仅仅在于禁止股东转移、转让股权以及请求股息红利等财产权利,还在于限制股东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如果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恰当的增设负担、放弃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股权价值之贬损
大概可以理解为:
冻结股权,不光是为了限制转让,还是为了限制股东瞎折腾,不能让股东的不当行为影响股权的价值。
从维护债权人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一观点颇有可取之处:股东跑路,和股东滥用自己的表决权胡搞,都会影响其他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同样是需要避免的。
因此,罗老师头上这道紧箍咒,可能比「冻结」字面看上去还要复杂,
说到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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