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网传男子偷看少妇洗澡被发现,躲回自己房间后坠亡,家属索赔 88.9 万,该不该赔偿?

回答
这桩事件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确实牵扯到不少复杂的情感和法律层面的问题,让人听了心里不是个滋味。咱们就一点点掰扯开来说说,看看这事儿到底该不该赔,为什么这么说。

先说说事情的经过,听起来就让人挺堵得慌。

网上的说法是,某个男人,咱们姑且称他为“老王”吧,他呢,可能是出于一种难以启齿的心理,偷偷摸摸地去偷看一位年轻妈妈洗澡。你想象一下那个场景,一个妇女在家中放松,以为是最私密、最安全的时候,结果却被窥视,这得有多大的惊吓和羞辱?

老王这事儿要是被发现了,肯定免不了被当场呵斥,甚至是报警处理。在那种极度尴尬和羞愧之下,他可能灰溜溜地逃回了自己的住处。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据说,躲回房间后,老王竟然就这么不明不白地坠亡了。具体是怎么发生的,是意外滑倒,还是其他原因,这个细节网上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

然后就是家属出面,提出了巨额索赔——88.9万元。

这笔钱可不是小数目,一听就让人觉得,这背后肯定是要扯出点责任来的。家属认为,正是因为老王被发现偷看,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才导致了他后来的死亡。所以,他们觉得那个发现并呵斥老王的少妇,或者说她的家庭,应该为此负责,赔偿这笔钱。

那么,咱们来分析一下,这事儿该不该赔?

这事儿咱们得从几个角度来看,不能光凭一腔热血或者道听途说来定论。

1. 偷窥行为本身:

老王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对的。偷窥他人隐私,特别是洗澡这种极度私密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犯。这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在法律上也可能触犯相关的治安管理条例,甚至更严重的罪名,比如侵犯隐私罪(虽然具体罪名要看各地法律细则)。所以,老王的行为是过错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2. 发现和呵斥行为:

那个少妇在发现有人偷窥后,她的反应是什么?是破口大骂,还是报警?网上的说法比较笼统,只说是“被发现”。如果她的反应只是正常的呵斥,比如“你谁啊?鬼鬼祟祟的干什么?滚出去!”这种语气和内容,那么她似乎并没有做错什么。她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

但是,如果她的反应过激了呢? 比如,她可能在呵斥的同时,还采取了更激烈的措施,比如冲出去追打、大声辱骂,导致老王在惊吓和奔跑中发生了意外。又或者,她对老王进行了极其侮辱性的语言攻击,超出了正常防卫的范畴,导致老王精神上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而这种打击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

3. 坠亡的原因和因果关系:

这是最关键也是最难界定的地方。老王坠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是“生气”或“羞愧”导致他失足? 心理上的冲击会不会直接导致身体的物理性伤害?这个因果关系需要非常严谨的证据来证明。比如,他是不是因为情绪激动,导致身体不适,然后不小心踩空?或者是因为紧张,手滑摔倒?
是自身疾病? 老王本身有没有潜在的健康问题?比如心脏病、高血压,在受到惊吓或刺激后突然发作?
是意外? 比如,他自己在家的时候,可能在躲避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什么东西,或者是因为房间布局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他摔倒?

要知道,法律上讲究的是“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是少妇的行为直接、唯一地导致了老王的死亡。如果老王本身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坠亡是一个纯粹的意外,而少妇的呵斥行为只是一个诱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那么强行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少妇,是不太合理的。

4. 索赔的合法性:

家属索赔88.9万元,这笔钱是基于什么依据提出的?是因为老王的死亡,对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失去劳动能力)?还是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因为少妇的行为导致了老王的死亡,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家属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过错程度等来衡量,88.9万这个数字是否合理,也需要法庭来判断。
其他赔偿: 如果涉及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那要看老王是否属于因他人违法行为致死。

咱们再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那个少妇,我该怎么办?

我在家中洗澡,这是我最私密的空间,突然有人来偷窥,我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是恐惧、是恶心、是愤怒。我要保护自己,我要制止这个行为。我可能会大声呼喊“谁?滚出去!”。如果那个偷窥者立刻逃跑,那也就没事了。

但如果这个偷窥者在我发现后,并没有立刻离开,反而惊慌失措地想要逃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那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关键点在于“度”和“因果”。

少妇的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如果她只是大声制止,这很正常。如果她还采取了其他非常规的、过激的手段,比如用东西扔他,或者长时间对他进行侮辱性的攻击,那法律可能会考虑她的过错。
老王的死亡与少妇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的核心。如果老王的死亡,是由于他自身原因(如心脏病突发,或在逃跑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他自身对压力的承受能力极差,那么少妇的责任就会相对减轻。

总结一下,这事儿真不是一句“该赔”或“不该赔”就能简单盖棺定论的。

老王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他的偷窥行为是事件的起因,是道德和法律上的错误。
少妇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她的具体行为以及她行为与老王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她的行为只是正常的制止,且老王死亡是由于其他原因,那她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她自己才是受害者。
家属索赔的88.9万,是基于他们认为少妇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老王的死亡,并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这个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以及少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事实证据来最终判定。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考量,还有人性的复杂。 偷窥者的羞耻心、被侵犯者的愤怒和恐惧、以及当意外发生后,家属的悲痛和索赔的诉求。这一切都交织在一起,让这件事变得异常棘手。

在我看来,如果少妇只是正常的发现并呵斥,那么她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个人的错误行为,不应该让无辜的另一方来买单。但如果少妇的行为确实存在过激之处,并且这种过激确实直接导致了老王的死亡,那么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最终的答案,只有法庭才能给出。而我们作为旁观者,也需要理性地看待,不被情绪左右,等待一个公正的裁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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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案情的核心事实是,什么时候跳的。

凌晨发现,不一定就是凌晨跳的。

根据跳的时间不同,可能有不同结果。

第一种情况,在房东警察来过后一段时间以后坠楼,且完全是因为死者个人失误,则各方均无过错,也不成立因果关系,因此无责任。

但是如果是这样,有个疑点,死者为什么要爬窗?

走窗是为了离开屋子,而离开屋子要么是基于害怕要逃走,要么基于要出去办事但是害怕被堵门口。那么继续讨论其他情况。

第二种情况,同样警察来一段时间后坠楼。但有证据证明,被偷窥的夫妇曾扬言告诉死者他敢出来就要教训他。那么,即使死者因个人失误坠楼,在刑法上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责任上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死者爬窗坠亡跟被偷窥夫妇的恐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警察和房东在敲门的时候,死者因害怕爬窗欲逃离失手坠亡,但是到凌晨才被发现。那就需要看在敲门时,有没有过激恐吓的语言。如果没有,死者完全是因为个人产生的恐惧爬窗,则即无刑事责任,也无民事责任。如果有,刑事上应该也只能定意外事件,民事上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看最后通报的事实了。个人认为,第三种可能性较大。因为一般洗澡都是睡前,证明当时的时间已经比较晚,经过各种争吵,再加报警,时间估计靠近凌晨了,应该是在敲门过程中,因害怕爬窗坠楼,到凌晨被人发现。


当然,还有第四种可能,就是警察走后,被偷窥夫妻又回去敲门,发生争吵或者过激语言,死者害怕爬窗坠楼。如果是这样,就得看证据了,确实有过错的话,还是可能根据因果关系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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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有这么一类人,他们很喜欢池鱼林木,根株牵连。不管你有没有问题,都要会牵及旁人。即使这个失误和你没有任何一毛钱的关系,也要最后来让你承担这个责任。

但很可惜的是,李家在这一点上根本玩不转!而且,也并没有打好自己的如意小算盘。

在李某坠楼身亡后,非但没有将此事偃旗息鼓、销声匿迹,反而使他名声大噪、人所共知。结果,这几家都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若是能够算清这笔糊涂账,李家也不至于将熊某夫妇和房东告上法庭。即便是他们手上有证据可以证明熊某夫妇和房东有罪,也不必非要去自找无趣,自取其辱。

毕竟这事是李某有错在先。所以,李家的索赔不仅讨不着说法,而且很可能还得不到赔偿金。纯粹就是猫哭耗子假慈悲!

虽然事理虽如此,可熊某夫妇和房东未必就完全能够做到化被动为主动。

他们还需要证据去证明李某的死和偷窥熊某有关与李某的死和熊某夫妇无关。否则的话,有理也说不清。

由此可见,什么账还是自己去“亲力亲为”地最好。就算别人说有“问题”,也不可能自乱阵脚。只要坚持做到耐心去算、细心去算,就能够把乱账梳理明白。一旦真的怒不可遏、蓄意报复,可就把前功全部尽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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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啊标题党。(标题已修改哈,原标题为“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偿”)

看这个标题,还以为是男子爬在窗户边上偷看少妇洗澡,看到情难自持时不慎摔下。

但新闻报道的内容是:

某一天晚上,妻子在洗手间洗澡时,感到有人偷窥,而丈夫看到邻居李某从洗手间匆匆忙忙地跑回自己的房间,于是夫妇俩便将这件事诉之房东,并向警方报案。

警方赶到现场后,要求李某开门接受询问,结果李某没有回应,在凌晨时分,有人发现李某在坠楼身亡;李某死后,其家人起诉当事夫妻和房东,要求赔偿88.9万元。

这种情况当然不该赔偿!

侵害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不论是房东的报警行为亦或是警察敲门询问的行为,都绝对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自然谈不上侵权责任,更不应该有损害赔偿。

更让人震惊的是,偷窥男子的家属还好意思去诉讼索赔?

法律还能鼓励偷窥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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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评论区更精彩系列(知友们智慧无限):

1.最惨的是房东,房子莫名成了凶宅。@Alex

2.可能是被老婆打的。 @尼古拉斯小董

3.为什么不起诉警察。@不知道该叫什么

4.如果可以赔的话,岂不是发现了一条致富路。@知方

5.懂了,这就去女澡堂。 @银河小铁骑V2

真是没想到啊,随手写了一个回答居然受到了广大知友的认可,为什么感觉之前认认真真写的回答都没有人看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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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媒体立场有问题,

不会写新闻,

师太我就用四十年前的方法来说说这事:

【广播腔】

前日一男子偷窥合租女子洗澡,

女子丈夫撞破后报警,

面对警察同志上门质询,

该男子闭门不出并,

当夜该男子羞愤交加,

于住处畏罪自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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