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犯罪的类型我们叫做无受害人犯罪,或者叫风害犯罪(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如吸毒者与贩毒者之间、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 这些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相反他们认为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利益自愿交换者,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还有赌博,卖淫,受贿,行贿,充分知情下的重婚等
所以基于各方自愿原则,得出罪名应该取消是站不住脚的。
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呢?
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认定的行为才是犯罪,当然这里基于此考虑它是否合理就没有了意义。
犯罪学上认为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最重要的,不是自愿与否,而是它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学上一个行为应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最关键的一点。
风害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受害人,但间接受害人一定是有的,如关心在乎你的亲人(赌博,通奸,吸毒,卖淫嫖娼等),如公众利益公共秩序(行贿受贿,贩毒,资助恐怖主义等)。这就是他们被认为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聚众淫乱我国认为其是犯罪的理由呢,它的社会危害性,答主就可以参见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客体,根据其所侵害的法益来做出判断了。
有争议是正常的,因为能不能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每个人心中的尺度是有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善良风俗也是不同的,甚至包括科技水平的差异。赌博卖淫都是这样,很多地区也不认为是犯罪。 通奸,充分知情下的重婚也有很多地方被认为是犯罪。基于自愿的乱伦,在现代避孕条件下,和避孕靠内功的年代,危害性简直天差地别。
个人觉得应该修改。加上“公开”两个字。道德层面的问题应该进行道德教育,不能让法律去当思想品德老师。天朝一直妄图让法律去管道德该管的事情,还在法律里妄图展现道德上的“仁慈”、“人道”。结果法律震慑不了罪犯,道德管不住道德滑坡。。所以私德问题让社会舆论去管,“聚众淫乱罪”应当改为“公开聚众淫乱罪”。。在家里搞不犯法,但要道德去约束和批评。。用法律反而适得其反,比如83年某事件。。楼主懂得。。不合理的法律反而鼓励个体去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