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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给了中国人哪些公民权利?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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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参考

  1. ^ 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userobject7ai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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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公民权利是国家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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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恩赐公民权利,只是承认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起源于统治阶级与国家的社会契约。

公民权利是统治阶级对国家提出的利益主张。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对国家提出利益主张,是因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可能受到国家的威胁。

“从霍布斯式的“利维坦”到韦伯的“理想官僚制”,政府都是作为对社会失序的规范、重整和强制性约束而存在。但自从国家建立以来,以行政官僚强制性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却不断侵入私人领域,出现了国家悖论,即原本为实现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之目标而建立的国家和政府却不断做出侵权和越权的反文明行为。”(1)

正是因为统治阶级与国家之间存在矛盾,所以才需要公民权利。打个比方,“假设我为了自己过一把瘾而当着你的面吸烟。在这种人际互动的氛围中,如果你觉得我的吸烟行为对你造成的伤害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你便会认为我当着你的面吸烟构成了我的权益,并且不去干预我的吸烟行为;相反,如果你觉得我的吸烟行为对你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接受的范围,你则会认为我当着你的面吸烟侵犯了你的权益,是在道德上不看重你,并且因此干预我的吸烟行为。这个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现实例证足以表明:所谓“权益”最终是植根于人际冲突之中的,因为只有在可能遭遇到不可接受的人际伤害之恶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求助于权益的标准;所以,比方说,荒岛上孤独一人的鲁滨逊或是处在完美和谐之中的人们,便不会提出什么权益的诉求,因为他们本来没有这样做的必要。”(2)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侵犯自己的合理利益即为罪恶。“当我们认定某种恶行乃因权利的缺失所造就的时候,我们必须为我们所缺失的那种权利发出声音,不断地为之辩护,从而最终让这种缺失的权利被确定下来,然后借助被确定的权力来防止暴政再度发生。”(3)“如果国家权力处于极端强势的地位,个人权利处于极端弱小的地位,那么,国家权力将会被少数人所垄断,成为实施压迫的赤祼祼的专制、暴政,个人权利就会被国家权力吞噬,生存在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将会沦为“无权的”受压迫者”。(4)

没有实力支撑的权利不被承认,被承认的权利只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权利不能靠祈求,只能靠自己去培养。

引用文献:

(1)链接公共性和私人性:登哈特新公共服务理论评述-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3年04期-手机知网

(2)罗尔斯人权观的三个理论缺失 - 百度学术

(3)权利:到底来源于哪里?

(4)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均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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