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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饭的一方不用洗碗”的口头协议中,点外卖并拆开包装可解释为“做饭”吗? 第1页

  

user avatar   sprin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算,即使是英文也不算。

作为一个专门审核食品有关用词的合规咨询,想指出 prepare foods 等同于 make foods,是指对食品原材料有颠覆性改造的行为,比如把茄子做成红烧茄子或者蒸茄子,或者把土豆变成熟的土豆丝。打开外卖只能叫『unpack foods』所以不能算prepare,也就是不能算做饭。

这里补充解释下『颠覆性』改造行为的英文法规原文:

颠覆性改造: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What's the definition of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In February 2017, the Government passed 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mendment (Country of Origin) Act 2017(link is external) amending the definition of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Under the definition goods are 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 in a country if

  • as a result of one or more processes undertaken in that country, the goods are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in identity, nature or essential character from all of their imported ingredients or components.

Processes that only change the form or appearance of imported ingredients or components no longer qualify as a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同时引申加热外卖也不算,那叫 『reheat foods』,可见prepare是个很严谨的词,不像中文的『备餐』这么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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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的问题我又是想回答又是惶恐。

先不说夫妇的情况下做饭洗碗这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债务。

日本民法现行法第623、632、643、657条是有关雇用、請負、委任、寄託的条文。学说上认为前两者是有偿的,请负与雇佣的区别在于有形结果的债务内容。如果请负者没有拿到有形的结果,不算请负契约的完成。

本案的话,债权者(洗碗的一方)是希望吃到饭(结果)呢?还是希望有人给他(她)做饭(行为)呢?

前者的话,或许就可以说是请负契约的有形结果,所以叫外卖没毛病。

后者的话,或许就可以说是代替物清偿(§482代物弁済),因此“叫外卖”这个事是替换了清偿行为的主体,所以叫外卖没毛病。

以上。

王老师见笑了


user avatar   weixilaw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来结论:点外卖并拆开包装可以解释为“做饭”

题目中假设了这个口头协议是成立并生效的,如果无效或者不生效也就不存在讨论的必要了。

接下来就是关于协议解释的问题。

合同解释有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个方法就是文义解释,即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思表示。

用这一方法来看,做饭,也就是去菜市场、超市等地方购买原材料或者用现有的原材料,经过一系列的摘菜、洗菜、切菜、炒菜、烧菜、煮饭等,制作出可以食用的食物的行为。

在题目中的口头协议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理解为:做饭和洗碗分别由两个人负责,如果其中一个人负责了制作可食用的食物,则另一方负责洗碗。洗碗的一方避免了”做饭“的义务。

“点外卖并拆开包装”,虽然并没有经过一系列的摘、洗、切、炒、烧、煮等,但是最终也提供了可食用的食物供双方享用,同时并没有增加洗碗一方的义务。

同时,点外卖的行为,已经将做饭包括在内了,因为点外卖的时候,外卖是由制作外卖的餐馆提供的,”做饭“的行为实际上是由餐馆的厨师完成,而点外卖支付的款项实际就是食物的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配送费、一定利润的货币对价,即”做饭“已经包括在所点外卖的价款中。

因此,点外卖并拆开包装可以解释为”做饭“。


第二种方法是体系解释

所谓体系解释,就是把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各构成部分看成一个整体,从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所处地位等方面来解释合同条款。

这里由于没有提供协议的上下文,此处不做探讨。

第三种方法是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就是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者词语有两种或以上的含义时,应当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每个合同的订立肯定都有具有一定的目的,上述口头协议的订立也是为了明确双方就家庭事务需要各自承担的内容,就是做饭的一方只负责做饭,不用管洗碗的事情,吃完饭后收拾碗筷并清洗的事情是另一方的义务,自己无需考虑。而洗碗的一方只需要负责洗碗,等着热气腾腾的饭菜来就行,至于饭菜怎么来的,都不需要自己考虑,只是吃完后自己承担洗碗的义务。

因此,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点外卖并拆开包装也可以解释为”做饭“。


第四种方法是交易惯例解释

所谓交易管理解释,指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出现多种含义时,以大家普遍可以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

运用到本题中,一般来说,”做饭的不用洗碗“,大家比较看重自己需要负责的内容,更看重自己不需要负责的部分。

需要做饭的一方,吃完之后,不用管洗碗的事情。

需要洗碗的一方,在吃之前,不用管做饭的事情。

不用管,一般才是人们较为关注的部分。

因此,从惯例上来说,”点外卖并拆开包装可解释为“做饭。


当然,合同解释的方法,还有多种,此处仅选取这几种主流的解释方法。

此外,由于不涉及格式合同,也就不考虑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


综上,在“做饭的一方不用洗碗”的口头协议中,点外卖并拆开包装可以解释为“做饭”。


user avatar   xuan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利益相关:已婚女律师,配偶是理工男


我们在结婚前曾经很认真地讨论过家务分工的问题,“做饭的一方不用洗碗”也是最开始时陈述的一个共识。但是经过一轮苏格拉底问答,在我提出了几百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后,发现“做饭的一方不用洗碗”存在很多执行上的问题,比如说吃完饭后,洗碗的一方可否以“我想吃水果”要求对方去切水果(这里牵涉到餐后水果的准备是否包括在“做饭”的定义里)。再比如题主说的“叫外卖”是否属于做饭的范畴,那么“热剩饭”呢?如果一个人提前一天做了两顿饭份量的饭,第二顿由另一个人重新加热,算不算“做饭”呢?


后来发现,更加清晰的分工方式是以时间点进行约定的:饭前(准备食物,收拾餐具,食物上桌,摆放餐具)和饭后(清理餐具,洗碗,收拾剩菜)。一个人负责饭前工作,一个人负责饭后。


再后来,结婚之后,发现实际生活是这样的“老公我晚上加班”

“我烧好饭等你回来”

(吃完饭)“我再去加会班”

“老婆辛苦了,我来洗碗,你去忙吧”


不加班的周末

“老婆,我想吃中餐!”

“好呀!你想吃什么,我们去买菜,回来我来烧!”

(吃完饭)“老公你洗了一周的碗了,我来吧”

“那我给你剥石榴去!”

———

如果非要用很法律的方式来描述,大概就是“夫妻之间的家务分工应当以平等公平的方式来进行(equitable division of labor),而不是平均分配的方式(equal division)来进行”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意见:如果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外卖,例如用配偶认可的个人消费额度购买的外卖,可以解释为做饭。


简单说就是用私房钱买的算。


因为在这个口头协议中,做饭应当视为对结果的承诺(有饭吃),而不应当视为对过程的承诺(下厨)。


如果口头协议是,宝贝儿,今天我做饭给你吃你不要生气了好不,才应当视为是对过程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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