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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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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笑⚆••⚆!

在何帆去年翻译出版的那本《十二怒汉》(电影十二怒汉的剧本)一书的译者序言中,有一段颇为有趣。2012年何帆曾到纽约市皇后区刑事法院访问交流,面对一群真实的美国法官老头们,何帆逮住机会,问他们如何看待陪审团制度,一名法官,思索了一下,想了想,反问,你是想听假话,还是真话。何帆说,都想听。这名法官便说,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

这精辟的一番话,据说,把在场诸多中美两国法官都逗乐了。

关于陪审团利弊的争议,尤为众多,支持者可能会说它是司法基石中,不可缺少的民主精神的标志,(如果仅指美国的陪审团,历史角度的支持者可能还会提到,保留陪审团的初衷是为了警惕英国殖民统治的专横)……当然,反对者也可能会说这个制度无聊又昂贵,而且容易受到情绪的摆布和影响。关于它的影视讨论也很多,正面的最为经典的莫过如《十二怒汉》,反面的教材莫过于《失控的陪审团》……

不过,不论怎样,如果我们耐着性子去了解下现代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在历史中是如何一步步形成今天现代陪审团制度的雏形,它的历史恐怕差不多,就是一部善良正义的市民与蛮横司法,争夺公义的历史(当然,除此之外,也有n多阴差阳错的因素)。

了解了这些,回过头,再看这古老的制度,或许就是,我们都知道它某些缺陷的存在,虽然可能我们暂时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去改进,但我们就是要保留这个制度。

好了,虚话都谈完了,我们该谈点实际的……笑

其实抛开那些高大上的价值观念,陪审团制度或许最现实的用处,可能就是它十分强大地提高了司法抗击各种压力的耐受度,在我们国家,法官的职业可能带着一点高危因素,一方面局限于政治制度、国内法律制度的限制(例如责任终身制度,头顶上的审委会,法官非个人独立等一堆数不清又不能明说的因素),战战兢兢地地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又可能面临大众舆论的压力,还要警惕当事人的威胁和记仇。

如此战战兢兢之下,去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独立,恐怕有点奢侈。

很多时候,即使在信息高度发达自由的今天,当法庭审理的程序、证据等等与公众认知出现偏差的时候,司法通常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例如像罗德尼·金与洛杉矶市警察局案,便是如此。而且一旦这种强大的压力与司法的稳固性不对称的时候,必然会导致司法向舆论的妥协。

而如果有了陪审团,会怎么样?就像开头提到的法官老头的话,

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

想想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什么没人去骂那个审案的法官?因为裁定有罪无罪的不是他,但为什么没人去骂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因为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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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对了,补个后续:

后来何帆还问美国法官老头们,“在诸位的职业生涯中,有没有发生过陪审团裁决与您内心判断不一致的情况?”美国法官纷纷摇头,表示这类情形从来没有出现过。之前开玩笑的那位老法官则一边摇头,一边问道:“你们了解陪审团怎么运作吗?”

一位中国法官回答:“我们都看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老法官乐了:“那可是一部伟大的电影。”然后正色道:“不过,电影就是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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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被拉过壮丁进陪审团的来提供一些佐证吧。

首先声明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平时对法律条文也不是十分关注,背景是码农,只是提供一些个人的体验和看法题主参考。

其次先简单回答问题,题主所说的情况,在当前的陪审团制度下应该是不太可能在实际中发生的。不要诉诸感情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直强调的东西,辩护律师去大谈罪犯的悲惨往事,反而会令陪审团反感。另外就算陪审团同情了,陪审团也只管罪名认定不管量刑,这个“被判了几年就出来继续作恶”也跟陪审团关系不大。

至于说“黑人占主体的州,陪审团里的黑人惺惺相惜导致犯人无罪释放“的问题,理论上在一些极限条件下确实不能排除这个可能,但显然这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大部分是黑人那黑人对黑人的犯罪就占不到这个便宜,你说的情况只存在于黑人对非黑人对犯罪)。这种定罪的关键人员在一些理论上的极限条件下所产生的倾向性我个人认为目前什么制度都避免不了。毕竟你这个“黑人犯罪了“的判断是来自于电影观众的上帝视角,现实中“黑人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来源于陪审团,那你是怎么确认“黑人犯了罪”的呢?你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在现实中无论哪个制度你都可以找到有倾向性的理论场景。如果不考虑过审问题,中国也可以拍一部“根据现实事件改编”的某个“虚构的”货拉拉司机被“虚构的”司法系统中的女权冤枉的电影,并在电影中明确把跳车责任归于车某。或者拍一部彭姓男子被南京老太碰瓷然后强调老太家人公职身份的电影。然后你看完岂不是又会认为非陪审团制度的法官个人倾向性会造成不公?

第三我个人并不是十分赞同某些高赞答案说的“陪审团就是一群不懂法律细节的非专业人士来胡乱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说法,我的看法是,“陪审团是用来评定主控官(澳洲只有刑事案件会使用陪审团)的有罪推断是否能服众的标准“。陪审团不是专业人士,但主控官和辩护律师是,那他们用专业他们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推导。陪审团的作用是判断“主控官”的推导是否能“服众”。专业人士的思路和逻辑可以很严密,但最终要回归常识(法官会一再强调common sense)。

这里我觉得要结合“无罪推定”和“超越合理怀疑”(beyong reasonable doubt)来理解。陪审团的态度并不是“这里有个嫌疑人我们不知道他有没有犯罪,现在由主控官和辩护律师来在陪审团前辩论,然后陪审团根据他们的表现判断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而是“陪审团先假定这个人就是无罪的,现在由主控官来说服陪审团改变观点转而认为他有罪。陪审团成员认为自己被彻底说服了,就认定有罪。没有被彻底说服,就认定无罪”。这里的“彻底说服”,指的是“超越合理怀疑”,也就是整个逻辑链都要基于你作为普通人根据你的常识所认定的事实(虽然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而不能基于你认为合理的疑点。基于这样的逻辑,“专业”和“不专业”在“超越合理怀疑”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很大区别。更专业的人,无非是逻辑更严密,这一点双方律师可以直接通过辩论过程传达给陪审团,还有就是经验更丰富,对疑点的判断更合理,然而这个技能恰恰是定罪时需要避免的: 不管你是不是合理,定罪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怀疑”。主控官的推导过程只要还存在疑点,那就是推导失败,判定无罪,根本就不需要去考虑这个疑点合不合理。至于你说定罪要求“超越合理怀疑”这个标准本身合不合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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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答题部分,下面是经历部分作为参考。

首先是选入陪审团的过程。

整个地区所有符合陪审团要求的人会先被随机抽出一部分放到一个候选池里,然后再在这个候选池里抽出一部分人发信通知去某法院参加筛选。收到信后你可以在网上提出理由不去(比如说已经定好旅游机票,单位证明正在参与重要项目,要全职照顾小孩之类)。一般都会得到批准,但是你还在这个池里,过了一两个月又会收到通知。通知上还会给出案件的估计时间,不知是碰巧还是故意,我和几个谈过的同事都是越推迟,分配到的案件时间就越长。我用旅游的借口推迟了两次,结果第一次收信时的案子估计是4周,第二次是12周,第三次是20周,吓得我不敢再推了。但如果你当天去参加了筛选而没有选上,就会被移出候选池,据同事说至少五六年都不会再找你了。这就给你一个侥幸心理不再推迟而是去现场赌一把运气。

到了现场,目测大概同一批有三四百人,分组被叫号到不同法庭。我的这一组是60人,在其中抽12人。去之前被告知时间大概是6周(也就是事实上并没有按信上的时间),问有没有人六周内有事要退出,有人提出四周后有亲戚来玩要接待想跑路,被拒,说要到现场让法官判定。

中奖率20%。到了现场法官会先告诉大家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案子,发一张可能参与人(被告,证人,双方律师)的名单。如果你认识其中某个人,或者对这类性质案件有阴影或感情倾向(同事提醒陪审暴力性侵案件体验极差最好尽量避免)这时就可以提出。有其他原因(借口)要豁免这时也可以提出(接待亲戚再次被拒,但有两个人成功跑路)。

接着由法庭助理抽签选12个人上陪审席,逐个叫号起立,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把这个人剔除。每个人起立大概4-5秒左右,所以基本上辩护律师在两三秒内要决定一个人的去留。空出的席位继续抽签重复此过程直到凑满12个人。

没选上的就解散了(不知道是回家还是回大堂继续等叫号),我们留下来听法官指导工作要点(包括第二天上午也是工作指导),我记得的一些点是:

  • 每天直接来法院全职上班,早上9点半到下午3点半。 审理过程中陪审团分配一个专门的办公室(带厨房卫生间的会议室)。休庭就直接回会议室,不能在法院里走动,不建议外出吃午饭,避免碰到家属或证人。如果发现有家属或证人试图接触陪审团成员,需要立刻上报。
  • 可以回家但是不能在网上或到案发地点自行调查。如果发现其他陪审团成员掌握了关于案件的额外信息(并非来自法庭)要立刻上报。
  • 不能跟除了陪审团以外的其他人讨论案情,因为陪审团已经是参与审批过程接触第一手证人供述的人了,而其他人所知的都是经过转手(包括从你口中听来的庭审描述)的二手证词,他们没有看到证人供述时的表情神态肢体动作,专业能力也通常不会比专业的律师更好,跟陪审团外其他人讨论对陪审团成员做出公正的判断不会有帮助。完成审理之前不要向任何人透露案件的任何信息,特别是陪审团的讨论过程细节。
  • 陪审团内部休庭时间(其实就是早上开庭前和午饭时间)可以讨论案情,组织形式不限。建议选出一个代表专门负责跟法庭沟通
  • 不要带入感情。从假定被告人无罪入手,除非主控官能结合证人供词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 不要去考虑平衡罪名和对被告的同情,量刑由法官负责。如果被告值得同情法官会在量刑里进行平衡,陪审团只负责根据他们认定的事实确定罪名或无罪。
  • 陪审团的一个重要责任是认定证人供述的可信性。陪审团成员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哪些供词可信哪些不可信来支撑自己的判断。特别地提出几种类型的供词的可信度(不知是否根据案情选择强调的类型)。
    我记得提到可信度低的有两种: 一是间接描述(也就二手信息),比如说“证人说听到了另一个人说(即使那个人非常具体有名有姓)”。原因有三个(法官现场解释,这里是我的理解): 第一即使我选择信任这段证词,证人转述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倾向有意无意地过滤掉某些可能关键的信息。第二是我们没有直接看到被转述者说话的语气神态肢体动作,无法基于这些额外信息判断转述内容的可信性。第三是证人并不对这段二手信息的真伪负责。
    另一种可信度低的情况是证人通过作供能得到好处,比如减刑或免罪(传说中的污点证人?)。
    法官强调这只是属于建议,陪审团成员仍然可以选择相信此类信息。

暂时想起这么多,以后可能会补充。

庭审过程事实上没有电影中那么跌宕起伏,双方律师唇枪舌箭剑拔弩张的场面根本没有,相反互相借笔传递证据时彬彬有礼和谐得很。传唤证人阶段事实上就是在问各种案情细节。还有就是进行相关检验的专家作供,本质上就是为了让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团能看懂检验报告。但陪审员不能直接提出问题,只能是由双方律师来问,但显然问题的设计是为了让第一次接触此类检验报告的人能看懂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同时感觉问题设计的目的还需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比如说有个字迹鉴定,我本来以为按照电视电影的套路传唤个专家过来,解释一下验证手法,最多举一两个实例来加深理解,然后直接由专家来个“诉诸权威”说出两份字迹是否出于同一人就行了。事实上是二十多个关键对比点,主控官一个一个来仔细问,已经写在检验报告上的东西,也需要让专家亲口说一遍再解释一下,搞了整个下午。

律师也不会做任何阶段性的总结推理,基本上就是收集各种的供词。如果一个证人自己的证词有疑似前后矛盾的地方,律师就会展开追问。但是证人之间互相矛盾的地方,律师就不会提及。给我这个普通人的感觉就是,试图对于每一个证人,都把他视角中的案情尽量完整地还原出来。

这个做法看上去很好理解,没开庭前我还小幻想了一把,靠着我的码农找bug专长,在千遍一律的证词中发现微小的漏洞,一举证明某个证人的供词不可信。

然而事实上第二天我就想把陪审席的桌子给掀了,这哪里是什么千遍一律,明明是两两不同啊摔!每个证人说的细节都不一样。比如说,这个案子有n个理论上是直接在场并且全程参与互动的证人,说出来的关键事件发生顺序,人员位置关系,在场人员的语言和态度等等细节,根本就没有任何两个是能完整对得上的。还有第n+1个人,前面那n个人都说他全程参与了,谁知他作供时直接把自己摘出去了,说根本不在现场(不知道是不是被收买了或者怕报复)。而某些细节一旦不同,要把它们圆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案情,往往就是一个完全不同版本。你如果把供词互相矛盾作为破绽,那事实上就是“全身上下都是破绽以至于没有破绽”。

于是在证人作供阶段(这个案子证人作供阶段大概持续了两周多),我们脑子里事实上是塞满了各种不同版本的故事,而且明确认识到证人供词不能全信,但至于信哪些不信哪些,一开始(至少头三天)是毫无头绪的。庭审笔录和各种证据都可以申请放到会议室里,休庭时间我们就各种讨论。但初期看不到全貌感觉这种讨论是没有太大成效的。

然后证人都传召完了就是被告作供,法官给我们强调了几点(老规矩,只列我记得的,包括但不限于):

  • 被告作供是自愿的,被告可以选择不作供。但这个案子的被告选择了作供(接受律师质问)。
  • 被告的供词不能用来进行对他自身不利的推断(具体用词忘了,大概是这个意思)。我的理解是就算他的回答前后矛盾错漏百出或者表现出他是一个人渣,甚至像周星驰电影那样一是口快爆了句“凶手就是我”,程序上你最多是当他根本没作过供,而不能拿他说的东西作为论据来得到一个对他不利的推断。(当然心理上的影响谁也说不清)。

实际情况则是这个被告比较话痨在没有律师陪同的前提下主动跟警察说了一大堆东西(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被主控官在他的案情描述里找出了一大堆前后矛盾和与证据不符的地方(举例来说他的说法跟前面所说由笔迹专家用了一个下午跟我们科普和证明的笔迹鉴定结论是冲突的)。导致他所描述的经过和原因我们基本上当天就决定不可信(他的故事同样跟其他证人的对不上)。

接着就是结案陈词,从电影电视里的印象里结案陈词就是负责煽情的。我都建设好了心理防线准备守住本心不为所动,谁知真是裤子都脱了你给我看这个。前面证人作供阶段不是采集了一大堆供词还没有串起来么,结案陈词阶段其实就是律师们“使用这些前期收集的论据进行论证的阶段”。如前所述在证人作供阶段律师们是没任何机会立论和论证,他们只能向证人提问(当然我不知道能不能搞搞擦边球,但至少在我参与的这个案子里没看到),而不能对案情发表自身观点。只有在结案陈词阶段他们才有机会把这些证词串起来进行论证。所以你说会不会夹带私货搞一点煽情要素,我不敢说不会。但你说像电视电影里那样在结案陈词里全程煽情我感觉不太现实,要知道直到这一步连立论都没还没立,前面问了那么多零零散散的供词还没串起来形成逻辑链条。难道你打算全部丢掉只靠煽情,而且还是在法官一再提醒陪审团“不要被情绪干扰”的前提下。

结案陈词完成后上法庭参加庭审任务就结束了。接下来就是陪审团内部讨论得出结论(某个罪名或无罪)。讨论时间不限,方式不限,得到一致意见为止(据说拖太久不能得出一致结论会解散重审,但我没有深入研究)。我们用了三天来得出结论,感觉算是尽力了,具体讨论规则按规定不能透露就不详细说了,避免对其他参与陪审团的朋友造成误导(每个陪审团的内部规则应该自定)。只能说在我个人看来算是颇为负责,甚至为了负责而设置了一些相对不高效的规定否则根本用不了三天。大家都提出并且接受“我们不想这个系统腐化导致某一天自己摊上事会遇到一群不负责的陪审团,所以至少应该保证自己能尽力做好”这个观念。

这个回答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的是,以前看电视电影,会有个印象是陪审团受到了律师的引导,【无视】了某个理应考虑的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不公正(也就是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团成员被引导导致失职了)。然而实际上是,决定一个在法庭上呈堂的证据是否应该被采纳(法官则可以决定一个证据根本不能呈堂),根本就是只属于陪审团的职责。换句话说,在这个体系里并不存在“陪审团成员理应考虑但被无视的证据”的说法,陪审团成员认为不可信的证据,那根本就不是“理应考虑”的,不存在凌驾于陪审团之上的东西去确立这个“理应”。而这个可信性判断的根本来源,是“常识”(common sense),而不是某个专家的学识和个人经验。12个普通人的陪审团则代表了这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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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区回复了一大通然后发现自己理解错了人家的回复(人家说的是不能呼吸佛洛依德,我以为是心理学家佛洛依德)。删了可惜,感觉可以统一回答关于“律师用心理技巧或诡辩技巧影响陪审团”的问题,补充到答案里:

陪审团本来就设定上就是受律师影响的。如果这个影响特指偏离公正的影响,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某段供词是否可信。律师又不跟陪审团直接对话而是跟证人对话,有佛洛依德的功力,他不需要绕这么一个大圈去“引导”陪审团,直接引导或者设计问题让证人表现得很可信或者不可信岂不是更方便。而这就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呀。

如果是指电视电影里的那些“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无赖问题,现实中另一方律师追加一些问题让你把话说出来不就行了。这些连电视观众都能看出来的诡辩技巧其实际用途不大。对方律师可能律师费不高也不至于是吃干饭的吧。

庭审中我还真遇到了律师很强硬的叫证人说“yes or no”的场景,事实上就是明显能看出证人不想正面回答问题扯一堆有的没的,律师不说我都恨不得跳出来说。

电视电影需要表现“律师引导陪审团”这个题材,就要设计出一个观众能看懂的还要看得牙痒痒的简单粗暴无赖诡辩问题,而剧情上又需要陪审团踩坑,这就显得陪审团很蠢。但你得想想陪审团里也就是你我一样平时看同样电视的普通人,凭什么你一眼就看出的无赖问题陪审团看不出。陪审团要是不认可这个问题,律师就算得到了他想要的答案有啥意义?他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说服陪审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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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记住一点,好莱坞电影描写的东西都是戏剧化的,和现实并不一致且有些时候相去甚远,陪审团便是其中之一。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要是人设计的东西就会出错,美国历史上都发生过很多次。

白人牧师James Reeb响应马丁路德金的号召前去阿拉巴马游行,结果晚餐后被三个种族隔离主义者打成重伤不治身亡。三人后来被起诉,结果全白人陪审团判决罪名不成立。

黑人伐木工Walter McMillian,被阿拉巴马州警方和检方联合陷害谋杀罪名,只有一个黑人的陪审团判决有罪,法官直接越权判定了死刑。若不是1992年CBS将事情报道了出来让美国全国知道,已经被关押六年的McMillian就要因自己没做的事情而被电椅处死了。


所以陪审团到底是干嘛的?

陪审团其实只做一件事情,那就是认定事实。

这也是绝大多数美国的陪审团都是在刑事案件时才会涉及,民事案件一般并不会涉及。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意味着将决定被告人会不会坐牢乃至死刑,而陪审团一般由12个人组成且要一致判决,本质上是为了确保事实认定无误。举例而言检方说被告人杀人了,被告人说我那是自卫导致他人死亡,那么陪审团的职责,便是根据双方律师的陈述,找的证人描述,证据等等来认定被告人当时的情况符不符合自卫的范畴。

注意这个阶段法官并不是摆设,相反庭审时法官有非常大的权力,如果把检方和辩方律师比作两个球队,那么法官便是裁判。法官能决定什么证据可以被接受什么不可以,什么称呼可以使用什么不可以等等。如果真要“吹黑哨”的话,陪审团制度下的法官不会比法官认定下的法官实质权力少多少。

注意我一直用的都是“认定”而不是“判决”,原因是陪审团并没有量刑的权力。同样的罪名,初犯和屡次触犯显然刑罚不会一致,在不同情况,不同身份下量刑也不会一致,而决定这个的并不是陪审团而是法官。

所以实际上美国陪审团制度,“判决”是陪审团和法官联合完成的,只不过如果判罪名不成立那也没法官什么事情了而已。


其实陪审团制度因好莱坞大片和新闻报道,容易造成一个陪审团很普遍的错觉,却忘了一件在美国很关键的事情:

90%-97%的刑事案件并不会进入庭审,而是检方和被告人进行认罪协商。

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真正重要的副产品。陪审团因其选人耗时长,律师费用自然也高,陪审团也有天然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检方还是被告都会先进行认罪协商,这可以是认少或者不严重的罪名,也可以是认罪后检方推荐较低的刑期或者避免死刑等。本质上这和法官裁决里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从法官换成了检察官而已。

正如陪审团制度一样,认罪协商自然也是有好有坏,比如这就要求检方和警方调查事实而不依赖口供,因为口供庭审时可以随时翻供。但同样这也给了检方协商时太多的权力,没有监督,大幅度提升了导致辩护律师的重要性等。


user avatar   zcw-gaizhil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伟大的制度,催生了剧本杀。。。。


user avatar   gao-da-zao-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不觉得常规的 Chinese Citizen 有评论这个「制度」的视野,其实提问者的问题描述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看过好多美国电影,一个人穷凶恶极杀人无数,法官判死刑,然后辩护律师不谈法律,大讲特讲罪犯年轻的时候多么凄惨,被家暴,上学被欺负,长大以后找不到工作,将罪犯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社会的压迫,然后博得陪审团同情,被判几年就出来了继续作恶。或者是一个黑人占主体的州,黑人犯罪了,因为陪审团大部分是黑人,猩猩相惜,恶恶相护,最后无罪释放了。

——即便你在讨论一个非常严肃/专业的法学问题,仍然在用「美国电影」这种材料作为论据,我觉得这是很滑稽的。

但更深刻的一点原因是,我认为我们在讨论一种法律实行的制度之前,应该先讨论我们的文明中到底有没有「法律」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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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多大的权力付多大的责任。

陪审团有权力没责任。

这就见鬼了,几个人可以通过几个小时去判断一个人有罪与否,但是没有一个人对错误有责任,无论陪审团的人,还是法官,还是警察或者律师。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责任。

实际上的关键是陪审团在下达审判前是否真的了解整个案件?是否真的了解全部事实?是否真的明白整个案件证据链和逻辑关系?

压根没有任何保证。但他们可以判人有罪。并且没有任何责任。陪审团制度并不是完美的。给陪审团兜底的依旧是国家税款,换言之还是全民买单,只不过没人有错误。

实际上这世界司法体系没有完美的,每一种司法方式和制度都有巨大的漏洞。而案件是复杂多变的。

寻找完美的司法制度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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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是一个总人口几百人上千人,高度同质化,信奉统一且自省向善的朴素价值观的宗族社会,且所有案件都不涉及类似 “基于次级债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违约保险销售中的引导性不公允陈述” 这种21世纪才会存在的事项的话,那么,陪审团制度就是个极棒的制度。


user avatar   yi-dan-shi-s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普通法系,也就是被很多人称之为“海洋法系”之下的陪审团制度,从一开始便不是为了公正、法制以及司法民主而建立的,而是政治斗争的结果。相关法令在美国的进一步保留及发展,更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阶级斗争之后的遗产,其存在意义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推动了民主进程,却依旧无法保证司法结果在舆论和道德上的公正。当然,最后这一点,是在所有社会的司法体系中都难以克服的矛盾,只是情况或轻或重,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陪审团的起源是为了“皇权下乡”,也间接了创造了第一位“狼人”。

封建时代的英国皇室虽然在名义上拥有全国,但其实际统治力却被限制在各个地区领主的控制之下。为了增强影响力,国王亨利二世借鉴了日耳曼征服者的民俗,设置了巡回法庭,也就是派出法官和办事员在乡间游走,越过地方贵族,直接处理农民的土地纠纷和市民的遗产争议,以此来建立皇室的权威。这些皇帝派来的钦差到本地办案,大多两眼一抹黑,不得不借助本地人来搜集证据,协助办差;这就是陪审团的由来。陪审员扮演证人的角色,在法官面前引述自己道听途说来的传言,或是亲眼所见的故事。最终判决由法官制定,而刑罚则由治安官施行。经过一些历史事件之后,巡回法庭的职能也开始渐渐囊括其他类型刑事和民事案件,而治安官则负责公诉。

但这种夺权的行为还是迎来了贵族们的反扑。亨利二世死后,英国经历了一系列动荡的对外战争,以及对法战争的失败。诸侯们趁此机会,向处于阴影中的王室逼宫,逼迫新国王签下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其中就包括常设陪审团,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当地人的参与才能审判,以求获得对地方更有利的审判结果。事实上,在大量案例记载中,都出现了陪审团因为同情被告而降格犯罪所将要收到的严酷惩罚,比如将一刀切的死刑降为鞭刑等等。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的存在可以对抗一些过时的法条中过于严厉的刑罚。同时,因为各地自治意识的崛起,陪审团开始自发的根据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更多的参与到罪行认定的过程中。

而在这之后的第二年,国王死于巫术毒杀。传闻人们听见他的墓穴中传来了各种各样的嚎叫声,恐惧的居民们将尸体拖出任其腐烂。但是不久之后,就有人声称看见化为狼人的国王在森林之中游走。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立身之本,也是历史包袱

许多人在谈及最初的美国移民时,总会提起逃荒而来的爱尔兰人以及逃难而来的清教徒,却忽视了私营企业在这一阶段中发挥的作用。在美国垦荒时代的初期,大量的英属定居点其实都围绕着英国私营企业在美国的分公司而建设。天高皇帝远的私人企业们为了进一步扩大控制力,着重加强了对陪审团的控制。当英国政府的法官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发起调查时,陪审团便拒绝发表意见或提供证据。但这种行为并不仅仅是对企业有效。在独立战争时期,当英国政府认定某些革命者或革命团体叛国之时,立足于北美土地上的陪审团民众便集体表示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为早期美国脱离英国的控制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和民权需求拥有共同的利益,促进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宪法中扎根。

从这一角度来说,虽然美国最后走向了帝国主义的道路,但最初的美国却是和中国一样,是依靠革命与斗争建立起的国土。早期的一部分美国革命者们无法忘记被英国支配的恐怖,认为需要限制政府的权利以留给老百姓说不的权利,便要求所有联邦(最高法院)等级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由陪审团参与。这一机制,本来仅仅是用于防止政府权力过大倒行逆施,并不施行于各州政府。当时的联邦政府以及国父们也不认为普通群众有参与所有法庭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但没有人想到,一百年后一次新的革命,再一次改变了美国的政治格局。

南北战争之后,南方各蓄奴州虽然嘴上认输,但私下里却依旧没有停止对黑人的屠杀、隔离以及虐待行为。而这些州内部的法律也没有留给黑人群体任何空间来反抗这种制度上的不公。于是国会不得不在极大的争议和斗争之后,推动了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必须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之下进行裁决,相当于将黑人放进了本地陪审团,由黑人群体解决自己所在社区的生命权问题。虽然对于黑人的平权问题依旧斗争了一百多年,但这一法案至少首开先河,给了弱势群体合乎法理的斗争基础。


有耐心看到这里的读者应该已经能反应过来了:陪审团制度其实是一个应激措施,适用于当政府无法理解人民需求并强奸人民意志的时候,为人民提供自保。它不见得适合用于所有的日常案件,因为陪审团不见得会更理智,更公平,更合乎理性。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之所以臭名昭著,一方面是因为其高成本和低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社会情况不断复杂的今天,普通民众不见得有水平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作出最合适的见解。

题主之所以由此疑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收到幸存者偏差的影响。电影总是会选择最有争议、最有看点、最让观众激动和不甘的题材来讲故事。而实际上,美国司法案件中实际会采用陪审团的情况,在当下低于10%。这当然也会存在更多问题,但实际生活中,陪审团并不是天天发挥职能的。

于此同时,现实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案件,当陪审团作出裁决后,引起其他群体的反对乃至反抗。将问题简单化的说法,可以解释说这是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人群的理念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司法的无力,是思潮的碰撞。这可能就会是社会进步的机遇。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检方确实比律师缺乏手段和经验。但我们不能摆脱历史的发展与局限性看问题,也不能因为某种制度存在问题,就将其全盘打死。如果将陪审团制度发挥到合适的地方,确实可以推动司法发展,让量刑更加合理,让法条的设定更符合时代需求,也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在中国,推动陪审员制度已经正式实施试点推上日程。我们也希望能看到更加合理的司法过程在全世界为了人民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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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来说,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issue of law),而陪审团决定犯罪事实问题 (issue of fact)。举一个栗子,被告被控杀人,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的作用是决定被告有没有杀人,即杀人的事实存不存在;而法官的作用则是量刑,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有杀人事实,被告应该判几年。

另外一个,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只保留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同时肩负起了决定犯罪事实和量刑两种责任,这种审判方式叫做 bench trial。所以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司法制度里面的必须项,而是一个选择项,如果被告不信任陪审团制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来参与自己的审判。

这样说来,不会出现提主所说的法官已经判处了被告死刑,然后被告的律师出来在陪审团面前大打悲情牌,试图唤起陪审团的同情心。实际上,这个顺序是反过来的,先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每项指控是否成立,然后法官再根据陪审团的决定 (verdict) 来量刑。提主所说在电影中看到的辩护律师在陪审团面前大谈特谈的场面往往出现在律师的结案陈词上面,这是庭审的最后一步,也是陪审团在做决定前能听到被告方的最后一次发言。在这个阶段,所有证人证词都已经呈现完毕,控辩双方的招数也都用尽,整个案子的胜败在此一举,所以辩方律师自然要使出浑身解数来博取陪审团对自己客户最好的印象,所以一般这个时候都比较戏剧化,自然大众媒体很喜欢采用。

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由于陪审团都是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公民,所以为了使陪审团能作出最公正的判断,有大大小小的法律在规范陪审团的工作,比如什么人可以来当陪审员,什么证据可以呈现给陪审团,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这个制度之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 (advocacy) 就变得重要了起来。辩护能力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本质上和工程师会修大桥,和程序员会编写程序一样,是律师通过自身技能给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优秀的律师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哪内,通过技术性手段,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利的安排,比如就像提主所说,如果被告是黑人的话,那么如果律师选择一个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的话,这个陪审团就更有可能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力的决定。

最后,附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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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制度的好坏,在于是否配得上现实。

如果是人皆尧舜的社会,或者是人几乎不怎么移动的,经济条件相同,人口少于150人的社会。

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大伙同质性高,互相之间信息沟通交流方便。

那么陪审团当然能发挥设想中的作用。那些法官的水平,也不会比陪审团成员高明。

然而现实生活,是一个人们能自由迁移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不同,人口远远大于150人的社会。

在这种异质性高,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不畅的社会。(不要以为有互联网之类的东西,在信息交流上就能高明多少,人们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同,成长、生活条件也是不同的,接触的人也不同,被经济条件等现实,塑造出的思想也不同,上网后,大多数人也是活在自己特定的信息茧房里)

那些假想的陪审团优点,是发挥不出来的。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缺点,钱少、逃避陪审责任、好律师能更好的操纵陪审团,很多人知道陪审团制度的缺点,所以直接搞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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