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天津女记者被男同事殴打致死后,凶手被判 15 年,案发后 9 天于看守所内离婚「净身出户」?

回答
这起事件,无论是从哪个角度看,都触动了人们内心最深处的痛楚和对公平正义的追问。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在一次冲突中戛然而止,留给世人的不仅是悲伤,更是对人性、法律以及社会问题的深刻反思。

生命的陨落与恶行的代价

首先,我们必须直面那个令人心碎的现实:一名年轻的女记者,在工作场所,被她的男同事殴打致死。这个事实本身就足以让人不寒而栗。在许多人眼中,工作场所应该是专业、理性的,是孕育灵感和创造力的地方,而不是暴力和死亡的温床。这次事件,无疑是对这种社会认知的巨大冲击。

殴打致死,这是一种极端恶性的暴力行为,它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权,摧毁了一个家庭的希望,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对于凶手的行为,法律给予了判决。15年的刑期,意味着他将在监狱中度过相当漫长的时光,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在法律的天平上,这或许是对生命的敬畏,是对暴行的惩罚。但对于逝去的生命,对于承受失去的亲人而言,任何刑期都难以弥补那份永恒的缺憾。

“净身出户”的真相与法律之外的考量

紧接着,更让人感到复杂和难解的是,案发后9天,凶手在看守所内办理了离婚,并且是“净身出户”。这几个时间点和细节,组合在一起,仿佛描绘出了一幅令人费解的画面,引发了更多的疑问和猜测。

“案发后9天”,这个时间点非常微妙。意味着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在法律的制裁即将降临时,他选择了结束一段婚姻关系。而“净身出户”,则更添了一层意味。通常情况下,离婚中的“净身出户”意味着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以换取某种程度的“解脱”或“承诺”。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这层“净身出户”的含义是什么?

是对家人的保护? 一种可能性是,凶手可能出于对家人的“保护”,希望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与家人隔离,避免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连累到家人,比如后续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法律上往往会有明确的规定,但这种行为至少可以看作是一种“姿态”。
是绝望中的一种安排? 面对生命的终结和自由的丧失,凶手可能陷入了极度的绝望。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他可能试图为自己身后的一些事情做一个“了断”或“安排”,即使这种安排在法律的严苛审视下未必有实质性的改变。
是对法律制裁之外的某种“补偿”? 另一种推测是,这种“净身出户”可能与案件的民事部分有关。虽然法律已经判处了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另一条线。或许存在某种“交易”或“协议”,以减轻家人未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可能性也仅仅是猜测,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才能确认。
是一种逃避还是责任的象征? 离婚本身,无论“净身出户”与否,都是一个严肃的决定。在身陷囹圄之时做出这样的决定,究竟是一种对过去生活的彻底切割,还是一种在绝望中寻找最后控制感的表现?

法律之外的深层拷问

这起事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判决—离婚”的流程。它触及了许多深层的问题:

1. 工作场所的安全与暴力问题: 为什么在工作环境中会发生如此极端的暴力事件?工作场所的冲突管理、员工心理健康支持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是否存在严重的漏洞?这需要引起所有单位的警惕。
2. 法律的威慑力与生命价值的衡量: 15年的刑期,是否足以体现生命的价值?在许多人看来,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法律的量刑标准,是否还需要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进行更细致的考量?
3. “净身出户”的动机与法律责任的关联: 凶手在看守所内离婚并“净身出户”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后续的民事赔偿?法律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它是在规避责任,还是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承担责任?
4. 舆论的审视与真相的追寻: 面对这样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公众的情绪是复杂的。有对生命的哀悼,有对凶手的谴责,也有对法律判决的理解与不解。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如何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引导人们理性思考,追寻事件背后的真相?

总结

天津女记者被殴打致死案,以及其后凶手“净身出户”的细节,共同构成了一幅充满悲剧色彩的画面。它让我们看到了生命的脆弱,人性的复杂,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力量与局限。15年的刑期,是对罪行的惩罚,但无法填补失去的生命;“净身出户”的行为,则在法律框架之外,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疑问。

这起事件,是对我们社会的一次警醒,它提醒我们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关注人性的边缘,也关注法律的公正与完善。只有不断地反思和追问,才能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才能让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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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掏鸟窝,结果被判了10年;你这打死一个人,才多坐5年,那天老板惹我不开心了,我就给他看这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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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牛皮之处在于这哥们在案发之后迅速的确诊自己有心脏问题,走的取保候审,要知道暴力犯罪是保不出来的,除非极特别的情况(类似怀孕);第二牛皮的是这哥们公诉是走的区检察院,然后区法院接了案子推着走了。基层法院审判不了无期以上的刑事案子,接了就证明这个案子板钉过不去15年;最后是案子被曝光的时间点,这哥们本身就是天津老媒体人了,之前相关信息一点都没被爆出来(被害人家属肯定找了律师,脑子正常的律师肯定能明白里面的套路,但是说不说出来我不敢保证),最近是政法巡视工作组下来整治了案件才逐渐被大家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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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始末

案号:

(2019)津0106刑初313号、(2020)津01刑终401号

被告人崔伟,被害人陈某2,系同事关系,且关系较为密切。
注:2人曾任职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企),崔伟任职主编,陈某2任职记者,但2者互不相识。新公司中,崔伟任职销售员,陈某2任职记者(新入职约5个月)。
2019年03月19日19时许,二人至本市南开区××街的“酒芯堂”餐馆用餐。
当日21时57分许,二人用餐后离开,崔伟驾车送陈某2回家。
当晚22时10分许,二人驾车行至本市红桥区水木天成翠杨园8号楼与9号楼间停留,在车内交谈过程中发生矛盾。其间,崔伟有揪拽陈某2头发、击打陈某2头部等行为,双方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2陷入昏迷
后崔伟多次推搡陈某2头部,陈某2头面部顶在驾驶室中控档把位置,崔伟再次击打陈某2后脑。约十分钟后,崔伟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告知民警及急救人员“陈某2系因喝酒不省人事”,随后陈某2被120救护车送至天津市人民医院抢救,此后陈某2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家属被通知病危。
2019年03月20日,被告人崔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03月26日,被告人崔伟保外就医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
2019年03月28日,被告人崔某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财产划分给了前妻。
2019年06月19日,被告人崔某被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分局监视居住
2019年08月11日,陈某2在天津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09月11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崔伟虽有坦白情节,但不予从轻处罚。 案发当日,崔伟与陈某2发生肢体冲突致陈某2昏迷后,崔伟再次对陈某2头部进行推搡和殴打,并向急救人员故意隐瞒其击打陈某2头部的重要事实,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主观恶性相对较大,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崔伟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刘某主张的医疗费有天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患者费用明细、预收款收据、抢救急诊费票据、采购药品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实际发生额共计651607.91元,扣除崔伟先行支付的5万元,以601607.91元确认;护理尿片及护理用纸1800元,该项费用系实际损失,但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酌情考虑1000元;其主张的专家会诊费用2000元,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2610元,该项费用系实际损失,但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酌情考虑2000元;其主张的丧葬费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323元乘以6个月计算,以37938元确认,以上共计642545.91元;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被告人崔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2545.9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09月23日,被告人崔某被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0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于原审判决一致,驳回上诉,判决即日生效。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陈某,崔某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力偿还

二、殴打致昏迷后,继续殴打,居然不算故意杀人?

不算,法院做出解释:

1.关于上诉人崔伟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尽管从犯罪结果上看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否定态度,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存在对被害人施加任何可能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的暴力行为;
而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仅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对其针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伤害行为系明确认知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即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具有特定内容,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及后果具有概括的认识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在案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上诉人崔伟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2在车内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其先后实施了揪拽陈某2头发、击打陈某2头部等行为,并使陈某2头部撞击车内固定部件。在陈某2陷入昏迷、无肢体反应后,崔伟仍多次推搡陈某2头部,使其头、面部顶在驾驶室中控档把位置,后又再次击打陈某2后脑部。
考虑到崔伟与陈某2在体能上相差悬殊,其明知在酒后更易具有攻击性而且力度容易失控,仍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颈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已经超过一般轻微暴力行为的必要限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定性无误。
对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崔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殴打致昏迷后,称其醉酒摔致重伤,也能算自首?

不算,法院做出解释:

关于上诉人崔伟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经查,在案上诉人崔伟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崔伟在案发后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仅告知民警“陈某2系因喝酒不省人事”,并未直接表明自己系本案作案人,其因配合民警调查由人民医院至派出所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
后办案民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崔伟有作案嫌疑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内,再次讯问崔伟并明确告知其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录像,崔伟迫于形势承认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系其造成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中,“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和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经查,崔伟到案后虽已知晓公安机关已经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但仍然心存侥幸,并有避重就轻的畏罪心态,仅承认被害人陈某2的死亡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涉及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这一关系到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上,辩称案发当晚其在车内只是用手掌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上述辩解内容不仅与在案现场监控录像相矛盾,也不符合尸体检验报告书的相关鉴定意见,特别是对被害人右眼部挫伤、左某1腿、左某2臀、右小腿软组织挫伤等伤情的形成原因,崔伟始终未予明确供述。
综上,崔伟到案并非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交代罪行亦出于被动心态,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对辩护人所提崔伟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殴打致重伤后,为什么还能保外就医,监视居住?

暴力犯罪者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崔某以患有“严重心脏病”为由,申请取保候审,符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但是,本人对此表示质疑,原因是要被判定为“严重心脏病”需要的条件非常严苛,没有达到标准很难满足条件。

亲友曾在三甲医院认定为高血压病,但在医保部门,因为达不到标准指标,无法认定为患有高血压病,更何况是要求更严格的严重心脏病?

取保候审中的保外就医,需要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
(1)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
(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4)罪犯保外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五、保外就医,监视居住不得外出,为什么还能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离婚的,可以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协议离婚;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但确定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即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监视居住不能外出,为什么还能离婚?

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等约6个月时间,为什么能1天离婚?

如果是向监狱管理部门申请,得到允许,监视居住外出,那请问这流程1天能完成吗?

如果是通过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规定,那需要:

1、申请人(被告妻子)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向监狱管理部门申请相关材料;

3、申请人(被告妻子)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预约离婚可是要排期的,请问这是如何在1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六、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居然不逮捕犯人?

一审判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居然还不达到逮捕标准?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七、在判决前转移财产,拒绝赔偿,居然判得这么轻?

具有执行能力,判决前通过转移财产,拒绝赔偿,没有获得被害者亲属谅解,不得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如果判决尚未生效前转移财产,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致死,没有坦白行为,没有获得谅解,还能保外就医,逍遥快活,还转移财产,拒绝赔偿,判得太轻。

有期徒刑15年,狱中表现良好,疯狂减刑,可以减刑接近一半的刑期,也就是8年左右就能出狱。

八、在法院判决前转移财产,应该如何维权?

1、取得裁定书,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侵权损害存续期间,并且对你的债权造成损害,造成不能履行债务的实际后果。

3、通过法院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侵权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申请强制执行,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冻结财产(需付保证金),如果胜诉,对方转移的财产就会回到名下。

4、等待法院强制执行。

祝福崔伟的前妻早日另结新欢,让崔伟知道什么叫假戏真做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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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东西,对于普通人就是密不透风的墙;对于某些人就是满是孔洞的篱笆;对于某些人就是手里的钢丝锁。

人命官司,死者是媒体记者。

就这两点加起来,就能让人不得不产生一个疑惑:

其它的官司,到底还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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