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凶手私下时对他的律师认了自己的罪行,可律师仍全力为他打赢了官司。这样可以被称之为称职吗?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且复杂的问题,触及到了律师职业道德、法律体系运作以及“称职”的定义等多个层面。要回答“律师是否称职”,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 从“称职”的字面意思和法律角度来看:

在法律程序上打赢官司: 如果律师通过合法的、合规的手段,在法庭上成功地为他的客户辩护,最终实现了“打赢官司”的目标(例如,无罪释放、减刑、证据不足而判决无效等),那么从 程序公正和法律技艺 的角度来看,这位律师是 称职的。他的职责就是运用他的法律知识、辩护技巧、对证据的解读以及对法律条文的运用,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即使客户承认了罪行,律师的职责仍然是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即使客户犯罪,他也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有效的辩护。律师通过为客户辩护,正是履行了这一职责。
对抗控方: 法律体系的设计是控辩双方的对抗。控方负责搜集证据并证明被告有罪,而辩方律师则需要质疑控方的证据链、寻找疑点、提出辩护理由。律师的称职体现在他能够有效地执行这一“对抗”角色,找出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或者提出足以动摇陪审团/法官对被告有罪认定的理由。

二、 从“称职”的道德和伦理角度来看:

这里的情况就变得复杂得多,并且存在不同的解读: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忠诚于客户: 律师对客户负有极高的忠诚义务。这意味着律师必须尽一切努力为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并保守客户的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私下认罪,律师有义务保密。
提供有效辩护: 律师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并不意味着要撒谎或伪造证据,而是要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去辩护。
不误导法庭: 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明确禁止律师在法庭上明知故犯地误导法官或陪审团,例如通过呈现虚假证词或伪造证据。

在这种情境下的“称职”解读:
“称职”是技术性的: 如果我们将“称职”理解为 纯粹的法律技能和程序运作能力,那么律师是称职的。他成功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程序的瑕疵、证据的不足或者陪审团的心理,而 没有 采用非法手段。例如:
证据链问题: 控方可能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客户的罪行。
程序瑕疵: 警方在搜证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行为,导致证据无效。
法律解释的模糊性: 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解释空间,律师可能找到了对客户有利的解释。
合理怀疑的提出: 律师成功地在陪审团心中制造了对客户是否有罪的“合理怀疑”。
量刑辩护: 即使无法推翻定罪,律师也可能在量刑环节为客户争取到最轻的判罚。
客户认罪的性质: 客户可能私下承认了某些事实,但这些事实在法律上可能不构成被指控的罪名,或者律师找到了反驳这些事实的理由。

“称职”与“道德”的冲突: 尽管律师在技术上是称职的,但当客户私下认罪后,律师仍然全力辩护甚至将其无罪释放时, 很多人会从道德层面感到不适。这涉及到:
正义的实现: 一方面,法律程序公正,另一方面,一个真正有罪的人可能逍遥法外,这与许多人对“正义”的朴素理解相悖。
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结果有时会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认为法律可以被操纵。

三、 律师在客户认罪后的“全力辩护”可能采取的策略(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

一位称职的律师,即使知道客户有罪,也会采取以下合法策略:

1. 挑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搜证是否合法? 警方是否经过正当程序获得证据?例如,搜查令是否有效,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如果证据是非法获得的,律师可以申请排除。
证据是否可靠? 目击证人是否可信?证词是否存在矛盾?物证是否被污染或篡改?
证据是否足够排除合理怀疑? 控方是否有确凿的证据链条证明客户的每一个犯罪要素?

2. 质疑控方证人的陈述:
通过交叉询问,找出证人证词中的矛盾、不确定之处或偏见。
攻击证人的信誉,例如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有作伪证的历史等。

3. 提出辩护理论:
自卫: 即使客户实施了某些行为,但可能是出于正当防卫。
意外/过失: 客户的行为是意外而非故意,不构成特定罪名。
精神障碍: 客户在犯罪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或控制行为。
身份错误: 客户不是真正的凶手,有人认错了人。
不在场证明: 客户在犯罪发生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4. 谈判和认罪协议:
如果证据确凿且无法有效辩驳,律师可能会与控方协商,争取更轻的罪名或更低的刑罚,作为客户认罪的交换。但这通常是在律师评估了案情和客户意愿后进行的。

5. 利用程序性障碍:
例如,证据提交的期限问题、陪审团的选择问题、程序的延误等,都可能成为辩护策略的一部分。

关键点在于:

律师不应作伪证: 律师知道客户认罪,但不能在法庭上说“我的客户是无辜的”,如果这意味着要撒谎。更准确的说法可能是:“控方未能证明我的客户有罪。”
律师不应指示客户撒谎: 律师不能教唆客户在庭上说谎。
律师的角色是辩护,而非判断客户是否有罪: 律师的职责是确保客户在法律上获得公平对待,而不是充当法官或陪审团的角色来判定客户的道德属性或实际罪责。

总结:

从法律程序和技术层面看,这位律师可以被认为是“称职的”。 他成功地利用法律武器和辩护技巧为客户争取了最佳结果,并且没有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例如,没有伪造证据或指使客户撒谎)。
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情况则更为复杂,并可能引起争议。 许多人会认为,将一个他们知道有罪的人从法律制裁中解脱出来,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悖,因此不能完全称为“称职”的典范。

最终,“称职”的定义取决于我们从哪个角度去衡量。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一位律师能够合法地为客户辩护并取得胜利,这本身就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然而,这种能力与道德的结合,以及在公众心中的认知,则是更值得探讨和反思的议题。这位律师的案例,正是体现了律师职业的复杂性和其在维护个人权利与追求社会正义之间所扮演的微妙角色。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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甭管嫌疑人是不是私下跟律师认罪,

你公检法如果能让人抓住把柄翻了案,

那一定是你自己办案程序有严重的问题。


要是明知道是这个人做的还能让人抓住把柄翻案,

那说明公检法办案的程序问题更严重,

严重到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地步,

那么监督和推动公检法规范程序的律师,

为什么不能说是称职的呢?

要知道司法的原则就是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你都没能力给人定罪又凭什么说人家有罪?

帮无罪的人脱罪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你又凭什么说律师不称职?


要是你堂堂国家暴力机构,花着纳税人的钱,

却无能到靠合法程序办不成铁案,

连个明摆着的犯罪分子都制裁不了,

这怪律师?还有比这更没担当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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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把公安蜀黍当摆设了?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为。

第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何种情况下要保守秘密。

第三,凶手不说,律师依法保守秘密,又能脱罪,其他人是如何知道这其中的真相的?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矛盾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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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什么事都要扯到律师来。

一个罪大恶极的人,你是否还需要给他治病?一个杀人满门的人,证据确凿,在监狱中生病了,你怎么不去问医生会不会给他打一针毒药?你怎么不去问医生为什么要给他治病?你问这些话太搞笑了。

凶手私下承认自己的罪行,有法可依的,律师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难道委托人让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应该去做吗?恶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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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特别反感很多律师在知乎上不说人话,一上来就长篇大论首先其次第一第二的,仔细看下来车轱辘话绕了一圈就没有一句说到点子上的。拜托你是律师不是老和尚好吗?咱能不能真诚点别老是一幅故作高深的样子,2021年了还总是一幅旧社会酸腐文人的样子,掉那书袋子给谁看呢?

要回答题主的问题很简单就一句话,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不要说什么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之类的屁话,法条是个人都会查。

说白了很简单,律师的任务就是跟公检法对着干,挑他们的毛病,保证他们把案子办的铁证如山,如果一个案子律师从专业角度都挑不出什么毛病了那说明这个案子确实做到公平正义了,这样老百姓更挑不出毛病。要知道国家公权力那可是很可怕的,尤其有些刑事案子,办错了要死人的,自然得慎之又慎。

为什么过去那么多冤假错案?没有人挑毛病啊!一进了班房一哄二吓三威胁,没经历过这阵仗的人直接吓尿了,办案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签字画押一套流程走下来,法院也按照流程草草一判就算完了,小案子可能没什么,一般也很少抓错人,这样搞还变相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万一抓错了呢?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不就这么被屈打成招了吗?如果当时有律师出来给他们添点堵,挑挑他们的毛病不就没这么多事了?

很多人觉得律师是坏人,帮着犯罪分子说话,但是他们不知道中国的一句古话: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如果办案机关真的把一个案子办的铁证如山让人挑不出毛病,他为什么怕律师给他添堵呢?律师添的堵能把他堵上那就说明他工作没做到位,被堵那是活该。我们的存在就是在变相保证他们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利。

另外,律师从来都不是帮犯罪分子说话,律师代表的是也国家的司法制度,我们也是受司法局管的,属于官方允许的奉旨添堵。律师的任务是保证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一点和公安检察的目的是一致的,只不过出发点不一样,他们保证犯罪分子不会被罚的过轻,我们保证犯罪分子不会被罚的过重,大家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罪责刑相适应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正是因为有了我们的存在才能保证公检法的同志们把工作做的更好。所以我们的职责就是挑刺,找茬,添堵,督促他们进步,至于查案子那是他们的事,我们当然没有义务去主动举报,这也跟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相冲突,如果我们发现一点问题就去举报那嫌疑人还怎么敢相信律师?怎么敢跟律师说实话?如果跟律师都不说实话我们怎么给他们辩护保证他们获得应有的惩罚?一个律师可能十年都遇不到一个隐藏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为了这么低概率的事却把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都毁掉了,那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律师到底在法庭上都做些什么?

大部分时候都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这个鉴定意见为什么没有盖章?这不符合程序,我们要求重新鉴定。”

“这份口供为什么只有一个办案民警在场?这是违规操作,不能作为证据。”

“办案机关认为他骗了别人50万,但是其中有20万是他二舅自愿给他的,我们认为这不能算做犯罪数额,他只骗了30万。”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3—5年,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5年,但是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判三年。”

……

这才是中国律师真正在做的事,大陆的律师是一项很务实的工作,而不是像香港电影里一样在法庭上走来走去的满嘴跑火车靠诡辩去打赢官司。那是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下的玩法,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完全不是一回事,成文法系统里也没有律师玩诡辩的空间,因为法律规定早就定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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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论「律师是否称职」之前,必须知道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如果不清楚律师的职责,就无法知晓律师是否称职。

律师的职责,不是你说、我说,而是由《律师法》直接规定。根据《律师法》第31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仅仅是依法努力让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判决或处理,并不包括检举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

这是因为,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是一种包含信任要素的法律关系,只有当委托人信任律师,律师才有可能顺利开展工作。而如果法律规定律师有全面检举义务,则律师将不再可能得到任何层面的信任,辩护人的角色将名存实亡,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就完全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因此,《律师法》第38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法》第38条第2款的第2句同时也规定了,律师在特定情形下,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法律是这样说的: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准备或者正在实施」,也就是说,已经实施完成的、过去的犯罪行为,不在此处规定的范围之内。

然而,题主描述的情况是「凶手私下时对律师认了自己的罪行」

常理上,题主的意思应该是「罪行已经实施完成」,或者,至少是没有在「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状态当中。那么,此时律师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在此基础之上,律师按照《律师法》第31条之规定,为委托人积极辩护,取得良好效果,不但是称职的,而且是极其漂亮的。

除非这位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沙雕到一定程度,给律师打来微信视频电话:律师,看不看我给您直播犯罪?

你说看不看呢?



谈过了法律层面,有人还是希望我们关注一下律师的道德层面。他们皓首穷经,想要证明律师就是缺德鬼,尤其是在「不揭发凶手罪行」这个问题上。比如这位 @专业搅屎棍

其实,「律师是不是缺德」这个问题问得并不好。首先,指向的主体不够具体,更具体的问法应该是「××律师是不是缺德」;其次,指向的行为不够具体,更具体的问法应该是「××律师的××行为是不是缺德」。如果非要这样笼统地问,我们就只能分情况讨论。

第一个层次:主体方面

任何群体,品德优良的人很多,缺德的人也很多。律师群体是不是都缺德,没有证据证明。律师群体是否比其他群体更缺德,也没有证明证明。笼统地说律师缺德,更像是一种偏见。

第二个层次:行为方面

律师只是一种职业,在职业之外,律师也有生活。在不明确律师的具体行为时,我们只能把律师的工作生活进行区分,分别讨论。

在工作上,律师这份职业的内容就是运用法律。而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法律的要求是最低的,道德比法律的要求高。与其说律师的工作就是缺德的体现,不如说法律本身就缺德。

在生活上,没有证据表明律师比其他群体更特殊。根据我对身边律师同行的接触,律师在生活方面的道德感并没有比其他群体更低,反而因为更有规则意识,比很多双标的、出尔反尔的人更注重自己的德行。因为被普遍接受的道德,也是一种规则,而律师就是喜欢遵守并运用规则。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律师运用法律帮助弱者维权、帮助正义一方扬眉吐气时,人们从来不会说律师是缺德的。争议往往出现在那些法律规定与大众认知差异较大的时候,例如题目所涉及到的「不揭发凶手罪行」。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看到,在大多数时候,律师只有选择「不揭发」才是合法的。这不是律师自主的选择,而是法律要求律师这样选择。法律究竟为什么要求律师这样做,为什么要让律师背负骂名,跟律师有什么深仇大恨吗?

人是很容易鼠目寸光的,容易只看到个案(律师在某个案件里没有揭发犯罪嫌疑人),看不到全局(整个国家刑法体系的运行)。

假设,律师开始揭发自己的委托人。所导致的结果首先是委托人被治罪,接着就是一传十、十传百,社会大众不再信任律师。

律师要想沽名钓誉太容易了,因为律师每天都在跟商业机密、违法犯罪打交道。如果法律允许律师揭发委托人的犯罪,则律师必然被宣传为正义化身。这时候,坑害的就是看守所里其他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这些嫌疑人,有的可能本来只该被判一年,结果判了五年;有的本来应该犯了A罪,结果判了B罪……他们需要律师的参与,才能获得公正的判决(更详尽的探讨参见:律师明知他的当事人有罪,还为其辩护是否违反律师真实伦理?)。

那你猜猜看,他们敢委托一个跟公安握手留影、在镁光灯下春风得意、被宣传为正义化身的「检举律师」吗?

大家不再信任律师,这就把执法和司法权力全部交给了人们所信任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让他们痛快地打击犯罪,痛快地保护人民。而被作为犯罪打击的、被关进看守所的人,彻底失去任何帮助,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能束手就擒,任人宰割。

所以,人们真的以为这样就可以保护人民了吗?

人民这个词其实是宽泛的,人们可能想着:我自己当然就是人民的一份子;打击犯罪,跟我自己没有关系;我隔岸观火,做个热情的啦啦队员,端茶送水,摇旗呐喊。

但直到自己被抓进看守所,才发现原来中小学课本上的人民,不是那么容易定义。自己往往分不清别人是不是人民,甚至也分不清自己是不是人民。

这不是耸人听闻,敲下这几行字的时候,我就有几个当事人现在还关在看守所里。他们也从来没想到自己活了这么大把年纪,居然会跟犯罪搭上关系。

真正的罪犯和有冤情的罪犯,其实并没有多大区别,你根本想不到会因为什么奇葩原因,刑期就多了几个月。而当刑事案件(检察院)、(辩护律师)、(法院)三方的构造,缺少了律师的参与,结构发生失衡,就必然更加放大人性的恶。打击犯罪的正义力量一旦变成脱缰野马,保护人民就成了奢谈。

而企图用道德来代替法律,用个案所体现的道德感来攻击法律制度,这种键盘政治是很低级的。塔利班的原教旨主义并没有使阿富汗变得更好。我们的法律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一步一个血染的脚印。得到过血的教训,才总结出这些科学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写进法律里。

有人说,我不懂制造冰箱的技术,难道我就不能评价一部冰箱好不好用了吗?实际上,评价法律的好坏,比评价冰箱的好坏要难得多。

冰箱人人都可以使用,但法律并非人人都有机会运用。尤其是,那些争议巨大的法律。这些法律一旦涉足,就是生与死的关头,一般人绝难涉及,包括律师自己。在评价这些法律的时候,只能依靠大量的事实、数据、逻辑和立法技术,必须有宏观、全局的考量。这样一来,对一些只会用冰箱的普通民众来说,要求其实是很高的。

这里我们可以再次回过头来看看题主的问题,其实法律之所以让律师这样背负骂名,无非是把律师作为良性法律制度上的一环。这时候,律师不过只是法律机器上的一个重要零件。

律师在个案中看似不太符合道德的决策,所产生的作用,或许并非直接体现在个案本身,而是将其力量注入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只有当这种力量源源不断地注入,法律的大厦才能历久弥坚,从而保护整个社会大多数民众的安全和利益。而极少数犯罪分子没能得到制裁,实际上就是法治的代价

所以,律师选择不揭发,仅有很小的概率导致某个独特的犯罪分子暂时无法得到制裁;律师选择揭发,最终危害的却是社会大众的安全。究竟选择哪个才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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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增加

不知道为啥,这个回答那么多评论的,其实我也没有回答题目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我回答很多次了,所以歪个楼随便聊了下律师的作用。

题目的这个问题很好回答。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只要是中国公民都要守法,律师比普通人多个法,律师法,总归要遵守吧,如果杠精觉得律师法是个屁,我是强烈同意的,你们选大人的时候告诉我下,我翻山越岭来帮你投票。

律师法三十八条文很直白,看不懂的,就先去找语文老师吧。根据题目写的,我把尸体藏在了xxx这个信息,先问问当事人你愿不愿意告诉检察机关,如果同意,那我会建议当事人如实陈述,毕竟坦白从宽是真的,而且执行的非常到位。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我得先对比下,是后面3类信息嘛?如果不是,这时候我就需要良心煎熬了,当然也有可能我良心已经被狗吃了,毕竟我也是养狗的,那我只能选择遵守律师法的规定。要是我良心过意不去,那我就检举我的当事人,很好,显然我没有遵守律师法,我也不是当律师的料。好了律师界少了一个败类。最终大浪淘沙,律师界留下来的都是能够守法的。也就是最终合格的律师都不会把当事人告诉我的比如把尸体藏哪里的信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告诉任何人。

很多人讨论律师的作用有没有那么大,我觉得真是太抬举律师,一个刑事案件,法庭里面三方人,律师,检察官,法官,律师其实是最不重要的,就因为不重要,很长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都是不请律师的,结果弄出个指定辩护的规定。还把指定辩护覆盖率弄成个考核指标。凡事当指标了,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挺好的一个制度,能成指标考核,就走样了,这个圈内的事情不谈了。

一会儿又该有正义的小伙伴说了,律师法规定了你不能说,那你知道他是罪犯你可以不帮他辩护啊。我也觉得有道理,不过我觉得当年订律师法的那群人是魔鬼,又弄了个三十二条,给你堵了个后门,好家伙,这法律卷起来太恐怖了。

最后还是那个观点,对于律师这个职业不要看多了香港电视剧,感觉多牛逼,也就是个服务业者,你能不能打赢官司,主要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律师帮不了你太多了,别说刑事案件,你犯罪了律师帮你脱罪,能成功一个,可以吹一辈子,很多大牛律师出了名的案子都不是无罪释放的,只不过是按了个比较轻的罪名。已经是很牛逼的大牛了。至于民事,更不要说了,我要是让借钱人的不用还钱,我还在这跟你们扯什么犊子。

在中国法律里面,法官的权威性毋庸置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不是你们看到那些戴假发的假洋鬼子能比的。法官才是中国法制的基石。

我之前有一个案子,检察院以职务侵占提起公诉的,程序走了一圈,法院改成挪用资金了。你绝对不会在香港电视剧里面看到这个的,我觉得法官是真的当得起官这个词。

最后不要捧杀任何职业,律师不高尚也不高贵,就是个职业,养家糊口,二八法则很明显,绝大多数律师和普通白领差不多的,平均工资干不过it和金融的,社会评价还低,我是不在乎这个,脸皮不厚这个社会混不下去的。别老给我们律师扣什么正义的化身,老实说,我真的不配,别的律师配不配,我也不敢说

以下是原回答

让犯人定罪是检察官的事情,如果法律制度程序能够因为律师的作用,而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第一应该审核这样的法律制度是不是有问题,第二检察官是不是称职到位了,第三公安机关侦查是否完整了。

讲白了律师就是来挑刺的,律师就是让案子变成铁案的,什么是铁案?不是公安机关吹嘘自己巴拉巴拉,是经过整个法律程序,通过律师的各种挑刺,法院仍然把人判有罪了,这才叫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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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交主动认罪证据。

提出有罪但自首从轻上诉。

打赢了,死立执改有期徒刑二十年。

很称职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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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白银吧,一个围绕白银连环杀人案展开的网络社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曾出现过令人不安的现象:一部分吧友将矛头对准了凶手高承勇的两个儿子,甚至有人在吧内公开表示要“人肉搜索”他们,曝光他们的个人信息,并企图对他们进行网络暴力和现实骚扰。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被鼓励和纵容的。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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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歌案原告律师指控刘鑫因隐瞒凶手加害企图,涉嫌转移风险的说法,这确实触及到了案件中一个极其敏感且复杂的层面,也牵动着公众的神经。理解这一指控,我们需要将其置于案件的事实、法律以及伦理的交叉点上进行剖析。律师指控的核心:隐瞒与转移风险首先,我们来拆解一下律师提出的“隐瞒凶手加害企图”和“涉嫌转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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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你的问题,我能感受到你内心的挣扎和困惑。这绝对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境况,需要你好好审视和思考。首先,我们来拆解一下你描述的几个关键点: 一次很生气的爆发,对你很凶很凶: 情绪失控,语言攻击,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伤害性。即使是因为愤怒,把愤怒以如此伤害性的方式发泄在伴侣身上,也不是健康的沟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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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美国首例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凶杀案,一名老年人被袭击致死,而凶手声称是因为受害者“离他太近,违反了防疫规定”,这起事件无疑令人震惊和深思。首先,这起悲剧直接将疫情的紧张情绪与个体行为的极端化联系在了一起。在疫情初期,社会普遍存在着对病毒传播的恐惧和对防疫措施的依赖。这种恐惧和依赖,在某些人身上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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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您提到的“袭击共和党参议员Rand Paul的民主党凶手曾给Pocahontas捐款”这一说法,我们需要厘清几个重要的事实和背景信息,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理解和评价。首先,让我们梳理一下事件本身:2017年11月,共和党参议员Rand Paul在美国肯塔基州家中遭遇袭击,导致他肋骨骨折等伤势。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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