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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除制定法外,正式的法律渊源有哪些呢??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觉得,题目中“正式的法律渊源”表述可以进一步划分成两个大类:

一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Binding Authority), 法官必须遵循。对这一部分“法律”,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加以运用,但不可以作出与其相抵触的解释;

二是“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Persuasive Authority),可供法官在说理过程中用以支持判决结果,可以被法官用于解释个案中的法律问题,当不同的“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彼此存在矛盾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采取何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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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主要介绍美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判例

在州法院系统中,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来说,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如果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认为,西红柿属于一种蔬菜,那么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和明州各个郡的初审法院,在审理与出口报关或者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案件时,就不能将西红柿认定为一种水果。

但明尼苏达州的判例,就管不到其他州了。假如一名加州居民,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不能吃蔬菜,于是买了一盒“不含蔬菜”的pizza,结果里面有西红柿,此人因此起诉生产商。加州法院法官哪怕看到了明州最高法院的判例,也不必然需要遵循。毕竟这是个联邦制的国家,明州的剑斩不了加州的官。但法官的确可以借鉴学习明州法院在判决中进行论证到依据,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给自己的判决撑腰,这就叫做“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在联邦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层级关系,但问题略微复杂一些,涉及到一个案子为什么进入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的案子分两大类,一是涉及联邦法律问题,例如宪法问题(近期热门的如言论自由,平权,堕胎等),以及适用联邦法律的其他情形(如版权,移民管理等);另一类是所谓的“diversity case”,指这个案子本来应该州法院管,但因为诉讼双方来自不同的州,为了避免法院护短,所以拿到相对中立的联邦法院打。

在第二类diversity case中,联邦法院其实沿用的是各州法院判例,和我们之前讨论各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类似。而在第一类问题中,联邦地区法院(一审法院)要遵循各自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例。

美国有13个巡回区,各有各的势力范围。在一个巡回区中,该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对于同一巡回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来说就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例如,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西红柿是蔬菜,那么位于加州,俄勒冈州和内华达州的联邦地区法院,都得认为这是蔬菜。但是,第九巡回区的判例,出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就不顶用了,例如对于纽约州的联邦法院来说,西红柿就未必是蔬菜。

那么,不同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打架怎么办?这个现象其实很普遍,叫做“Circuit Split”,直译过来就是“巡回区的分裂”。面对这种分裂,联邦最高法院可以一锤定音,统一各个巡回区的裁判标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实打实具有“最高”的地位,不仅可以管住联邦和州法院系统里面的所有其他法院,而且发起疯来连自己都打 -- 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自己之前写下的判例也只不过是“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不需要遵循,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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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判例之外,联邦和各州立法部门颁布的成文法律(譬如我经常挂在嘴边的,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在适用成文法律的时候,需要用判例来加以解释。

举个我在模拟法庭中接触过的例子。美国《外贸反垄断改进法案》(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中,有条文规定:本法案适用于对于美国有"直接,显著,可以合理预期“(direct, 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影响的商贸行为。但什么才叫"直接,显著,可以合理预期“呢?是一定要牵扯到美国本土,还是只需要在国际市场上对美国企业造成冲击就能满足该条要求?这就需要法院结合相关判例,作出广义或者狭义的解释·。

和判例相同,法律条文也有势力范围的局限,有的领域宪法授权国会立法,那么国会制定的法律就高于各州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这个过程叫做“preemption”;而在各州有排他的立法权的领域,联邦法律就不能加以干涉,例如所谓的“dormant commerce clause"就给各州画下了联邦不得涉足的一亩三分地。各类成文法在自己的适用范围内具有拘束力,这正是联邦制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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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判例和成文法之外,还有类型非常广泛的其他法律渊源,它们都属于“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例如,国会在立法时期的会议记录可被用于解释法律背后的立法目的,法学期刊论文(Law review
article)可被用于解释存在争议的概念,行业内的习惯和术语经常被用来指引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等。甚至连文学作品和宗教典籍都可能成为法律的渊源。例如,在Muscarello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官为了说明把枪放在车里也属于“持”(carry)枪,还特意翻开了《圣经》,从中寻找依据:Two King 9:28写道, ”his servants carried him in a chariot to Jerusalem" , "他的仆人们用战车将他carry到了耶路撒冷“。 你看,圣经里面都说了,用车载着也可以称之为“carry”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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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英美法律中的法律渊源虽然来源多样,但只要区分了谁是“有拘束力”,谁是“一般说服力”,就能很快地判断出谁是真正的爸爸。

记住,联邦最高法院永远是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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