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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行注射死刑之前给犯人手臂酒精消毒有意义吗? 第1页

  

user avatar   marcel-f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别的国家我不清楚,在中国大陆,如楼上一群人一般讨论死刑犯的尊严,简直就是伪命题,只有在知乎这种高端精英主义的社区才会出现。

具体刑事实践中有没有这么一个消毒的程序,由于没有有力的监督机制,我们根本无从得知。我们现在能够知道的是,中国绝大部分器官移植的来源是死刑犯,这一点是由卫生部领导人公开承认的。在这么一种没有丝毫人权保障的情势下,我不相信有人会为了所谓“最后的尊严”给死刑犯酒精消毒,即使有,也不过是为了保护等待移植的器官不受感染罢了。而且据我在检察院挂职的犯罪学老师说,当下之所以注射死刑没有能够完全替代枪决,最大的阻力其实并不是表面上宣称的成本问题,而是决策者普遍怀疑注射死刑者取下的器官质量不如枪决的好。对很多现实存在的制度不要以太理想化的方式去想象,例如普遍被当做死刑犯最后尊严表现的“断头饭”,在中国这种惯习之所以存在,也不过是传统思想里“饿死鬼会上门索命”带来的历史惯性罢了,没有那么高尚。

作为法律人,我一直对纯粹应然的一些命题持好奇而审慎的态度,例如此题指向的人权保护。在普通公民的人权尚未得到保护的时候,谈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刑犯的人权,未免太超前了吧。楼上的很多回答都很好,但都是《庄子》中的屠龙术,由于龙不存在,这玩意究竟能屠龙还是只能杀鸡,谁都不知道。如题,很抱歉我打醒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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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回家,发现这个回答的评论居然比点赞还多,说明争议很大。我做个说明。

1,我之所以举上述的例子,只是想说服众多回答者,不要把“酒精消毒”这件事过度解读,甚至扯到人权保障,人格尊严之类阳春白雪的命题中。中国的现实是,许多公民都难以享受有尊严的生活,甚至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见得可以保障,何况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权的死刑犯。或许法医会用酒精消毒,也不过是职业惯性之类的很微不足道的因素,没有任何放大的必要。

2,下面评论里有检察官说自己所处的场域中这方面比较正规,没有非法器官移植之类的事情出现,我表示相信。但这不能够证伪中国所有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法治不彰的中西部地区也能够如此正规。中国器官移植大多靠死刑犯是被官方承认的,而且短期内也难以被制止。固然最近立法和执法开始关注这方面的情况,但如此复杂的一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说句实话我也找不出什么替代办法。

3,夹带点私货:在宏大的法治实施体系中,只要有一点存在法外空间,缺乏规制的办法和实践,整个法治国家乃至国家治理体系都是存在缺陷的。我们所要做的,不应当是赞美已经实施的很不错的部分,而是关注这些缺陷并找出和倒逼弥补的办法,这是我作为法律人的本能。另外有评论说到律师容易营造对政府不信任的戾气,我想说的是,行政权力有扩张的本性,要是真的对公权力如此信任而放弃规制的话,公权力必然会被滥用,直至侵害人权和基本权利。因此对政府不信任应当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本能。一个良善的治理体系应当是这样的:恶猜公权,保卫私权;宁枉公权,不冤公民。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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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时间发现那么多赞,有惶恐之感。但这么多赞的回答居然没有被顶到前面,说明点反对和没有帮助的朋友亦不再少数,还有医生专门发个回答来反对我的说法,这儿统一回复下。

1,关于评论中“答主缺乏证据”的说法,大家自行百度“黄洁夫 器官移植”,我相信这个级别的领导人不至于说没有任何根据又不利于自身的话来扇自己和单位的脸。言辞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何况许多人(包括我)身边都不乏移植了死刑犯器官的人。黄部长最后拒绝透露器官移植的数量,其理由就是能够反推出死刑执行人数的大概数字,可见死刑犯器官移植问题之严重和改革之迫切!

2,医生

@hellen Jo

反对我的话,说句实话读了很多遍我没看出和我的说法有任何冲突。我在回答里既没有说器官移植利益链条专为权贵所制定,又没有脑补出“献祭童男童女的即视感”,也没有描述器官移植“在沙地上随便摘”(我不是医生,没有去过现场,哪儿有能力脑补出这么多)。我只是客观描述一下现状罢了。甚至我所唯一叙述的“地下买卖器官”,医生也承认了。但是我完全能理解她为何反对我,不是反对我描述的事实,而是反对我天然对公权力不信任的态度。这又涉及到我研习的领域了,我很早就发现亚洲的政治价值观更多是对传统家族社会的继承,“天地君亲师”都是家庭内部父亲的化身,因此天然就是更有眼光且更加正确的,因此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样的情势下成为一种异端。我个人比较反对这种价值观,认为一个社会真正走向现代的标志就是走出这种身份的自我认定,走向社会契约那一套。这个说法很长,容以后跟大家慢慢聊。

3,医生的观点是,废除死刑器官移植不能因噎废食,导致合法移植渠道被切断,许多人的生命因此被牵连(我的概括若不准确烦请回复)。这一点在我看来不是键盘侠们简单讨论就能得出的结果,政策制定应该有更完善的利益权衡和分析的过程。总体上说我是同意医生的说法的,但现状是非法地下渠道依然根深蒂固,且移植的历史也不仅限于某大老虎执掌政法系统的五年,太缓慢的改革是否会真正取得成效而不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我没做过分析,不敢得出结论。不过总体上说这个高票回答让我自己也明白了许多之前不清晰的地方,感谢大家的指正,保持思维的多元性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先声,我希望这点启蒙于网络空间的微小光芒有朝一日能够照亮这个国家。


user avatar   liranmo 网友的相关建议: 
      

楼上所有的高票回答统统没有答在点子上,比如这是医学规范、对罪犯的尊重等等。

真正的逻辑是这样的:

执行死刑的机关或者人,只有一种权力被赋予,就是将药物注射进犯人体内。除此之外,他没有任何权力去用任何方式恐吓、暗示、明示犯人即将被处死。

简单讲,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力这样向罪犯传达信息:你要死了,哈哈,爽不爽?后悔吗?从罪犯的角度看,这种信息传达带来的附加伤害并不是他应该承担的。就像犯人无论怎样罪大恶极,都有法庭的宣判作为惩罚,任何不得殴打,辱骂,恐吓,或者通过暗示给予犯人伤害。

因此,如果在执行前不进行消毒,犯人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暗示:我要死了,用不着消毒了。从而产生一种恐惧——这是他无需承担的部分,这也是执行人没有权力强加给犯人的。

除了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射是执行人的职责和权力,执行人对待犯人没有任何其他权力。


user avatar   li-er-dao-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觉得难是因为你姿势水平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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