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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的弊端是什么? 第1页

  

user avatar   gong-ke-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弊端是无法阻止这个政权犯下空前绝后的种族灭绝反人类罪行

论迹不论嘴,论嘴无坏人。当然了,这对信仰“因信称义”邪教的奴隶主种族灭绝反人类匪帮可能不适用。。。。


user avatar   zhan-yu-98-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三权分立是什么?简单的说,过去是一套系统管理国家,所有权力都是这套系统的分支。三权分立就是变成了三个系统一起管理国家。

三权分立的好处就是,三套系统可以相互监督,就算一套系统出了问题,另外两套系统还可以纠正。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方面就有坏的方面,因为三权分立一直是以正面形象出现的,所以大家都忽略了其坏的方面。

我们可以类比一下,小到一个家庭,中到一个企业,如果有多套管理系统,会出现什么情况。首先就是一个管理成本问题,很显然会形成额外的成本,这成本对于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似乎问题不大,但是对于一些原本就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问题就变得很具体了。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成本,不仅仅是多养几个人的问题。我们知道任何事情,经手的人越多,经手的环节越多,其“损耗”必然会越多,其效率必然会降低,因为中间商都是要赚差价的。所以这成本如果细算,其实是很大的。比如有名的美国律师阶级,就是这套体系巨额成本的一个体现。如果一个穷国弱国这样搞,结果不言而喻。

第二,我们希望三套系统可以相互制约,但是是否真正能够相互制约,这并不是可靠的。假设一个单位有三个一把手,这三人是否一定会相互促进呢?我看不一定。这三人也许相互关系不好,那就变成了相互拆台。如果关系很好,又变成了官官相护。一个领导可能腐败,三个领导一样可能腐败。一个领导有亲戚朋友,三个领导一样有亲戚朋友。一个领导会面临的问题,三方领导一样会面临,区别仅仅在于原本只需要搞定一方,现在变成了三方。

有人说三方领导相互要监督,所以不敢乱来。这是一厢情愿,他们为什么要相互监督?他们相互监督有什么好处?你看美国弹劾总统最积极的,总是在野党,而不是大法官,因为在野党有好处呀。一些发达国家这套系统运行得很好,不等于其他国家也能运行良好。因为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在于他们原本就管理得很好,换种管理方式也可以管理好。而那些落后国家,原本就管理得不好,再换一种更复杂的管理方式,大多数不是变得更好了,而是变得更差了。

第三,隐形领导的问题。美国号称三权分立,但这三方领导是否真正掌权呢?我看不一定。三权分立为什么会出现?因为资本家要造封建领主的反,因为资本家要从旧贵族手上夺权,生怕换个新领导后又被旧贵族拉拢了,所以要分权。所以三权分立的初衷与人民是否幸福,国家是否强大没有半毛钱关系。他们只是为了让资本家从旧贵族手上分取权力,防止旧贵族复辟而已。权力虽然一分为三,但是归根到底这权力依然是属于资本家的,也就是说所谓的三个大领导其实并非真正的领导,他们只是领导的代表而已,真的领导是坐在幕后的。正如川普女儿生日希拉里就要来祝寿,因为希拉里家族接受了他的献金。在这件事是,川普是老板,希拉里个人虽然与川普是竞争者,但是收了钱就要办事,所以身不由己就要去祝寿。同样的,即使是大法官,即使是总统,他个人究竟有多少权力呢?究竟有多少事情是他自己要干的,有多少事情是他身不由己的呢?一个国家,如果连领导人都不能控制自己能干什么,那这个领导又有什么用呢?这权力制约究竟是为了国家好,还是为了某些人的私利呢?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三权分立的精髓在于分权与制衡,而在美国具体实行过程中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行政权容易突破制衡,一家独大,凌驾于司法之上。

特朗普在这两年间,把行政令玩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可以通过行政令来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在南方边境修墙;可以通过行政令来阻止美国企业被外国公司收购(如 2018 年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阻止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博通公司收购高通);也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将企业纳入实体清单,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对外国公司进行处罚。

美国的政治体制,实际上给总统开了一些「后门」,以便在紧急时刻面对外来威胁迅速作出反应,但这些战时的权宜之计,很容易被滥用到平时,这一趋势在近两年间愈发明显。

特朗普并不是第一位路子这么「野」的总统,在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时代,总统对司法系统逼宫的方式更加别出心裁。当新政受到来自最高法院的阻碍时,罗斯福捕捉到了一套法律上的「漏洞」:

法律并未对最高法院究竟应该有多少名大法官作出规定,同时,总统有权提名大法官。

问题一下子变容易了:虽然大法官终身任职,总统不能罢免大法官,但总统可以往里面增加大法官啊。如果现在台上做的九个人不能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多数意见,那我可以再任命几个人,把反对票稀释,让自己这边的票数增加。

罗斯福也的确试图这么做了,他发起了《1937 年司法程序改革法案》,这部法案为联邦最高法院增设了理论上可达六个的大法官名额,让大法官人数最多可达 15 人。这一法案虽最终未获通过,但历史上普遍认为,罗斯福具有逼宫性质的举动,影响了法院随后对新政立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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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很容易出现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一方面,行政权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对司法程序进行突破,以行政令推行合法性存疑的措施;另一方面,大法官任命,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色彩。

理想状态下的三权分立,能确保各个部门之间实现分权与制衡,避免某一部门凌驾于其它部门之上。而美国的三权分立,在面对行政权力扩张和侵蚀之时,却缺乏有效应对,以此回答问题中关于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弊端。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很多答案混淆了三权分立地方自治


这是美国政治里面两个特点,而大部分人讨论的所谓的优势也好,弊端也好,都是地方自治


尽管州政府上面也会仿照联邦政府搞三权分立,但准确的来说,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就是联邦政府层面的,甚至没有约定州政府要采取什么政治形态和政治制度,只要求是共和制就行。



如果限定到具体的三权分立这个特征上来说,我个人认为,三权分立的表面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首先三权不是平等的,国会拥有最大的权力,因为国会不仅仅是拥有完全的立法权(可以直接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院那个顶多算补充立法),还可以弹劾总统(也就是说对行政有监察权),更别说还拿着财权。所以国会如果铁板一块,总统肯定不能像叶利钦那样可以开坦克干国会的(当然可以内部分化各个击破)。所以其实我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本质上和议会民主制的区别并不大,总统/总理与议会的关系的区别不影响基本的结构。



所以,其实讨论美国政治制度的利弊,尤其是与某国相比的时候,应该把关注点放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之上。


user avatar   li-jin-xia-4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无人邀请自己来。

首先讲讲什么是三权分立。

美国1789年宪法实施的时候的三权分立和当初欧洲流行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有区别的,此处不做展开,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研究。

简单的说,三权分立指立法,行政,司法(此处顺序按照美国宪法,不可颠倒)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来行使。

但是这么简单理解也不全对,比如财政权看似跟立法较为疏远,跟行政关系密切却是由国会行使的,而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案的形式宣布某法律违宪来达到另一种“立法权”。

可以说三权分立虽然分,但是不是全分,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人员组织关系上表现的相当明显。比如最高法院人选是由总统提名,议会通过的。副总统是参议院的议长。而假如总统投票时候出现了平票的情况则是由众议院进行选举的(为这个事情当初死过人的,可怜的汉密尔顿……)。

这种制度设计是当初订立宪法的时候故意这么弄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联邦党人文集》还有麦迪逊的《辩论》)。这种设计保证了三个部门既能相互制约,又能不至于太过翻脸内斗的太过分,毕竟出来混,大家都要留个面子。

这么长时间下来之后,很多美国宪法的内容已经跟1789年时完全不一样了,但是这个虽然三权分立,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精髓依然较为完整的保留了下来。

客观的来说,当初设立这套制度的人十分有远见的,而且这套制度运行了两百多年虽然有过很多问题,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能够继续运转下去的,而且运转的不错。

那么回到问题上来。

这套制度的弊端包括这么几点:当一权独大的时候,其它两个权力都会被挤压的很厉害,从而打破三权分立的平衡。这么牛逼哄哄的总统美国历史上有好几个,包括两个罗斯福,还有老山核桃——杰克逊,举例如富兰克林·罗斯福上任时期,因为经济颓势的原因,趁机通过了很多带有着强烈“社会主义”色彩的政策,严格的说这些政策都是违宪的,但是却过了好几年最高法院才敢判其违宪。对于最高法院的这一反弹,罗斯福的办法是通过增加最高法院人数来“控制”最高法院——他在第二个任期一共任命了8个最高法官,而美国现在的最高法官人数才9人。至于国会,虽然有民主党内的保守派联盟作梗,但是民主党牢牢控制着参众两院,罗斯福能通过影响议员竞选等方法通过他想通过的法案。而国会对于总统的支持尤其是在二战期间达到了最高峰,这种国会对于总统的有时近乎无条件的支持一直延续到了尼克松水门事件的爆发。

而在国会牛逼哄哄的时候,总统也成了被削权的对象,比如约翰逊,格兰特还有海斯当总统的时候,过的那叫一个悲剧……

其次的弊端就是大家讲到的效率,不过个人认为所谓拖延只是一种三权分立时斗争武器的一种,很多时候大家都有很多办法搞定这个武器或者使用别的武器……比如总统对国会法案拒绝签字,再比如总统要通过一个不怎么受欢迎的议案时候就会选在国会快闭会的时候,再再比如总统会把一个明明应该由立法规定的事情通过行政的手段来完成。

还有一些事情,比如院宫不合,国会就会通过削减预算的方式来“整”总统。比如克林顿事情有次圣诞节白宫没钱点灯……还是克林顿自己掏腰包……

但这些都是当初制度设计的时候都考虑到的,套用中国话来说都是体质内斗争,可以使用体制内手段来解决,而并不会影响制度运转的本身。

多说一些。虽然美国宪法两百多年来正文几乎不曾动过,只是多了数十条修正案,但是由于多个最高院判例的诞生,以及各种宪法之外的“非成文宪法习惯”的出现,美国的三权分立也早已经不是1789年那些美国建国者所设想的三权分立的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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