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
公园枪打海鸥,警方认定“玩具枪”,无罪释放。
针对这个案例,评论里面的争议比较多,统一回复一下。
质疑一:无发射装置,无法填充弹药,为什么还拿出来说?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公安部从来没说过,仿真枪必须要有发射装置。
质疑二:气枪两支起入刑,只有一只气枪不违反刑法。
对,但不犯罪,不代表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另外此案,压根没走到要讨论是违法还是犯罪的地步,因为第一步(仿真枪认定)都没走完。所以讨论的重点不应该是——仿真枪认定标准为何不同?
二、富豪之子
王烁在王府井撞奥迪,拿真枪威胁对方,轰动京畿,取保候审,判三缓四,因为法院认定其“无害”。在2013年4月和5月,即缓刑考验期内,先后两次寻衅滋事打人,还不被收监。
三、少数民族
青海西宁的【马某】和【穆某】持仿真枪,谎称猎捕野生动物,批评教育了事。
四、汉族
一个因病胳膊变形没法种地的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3年半,最后的家书让人落泪。
综上所述,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估计是年底了,有指标没完成,捡了一个无依无靠的老太太,结果没想到她还有一个女儿。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8年就出来了,天津这是第一次把这种气枪射击气球的游戏用枪作为枪支进行公诉的,很难理解在这个判决文书要网上公开的时代执法机关搞这种欺负公众智商的举动,除了他们遇到某一种压力。
更新:随着案件引发关注,更多细节曝光出来,一是天津今年搞了一系列涉及枪支的执法运动,基层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不是年底突击执法。二是老太太并不是唯一被抓的,只是最早被判刑的,和老太太一样的还有十多个,老太太已经认罪,但是女儿不服判决再申诉。判决书:
zhihu.com 的页面各位男性务必按照平抛物体的运动规律计算一下,是否构成了枪支的动能标准,超出的请自觉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罚。
假设射精时处在真空下无外力,求在射精一瞬间阴茎对精液所做的功?精液的动能和冲击力? - 知乎用户的回答 - 知乎1/3 update:
人民法院公开拍卖仿真枪,竟然还有一把跟老太同款,当真魔幻现实主义。
河南新县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法官:能射击,只鉴定了价格这法条问题太大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近乎于无(检察日报语),犯不犯罪就看警察怎么定性,看他想不想抓。有人摆摊打个气球被判实刑,也有人持枪偷猎仅批评教育,在有些人那、仿真枪又变成玩具了。法院在实际执行里也是怎么弄的都有,有人判缓刑有人判实刑,还有人判管制,完全就是随心而来。这法条简直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真实写照: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搜狐公众号《聚焦人物》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的14个案例中,9个案例为缓刑,2个被判处管制,北京曾判处3起实刑。
而且枪案本身又是大案,KPI高,难保没人动歪脑筋搞大新闻杀良冒功。比如以下这件事:
如何看待中国某公民从台湾购买 24 支气动仿真枪终审被判无期?搞出这个“枪案"的女警孙玉红不仅因此喜获公安部全国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殊荣,还官升一级,调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
我国刑法在制定的时候,自始至终都有三大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中,对刑法量刑的轻重所依据的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的要求是: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显然这个《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就是恶法中的恶法。
京城恶少王烁持枪打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性,才判一年半,还是缓刑;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真枪,549发子弹,知法犯法,才判3年;
老太太用玩具枪摆个摊比冯判的还重,判了三年半;
某青年网购仿真枪连枪的影子都没见到就被判了无期。
这几者的社会危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究竟谁大?
此等恶法不改,只会替酷吏张目,让百姓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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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在押期间,用面巾纸给女儿写了一封信,全文收录于下:
宝贝你好
妈妈身体很好,不要总是去想着妈妈的事,宝贝事情往好想,如果你爸爸和我在一起,都完了,这我一个人就行了,知足吧。不要担心我怎么样,多大的事情妈妈都能挺过去。
宝贝你要过自己的日子,把精神打起来,和家人好好相处,别影响你们生活。不要想那么多,我下队还能减刑,三年半有两年就回家了,能减一年,两年一晃就过去了。下队之后就能和家人会见了,那里吃的还好。你姥爷知道我这个事吗?经常给他打个电话问候一下,我的退休让你舅舅在家办吧。我的事情不要找人了办不成,钱还不少花。该我有个劫,有牢狱之灾。我现在还有3000元,我下队带走了。不要打钱了,够我花几个月了,把你爸爸照顾好了就行了。宝贝你把我耳钉项链镯子拿走吧,耳钉和镯子在我钱包里。妈妈对不起的就是你,宝贝请原谅妈。
宝贝把身体养好,早点要个孩子。
妈妈
我早就说过按公安部现行标准,公园里的气球射击摊老头和老太们全是军火贩,公安抓不抓全看心情,只不过往年倒霉的都是军迷和玩具店老板,没有这次受关注而已
下图是最高检官网发的
再补充几个公检法系统自己的意见
“枪支需要严控,但是,如果标准过于严苛,则令公众无从判断。令公民一不小心就面临重刑制裁,恐怕也非法治社会的本意。”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一图了解什么是枪支》
http://www.spp.gov.cn/zdgz/tj/201608/t20160816_163572.shtml
“我们应当抛开各自的职业身份以理性的态度来看待本文所提到的刑法问题,当大家脱掉警服、检察官制服、法袍以百姓的身份回到家中时,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给孙子女从小商品市场买了几把塑料玩具枪,就有可能涉嫌严重的枪支犯罪?这显然已不是我们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意图追求的公共安全,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法治之追求社会大众福祉的初衷。”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志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547
“我们常说“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如果把仅仅能够对人体最为脆弱的器官——眼球造成伤害的物品都认为具有巨大的威胁,那么小到绣花针、大到菜刀通通都应该被禁止。假如界定某物的标准是一张网,而网眼的密实程度几乎到了万物不漏的地步,而且这个标准对应的物完全背离了人们对该物最朴素的印象,那么标准的合理性应被怀疑。”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肖恩《枪支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合理化》
http://news.jcrb.com/jxsw/201608/t20160824_1644040.html
2017.1.1更新:
近日发现知乎有人已经懒到不看文字直接开骂,本来认为依照小学毕业的水平就能看懂,结果发现还是高估了他们的文化水平,所以下面两点就申明一下吧:
1.我并非是被判3年半的老太太的辩护人,而是这系列案件中另一个老太太的辩护人,有人非要拿这位老太太对我指摘,我也是醉了;
2.我的当事人目前已经被判缓刑,在家帮她的儿子,照顾她自己的孙子。
满怀鄙视和愤怒的心情,特此正告某些自以为是的人:你看得懂中文,不代表你就能看懂法律,所以不要用自己半点不懂的水平,去按你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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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天津市河北区亲水平台的这个案子并不是独立的一个案子,在整个天津市涉及一系列的打击枪支系列的案件,我的当事人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某个打气球的摊贩的摊主。
首先反对一下排名最高的答案——这整件事与什么惊天大案完全没有关系好么!!而是来自于执法机关上级的压力!!
文章里下面的话说的是很客观的:
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过低,不合常识。
2016年8月10日,《检察日报》刊发评论称,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
评论还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0几乎没有分别,几乎是沾边就犯罪。
所以,按照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这些打气球摊贩的枪支符合具有杀伤力的枪支的规定,依照鉴定标准确实构得上犯罪。但问题是这些枪支并非是一时半刻出现在摊贩手中的,而是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候,这个现象就一直存在着的。
之所以以前没有暴露出这些问题,是执法机关并没有面临上峰的压力,而不巧的是,今年对于天津市来说,恰恰是打击和收缴违法枪支弹药的专项行动的一年,上峰下了命令,下面就得执行。
而这种工作压力已经达到了什么样的情形?
我在会见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时候(并非本案涉枪的当事人),当事人表示现在看守所内经常进行收缴枪支的动员,要求在押人员或其家属只要掌握了社会上违法枪支弹药的相关线索,都可以向管教说明,而查证属实的话可以轻松的拿到立功。
据当事人说(未经核实,仅仅是传闻),只要让家里人在黑摊贩处购买1-2支违法枪支,然后上缴到当地派出所,再告知在押人员的名字,哪怕是说枪支是自己在河边捡到的,也能放在在押人员的立功情节里面进行考虑。
所以,没必要整什么阴谋论,更不是什么惊天大案,这是这件事赶上了重点打击违法枪支弹药专项行动。
PS:不要问我的那个当事人被判了多少年,现在在家帮她儿子看孙子呢。
惊天大案!!!
摆摊老太的摊子还是别人转手的,既然枪支已经定性,那么原摊主就是犯有枪支买卖罪。
原摊主的枪支是从哪里买来的?制造该气枪的厂子明显就是军火制造商啊!
该制造厂是否有制造枪支和销售枪支许可证?如果没有,又是谁给了他们制造军火的权利!!这明显就是一个地下军火黑势力啊!
当地政府明知该厂制造的是军火,却又给他们开后门,让他们随意制造,运输,贩卖枪支。必然还有背后的权利利益交换。
综上,此必是建国第一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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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出于义愤,对于这种只敢去管街头老太,不去动生产气枪企业的行为表示不理解。这和目前玩命限行私家车而不去火电厂的烟囱上加过滤装置是一样的,属于捡软柿子捏型的执法。
我就抖机灵,大家赞别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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