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极其匪夷所思的说法,因为法学在中世纪的大学中就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如果我们把现代学院体系一路追溯至欧洲中世纪的大学,那法学是学院体系中最早的几个独立学科,只有神学和医学可以相提并论,不仅早于经济学、社会学等十九世纪之后新产生的后起学科(亚当斯密和马克斯韦伯都是法学文凭),甚至早于哲学和数学。我们所熟悉的许多早期近代知名人物都是法学专业毕业,比如哥白尼、莱布尼茨和笛卡尔也都有法学文凭。直白点说,在日心说、直角坐标系和微积分发明之前,法学院就已经独立,并且开始给各位XX学之父发文凭了。所以我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 @陆六六 会认为法学是一个委委屈屈的不独立的学科。
而且法学不仅包括法理学,还包括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会有人把民法学和哲学混为一谈。中世纪的法学专业也正是建立在对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注释和解读,以及教会法的发展基础之上。
那么我们能不能抛开部门法,把这个命题进一步限缩为“分析法学标志着法理学作为独立于哲学和伦理学学科出现”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这种限缩纯粹是一个文字游戏,而没有实际意义。比如我们把法理学,换个称呼叫做法哲学,是不是这个专业突然就成了哲学的一个子学科了呢?很多法理学教科书中都说,约翰奥斯丁写过一本《法理学的范围》,将法理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区分开,并且给明确了法理学的边际。但是这些教科书却不说,奥斯丁根本没有否认法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存在交叉重叠的地带,只是给这个交叉地带单独起了另一个不同名字:立法学。事实上,《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相当篇幅是在用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立法问题,这部分内容也完全没有脱离传统的政治哲学发展脉络。作为一个适当的比照,边沁有一本《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同样是以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立法问题,那边沁是政治哲学家还是法理学家呢?答案是这个区别就是扯淡。奥斯丁本人的理论中既有注重实体法的法理学、又有讨论法律与哲学的立法学,体系是完整的。现在很多人读书不看原文,以为奥斯丁笔下的法理学和我们通常理解的法理学是一个含义,才会闹笑话。
随着专业的不断分工和细化,某一个具体分支产生独立性是很正常的事。比如政治哲学之于哲学就有相当的独立性,把政治哲学归为哲学的子学科或者政治学的子学科只是不同国家、不同学校各自学科发展过程的结果,并不影响政治哲学本身有其独特的研究传统和研究范式。但是反过来,刻意追求独立性、刻意强调区别,却把本专业最核心的议题切割出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不讨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不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讨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只讨论法律文本和语义分析当然也可以,至于后果么?自然法理论在二战之后复兴难道是偶然?最后举个粗鲁的例子,一个人先把自己给阉割了,然后宣布自己不再是男人,从语义分析角度,这个操作当然很严谨。
基于 @陆六六 的补充,我也再做一点补充。
首先是关于“学科”这个概念的理解,我和她的切入点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之前有一个评论问,为什么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竟然早于哲学,也可以一并回答。学科和学问不同,学问可能古往今来始终都有,但是所谓学科是和某种特定的学术机构、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必须有学校或者研究所、有教授课程的老师、有教授课程的教席、有配套的教材、有对应的学位和文凭才能够成立。所以我们说经济学、社会学是19世纪之后的产生的学科,并不是说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不包含经济学或者社会学的内容,而是说这些学问和思想没有制度化、体系化,没有被收纳入一个外观可见的学术制度中。类似的,在15世纪并没有哲学这个学科,因为哲学这门学问在15世纪被神学这个学科所覆盖了,所以我们可以说哲学在15世纪不是一个独立学科。当然,在一个学术大发展的时代,学科的判断标准可能没有那么清晰,比如近现代意义上的物理学学科是何时诞生的,可能有不同的观点。
不过回到法学这个学科上,学科发展的脉络是非常清晰的。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有非常发达的法学研究和传承,罗马法五大法学家这种称谓以及作为教材的《法学阶梯》都是明证。但是这种传承在罗马帝国崩溃后被完全打断,到7到8世纪时,法兰克法、萨克森法中已经只有罗马法的少量片段和残存。直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文本在11世纪被发现,罗马法的研究才重新被恢复。中世纪最早的大学博洛尼亚大学最初就是研究罗马法的学校,此后欧洲大陆的各个大学都开始设立法学专业。罗马法的研究传承和中世纪的大学传统一直可以延续到现在,所以我之前的答案才说法学是学院体系中最早的几个独立学科。
到13、14世纪,法学在中世纪的大学中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所取得的学术进展和研究成果也并不局限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诠释。比如大家学国际私法时,可能听过巴托鲁斯的名字,巴托鲁斯就是一位14世纪意大利的法学家。一直到16世纪的欧洲人,如果取得过大学文凭,那就是神学、医学或者法学文凭三者之一了。回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民法学家在当时已经被王公用于对抗天主教教权;反过来天主教的教会法体系在《格拉提安教令集》后不断发展,并且形成了比起当时各个王国更加发达和成熟的成文法体系。在16世纪前,在欧洲接受法学教育指的主要是学民法和教会法,而受过法学教育的人也大量充实到社会上层的各个领域。受此影响,欧洲大陆各国在16世纪陆续以罗马法为基础重塑本国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所谓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国际公法的理论体系随着时代的客观需要也逐渐得到建立和发展。我们熟悉的法学家就更多了,比如法国的让博丹、荷兰的格劳秀斯、德国的莱布尼茨等等。而到了18世纪启蒙运动时,法律的各个部门又随着启蒙思想进行了新一轮发展和变革,比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使所有人思考法律时考虑其所处的物理和人文环境,根本性地改变了看待法律的视角、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提出现代刑法的诸原则、边沁倡导改革监狱制度。更不用说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在几百年中始终不断的稳步发展。到约翰奥斯丁1832年出版《法理学的范围》时,法国民法典、法国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早已颁布实施几十年。这些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各个部门法学科几十年甚至数百年发展的结果。然后这些统统不算,硬要钦点“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其实大家仔细想想就知道,各个部门法研究的对象始终都是非常具体的问题,有自己的法律研究方法和研究传统,和抽象的法理学关系很远,和神学或者哲学的关系更远。部门法的研究天然就具有独立性。哪怕我们说某某法条背后体现了某种特定的哲学精神,对于法条的研究始终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就像现代各国的证券法、反垄断法背后有强烈的经济学理论做支持,但是证券法、反垄断法的研究依然独立于经济学研究。过于也是同样,大家可以去看看《格劳秀斯私法导论》或者《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就知道了。所以就算是张文显在《法理学》里写着所谓“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那我还是可以很直截了当的说,这种大而无当的论断是完全缺乏法制史基本常识的错话。
哪怕我们退一万步,说民法学、刑法学、国际公法学全都不是法学,只有法理学才算法学。那么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也只是理解法理学一种流派、方法和观点。如果我们要较真说,奥斯丁的主张是法律实证主义,即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聚焦于法律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应然”状态;而围绕概念和语义的“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哲学研究方法要到20世纪之后才产生,甚至可以说约翰奥斯丁都是在20世纪之后被HLA哈特等人重新发现。有些分析法学派认为奥斯丁之前的法理学研究受制于哲学,怎么不想想自己使用的分析方法不也是分析哲学发展出来的工具么。不说更多的学理分析,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1797年出版的、萨维尼的《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是1814年出版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1821年出版的,然后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人家德国人有数百年传承有序的法理学研究发展脉络,凭什么被你一个英国人拦腰划上一刀?这里再开一发地图炮,普通法传统本来就非常务实,普通法的发展和欧洲大陆法律的发展也完全不是一个脉络。在英国不仅完全没有哲学式的、形而上学式的法律研究传统,连部门法在历史上都是个七拼八凑的大杂烩,完全不讲究理论化、体系化。在20世纪前,能够被称得上法学家的英国人大概也就布莱克斯通、边沁、约翰奥斯丁、亨利梅因、梅特兰等寥寥数人。那奥斯丁作为分界,哪怕是运用在英国一国都是毫无意义的。以某一家一派的立场来划分“法学的独立”固然在门派争斗时很有吸引力,但显然是一种非常狭隘的视角,甚至把话说得重一点,是一种错误的研究方法。
总结一下,如果我们以学科建构、课程设置、发放文凭等外在形式作为判断标准,那法学在中世纪就是独立的学科。如果我们强调研究方法等内在标准,那民法学的研究传统脱胎自对罗马法研究,在近代也早就独立了,而且部门法的研究自始至终都是独立于法理学传统,和分析法学派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哪怕我们仅仅关注法理学发展本身,那分析法学派固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断代标准,但这一断代标准也是非常狭隘的。
最后说两句纯个人吐槽。区分“实然”和“应然”是一件没有任何困难的事情。所有我们现在叫得上名字的历史上的政治哲学家全都完全知道“实然”和“应然”之间的差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西塞罗、盖尤斯、阿奎那、加尔文、霍布斯、普芬多夫、格劳秀斯、孟德斯鸠、卢梭、边沁虽然所处年代、观点、立场各异,哪一位混淆了“实然”和“应然”?无非是很多搞分析哲学的人不屑去看哲学史罢了。之所以前面列举的很多人理论晦涩难懂、甚至自我矛盾,无非是因为相关问题本身非常困难、难以找到简明合适的解答。而实证主义的特点并不是区分“实然”和“应然”,而是在某些领域主动放弃对“应然”的讨论罢了。现在的研究越来越精细,这种放弃也是不可避免的事,但是拿着现在的眼光去品评历史上的法学研究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元宇宙就是大型网游,那些什么元宇宙里的资产就像网游里的装备。
问题是现在还没确定以后谁的元宇宙是统一标准,现在投资根本就不知道你投的这个元宇宙能不能成为标准。
这就好像你现在你想给趁一个游戏火之前先充满氪金以后卖账号,但是你怎么知道哪个游戏会火哪个不会火。
一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以后元宇宙里的资产会很值钱,现在投资会很赚钱,但是你投哪里啊?你投了Facebook的元宇宙,过两年facebook倒闭了,苹果发布VR眼镜成为元宇宙主导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