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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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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大状说的非常好,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压力分担机制,帮助法官分担判断事实与法律的压力,避免所有后果都归咎于法官。从这一点来说,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审委会制度。

我想到一点,陪审团制度是一个自由裁量权的解决方案。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由陪审团来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

这么说比较抽象,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张三是个独立画家,他在香港上大学时辅修的是人体艺术,回大陆后他没有丢掉传统手艺,特别爱好创作裸体画像。他不但爱好创作,还喜欢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小区里展览。

他这个小区有很多小孩子,很喜欢欣赏他的画作。但是孩子的家长不乐意了,这不是带坏小孩吗?家长到警察局举报张三,说他公然搞黄色。警察赶到后拘捕了张三,指控他传播淫秽物品。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张三到底是不是搞黄色呢?他的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这就需要司法裁判。在我们国家,鉴定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由行政机关或者警方来鉴定。

但是在西方国家,需要法院来鉴别。法院这时候就面临难题。到底是搞黄色,还是搞创作,这个东西是很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同样一副作品,家长可能认为是黄色,而孩子会觉得是艺术。

断臂维纳斯,裸露的上半身,在中国很多人可能认为是黄色,但是在西方国家,他们认为是艺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标准在哪里?

关于一个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有很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是主观的。正如一个美国法官所说,借一部说话,等我看完就知道是黄色还是艺术了。

如果一个法律标准非常主观,那么带来的结果是不确定性增加,人民行动会感觉畏首畏尾。因为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不会犯法。所以,法律试图采取一种客观的主观标准,来解决法律的可预测性问题。以方便人民行为自由,不给社会增加过大负担。

什么叫客观的主观标准呢?就是以一般人的主观标准来判断,由于样本增多,主观标准就会逐渐客观化,形成一种流行、一致的认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这个作品是黄色,那就是黄色。而陪审团,正是扮演者一般人的角色。

但是这时候还有个问题,一般人是哪些一般人?同样是维纳斯,你抽一帮中国老头老太太去做陪审员,他们可能会得出结论,这是搞黄色。但是如果找一帮性格非常OPEN的西方人去做陪审团,他们可能认为这是搞艺术。

所以,即使我们确定了一般人标准,可能还是无法解决判断作品性质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又要引进一个词——社区标准。啥叫社区标准呢,就是以这个作品所在的社区的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这个作品到底是黄色还是艺术。

陪审团,正是社区标准的担当者。在本社区选出一帮人组成陪审团,由他们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实在是在恰当不过了。因为同一个社区,人民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心理状态等大致相同,他们的行为逻辑也大致相同,以社区标准来判断是搞艺术还是搞黄色,对被指控的人来说最公平。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如果按照社区标准,会不会出现同一副画作,在不同的社区的法院,陪审团会做出不同的判断,进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确实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是错误的。而正说明了,法律不是数学,不总是有唯一解。

最后,别说我在洗白陪审团,缺点那是一大堆,但都被别人说完了,我就不掺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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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个我真有头牛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好不好啊?

“好啊!”

你去当陪审员好不好啊?

“不好意思我有病/我忙/我穷/我觉得司法系统不公正,不配审判被告/我看被告面善,肯定判他无罪/我歧视被告,肯定判他有罪。”

当陪审员至少耽误两周的工作,补贴约等于没有,所以正经人都不想当陪审员,谷歌一搜能找到一百种逃避当陪审员方法,所以智商在线的人都能逃掉,剩下的都是什么人就不用说了吧?

如果你是被告,你愿意让这么一群人决定你的命运么?所以98%的案子都不会走到庭审这一步,都是检察官和嫌疑人一通威逼利诱,达成辩p诉y交易了事。

辩诉交易一般是考虑双方财力和庭审随机性以后的折中。比如虽然我知道我无罪,但是如果上了法庭律师费顶我一年工资,而且那群**还有10%的可能判我10年,那我这辈子就完了,于是认个1年的罪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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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想中很丰满,现实中很骨感的制度。

现实中这是公民义务,被抽中了必须去报到。

在不发达的年代,闲人时间大把,去参与公民事务也相对有积极性。在忙碌和灯红酒绿的现代,被律师选上了就得被关起来直到审判结束。每日补贴极低。普通人都是竭尽所能的逃避这一义务,想方设法让律师不要选自己。

有经验(贵)的律师也善于观察和预测陪审员的观念倾向,来筛选陪审员并在审讯过程中引导,反而加剧了不公平。

欧陆国家没有陪审团,也没见司法与英美有什么劣势。关键还是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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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居民,是非常热爱法律知识的,并且非常热爱担当陪审团成员。

而现在的美国人大多数人都在逃避陪审团义务,少数热诚的聪明人上来就会被双方律师果断剔除。只有对法律理解力低、学历低、闲得无聊的人才会担当陪审团成员。形成三个聪明人争夺操纵一群傻子的线。


美国早期居民,非常热爱法律知识的,并且非常热爱担当陪审团成员。是什么背景呢。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地居民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人被王家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几乎次次全票无罪,将其释放。在这个抗争过程中,围绕陪审团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交锋。

在这个法律交锋过程中,不但普通的法律书籍,就是非常高深的法律著作,也的以非常普及。据历史学家研究发现,在1772年布莱克斯斯通的《英国法评论》在北美出版,到1776年北美独立,这中间不到五年时间,卖出了2500部之多。

布莱克斯斯通被视为美英法系之父,他的《英国法评论》是一套辞海一样巨厚的著作(当然也巨贵)。就是今天也还是美英法系的重要参考书。在当时不到五年时间2500部的销量是相当惊人的。

为了打击北美殖民地的陪审团抵抗,英国国会悍然颁布新法律规定在北美殖民地逃税等若干刑事罪不允许成立陪审团,直接由王家法官审判。而这直接导致了第一届大陆会议的召开,十三州殖民地的联合行动。最终的结果,就是独立战争。

建国初期的美国,陪审团制被视为万灵丹,实际上是必然的。一则政治正确,独立战争的重要诉求就是恢复陪审团制。二则确实(当时)民众素质撑得起,大批民众愿意拿出时间钻研烦难的普通法法律著作。甚至经常出现陪审团成员比法官还懂普通法的情况(但其实这是因为原来的十三州的资深法官大多数都忠于英王乔治三世,于是不是被杀死就是跑路逃走了。)。

所以美国早期时期,陪审团不仅审理事实认定,也审理法律适用。甚至可以说他们就是十二个法官。权力巨大而且确实管用。(1776-1892年期间,部分州的陪审团甚至可以和检察官一样行使侦查调查权。当然这其实是非常态的。)

(其实当代最接近的早期美国这套体制的,反而是日本2004年以来实行的裁判体制。刑事案在被告选择有陪审裁判员审判的情况下,会由三名专业法官和六名民众中抽选的陪审员共同坐在裁判席上,九人都是裁判员,享有同等的法官权利。)

当北美革命热情褪去之后,当社会重回常态之后,陪审团的功能逐渐被弱化实际上不可避免。法律界的专业程度得到恢复,并随着时代而不断增强其专业性和学术性。同时普通民众的法律才能是急剧降低的。有历史学家的研究发现,剔除法律界专业人士后,1800-1830年间,普通民众购买的法律书籍的销量,只有1770-1800年间的五分之一都不到。而美国人口已经翻倍增长。

在这个背景下,首先是1830年代美国开始限制陪审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最终到1895年实际上取消了陪审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

而随着证据法的发展和完善,和法官决定证据排除的规则,实际上也剥夺了陪审团在审理事实判断问题的权力。

陪审团在美国现在就是个笑话了。实际上权力已经被剥夺干净,便于操纵。民众也知道实际上没用,大家都想尽办法逃避陪审员义务。原告被告也知道陪审团根本审不清楚专业一点的案子,都跑去找专业法官裁判。美国98%的刑事案子都是辩诉交易认罪,陪审团审判甚至更容易冤案,上诉也还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审判。

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就是一种宗教仪式性质的点缀,信仰维护而已。还是一个可笑的点缀。

在庭审科学调查专业公司的帮助下,筛选和排除陪审员候选,分析陪审员的社交网络了解其喜好厌恶,甚至实时分析陪审员表情判断其倾向,协助律师调整策略。

工业时代专业人士完全碾压农业时代的残余。


user avatar   bi-er-tai-ci 网友的相关建议: 
      

美国的陪审团对成员要求非常宽松,不是以学历,财富,地位为标准,而是以这个人的道德人品为标准,这和有些国家不一样:法治精英们脸仰的高高的,一副主宰者的模样。

我认为这样做,使平民百姓不再是一个法律制订的旁观者,不再是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被制裁者。不再让那些整天做在办公室里的法律精英们口诵着刻板的法律条文,写下违背人伦的判决,让那些收了钱的贪官,在道德之眼的监控下,不敢写下有违良心的判决。

无论法律如何自我标榜,忽视普通公民利益的法律都不是好法律。

曾经看过两个美国的案例。

一个早期美国案例,一个地方官员为政多年,碌碌无为,毫无建树,不仅没有使当地得到发展,反而倒退了。议会到法院起诉他。结果法官查来查去,根本没有任何形式上的犯罪行为。法院只好准备判其无罪,这是陪审团里的一个农民站起来慢悠悠地说道;如果我的儿子花了我的钱去上学,结果却考了零分,我一定会踢他的屁股。结果整个法庭哄堂大笑,法官一槌定音,判这个官员有期徒刑两年半。

第二个就是一个只有十岁的壮男孩,到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妪家偷钱,被老妪发现,竟用锤子,棍棒将老妪活活打死,头脑冷静,手段残忍。法庭上却因为这男孩属于未成年人,无法判罪。正当男孩一家得意洋洋,以为可以逍遥法外的时候,陪审团提出异议,根据男孩的家庭环境,作案手段,作案经过,认为这个男孩如果不受到严惩,将来必将危害社会。最后男孩判处终身监禁。

法治的本意应该是惩罚坏人,保护好人。而不应该以刻板地遵循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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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最早在英国出现,因为18世纪前英国是没有专门的侦查和公诉机关的,所以那时由23名社会名流组成大陪审团,负责判断是否公诉甚至是直接参与案件侦查。

但是大陪审团在审查起诉上的用处不大,因为接近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大陪审团都会选择提起诉讼。[1]

提起诉讼之后再由小陪审团参与到案件审判中,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现阶段依旧沿用的,在法庭上出现的“吃瓜群众们”。

当时理想的模式是:“法官裁决法律问题,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2]但事实上陪审员的职责往往不止于此,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比法官还强势。例如陪审员认为被告应当无罪释放,法官认为被告有罪,此时应当以陪审员的意见为准判决无罪。而如果颠倒过来,则法官需要启动赦免程序向当时的国王申请赦免。[3]



从现在看,之所以设立陪审员这样一个制度,至少由以下几种因素构成:

1、机构不完备,侦查-公诉-审判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公民参与,尤其是具备一定知识的公民。

2、审判权来自神权,由法官擅自使用,不论最终判决是否正确都有悖当时的宗教信仰,所以此时需要陪审团参与其中,由公众审理时法官就不会有心理压力。[4]

3、轻罪由简易法院的法官单独审核,重罪和既决罪由季审法院和巡回法院负责,只有在可能判处重罪和既决罪的时候才需要适用陪审制度。[5]这样一来在重罪和既决罪的审判中引入陪审制度,可以很好地限制法官的权力,防止失误判决造成严重后果。

4、大陪审团一般由社会名流组成,参与审判的小陪审团除了年龄、性别(只招男性,气抖冷...等下,偏题了)、职业、收入之外还要求是本地居民,大多数都是普通的有固定职业的普通人,保障陪审人员选举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但这一点争议也很大,曾经有记载说陪审团中出现过无知群众,甚至在法庭上睡着了还打呼。[6]

总结一下,陪审团制度从起源的12世纪(可考最早时间)到逐步完善的18世纪期间,不论是发源地英国还是后来受到这一制度影响的国家,或多或少都有机构设置尚不完备的情况。而且法官单独对重罪进行审判,一方面是容易造成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还容易出现独断专行的现象。

所以在判例法国家法条不完善、法律理念不成熟的时候引入陪审团,尤其是当地群众组成的小陪审团在庭审过程中,用朴素价值观的理念对法官的判决进行引导和制衡,在当时看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关键是,如何看待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在我看来随着整体环境的巨大变化,美国现在的陪审团制度更多的是流于形式的一种制度,实质上的作用已经几乎为零,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美国从70年代开始到现在,超过90%的刑事案件都是采取辩诉交易制度[7][8],也就是通过认罪来达到减刑的目的。在辩诉交易制度下不需要陪审团进行审理,且二审案件也没有陪审团进行参与。

所以美国现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案件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完全不具有普遍性。

2、现代的刑事审判过程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都有专门的机关和既定流程,也有专业人员参与工作其中。随着法律不断地精细化,审判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更何况案件事实并不是纯粹的事实。

一个连法条都不熟悉的人,在庭审之前甚至对案件都不了解,你觉得他们在法庭上对案件更多的是凭借情绪进行判断,还是从仔细听双方讲话,从构成要件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再到证据合法性进行理性判断?[9]

3、也许你会说美国的评审团中肯定会有相关专业人士,但是美国在确定评审团时,律师是能够提出意见的。这个意见可以是基于理由提出,也可以是不用任何理由直接提出,而且后者一旦提出法院就必须执行。

一般根据案件不同无理由否决的次数也不同,但基本都在三次以上,所以:“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10]

所以你真的以为律师会欢迎所有的陪审团成员参与办案吗?其实不然,是否保证公正不重要,对自己有利才是最重要的。他们只是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旦出现了可能有相关经历或者喜好的人导致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就马上进行无理由否决。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延迟和司法成本的增加。

4、大多数美国公民因为没有工资和耗时长等原因,对待陪审团制度的态度很微妙,大概可以概括成:“只要不找我,那就是个好制度。”[11]



所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制度,也没有最坏的制度,只有合适的制度。

如果美国还是那一个城市几千到几万人、机构设置不足、法条尚待补充、法律理念在不断革新法官可能也是凭着朴素价值观断案的中世纪国家,那陪审团制度是极好的。

但是在变迁如此迅速的环境下,一个制度如此长的时间都没有进行改变,那么它真的还适用于现在吗?

现在美国陪审团候选人自己不想参与,律师将陪审团视为加大自己胜诉的砝码,法官看到陪审团成员的决定可能也是一脸懵逼。

更何况现在机构设置完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有了专门的审查起诉机关,也有了专门的监督机关,有大量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什么要多此一举用陪审团来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呢?

现在还鼓吹陪审团制度的人,应该和鼓吹“毒树之果”原则是解决冤假错案不二法门的人一样,可能这就是厉外拉同吧。

参考

  1. ^ JohnM.Beattie,crimeandtheCourtsinsurrey:1736一753,inCrimeinEng一and1550一500(J.S.CoekbPrn, ed.),Prineeton,N.J.1977,p.153et5.
  2. ^ Edwardeoke,FirstPartofthexnstitutesoftheEngland,oneonunentaryuponLitt一eton,London 1628.155b.
  3. ^ JohnH.Langbein,shapingtheEighteenth一eenturyeriminalTrial:AviewfromtheRydersourees,50 UniversityofChieagoLaWReviewl,1983,p.29一21.
  4. ^ 后一句实在是找不到出处了,但是确实记得自己看过这么一句话,英文文献还是中文文献都不记得了,如果误麻烦指出
  5. ^ John H.Langbein,TheEnglisheriminaltrialjuryontheeveoftheFrenehRevolution,inThetrialjuryin England,Franee,Germany1700一1900,editedbyProf.Dr.AntonioPadoaSehioppa,Duneker&Humblot,Berlin, 1987.
  6. ^ Martin Madan神父手稿,Dr.AntonioPadoaSehioPP校对出版,Duneker&Humblot,Berlin,1987,note3
  7. ^ E. Allan Farnswor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3rd ed., New York, Oceana Publica- tions, Inc., 1996, p.113.
  8. ^ 这里采用的数据为1996年公布的,后续的我没有找到具体的官方消息,但是从相关论文和一些有过交换学者经历的老师们聊天时确认,这一数据现在只多不少
  9. ^ 可以通过阅读热点案件公诉词的方式来自行体会,比如去年的张扣扣案,看完公诉词再看看辩护词和网民呼声,你就知道什么叫可怕
  10. ^ 参见何家弘老师在《法学家》上发表的《陪审制度纵横论》一文,这是我看过的最早的关于陪审团的中文著作,发表于1999年
  11. ^ 业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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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票回答,基本都在避重就轻。

为什么要找陪审团而不是找法官来判决呢?

陪审团都是普通人,法官可是专业的呀,为什么不找法官来判决呢?为什么呢?

来!让我们广大人民大大方方地说出来:

因!为!不!信!任!法!官!

对,就是不信任!

就这个,没别的原因!

就这个,足以决定陪审团制度无与伦比的先进性!

不用含糊!

这不是针对某一个法官,而是针对所有法官的不信任,天然地、理所应当地,制度性地不信任,他有权力了,那他天然就是“坏蛋”。

法官无非也就是一个人而已。

万一他被情绪左右了呢?

万一他被收买了呢?

万一他被威胁了呢?

万一他被权力操控了呢?

是,普通人不是法律专业的,该判多少年,该不该判死刑,他弄不好,可是一件事儿,“是”还是”否”,他还是能判断的。普通人可能判断失误,可是法官一样会判断失误,在对事情真相的判断上,一个法官,不会比一群普通人更高明。

法官是法律专家,但是他们不是判定事实真伪的专家。

再者,判决权、量刑裁定权都交给一个法官,诸位不觉得他是不是权利也太大点了。

量刑你说了算,可以,你念了那么多年大学,怎么,这个罪行他犯没犯也要你一个人儿来说了算?

你谁啊你!

你当然可以一厢情愿地相信他们都是有良知的,问题是你真的这么天真么?

和法官比起来我更愿意相信一群置身事外的普通人,而且现在欧美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已经相当复杂了,尽可能多地考虑到各种漏洞。

对于那些手握大权的人,我们就是要把他置于各种猜忌、钳制之中。

你说不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对不起,我觉得你在骗我,我不信!

你让我相信你?凭什么?

我就问你,凭什么?

我就是觉得你试图原被告两头吃!

我就是觉得你试图收受贿赂!

我就是觉得你是个专权弄权的坏蛋!

我就是觉得你是个玩弄法条、侮辱国法、陷害无辜群众的恶棍!

我就是觉得你一有机会就会去舔当权者的屁股,给他当走狗!

你还可能就是个颠倒是非又聋又瞎的傻瓜!

(就这些在咱们这儿样样发生过你信不信?)

我知道你有可能不是人渣,可我不想冒险,一丁点也不想,我就是要把你的一切坏种掐死在摇篮里(这也是为了你好,对你的爱护)。

法官这个工作就是这样,我们不相信你,全天候盯着你,你能说了算的有限,你愿意干就好好干,不愿意干就滚蛋。

这就是陪审团制度的精神核心!

我在这个问题下面看了那么多回答,大部分都在抨击陪审团制度,可他们就愣是一个陪审团乱判案子的案例也没拿出来,一个也没有,都在那儿各种编,要么就是各种无端推测。

就是在那编!编!编!

冤假错案,各国都有,但是要是对比一下陪审团制度和法官一人说了算,你们自己觉得哪种制度冤假错案少?要不要做个调查?敢不敢做个调查?

尤其在当前中国的环境里,说陪审团制度不好的,说这个制度垃圾的,哎呦呦,那些人就好像啊,太监愣说裤裆里有东西赘得慌活动起来不方便似的,可笑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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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啊。有些人听上去会觉得这个制度很新颖,其实陪审团制度骨子里面是很古老的。现代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以一直追溯到两千年前的日耳曼森林当中,这种制度源于两千年前日耳曼森林中那些审判案件的传统。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于双方之间的诉讼,与其说是一个搞清真相的过程,不如说是一场民主投票。谁能打赢官司呢?就是那些能够争取最多证人的人。谁能争取最多的证人呢?那就是平时在乡里面名誉比较好或者是动员能力比较强,一般来说一呼百应、大家都肯争取你的这种人。所以,一次普通法的审判,由陪审团主持的一个审判,它与其说像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以弄清真相为名的司法活动,倒不如说是衡量双方政治影响的一次政治较量。一般来说,能够动员最多的邻居和父老支持的一方,是肯定赢的,无论你的证据是多是少,证人多,那你就是证据最强的。任何证据都比不上是自由人的证言来得有价值。你也可以说,像这样的法庭其实有点像竞选活动,诉讼双方就像是两个候选人在争夺选票,争夺到当地选民选票最多的一方,差不多就赢了,不是每一次都绝对赢,但是基本上就赢了。法官的作用是消极的,法官也是跟着陪审员的意见走,陪审员就是乡里选出来的。谁的票数多谁就赢。古代的日耳曼部落就是这样打官司的。

日耳曼人从前在森林里的司法是怎样的?如果一个日耳曼人,跟其他日耳曼人发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审判他的乡邑法庭就是他的邻居和父老。如果我平时在邻居中间的名誉好,我发了一句誓以后,我就能够在邻居中间找出,比如说是十二个人出来,他们平时跟我是邻居,他们会说,余某人说的话一定是没错的,我跟他相处这么多年,知道他是一个真正的勇士,他不撒谎的,我就凭这一点向法庭担保,他说的话一定是真的。然后第二个邻居也说,余某人说话不会撒谎..........等到凑足十二个人一致说我不会撒谎的话,法院的主持人也就根据这些证人的证词。就会说,已经有这么多自由的、诚实的、勇敢的人说余某人不会撒谎,那他说的一定是真的,我们只能根据他的证词判。

但相反,如果我是一个平时很懦弱或者是名声很坏的人,等到真正审判我的时候,我说了一句话,再去找证人的时候,张三就会说,我不给你作证,我知道你平时说话就靠不住,李四也说,我不给你作证,我也知道你平时说话靠不住。到关键的时刻你上法庭的时候,你发现自己是个孤家寡人,谁都不肯为你作证。那么,不管你说的再天花乱坠或者是有多少科学证据,你的官司一定会输的。

这就是原始的日耳曼人打官司的方法。也就是阿尔弗雷德法典那个时代所代表的日耳曼部落的一个基本的司法形式。而这一制度是由日耳曼、英格兰到美利坚,这样一脉相传的古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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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 3 月 10 日,在洛杉矶市南郊好莱坞所在地附近,发生了一起火爆程度堪比任何一部好莱坞大片的追车大戏。两名偷车贼为了躲避警车追捕,以接近每小时160 公里的速度狂飙了 80 公里,在海滨大道上一会超高速逆行,一会做出 S形机动。眼见警车已经追不上这位「猎车侠盗」,警方派出三家直升机居高临下跟踪嫌犯。嫌犯看到警方的「星级」升高,更加来劲了,来了几个甩尾调头。一架直升机在进行180 度大转弯时,不幸与另一家直升机凌空相撞,机上数名警员殉职。

这就是 People v. Acosta一案。本来撑死了也就是个偷车贼的被告,这下摊上了命案。检方认为,被告为拒捕而危险驾驶,导致追踪他们的警用直升机相撞,应当以故意杀人论处。辩护律师则称,嫌疑人的动机只是为了逃避追捕,并没有要将警察置于死地的意图,因此没有「故意」杀人这一说。

纵观此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就落在了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要知道,刑法上的故意,不完全是指嫌疑人心里在想什么,毕竟我们都是肉体凡胎,没有「X教授」那样的读心术。所谓「故意」,还是要靠外在的事实进行推论。在此案中,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基本就是:

1. 嫌疑人飙车。

2. 警察追不上,出动了直升机。

3. 嫌疑人继续飙车。

4. 直升机使劲去追,导致相撞。

基于这些事实,如果能够证明,嫌疑人在飙车时就能够预期到警方会派出直升机,并能够预期到高难度高危险系数的驾驶可能导致直升机相撞,则可以推论道,嫌疑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生命危险,却继续进行这一行为,这就构成了「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这里的可预期性,指的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在很多涉及可预见性的案件中,总有一个事实问题难以回避:一般人会怎么想?一般常识是怎么样的?对此,与其只靠法官和律师拍脑袋,不如去真正找几个「一般人」问问,看看公众的常识到底是什么。这,就是陪审团背后的道理——由随机选取的人们为「理性」和「常识」代言,看看能够理性思考、具有一般常识的人会不会认为狼狈逃窜的偷车贼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直升机半空相撞。

某种程度上来说,陪审员,是对大千世界芸芸众生的一项抽样调查,基于他们的个人理性所给出的结论,成为了事实本身。当案件得到上诉机会时,双方律师可以在法律层面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不能推翻陪审团所认定了的事实。如果陪审团认定甲偷了乙一块钱,在上诉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一万种辩护理由,但就是不能否认甲偷了乙一块钱。

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 12 人构成的陪审团,真的能够代表公众的理性吗?@_divider

我们法学院的老师,讲过这么一件事情:他当检察官的时候,处理过一个非法持枪案。依照程序,检方和辩护律师都有机会在开庭前会见陪审团。虽然陪审员是在公民中随机抽签产生的,但双方都有办法剔除自己认为不适合的陪审员。最基础的手法,就是排除诉讼当事人的朋友、同学、亲属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复杂一点的,也有可能按照肤色、种族、职业等,要求可能存在偏见的陪审员回避。作为检方,在非法持枪问题中自然希望排除同情嫌疑人的或者不把指控当回事的陪审团,所以需要设法让陪审员交个底,探一探他们对枪支问题的态度。但如果做得太明显了,对方也不是吃干饭的,肯定会看出来并马上设法阻挠。老师当时就琢磨啊,怎么能看出陪审员的心思,又不让对方察觉?想了一宿,最后想出个办法,高高兴兴奔着法庭去了。

您猜,他想了个什么办法?原来,这个案子开庭前,检方就掌握了关键物证:嫌疑人带在身上的一把手枪。老师趁着半下午大家迷迷糊糊的时候,不经意地说了一句:「这个案子有一件关键证物,给大家开开眼,做好心理准备啊。」说罢,不由分说就打开证物袋,掏出手枪咔嗒咔嗒做了个上膛的动作(肯定没装子弹,要不就得被法警扑倒了),往陪审员的方向抬枪一比划。

昏昏欲睡的陪审员们,听到手枪上膛声,看到黑洞洞的枪口对着自己,一下子都精神了。有的当时就「嗷」地叫出声来,半天都惊魂未定;有的开始还一激灵,但很快就耸耸肩,一副「吓唬谁呢」的表情;有的明显有几分慌张,但故作镇定;有的根本不在乎,从始至终都没正眼看他……老师把这伙人的神色,都暗暗看在眼里,然后把表现得慌张的陪审员尽力留下,把表现得满不在乎的陪审员,想办法一个个地替换掉。辩护律师对其意图虽然猜到了七八分,但也只能暗自叫苦,事情发生得这么快,除了老师之外谁又能看到大家的神色,谁又能知道哪些陪审员是要被重点注意的对象呢?

作为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仅需要筛选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还要在庭审中随时注意他们的一举一动,看人下菜碟,根据陪审员的喜好调整自己的辩护方式。甚至还有专门的「陪审员行为分析师」,负责帮助律师在庭审前招募模拟陪审员,在正式开庭前测试一般公众对律师辩护方式的反馈,并在庭审中随时记录真实陪审员的反应并提醒律师调整策略。在2013 年 American Bank of St. Paul v. TD Bank一案中,原告律师正是通过审前招募模拟陪审员进行预演,发现了金融危机后公众对于大银行的敌视心理,从而在庭审中采取将被告包装成「大而不倒」的金融巨头的策略,获得了陪审团的同情,也获得了高额赔偿。而在People v. Goetz一案中,被告在地铁上掏枪打伤了四名围住他要钱的小年轻(对方并未持有任何武器),辩护律师有意挑选了居住在高犯罪率街区的市民乃至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作为陪审员,某种程度上也是利用了陪审员希望遏制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功地令被告以正当防卫为由脱罪。


user avatar   ci-yuan-shu-she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止陪审团,辩护律师都是多余的。

标准流程就那样,公安抓人,检方起诉,法官定罪。

辩护律师的作用在哪?

有什么好辩护的?

别的国家什么情况我不清楚,但是在中国,难道公安还会抓错人?

只要被公安抓得,百分百就是坏人,根本没有必要因为程序正义非加个辩护过程,简直就是浪费大家的时间。

就算加上陪审团又怎么样?

随机挑选的老百姓,谁会相信一个坏人是冤枉的,这种事发生在中国就是堪比中五百万大奖的概率,对于极低概率的事情,有什么讨论的必要?

当然,十四亿人,总有一些人想法不同,也许真的有人会觉得公安会抓错人,法官会判错案?

对于这种不相信公安,不相信法官,不相信政府的人,我个人的建议是先抓起来查一下,基本五十万就到手了。

不过万一没有呢,人家只是单纯的蠢,那就开除国籍吧,这种人不配当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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